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文秘写作 > 毕业设计 / 正文

默沙东制药员工手册

2021-01-28 11:23:30

 

 前

 言

  欢 迎 您 加 入 杭 州 默 沙 东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

 本 手 册 为 您 所 有 , 我 们 把 它 定 名 为 《 员 工 手 册 》 。

 ( 简 称 手 册 ) 显 而 易 见 , 手 册 不 是 一 篇 冗 长 的 宣 言 , 然 而 却 包 含 着 每 一 位 员 工 必 不 可 少 和 应 该 建 立 的 信 念 。手 册 当 然 也 不 是 包 罗 万 象 的 法 典 ,然 而 却 极 其 简 明 地 阐 述 了 属 于 我 们 大 家 共 同 享 有 的 责 任 、 权 力 、 义 务 和 尊 严 。

 我 们 都 信 奉 默 克 的 文 化 ,因 为 我 们 都 是 默 克 大 家 庭 的 成 员 。

 我 们 受 一 个 平 等 制 度 的 检 验 。

 我 们 的 行 为 , 我 们 的 态 度 , 我 们 赖 以 存 在 的 环 境 , 我 们 所 肩 负 的 工 作 , 都 将 在 共 同 的 期 望 中 得 到 升 华 和 改 善 。

 我 们 都 愿 意 信 守 同 一 个 规 则 , 在 愉 快 的 合 作 中 共 同 迎 接 充 满 意 义 的 挑 战 。

 因 此 , 我 们 都 会 说:

 我 们 不 单 问 默 沙 东 能 为 我 们 做 什 么 , 我 们 更 关 心 我 能 为 默 沙 东 呈 献 什 么 。

 置 身 于 这 个 团 队 里 , 默 沙 东 的 努 力 应 是 我 们 的 努 力 ; 默 沙 东 的 方 向 , 就 是 我 们 的 方 向 ; 默 沙 东 的 成 功 , 就 是 我 们 的 成 功 !

  公 司 简 介

  杭 州 默 沙 东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是 美 国 默 克 公 司 与 杭 州 华 东 制 药 集 团 合 资 经 营 的 公 司 , 是 默 沙 东 在 国 内 的 首 家 合 资 企 业 。

 它 利 用 现 代 化 先 进 技 术 , 在 中 国 生 产 、 包 装 和 销 售 默 克 公 司 研 究 的 医 药 产 品 , 发 展 默 克 产 品 和 应 用 技 术 , 并 对 公 司 产 品 的 消 费 者 提 供 与 产 品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建 议 。

  公 司 下 设 生 产 部 , 工 程 部 , 质 检 部 ,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部 , 医 学 部 , 市 场 部 , 销 售 部 , 政 策 事 务 部 , 疫 苗 部 等 部 门 。

  新 厂 房 位 于 杭 州 市 莫 干 山 路 祥 符 桥 , 占 地 12,367 平 方 米 , 所 有 设 施 均 按 照 默 沙 东 所 制 定 的 国 际 标 准 , 引 进 国 外 先 进 设 备 和 管 理 技 术 , 生 产 默 沙 东 的 部 分 专 利 产 品 。

  行 政 管 理 办 公 室 位 于 杭 州 市 环 城 西 路 20 号 6 楼 , 办 公 面 积 约 600 平 方 米 ; 公 司 在 北 京 、 上 海 、 广 州 、 武 汉 、 沈 阳 、 南 京 、 重 庆 等 地 均 设 置 了 地 区 办 事 处 , 直 接 管 辖 华 北、华 东 及 华 南 的 市 场 及 销 售 业 务 。

  “ 世 界 期 盼 默 沙 东 创 造 完 美 ” 这 是 默 沙 东 的 口 号 , 也 是 杭 州 默 沙 东 全 体 员 工 的 生 活 道 路 和 目 标 。

 我 们 将 努 力 去 实 现 我 们 的 承 诺 。

 我 们 的 使 命

  默 沙 东 的 使 命 是 为 社 会 提 供 具 创 意 和 迎 合 需 求 的 优 质 产 品 及 服 务 , 达 到 满 足 顾 客 需 要 和 改 善 其 生 活 素 质 的 目 标 。

 对 于 雇 员 , 我 们 要 为 我 他 们 提 供 有 意 义 的 工 作 , 并 给 予 良 好 的 晋 升 机 会 。

 对 于 投 资 者 , 我 们 则 要 给 予 优 厚 的 回 报 。

 我 们 的 价 值 观

  一)

