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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结构变迁的制度分析】制度及其变迁

2019-11-29 07:36:00

摘要:农村金融是根植于农村经济土壤之上的制度安排,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农村金融的特点。我国小农经济的超稳态结构是导致社会经济二元结构的制度性因素,小农经济下催生的金融活动具有自我封闭的特征,因此,政府介入金融制度创新的逻辑思路必然是:运用政府主导之下的信用力量,促使小农经济迅速向社会化大生产融合。要实现这一过程,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分析,应当从改变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层面着手设计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的方案。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经济,创新,改革

一、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特殊性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村金融是根植于农村经济土壤之上的制度安排。基于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发展及其结构决定金融发展及其结构,因此只有从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特征分析人手,才能找到农村金融创新动力的逻辑起点。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社会,而且历史比较漫长,超过世界上任何其他的国家,这本身就蕴含着我国农村问题的特殊魅力。迄今为止,应当说,研究我国农村经济问题的文献已比较丰富,但是涉及我国农村经济制度深层次的探讨,特别是立足于历史长期演进视角者依然鲜见(张杰,2003)。正是因为如此,今天,大凡涉及农村金融改革的制度安排,依然无法摆脱摸着石头过河的困境,这一点在目前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选择适当的分析视角就显得十分重要。

谈到农村问题,不得不研究农村经济的细胞农户,宏观层面农村经济运行正是微观层次农户行为的有机组合。国外历史文献对于农户行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强调农户的理性动机,可称之为理性小农说。例如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认为,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经济当中的企业,小农的行为准则与企业的行为准则没有什么区别,因而改造传统农业与企业追求利润过程当中获得创新激励的路径是一致的。另一类侧重农户生存逻辑,可称之为生存伦理说。蔡亚诺夫(Chayanov)认为,在农业社会当中,农户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资本家是有根本区别的,由于农户不是资本所有者,因而其行为特征不可能与企业主一致,如果说企业家考虑的是利润最大化,农户首先考虑的则是温饱问题,因此他不可能像资本家那样去进行所谓的成本收益比较。为此,农户的行为模式是无法简单套用市场化的分析套路的。以上两种思路仅仅是就一般意义上的农户行为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其研究蓝本毕竟是立足于西方社会,如果将视角移至我国农村,会发现这个问题更为复杂、内涵更为丰富。黄宗智教授对我国农户的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对我国小农经济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他提出了独具特色的小农命题。

与西方学者的观点不同,黄宗智认为,我国农民的半无产化状态决定了我国小农经济的独特属性:农户除了不多的土地之外再无其他资产,因而是一种半无产状态,这种半无产状态又形成了农户独特的收入结构农业收入与非农佣工收入,以两者之和维持生计。这种状态在过去表现为农民在种地的同时,还要经常外出扛长工、打短工,在当今的社会中则演变为以乡下农民与城市农民工双重身份来参与经济活动。这一格局之所以能长时间延续,首先是基于我国农业人口过密化的特殊原因,无论是单纯务农收入还是单纯的非农佣工收入,都无法保障农户的生存,只有同时以两者支撑,才能保证生计之需。黄宗智教授进一步认为,这两种收入的地位不是等量齐观的,务农收入虽然不高,但是一种生存保险收入,非农佣工收入尽管可以从形式上超过农业收入,却只能是一种补充收入。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务农收人具有相对稳定性,还因为对农民而言,与那片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具有无法割舍的文化、习俗与情感联系,土地除了维持生存之外还有确立家庭尊严、维系家庭社会地位等厚重的内涵因素。而这些因素是不能以简单的量化分析来说明的。因此,资本主义企业的行为范式对于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户非但不适用,而且相去甚远。由此可以看出,尽管黄宗智的分析与蔡亚诺夫的分析结论相似,但从过程与层次上看,黄宗智教授的观点显然要更深入一步,因为他的分析并没有仅仅停留在般经济因素分析的层面上,而且涉及到了历史人文因素等更为深刻的层面。根据小农命题的逻辑;不难得出推论,我国农村的小农经济具有一种超稳态的社会结构,即便是到了当代,外部的市场因素也很难迅速瓦解小农经济的格局。

