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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党风廉政证明

2020-09-09 11:20:25
第一篇:《廉洁自律情况的证明》

  关于***同志廉洁自律情况的证明

  ***同志能够认真学习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从严格要求自己,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带头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提高自身修养,自觉抵御不良思潮的侵蚀,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自该同志到办公室工作以来,没有反映该同志问题的信访件,也没有单位和个人向办公室党组反应***同志有任何问题。

  ****办公室

  20**年**月**日

  第二篇:《XX同志廉洁自律情况证明》

  XX同志廉洁自律情况证明

  XX同志能够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提高自身修养。清正廉洁,作风正派。没有违纪现象发生。{个人党风廉政证明}.

  XXXXXXX

  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廉政证明》{个人党风廉政证明}.

  廉政证明

  张顺胜同志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牢记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干好每一件事情,做好每一件事情,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没有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特此证明。

  日 保安族中学 2012年2月24

  第四篇:《廉政证明》{个人党风廉政证明}.

  附件18:

  关于XXX同志廉政情况的证明

  XXX同志系我单位正科级干部,经核查,截止XX年XX月XX日,未收到XXX同志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反映或举报。

  特此证明。

  XXX同志系我单位正科级干部,经核查,截止XX年XX月XX日,收到过XXX同志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反映或举报。其中,信件X封、电话X个、来访X人次,我们对这些反映和举报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该同志有违反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或该同志存在XXX方面有XXX问题),经研究,不影响推荐其作为XXX干部初步人选(建议暂缓将其列入XXX干部初步人选)。

  附件反映问题及调查核实结果

  (纪检部门负责人签字)

  XXX单位纪检组(盖章)

  2015年8月*日

  第五篇:《个人廉洁证明》

  个人廉政证明

  该同志参加工作以来,能经常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清正廉洁,克己奉公,能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从无乱收学生钱物、乱向学生推销资料行为,廉洁自律,洁身自好,深受学校、社会、学生及家长的信任和好评。

  城关中学 年月日

  第六篇:《廉洁证明》

  廉政证明

  兹有我单位XXX同志,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牢记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干好每一件工作,做好每一件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没有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七篇:《个人廉政鉴定》

  个人廉政证明

  李颖慧,女,1994年参加工作,现在安乐逸夫小学担任教育教学工作。该同志在日常工作中、生活中处处以身作则,在工作中能够实事求是,严格要求自己,艰苦奋斗,廉洁自律。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干事,讲政治,顾大局,识大体,认真遵守并执行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能够不断地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政治修养和业务素养,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世界观改造。该同志在工作中处处起表率作用,严格约束自己,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目前,没有发现该同志有任何不廉洁的行为。

  洛龙区安乐逸夫小学

  2014年7月8 日

  第八篇:《廉政证明》

  廉政证明

  ***同志能够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提高自身修养。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近年来,没有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特此证明。

  ************{个人党风廉政证明}.

  *年*月*日

  第九篇:《党风廉政鉴定材料》

  党风廉政鉴定材料

  几年来,在日常的工作中、生活中处处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廉洁自律、严格执法。

  一、以党风廉政准则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坚持依法办事,秉公办案,清清白白做人,认认真真干事,讲政治,顾大局,识整体,讲团结,守纪律。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主动与领导请示汇报。处处起表率作用,严格约束本部门干警,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能够按照党员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条例和禁令,规范业内、业务行为。

  二、能够坚持和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能够结合工作实际,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指导工作,使工作向前迈了一大步。为整体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密切联系群众,调动本部门同志的工作积极性。严于律已,宽以待人,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保持勤勤恳恳的工作态度和克已奉公的精神。团结团志,发扬民主,积极为党工作,自党接受群众监督

  目前没有发现该同志存在任何不廉洁的行为。

  2011年1月

  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

 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纪必究,谁主管谁负责,上追一级,下管一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个人党风廉政证明}.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由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或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纪

  律处分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个人党风廉政证明}.

  第六条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的。

  (三)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不认真布置、不认真检查,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和具体组织实施的。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七条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改组或解散党纪处分,同时给予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领导班子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

  (二)领导班子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

  (三)单位内发生严重政治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部署和安排,不认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认真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检查自身廉洁从政情况,以及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问题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一)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对所管辖的领导干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授意庇护违法违纪人员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由负责监督检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并报备同级党委;需要给予其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篇:《综合治理、廉政建设、计划生育证明》

  廉 政 证 明

  ******同志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牢记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干好每一件工作,做好每一件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没有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特此证明。

  ******

  20110.22

  证 明

  ******,男, 岁,身份证号

  纪行为。

 特此证明。

  ******,无上访行为,无违法违****** 20110.22

  证 明

  ******,男, 年 月生,系我单位员工。夫妻双方计划内生育一胎,该同志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特此证明

  ******

  2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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