 我 们 会 竭 尽 所 能 为 我 们 的 顾 客 提 供 满 意 的 产 品

 及 服 务 , 以 改 善 人 类 和 动 物 健 康 工 作 为 已 任 。

 二)

 我 们 坚 持 最 高 的 道 德 标 准 。

 我 们 不 权 要 对 顾 客

 、 员 工 负 责 , 而 且 还 要 对 全 球 各 地 我 们 服 务 的

 社 会 负 责 。

 我 们 在 履 行 责 任 时 , 从 不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标 准 。

 我 们 与 社 会 各 阶 层 -- 顾 客 、 供 应 商

 、 政 府 和 大 众 接 触 时 , 必 须 显 示 出 我 们 崇 高 的

 标 准 。

 三)

 我 们 以 达 致 科 学 的 最 高 成 就 为 目 标 , 致 力 于 研

 究 保 障 人 类 和 动 物 的 健 康 , 改 善 生 活 素 质 。

 我

 们 不 断 努 力 发 掘 顾 客 最 迫 切 的 需 要 , 全 力 投 入

 资 源 , 以 满 足 顾 客 的 需 求 。

  四)

 我 们 期 望 取 得 应 有 的 回 报 , 但 更 重 视 从 造 福 人

 类 健 康 中 所 获 得 的 满 足 感 。

 我 们 要 维 持 一 个 稳

 定 的 财 政 状 况 , 引 进 投 资 作 为 高 科 技 研 究 , 并

 将 研 究 成 果 提 供 给 医 学 界 及 病 人 。

 五)

 我 们 认 为 能 否 满 足 顾 客 需 要 , 取 决 于 我 们 员 工

 的 知 识 水 平 、 想 像 能 力 、 技 术 能 力 、 应 变 能 力

 和 团 体 精 神 。

 我 们 会 朝 此 目 标 , 努 力 不 懈 。

 合 乎 道 德 的 商 业 行 为

  公 司 行 为 与 员 工 在 执 行 工 作 中 的 个 人 行 为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

 每 个 默 沙 东 员 工 都 有 责 任 恪 守 商 业 道 德 , 遵 守 反 映 公 司 行 为 和 员 工 个 人 行 为 最 高 标 准 的 有 关 法 律 和 道 德 原 则 。

 唯 有 这 样 的 商 业 道 德 行 为 才 与 默 沙 东 公 司 的 传 统 相 一 致 , 唯 有 这 样 的 行 为 才 能 保 证 公 司 的 努 力 获 得 成 功 。

 正 因 如 此 , 本 公 司 绝 对 不 会 降 低 行 为 标 准 。

 正 如 产 品 之 讲 究 诚 信 , 无 论 在 哪 里 开 展 业 务 , 工 作 表 现 的 诚 信 都 是 默 沙 东 奉 行 的 标 准 。

 对 该 标 准 的 忽 视 决 不 能 成 为 不 正 当 行 为 的 借 口 。

 不 能 以 公 司 利 益 为 借 口 为 任 何 不 正 当 行 为 辩 解 。

 绝 对 没 有 任 何 一 种 不 正 当 行 为 能 够 促 进 公 司 利 益 。

 在 任 何 时 候 , 任 何 情 况 下 , 均 不 得 向 任 何 地 方 官 员 、 州 官 员 或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官 员 或 其 它 国 家 的 政 府 官 员 支 付 任 何 非 法 款 项 。

 为 了 达 到 影 响 与 默 沙 东 业 务 相 关 的 决 策 和 行 动 的 目 的 , 动 用 公 司 资 金 或 其 它 财 产 , 直 接 或 间 接 付 钱 给 政 府 官 员 或 他 们 做 事 的 人 或 其 它 企 业 的 代 表 , 这 种 行 为 除 了 不 合 法 之 外 , 还 与 默 沙 东 的 政 策 背 道 而 驰 。

 员 工 如 果 不 能 确 定 他 们 打 算 采 取 的 行 动 是 否 在 合 法 和 适 当 范 围 之 内 , 应 该 在 采 取 行 动 之 前 , 寻 求 道 德 办 公 室 或 法 律 事 务 部 的 指 导 。