按照经济决定金融的一般逻辑,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特殊性必然要影响到农村的金融结构及其性质。由于小农经济具有天然的自我封闭属性,这种经济模式与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信用活动是相互排斥的,因而在农村所见到的被称为非正规金融的交易活动常常都与血缘、亲情、邻里关系相关联,而且交易过程都是人格化而非匿名化的,这种金融交易显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的开放性、匿名性、广泛性相去甚远。正是因为如此,农村金融内部的创新过程就会表现得迟缓且与外部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

二、政府介入状态下金融创新的格局

小农经济的存在与延续,与社会化的大生产显然是不兼容的,由此产生的社会经济的二元结构也必然成为制约经济均衡发展的一个障碍。在这样一种格局下,政府介入金融创新的逻辑思路必然是:运用政府主导之下的信用力量,使小农经济迅速向社会化大生产融合。无论是从大跃进时期将信用社由民办强制转化为官办,还是1994年将中国农业银行的部分政策性业务划出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1996年的农业银行与信用社分离,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推出等一系列举措无不体现这一基本主导思想。

从宏观层面分析,这种主导思想与政府的理性预期目标是一致的。在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度里,农业发展缓慢,农业向工业化转变的过程滞后,对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制约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政府介入,实施强制型或通俗地称为政府主导型金融创新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一般而言,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属于宏观制度层面的创新,尽管其中也可能包含一些十分具体的微观层面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但制度供给一旦确立,相应的微观层面创新内涵与外延也就基本确立了。

如果将这种创新路径与西方国家金融创新的路径相比较,就会发现其中的典型差异。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创新主动力来自于微观主体,来自于市场活动,正是由于微观的创新,导致原有的金融制度规则不再适应新的金融交易过程和新的金融活动程序,最后导致一国金融制度、监管规则的调整,整个创新路径体现为先微观、后宏观;我国农村金融创新则是先有制度供给,然后出现新的金融产品、服务、交易方式等,整个创新路径体现为先宏观、后微观。为何会田现与其他国家截然不同的相反路径,一些学者从我国社会经济的二重结构角度予以解释,认为在纵向社会结构之下,政府的权威可以降低制度变革成本,至少可以节省创新过程的时间成本。固为此,我们不应当简单地否定政府干预之下的各种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事实上,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以来,农行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曾一度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农村金融的作用。此后的一段时期内,农行一直是农业信贷资金的主要供给者。自1980年以来,农行和信用社的贷款总额逐年增加,由1980年的589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24986亿元,增长了41.4倍,年递增20.6%。农行的农业贷款也在逐年增长,由1980年的128亿元,增长为2000年的4877亿元,增长了37.1倍,年递增18.9%。从客观上讲,这一阶段在政府主导之下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无论是对农业发展还是农村经济的增长,都起到了相应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一个时期,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对超稳态小农经济是一次不小的冲击。这里,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没有政府安排下的农业银行、信用社的金融支撑,很难想象大量的乡镇企业会有一个迅速成长阶段。

但从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绩效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历次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还不能令人满意,目前社会各界对农村金融改革最大的非议集中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性与非均衡性。关于农村金融改革滞后与非均衡的问题,笔者已专门做过论述(2006),兹不赘述。闷在此,仅结合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做一简要分析。如前所述,我国的纵向社会权力结构决定了其推行制度创新的效率,同时也蕴含着制度长期被扭曲的可能性。

政府作为创新的主导者,要保证制度供给的充分有效性,首先要尽可能大量地占有信息,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事前完全彻底了解情况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而只能是采取先试点,后推广,通过在改革当中不断完善的方式来不断调整改革参数与各方经济利益关系。前面已经谈到我国的小农经济超稳态的社会基础,小农经济具有自给自足、自我封闭的属性,因而天然地排斥与外部世界交往(准确地说应当是排斥与血缘、宗族、亲属以外社会圈层的交往)。因此,政府在主导改革的过程当中,要想获得更加充分信息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不相耦合的情况就会经常出现。其次,纵向社会权力结构之下制度创新的效率(特别是时间成本方面的优势)是建立在政策一刀切基础之上的。而我国农村如此之广袤,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文地理环境、社会风俗、历史积淀极不相同,统一化的政策措施显然无法包治百病。在2003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当中,尽管其灵活性比以往的方案已有所增加,但依然没有走出政策一刀切的基本套路。对于这一问题,政府实际上处于两难抉择过程当中:实施整体划一的变革,节省时间,节省决策成本,有利于排除各方干扰(这也是纵向社会权利结构的最大优势之一),但一旦方案不结合实际,制度创新的供给与需求不相匹配,就会导致改革受挫;而采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方案尽管有利于制度创新的供给与需求相匹配,但决策成本大,决策时间长,而且还容易出现实施过程中的倒逼机制(亦即纵向社会权利结构的优势难以发挥)。如何摆脱这种困境,是未来一个时期农村金融发展与创新过程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三、从宏观角度再度审视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

