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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关于乡村治理的心得六篇

2020-09-08 10:00:29

 乡村振兴关于乡村治理的心得六篇

 【篇一】

 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工作,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要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务必要用好法治、德治、自治“三把利剑”,“三治”融合、“三剑”合一,共创乡村治理新招式。

  “一剑”法治止纷争。“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乡村治理必须以法治为根本要求,将法律作为所有乡村主体的行为规范。当前农村,尤其是艰苦边远地区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普遍匮乏,是文盲,更是法盲。遇到邻里纷争,只会通过吵架来“交流”,甚至打架来发泄,完全一副“野蛮人”做派。法治作为乡村治理的必要手段,就是要大力提升所有乡村主体的法律意识,以乡镇法律服务所、人民法庭为主体,依托脱贫攻坚大讲堂、村民会议等,大力宣讲贴近村民生产生活的法律法规,以案说法、融会贯通,引导村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二剑”德治知廉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法治“硬约束”,德治“软治理”。除了让村民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还应当唤醒村民的廉耻心。当前,农村部分贫困群众的“等、靠、要”思想严重,竟有一种“要懒懒到底,政府照管你”的荒唐言论。更有甚者,“积极”争当贫困户,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奋战在脱贫攻坚一线的广大干部,应当以精准脱贫、乡村振兴为契机,大力弘扬崇德向善、艰苦朴素、自力更生等优良传统,培育淳朴民风,广泛开展农村道德模范、最美邻里、身边好人、寻找最美家庭等选树活动,发挥道德模范引领作用,弘扬道德新风。

  “三剑”自治树新风。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民自治组织根据宪法和法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现阶段,村民自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着诸多不足。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介入自治权、村民参政议政能力整体不强等因素,导致村民自治组织在其实践运行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权力边界意识,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树立正确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帮助村民树立一种自治观念,培养其积极参与处理村务的能力。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保障村民群众实现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让村民当家作主。

  一切外部治理措施都将内化于村民群众自身,使村民心中有法律,骨里有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树立自治观念,增强自治能力。法治作保障止纷争,德治作引领知廉耻,自治作核心树新风,“三治”相互结合,有机统一,确保乡村治理取得成效。

  【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一时间,关于乡村治理的若干问题被广泛热议。广袤的中国,城乡的发展亟待对乡村发展的特别发力。《意见》的下发,就是领导层对于如何实现乡村振兴,如何提升乡村自治、经济可持续,文明要提升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展望。

  乡村治理是老大难。资源贫瘠,人才缺失,政策疏漏,经济单一。仿佛各种不利因素集中到了大家对乡村面貌的认识上。也正因如此,走出大山,逃离家园成了特定时期某些偏远乡村的人的梦想。乡村需要发展,这不仅是新时代对人民提出的要求。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一步。均衡和可持续的发展要求我们对落在队伍后面的,特别是长期处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末端的村庄予以特别关注。它们不是被抛下的理由。

  乡村治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固确立党在乡村村民自治组织、经济组织、监督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是实现各个目标的基础。不可动摇。无论何时,牢固树立“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是一切措施和想法得以正确有效贯彻的根本。发挥党员在各类基层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不仅有利于团结各方,凝聚共识。更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堡垒作用。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得以有效施行。

  乡村治理全域发力。在移风易俗,文体建设,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社会自治深入等方方面面。乡村治理都需要作出许多努力。这也正是《意见》之所以如此篇幅的主要原因。即便语言再精炼,需要关注和改进的点还是不少。从村民议事为代表的“议事”行为,到利用互联网等多种渠道作出的“三务公开”尝试。随着科技水平以及村民思想意识的逐步提高。各种新生事务不断涌现。治理者对于这片土地的热爱,也不应被当前的迅速变革的经济社会生活打乱。相反,他们可以顺应这样的努力。众人拾材火焰高。看得见自己的努力,更好尊重别人的付出。群众议事正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勤劳的中国人民多年的不懈探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法制体系越来越完善的强有力证明。更是新时代的中国人民感受到的前所未有的公民权利。这看似一点点为村里建设提出的小小意见的小小权利,却是中国法制延伸至基层的实实在在的保障。