 公 司 帐 簿 及 记 录 必 须 准 确 地 反 映 出 公 司 的 交 易 情 况

 , 以 便 审 计 和 管 理 。

 各 级 经 理 负 责 文 件 的 完 整 性 , 并 保 证 资 金 用 于 规 定 的 用 途 。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均 不 得 有 任 何 未 批 或 未 记 录 的 资 金 和 财 产 。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的 帐 簿 及 记 录 中 不 得 有 任 何 虚 假 或 欺 骗 性 的 帐 目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会 计 方 法 和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内 部 和 外 部 审 计 员 之 间 的 合 作 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会 计 方 法 和 控 制 制 度 。

 默 沙 东 行 政 人 员 或 管 理 人 员 在 接 受 任 何 级 别 的 职 务 时 , 接 受 了 遵 守 公 司 有 关 商 业 道 德 行 为 政 策 的 责 任 。

 同 时 , 他 们 也 接 受 了 另 一 种 责 任 , 即 不 断 向 下 属 灌 输 的 商 业 道 德 行 为 观 念 , 以 实 际 行 动 保 证 公 司 决 不 通 过 不 道 德 的 行 为 寻 求 任 何 商 业 利 益 。

 公 司 已 设 立 了 一 个 免 费 拨 打 的 电 话 号 码 , 以 方 便 全 世 界 的 员 工 匿 名 举 报 非 法 行 为 和 不 道 德 的 行 为 。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 一 旦 到 意 识 或 潜 在 的 盗 窃 行 为 、 欺 诈 行 为 或 其 它 非 法 行 为 和 不 道 德 行 为 , 就 拨 打 其 所 在 国 的 免 费 电 话 号 码 。

 该 电 话 每 天 24 小 时 ,每 周

 7

 天 开 通 , 由 专 门 处 理 匿 名 投 诉 的 外 部 公 司 配 备 人 员 。

 打 电 话 举 报 者 同 时 得 到 一 个 识 别 电 话 号 码 , 他 们 可 以 通 过 这 个 号 码 查 询 报 告 的 处 理 情 况 。

 接 到 举 报 后 , 该 外 部 公 司 将 准 备 一 份 有 权 拒 绝 披 露 的 绝 密 报 告 , 以 便 默 沙 东 公 司 总 法 律 顾 问 办 公 室 审 核 和 进 一 步 处 理 。

 利 益 冲 突

  本 公 司 所 有 董 事 、 高 层 人 员 和 一 般 雇 员 均 须 控 制 其 在 公 司 以 外 的 活 动 , 避 免 因 影 响 和 参 予 公 司 决 策 或 者 了 解 公 司 的 业 务 和 计 划 而 可 能 引 起 公 司 的 损 失 和 损 害 。

 本 政 策 所 指 外 部 活 动 包 括 涉 及 任 何 董 事 、 高 层 人 员 和 一 般 雇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配 偶 、 父 母 、 兄 弟 、 姐 妹 、 子 女 、 联 姻 和 兄 弟 、 姐 妹 及 子 女 各 自 的 配 偶

 ) 的 活 动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必 然 会 存 在 潜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 这 些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下 列 各 种 情 况

 。

 A、与 作 为 本 公 司 供 应 商 、 购 买 方 及 竞 争 对 手 的 企 业

 、 组 织 、 代 理 商 和 机 构 或 者 他 们 的 代 理 人 之 间 存

 在 着 下 列 关 系 :

  1、在 上 述 某 企 业 中 持 有 直 接 或 最 终 利 益 的 股 权 或

  者 任 意 一 种 证 券 ,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a 、 投 资 持 有 公 众 股 份 公 司 已 发 行 证 券 的 1% 以

  下 。

  b 、 在 该 公 司 的 投 资 不 到 其 个 人 投 资 组 合 市 值

  的 10%。

  2、向 上 述 某 企 业 借 债 。

  3、与 上 述 某 企 业 存 在 着 雇 佣 、 咨 询 关 系 , 或 担 任

  该 企 业 的 领 导 职 务 , 或 与 该 企 业 有 个 人 业 务 往

  来 。

  4、从 上 述 某 企 业 接 受 或 向 其 提 供 金 钱 、 礼 物 或 具

  有 较 高 价 值 的 物 品 , 或 不 适 当 的 过 度 的 招 待 活

  动 , 尤 其 在 业 务 判 断 能 力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或 损 害

  的 情 况 下 。

 B、非 因 个 人 正 常 需 要 而 购 买 、 销 售 或 租 赁 本 公 司 购

 买 、 销 售 或 租 赁 的 材 料 、 设 备 、 供 应 物 、 产 品 或

 不 动 产 。

 为 确 保 符 合 这 一 政 策 的 要 求 , 特 制 定 下 列 管 理 措 施 以 及 其 它 必 要 的 措 施 :