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问题,国内理论界大致形成两大思路,一种是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运用现有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存量规模,对之进行必要整合与功能创新,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体系当中双重主力作用;另一种观点是要注重发挥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规金融与农业、农村、农民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为农户所乐意接受,这种金融活动更容易嵌入农村经济的各个层面与过程当中,从而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由农村金融活动的主体农民来决定最终选择什么样的金融上层建筑。

整体上看,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占据主流地位。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来看,实际上也体现的是第一种观点的思路。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选择第一种思路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不仅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金融功能,促使小农经济走向开放,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互交融的要求。诚然,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东南沿海一代的民间经济能够在全国率先走过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昔日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是做出了贡献的。然而,相对于存量巨大、覆盖面广泛的正规金融而言,非正规金融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视非正规金融在创新当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规金融取代正规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发挥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的效率,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就成为问题的一个关键。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很低,而且资本高度稀缺,若采取类似于城市经济当中国有股减持方式将政府对农村金融产权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场调节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导框架之内,通过制度供给的方式激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创新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当中,政府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要不断弱化千百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当中业已形成的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这也是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而难点在于,如何保证政府主导创新过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导创新决策成本过大的问题?根据张杰等人的研究,在我国二重结构(1996)的社会制度之下,社会的运行过程直接体现为官与民的对立。这种社会结构的优势在于政府的意图能够迅速地传递到社会下层。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运作特征体现为,一旦某个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该问题就会立刻进入解决的程序当中。然而,这种社会结构的效率要依托于一个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须事事过问,一旦对某件事情关注不够,就会导致制度安排严重滞后,同理,政府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信息不够全面,其决策也会造成制度供给的扭曲。目前,我国正在实施过程当中的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临这一问题困扰。

相比之下,欧洲的社会经济结构呈现三重化的特征,即在政府与贫民之间,有一个商业中产阶层,这个中产阶层并不是政府的幕僚或者代理人,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地位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地位的社会阶层。这个中间层存在的意义在于,他们既与下层贫民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同时也与政府存在着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这样一来,政府就有可能退出全能型政府而转向功能型政府,这也是西方社会提倡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一。而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当中,正是由于缺少这样一个连接宏观与微观的缓冲带,结果必然导致最高当局事必躬亲。以正在进行的信用社改革为例,改革过程当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都离不开中央银行、银监会这样的高层决策部门过问。在这样的社会框架当中,即便是决策当局有时间、有精力面面俱到地关注改革的每一个侧面,也会极大地限制甚至是泯灭微观主体创新的主动性。

通过以上的分析,是否可以提出这样一种思路,在今后农村金融体系重构过程当中,应当通过明晰产权、完善治理结构的方式,将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甚至包括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塑造成为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当中的中间阶层,使之充当联结宏观制度创新与微观产品、服务创新的桥梁。如果这一思路是可行的话,那么无疑将会揭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新的一页。实际上,这样一种中间阶层在我国的某些地区、某些领域已经初现端倪。例如前面提到的温州商团,他们即不是社会上层幕僚,也不属于社会下层民众,而是形成了一股可以影响宏观经济的不可小视的力量。尽管从目前来看,这股社会力量行为模式还有一定的非理性特征,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演进,其理性化的成份正在不断加深,这样一个阶层成长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匿名经济与市场规则内生的过程。信用活动的匿名化,社会信任的边界突破血缘、宗族、邻里关系的限制,这些都是未来农村金融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如果外部制度供给有利于这一深化过程,则解除金融压抑,实现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逻辑上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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