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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2020-05-25 08:41:08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三支队**大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为及时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力度,大队成立由大队长梁任贵组长,教导员张凯平、副大队长杨永平任副组长,事故处理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查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交通疏导、现场抢救、事故处理、追逃堵截和办公联络六个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处置查缉追逃。

  二、工作职责

 (一)第一组:大队长梁任贵现场指挥组组长,全面负责指挥和组织处置查缉追逃的处置工作。

  (二)第二组:教导员张凯平任交通疏导组组长,组员为各路勤中队部分人员,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对案件发生区域的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道路畅通。

  (三)第三组:副大队长杨永平任现场抢救组组长,组员为各路勤中队部分人员,主要职责:(1)设置警戒线,规定警戒区域,责令围观人员立即撤离现场;(2)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开展教育疏导工作;(3)配合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方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施救救援工作。

  (四)第四组:事故中队长刘哲甫任事故处理组组长,组员事故处理中队全体民警,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拍照、丈量、勘查、调查取证工作。

  (五)第五组:各中队中队长任追逃堵截组组长,组员为事故中队部分民警、各路勤中队部分人员,主要职责:负责设置堵截卡点,布控缉查,控制案件逃犯、交通肇事驾驶人员和车辆,如有逃逸事故,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六)第六组:办公室主任梁海宽,组员指挥室全体民警,主要职责:负责上传下达,及时收集汇总反馈有关信息,为领导小组决策服务,确保处置工作期间警令畅通。

  三、工作原则

 参战民警必须高度重视,保障有力,快速反应,以快制快,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参战单位必须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积极配合;案件侦破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预案实施

 (一)全天候值班(备勤)制度

 大队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事故民警值班或备勤,保证及时受理电话报案、接待上门报案人员,随时接受110指挥中心指令。

  (二)受理报告制度

 接到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报案或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应当及时指派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并向大队领导报告,同时问明和记录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害后果;

 2、驾车逃逸或弃车逃逸及逃逸车辆类型、行驶方向、车辆号牌或特征;

 3、报案人的身份、联系方式及与事故的关系。

  (三)快速反应机制

 1、受理报案后,应当迅速组织民警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走访并对现场进行勘查。

  2、根据现场遗留各种痕迹、印迹、散落物、附着物,及时判断车辆类型、逃逸方向,为开展堵截和追缉逃逸车辆提供必要的条件。

  3、逃逸车辆逃跑线索较清楚的,应当立即请求友邻大队设卡堵截并进行追缉,必要时可请求支队交通指挥中心指令友邻大队、交通执勤点协助拦截逃逸车辆。

  4、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应当在现场勘查后,24小时内填写《重特大道路交通逃逸事故报表》传真至支队事故科。

  5、接到布控指令后,事故处理中队要立即开展查缉工作。

  (四)查缉指挥机制

 勘查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现场,须由具备资质的事故处理民警担负,执勤民警先到现场的,应做好先期的处置工作。现场勘查和查缉指挥由下列人员负责:

  1、发生特大、涉外死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大队汇报支队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指导,并组成专案侦破组。有关工作应当立即报告支队领导。夜间、节假日发生此类事故的,由大队值班领导到场指挥、协调。

  2、对一般人员死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大队领导负责指挥、协调,以事故处理中队为主,根据需要由大队统一调配民警组成专案侦破组,必要时应当商请刑侦部门派员参加。夜间、节假日发生此类事故的,由大队值班领导到场指挥、协调。

  3、对伤人、财产损失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由事故处理中队处理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并将侦破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查控和协作机制

 1、现场访问勘查获得的嫌疑车、人的信息,需向有关单位、交通执勤点发布《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的,应当及时将通报传真支队,情况紧急的可以先电话报告案情,由办公联络组负责网上发布《协查通报》,《协查通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后果;

 (2)逃逸车辆类型、颜色、号牌(或残缺号牌)损坏部位等特征;

 (3)需排查嫌疑车辆的数量、车辆管理人、所有人的基本信息;

 (4)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各中队接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堵截和排查。发现肇事车、人的,要立即扣留,并通知案发地交警大队前来办理移交手续;发现与协查、电话通报特征相符的嫌疑车、人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一时难以查明有关情况的,应及时通知要求事故处理中队派员甄别。嫌疑车辆的排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通过查阅公路卡口记录、城区视频录像和相关单位的监控录像排查嫌疑车辆;

 (2)嫌疑车辆在本市区的,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将车辆开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或直接上门检查。嫌疑车辆已出县境的,约定时间检查;

 (3)重点检查车辆可能与人体、物体发生接触的部位变化情况;

 (4)调查修补、更换配件的原因、时间、修理地点;

 (5)调查嫌疑车辆在事发前后行驶路线及驾驶员情况;

 (6)检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出具的车辆停驶、行驶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7)通过与汽修行业的联系,全面落实布控措施,并及时搜集反馈信息。

  3、负责协查的单位应当做好查缉、排摸的工作记录。排除嫌疑的车辆、人员,应当登记备案,并要求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后放行,协查工作结束后将上述材料移交案发地的交警大队。

  4、交通肇事逃逸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办理网上追逃手续。

  5、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人的,发出协查的单位应当按原范围及时发出撤销协查的通报。

  五、奖惩规定

 (一)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第九条规定,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对协助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及提供有效线索的人员、单位和对参加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功的办案人员,应当给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不按规定开展查缉工作或接到协查通报后不配合、敷衍了事迟查、漏查的,将予以通报,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年终公务员考核为不合格;责任人是事故处理民警的,取消事故处理资格,调离岗位。

  六、工作要求

 (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实施组织指挥、勘查现场、堵截协查、信息发布等查缉工作,建立与相邻县(市)区、交通肇事逃逸车辆、驾驶人多发地区的的工作协作机制。

  (二)对于缺乏线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通过在肇事现场附近张帖告示、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征求线索;对未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案单位要定期与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联系,介绍案情及侦查所做的工作等情况,但不得透露具体侦查秘密。

  (三)对久侦不破的案件要认真总结,及时调整、修正和完善侦查方案;对未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大影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必须建立侦查工作台帐,录入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

  (四)在查缉追逃案件时须挑选专业技术过硬、业务水平优秀的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办理逃逸案件。

  (五)在查缉追案件中,参战民警必须服务命令,听从指挥,齐心协力积极开展工作。

  (六)在夜间追逃查缉车辆时,参战民警必须穿反光背心、戴头盔、使用停车示意牌。

  (七)在执行查缉涉枪案件逃犯时,参战民警要穿防弹背心、携带武警装备。

  (八)遇有紧急情况下能当场处置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九)参**缉追逃的民警,必须按照要求统一着装,警容严整,必要时着便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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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查缉   逃逸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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