 公 司 董 事 、 高 层 人 员 、 主 要 雇 员 及 其 它 员 工 , 若 因 其 职 务 关 系 而 引 起 实 际 或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 给 本 公 司 带 来 损 失 或 损 害 , 涉 及 实 际 或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外 部 活 动 之 证 明 每 年 均 须 备 案 一 次 。

 采 购

  采 购 行 为 必 须 遵 守 最 高 道 德 标 准 , 并 支 持 默 沙 东 的 总 体 使 命 、 目 标 和 目 的 。

 必 须 充 分 考 虑 质 量 、 价 格 及 供 货 情 况 。

 公 司 用 于 购 买 材 料 、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承 付 款 必 须 按 公 司 规 定 的 程 序 来 进 行 。

 在 没 有 公 司 授 权 人 员 参 予 和 /

 或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不 得 与 潜 在 和 已 确 定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正 式 联 系 或 商 讨 。

 说 明 :

 1、 如 有 可 能 和 /或 可 行 的 话 , 通 过 招 标 进 行 采 购 。

 2、 要 根 据 质 量

 、 服 务 、 价 格 和 供 货 能 力 进 行 采 购 。

 3、

 对 于 合 同 中 的 法 律

 、 财 务 、 税 务 及 保 险 事 项 , 要 进 行 适 当 的 公 司 内 部 审 核 。

 4 、

 不 得 接 受 供 应 商 或 潜 在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礼 物 、 答 谢 物 或 者 刻 意 招 待 活 动 。

 以 下 物 品 除 外 :

 视 为 广 告 用 品 的 钢 笔 、 铅 笔 、 日 历 、 以 及 廉 价 的 类 似 物 品 。

 (

 这 一 点 不 仅 适 用 于 采 购 人 员 , 而 且 适 用 于 所 有 默 沙 东 员 工 。

 )

 赞 助 – 人 药 部 及 疫 苗 部

  学 术 会 议

  公 司 赞 助 的 任 何 有 关 医 药 / 卫 生 或 与 其 相 关 的 教 育 会 议 其 学 术 议 程 必 须 是 赞 助 或 参 与 此 类 会 议 的 首 要 焦 点 和 原 因 。

  会 议 议 程 应 具 有 由 医 学 权 威 机 构 或 相 等 组 织 主 办 类 似 性 质 会 议 的 最 高 标 准 , 并 且 其 会 议 的 学 术 性 质 应 与 与 会 者 有 关 。

 一 般 说 ,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会 议 将 涉 及 一 些 社 交 活 动 , 但 学 术 性 议 题 必 须 占 主 导 地 位 。

 如 果 公 司 应 邀 支 持 其 它 机 构 ( 如 医 疗 协 会 ) 主 办 的 项 目 时 , 上 述 要 求 同 样 适 用 。

 为 此 , 当 公 司 赞 助 学 术 会 议 时 , 以 下 要 求 必 须 达 到 :

 会 议 必 须 是 学 术 性 的 , 并 有 关 于 公 司 产 品 医 疗 领

 域 ;

  B.会 议 组 织 者 发 来 的 会 议 议 程 和 / 或 赞 助 邀 请 信 /

 确 认 函 必 须 明 确 下 列 事 项 :

