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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管护的办法

2020-04-25 22:20:16

   ×××县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管护办法

  为进一步夯实全县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综合功能,促进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和使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村级综合服务中心作用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原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指国家和村集体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建或利用国家和集体闲置房产进行维修、改建,供村级组织日常办公、党员和群众集体活动的场所,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办公用品和场坪等。

 第二条  立足村情实际,充分发挥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作用,把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办公议事、党员活动、便民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和卫生保健的综合中心。

 1、定期组织党员利用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开展“三会一课”、经常性教育、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学习日、民情汇报日等党内活动,不断提升农村党建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2、定期组织发动群众处理村级事务、讨论表决重大事项,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

 3、定期组织党员群众进行各种类型的学习培训,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劳动技能。

 4、积极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活动。

 5、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户籍管理、民政优抚、就业社保、人民调解等各种服务。

 6、认真传达党的方针政策,传递致富信息,传播科技文化知识等。

 第三条  结合本地实际和群众需求,不断拓展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综合功能,对综合服务中心功能设置不合理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严禁利用综合服务中心传播反动言论或进行赌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章  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管理

 第四条  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产权,按投资渠道分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其中国家财政、乡镇及乡镇以上部门和单位用于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投资或无偿划拨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他投资一律属村集体资产;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永久使用权属于所在地村党支部、村委会等村级组织。

 第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是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主管单位,全面负责辖区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管理使用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村级综合服务中心资产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村级综合服务中心资产台账,财产必须造册登记,且要做到表物相符。乡镇要对资产台账进行备案、管理,定期检查村级组织落实活动场所保值增值责任的情况。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指导协调全县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引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加强村级综合服务中心阵地建设;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本村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做好保值增值工作。

 第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按照县委组织部、财政部门要求管理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国有和集体资产,未经县委组织部、县财政部门批准,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及其设施不得出售、出租、转让、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条  村级党组织、村委会换届或主要村干部调整时,由乡镇党委、政府监督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监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九条  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管理、使用,乡镇党委、政府监督使用。村党组织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专人切实做好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防火防盗、卫生保洁等工作。

 第十条  村级组织要定期在综合服务中心开展民主协商、民主听证、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活动,扩大党员和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加快推进管理民主。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要将综合服务中心的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设施定期向党员群众免费开放,以综合服务中心为依托,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倡导健康向上的文明村风。

 第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268”台账,对村级综合服务中心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记录开展各类党建活动、村务活动、文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十三条  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党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科普宣传栏等每季度更新一次,确保公开及时、内容真实、宣传有力,方便党员群众进行有效监督,接受科普教育。

 第十四条  工作日期间,村级组织要服从乡镇领导,安排村社干部在综合服务中心轮流值班,接待党员和群众,协助涉农部门搞好信息咨询、证照代办等便民惠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要依托现代远程教育站点,经常开展学习教育、网上培训和信息交流,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站点传达政策、传递信息、传授技术、传播文明等功能。

 第十六条  不断加强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配套建设,结合实际,适时对综合服务中心的配套设施进行更新和补充,确保村级组织正常开展工作、服务农民群众。

  

 第三章   村级综合服务中心设施配套

 第十八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要按照整洁、美观、实用、高效的原则,科学安排村级活动场所的房舍和场地,按照组织部门牵头拟定的方案布置“两委”办公室、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卫生室、远程教育播放室、综治维稳中心及室外阵地。要结合场所周围实际,进行必要的硬化、绿化、亮化和美化,做到整洁、美观、大方。

 第十九条  村级综合服务中心须按照“十有”标准完善配套。即:有明显的标识、有规范的党旗、有健全的制度、有必需的桌椅、有取暖的设施、有齐全的档案、有完整的电教设备(包括电视机、影碟机、微机、网络专线等)、有充足的学习资料、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要在醒目位置设制固定的党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宣传栏,并及时更新内容。要适当购置一定数量的棋类、球类、牌类和室外健身器材等文体娱乐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党员活动室墙面要悬挂党旗,制作必要的工作版面,内容主要包括入党誓词、党的基本路线和主要政策、党员权利和义务等。“两委”办公室要按照美观、实用的原则,将村组织设置、村干部职责及各项工作制度布置上墙。要建立村级组织基础档案、登记薄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监管,及时发现、解决场所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因村支部、村委会管理不力导致资产流失、设施损坏、长期闲置不用等情形的,由县委组织部、县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当地乡镇党委、政府联合调查核实后,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村级综合服务中心使用功能和资产属性,私自买卖、租赁、抵押、挪用、侵占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故意损坏和破坏活动场所设施设备,或利用村级综合服务中心从事非法活动的,由乡镇党委、政府责令纠正,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的管理和使用是农牧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将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乡(镇)、村两级党组织基层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把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发挥作用的情况作为评定村“两委”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作为评

 定先进村“两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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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管护   村级   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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