  乡村需要振兴,或许多年以后,人们不会热衷于外出寻梦,因为即使身处乡村,也能大显身手,实现自我。

  【篇三】

 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健全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支持建立“村民微信群”、“乡村公众号”等,推进村级事务即时公开,加强群众对村级权力有效监督。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发挥道德模范引领作用。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大力开展文明村镇、农村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农村道德模范、最美邻里、身边好人、新时代好少年、寻找最美家庭等选树活动,开展乡风评议,弘扬道德新风。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程序,加强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执法,将政府涉农事项纳入法治化轨道。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育一批以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

  【篇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24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局长吴宏耀介绍了乡村治理有关情况。(人民日报6月24日)

 新农村建设需要用新的治理范式来理顺农村内外诸多关系,在对现有乡村治理重新体认和反思基础上确立一种全新管理模式,多元治理主体由政府、自治组织、乡村民间组织组成。农民不再是“被组织”或“他组织”,而是“自组织”,在强调自主、尊重差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帮助,寻求解决当地问题的手段与方法。

  多元治理以政府治理为基础。政府间的宪政分权,是现代政府治理的必然趋势,也是重建政府权威、合法性的一条积极路径。县乡政府依然是新农村最为主要的治理主体,必须依据宪政理念,进行合理分权,即进一步明确县乡政府的权力界限,进一步确立政府间的民主合作机制,既有政府间的适度分权,又有政府间的积极合作,彻底消除原有治理结构下的支配性政府间关系。

  多元治理以社会自主治理为方向。社会自主治理,是指特定的社会群体能自己组织起来,在不依赖外部代理人的情况下,为解决群体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获得共同利益而进行自主协调,并由此设立相应有效的制度安排。多元治理的基本点,是让乡村问题尽可能地内部化和社会化。多元治理的真正意义并不仅仅是调整政府内部的关系,而是更为关注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因此,新农村建设在改善政府治理,实现政府分权的同时,要鼓励和推动社会自主治理,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

  新农村建设中的多元治理是一种互动的过程,其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其管理机制所依靠的主要不是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多元治理,实现政府与乡村民间组织的共管共治,一方面要改造县乡政府,积极扩大与乡村民间组织合作,建立一套相应的制度,使乡村民间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到县乡政府的公共管理中来;另一方面要改造乡村社会,只有民间组织发育成熟,民间的力量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力量,农民自己代表自己,自己管理自己,新农村的治理范式才会发生根本的改变。

  【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全国乡村治理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安排。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没有乡村的有效治理,就没有乡村的全面振兴。然而,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还不高,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乡村治理需要破解的难题还不少。有的村党组织领导作用被弱化、虚化,有的村干部作风不实,有的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仍有婚丧陋习、孝道式微等乡风文明问题。

  《指导意见》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配套性文件,围绕建设善治乡村,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总体要求,强调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镇和村为农服务能力;提出抓实建强农村基层党支部、加强和改善村党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的领导以及发挥党员在乡村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等三方面措施;分别从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乡风文明培育行动、发挥道德模范引领作用和加强农村文化引领等四方面作了具体部署。

  【篇六】

 村治理是一个新课题,相较于以往的乡村管理工作,乡村治理更多强调农民的切实需求,强调治理的针对性、有效性,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次全新的挑战。

  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的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乡村振兴的成败。纵观近代乡村发展史,在乡村治理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为乡村治理添油助力。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指出,要让广大农民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不能仅仅满足于让农民吃饱穿暖,还要让他们享受更好的生活环境,获得更好的教育、医疗等资源,让他们更好地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都需要我们为之不懈努力。

  在乡村基层治理过程中,既要兼顾集体利益,也要极力维护好村民个体的合法权益,让村民在推进改革发展中得到真真切切的实惠,以获得感、幸福感的提升,增强村民对乡村基层组织的归属感和科学治理的认同感。乡村治理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将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下移,让村里党员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乡村治理应将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要教育引导村民学法、用法、遵法、守法,培育崇德向善的乡风文明。如此,才是新时代乡村善治的根本之道。

 

Tags: 乡村   振兴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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