 ① 会 议 的 名 称 和 目 的

  ② 会 议 地 点 和 日 期

  ③ 会 议 期 间 , 公 司 将 要 或 可 以 举 办 的 各 种 活 动 ,

  如 介 绍 公 司 及 其 产 品 , 分 发 宣 传 材 料 , 展 示 公

  司 标 志 或 产 品 等

  ④ 分 配 给 本 公 司 举 办 以 上 活 动 的 时 间

  ⑤ 赞 助 费 金 额 及 付 款 方 式 说 明

 C.有 关 的 医 院 代 表 或 市 场 部 同 事 应 参 加 该 会 议 , 并

 将 进 行 由 会 议 组 织 者 预 先 批 准 的 各 类 活 动。

  D.会 后 参 加 会 议 的 医 院 代 表 或 市 场 部 同 事 应 提 交 一

 份 简 要 报 告 , 内 容 包 括 对 举 办 活 动 做 出 的 总 结 以

 及 所 收 到 的 会 议 反 馈 和 评 论 等

 。

  E.报 销 该 赞 助 费 或 相 关 费 用 时 , 提 交 会 议 议 程 和 /

 或 赞 助 邀 请 信 , 公 司 医 院 代 表 或 市 场 部 同 事 简 要

 报 告 及 从 收 款 单 位 或 医 疗 机 构 取 得 的 正 式 收 据

 等。

 对 讲 者 及 参 加 者 的 赞 助

 A 。

  讲 者 -

 对 讲 者 的 选 择 与 赞 助 应 建 立 在 讲 者 的 资

  格 , 谨 慎 评 审 讲 者 演 讲 内 容 的 学 术 价 值 , 以 及 该 演 讲 内 容 对 于 与 会 者 来 说 是 否 适 宜 等 基 础 上 做 出 决 定 。

 讲 者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差 旅 费 用 应 由 地 区 销 售 经 理 建 议 之 后 由 市 场 部 总 监 或 相 关 的 产 品 经 理 或 相 关 的 被 授 权 者 批 准。

 讲 者 参 加 由 “ 全 球 人 药 市 场 部 ” (Worldwide HumanHealth

 Marketing (HHM))

 举 办 的 国 际 会 议 , 其 差 旅 应 获 得 发

 出 邀 请 的 该 医

 疗 领 域 WHH - S V P 或 V P 批 准 。

 对

 讲 者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差 旅 费

 的 赞 助 , 应 预 先 征 得 PaulLi 和 RobertSalt 的 批 准 。

  B.

 参 加 者

 - 公 司 将 在 谨 慎 评 审 会 议 所 提 供 信 息 的

  学 术 价 值 和 对 参 加 者 的 适 合 性 之 后 , 来 决 定 是 否 赞 助 其 参 加 医 疗 和 / 或 药 物 经 济 教 育 会 议 的 差 旅 费 。

 对 参 加 者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差 旅 费 的 赞 助 应 由 地 区 销 售 经 理 推 荐 之 后 由 市 场 部 总 监 或 相 关 的 产 品 经 理 或 相 关 的 被 授 权 者 批 准。

 对 参 与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任 何 其 它 差

 旅 费 的 赞 助 应 预 先 征 求 PaulLi和RobertSalt 的 批 准。

 在 报 销 该 赞 助 费 或 相 关 费 用 时 应 提 供 如 下 单 据:

 ① 会 议 组 织 者 发 给 讲 者 或 参 加 者 的 邀 请 函。

 ② 参 加 医 疗 教 育 项 目 的 飞 机 票 , 火 车 票 , 住 宿

  费 , 注 册 费 或 其 它 杂 费 收 据。

 ③ 发 言 人 或 参 与 人 确 认 收 到 赞 助 费 的 确 认 书。

  C.

 配 偶 ( 或 同 伴)

 的 出 差 一 对 于 应 邀 或 被 赞 助 参

  加 医 疗 教 育 项 目 者 的 配 偶 或 同 伴 的 差 旅 费 , 均

  不 在 本 公 司 的 报 销 范 围 内。

  在职保密规定

 所有公司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技术、发展策略、计划、市场推广策略、新产品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各项人事及财务政策和任何有关公司的商业资料,不论以书面、录音、录像或口头形式存在,均为公司的保密信息,其所有权属公司。

  员工对工作中获得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获公司书面授权,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保密信息披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报章、电台、电视台或任何团体及其代表。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即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劳动合同,公司有权将其立即开除,不给予任何补偿。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并保留向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员工与公司终止雇佣关系时,应将与保密信息有关的所有资料交还给公司,不得私自保留或转移给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者。鉴于公司给予员工的薪金中已考虑到员工在离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并已给予相应补偿,员工应在雇佣关系终止后的十年内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员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索赔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员工对本款规定有任何疑问的,应向其上级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查询,直至其完全清楚无误地理解本规定之含义。

  员工文明守则

 一、 热 爱 公 司 , 努 力 学 习 , 努 力 工 作

 ,

 讲 究 质 量 ,

 讲 究 质 量 , 讲 究 效 率 , 遵 纪 守 法 , 服

 从 管 理 ,

 文 明 礼 貌 , 团 结 互 助 , 公 司 的 发 展 竭 智 尽 力。

  二、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准 时 上 班 , 请 假 需 事

 先 办 理 手 续 , 上 班 时 应 坚 守 岗 位 , 专 心 致 志 地

 完 成 自 己 分 担 的 生 产 、 工 作 任 务 。

 三、 树 立 “ 以 质 量 取 胜 ” 的 思 想 , 服 从 科 学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质 量 制 度 和 工 艺 纪 律 , 以 确 保 产

 品 质 量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四 、努 力 学 习 文 化 、 技 术 、 业 务 知 识 和 技 能 , 认 真

  参 加 的 各 类 业 务 培 训 ,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修 养 素 质

 , 钻 研 技 术 , 钻 研 业 务 , 坚 持 高 效 、 严 谨 的 工

 作 作 风。

  五、 讲 究 文 明 礼 貌 , 注 意 仪 容 整 洁 , 尊 重 上 级 , 团

 结 同 事 , 维 护 社 会 公 德 , 维 护 公 司 的 工 作 , 生

 产 。

  六、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规 程 和 保 密 规 定 , 正 确 使 用 与 保

 养 各 种 设 备 、 工 具 ,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操 作 , 节

 约 各 种 原 材 料 和 能 源 ,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保 密 要

 求 。

  七、 高 质 量 , 高 标 准 地 为 客 户 服 务 , 自 觉 地 维 护 公

 司 的 信 誉 和 形 象 。

  八、 自 觉 维 护 厂 区 , 办 公 室 卫 生 , 创 造 整 洁 、 舒 适

 的 工 作 环 境 。

 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基本责任

  一 、 公 司 的 责 任 是 在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省 市 和 地 方 法 律 、 法 令 和 有 关 政 策 的 前 提 下 , 合 理 地 组 织 员 工 工 作 , 及 时 地 提 出 工 作 任 务 , 尽 可 能 根 据 每 个 员 工 的 专 长 和 熟 练 程 度 , 恰 当 地 安 排 工 作 , 积 极 改 善 工 作 条 件 , 使 员 工 在 安 全 、 舒 适 、 卫 生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工 作 , 关 心 员 工 的 文 化 教 育 , 加 强 对 员 工 的 业 务 和 技 术 培 训 , 按 时 付 给 员 工 应 得 的 报 酬 , 并 努 力 办 好 公 司 的 福 利 。

  二 、 员 工 的 责 任 是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省 市 和 地 方 的 法 律 、 法 令 、 政 策 , 遵 守 公 司 的 劳 动 纪 律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服 从 公 司 的 分 配 和 调 动 , 努 力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 完 成 业 务 定 额 和 质 量 指 标 ; 学 习 文 化 , 学 习 技 术 , 学 习 管 理 , 努 力 掌 握 好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文 化 知 识 、 业 务 技 术 和 技 能 ; 爱 护 和 正 确 使 用 各 种 设 备 和 工 具 , 保 守 公 司 的 秘 密 。

 第一章

 基本雇用政策及雇用条件

 1.l

 基 本 雇 用 政 策

 公 司 录 用 员 工 将 根 据 应 聘 者 的 工 作 经 验 、 技 术 熟 练 程 度 、 个 人 能 力 及 性 格 、 学 历 背 景 , 配 合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择 优 录 用 。

 被 录 取 的 员 工 必 须 在 到 职 时 与 公 司 签 署 《 劳 动 合 同 》 , 并 同 时 收 到 及 签 署 由 公 司 发 给 的 正 式 聘 书 , 该 聘 书 将 包 含 由 公 司 聘 用 的 全 面 条 款 和 条 件 。

 为 充 分 发 挥 内 部 现 有 员 工 的 潜 力 , 公 司 制 定 内 部 招 聘 制 度 。

 公 司 根 据 员 工 的 工 作 经 验 、 工 作 能 力 及 表 现 、 个 人 特 长 , 为 内 部 员 工 提 供 优 先 填 补 职 位 空 缺 的 机 会 。

 任 何 部 门 的 调 职 或 晋 升 , 将 按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决 策 执 行 , 员 工 应 服 从 公 司 的 工 作 调 整 安 排 。

 公 司 在 为 员 工 提 供 一 个 整 洁 、 卫 生 、 安 全 的 硬 件 工 作 环 境 同 时 , 将 努 力 为 员 工 创 造 一 种 与 公 司 共 同 发 展 的 理 想 的 事 业 环 境 , 培 养 员 工 的 参 与 意 识 与 主 人 翁 意 识 。

  1.2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 此 期 限 长 短 按 员 工 工 作 表 现 而 确 定 。

 试 用 期 内 双 方 均 有 权 申 请 解 除 《 劳 动 合 同 》 。

 在 试 用 期 内 公 司 会 对 您 的 工作 能 力 及 表 现 作 出 评 核 。

 试 用 期 结 束 时 , 如 您 的 工 作 表 现 达 到 公 司 要 求 水 平 , 并 能 自 觉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 而 且 确 实 能 把 个 人 档 案 转 人 公 司 指 定 的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或 劳 动 局 , 您 将 收 到 公 司 发 出 的 雇 用 确 认 书 , 成 为 公 司 的 正 式 雇 员。

  1.3

 体 检

  保 障 员 工 的 健 康 是 公 司 的 义 务 。

 公 司 不 会 指 派 员 工 从 事 其 生 理 上 不 可 能 胜 任 的 工 作 , 也 不 希 望 员 工 从 事 危 害 其 健 康 的 工 作 。

 在 雇 用 开 始 前 , 员 工 必 须 在 公 司 指 定 的 医 院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 公 司 将 以 指 定 的 医 生 提 供 的 体 检 报 告 作 为 录 用 条 件 之 一 。

 公 司 保 留 要 求 任 何 员 工 在 任 何 时 间 接 受 体 格 检 查 的 权 利 。

 1.4 《劳动合同》 的 解 除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总 经 理 有 权 解 雇 员 工 :

 如 果 因 生 产 、 技 术 条 件 或 营 业 情 况 的 改 变 , 使 该 员

  工 成 为 冗 员 ;

  员 工 患 有 非 职 业 性 疾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而 不 能 在 病 假

 结 束 时 , 恢 复 其 原 来 工 作 , 又 不 能 从 事 公 司 安 排 的

  其 它 工 作 ;

  (3)

 公 司 的 经 营 被 解 散 或 终 止 ;

  (4)

 员 工 表 现 完 全 不 能 令 人 满 意 。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公 司 可 随 时 与 任 何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

 在 试 用 期 内 发 现 员 工 工 作 表 现 未 达 公 司 要 求 ;

 (2)

 犯 有 “ 无 法 容 忍 的 行 为 ” ( 定 义 见 本 手 册 所 述 ) 。

 根 据 此 规 定 被 解 雇 的 员 工 , 不 得 享 有 公 司 的 任 何 解 雇 费 。

  员 工 与 公 司 双 方 在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均 有 权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成 为 正 式 雇 员 后 , 任 何 一 方 欲 解 除 合 同 , 则 需 提 前 一 个 月 给 对 方 书 面 通 知 或 付 对 方 一 个 月 代 通 知 金 , 不 得 以 假 期 代 替 通 知 提 前 离 开 公 司 , 除 非 获 得 公 司 同 意 。

  1.5 工 作 时 间

 公 司 实 行 五 天 工 作 制 , 每 天 工 作 八 小 时 , 午 餐 时 间 为 四 十 五 分 钟。

  具 体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如 下 :

  工 厂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自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7:15 止 。

 办 公 室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自 上 午 8:4 5 至 下 午 1 7 :

 3 0 止。

  总 经 理 及 其 授 权 的 管 理 人 员 可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及 生 产 任 务 的 需 要 决 定 、 重 新 安 排 或 调 整 工 作 时 间 和 实 施 多 班 制 。

 工 厂 员 工 应 依 照 生 产 部 主 管 或 工 厂 总 监 指 示 , 轮 流 用 餐 , 以 保 障 工 厂 关 键 设 备 和 机 器 正 常 运 转 ; 生 产 部 主 管 或 工 厂 总 监 亦 可 以 根 据 生 产 需 要 , 指 示 工 厂 员 工 提 早 上 班 或 下 班 后 继 续 加 班 , 以 确 保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关 键 设 备 和 机 器 能 连 续 运 转

 。

 公 司 将 给 员 工 的 超 时 工 作 以 补 偿 。

  销 售 人 员 原 则 上 每 周 工 作 四 十 小 时 , 以 弹 性 工 作 时 间 为 基 础 , 以 使 其 工 作 时 间 的 安 排 能 满 足 市 场 和 销 售 的 要 求 。

 公 司 要 求 每 位 员 工 能 自 觉 遵 守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

 守 时 和 日 出 勤 率 不 但 有 助 于 公 司 更 有 效 地 计 划 及 安 排 生 产 , 也 是 考 核 一 个 员 工 的 工 作 表 现 及 员 工 晋 升 的 因 素 之 一 。

 无 故 缺 席 的 员 工 将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如 因 故 无 法 出 勤 时 , 员 工 必 须 于 二 十 四 小 时 前 通 知 其 部 门 主 管 , 取 得 事 先 批 准 。

 否 则 ,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将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员 工 在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离 开 工 厂 或 公 司 办 公 室 , 除 非 得 到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或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 如 严 重 的 紧 急 情 况 ) 。

 在 执 行 市 场 和 客 户 服 务 任 务 的 销 售 人 员 不 在 此 列 。

 1.6

 加 班

  1、 加 班 前 须 提 出 申 请 并 获 上 级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批 。

 2、 加 班 后 须 由 上 级 签 批 。

 3、 每 月 加 班 累 计 超 出

 2

 4

 小 时 后 的 加 班 申 请 , 须 获 上

  二 级 主 管 的 批 准 。

 4、 所 有 人 员 出 差 期 间 , 每 天 加 班 时 数 不 超 过 8

 小 时 。

 如 出 差 目 的 是 商 务 会 议 (

 如 推 广 、 专 家 会 议 等 , 联

  谊 活 动 除 外 ) 可 视 作 加 班 ; 培 训 、 内 部 会 议 以 及 出

  差 往 返 途 中 时 间 则 不 视 作 加 班 。

 5、 如 加 班 跨 越 午 餐 或 晚 餐 时 间 , 员 工 确 有 就 餐 , 请 减

  去 实 际 就 餐 时 间 。

 6、 所 有 行 政 程 序 均 按 公 司 最 新 规 定 办 理 。

 1.7

 薪 金 及 发 薪 安 排

 当 月 薪 金 将 于 同 月 第 二 十 五 天 通 过 员 工 的 银 行 帐 户 支 付 给 每 一 员 工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员 工 可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书 面 要 求 , 由 员 工 的 直 系 家 庭 成 员 领 取 薪 金 。

 付 给 员 工 的 薪 金 由 公 司 根 据 员 丁 的 工 作 类 别 、 技 能 、 经 验 、 责 任 及 表 现 决 定 。

 公 司 实 行 工 资 保 密 制 度 , 违 反 者 属 违 纪 行 为 , 可 遭 受 解 雇 处 理 。

 1.8

 员 工 委 派 及 员 工 工 作 岗 位 调 动

 公 司 可 因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委 派 员 工 从 事 公 司 的 不 同 岗 位 的 工 作 。

 如 公 司 的 某 一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量 不 足 , 公 司 可 将 员 工 委 派 至 另 一 需 要 员 工 工 作 的 岗 位 从 事 指 定 的 工 作 。

 公 司 将 按 这 两 个 不 同 工 作 岗 位 中 较 高 的 工 资 率 向 员 工 发 薪 。

 员 工 如 欲 申 请 调 动 工 作 岗 位 必 须 与 其 部 门 主 管 或 直 接 主 管 协 商 , 并 经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方 可 执 行 。

 某 一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量 改 变 或 员 工 工 作 技 能 重 新 评 定 , 公 司 有 权 改 变 原 来 确 定 的 员 工 工 作 岗 位 。

 对 员 工 工 作 岗 位 作 任 何 变 动 , 公 司 都 将 提 前 一 星 期 书 面 通 知 员 工。

  1.9

 工 作 评 估

 在 工 作 年 度 中 和 守 结 前 , 将 根 据 员 工 的 工 作 目 标 与 其 进 行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的 工 作 评 估 及 工 作 检 讨 , 年 终 的 评 估 将 按 以 下 标 准 等 级 实 施 。

 出 色 (T P)

  主 要 的 工 作 、 负 责 的 项 目 和 工 作 目 标 整 体

  已 大 大 超 越 该 职 位 的 要 求 , 而 且 对 公 司 作

  出 明 显 重 大 的 贡 献 。

  优 良 (E E)

  绝 大 部 分 主 要 的 工 作 、 负 责 的 项 目 和 工 作

  目 标 超 越 该 职 位 的 要 求 。

  满 意 (M E)

 所 有 主 要 的 工 作 、 负 责 的 项 目 和 工 作 目 标

  已 达 该 职 位 的 要 求 。

 必 需 要 改 善

 只 有 部 分 主 要 的 工 作 、 负 责 的 项 目 和 工 作 工 作 表 现 (RI)

 目 标 达 到 该 职 位 的 要 求,必 须 要 立 即 改 善。

 不 满 意 (NA)

 所 有 主 要 的 工 作 、 负 责 的 项 目 和 工 作 目 标

  大 部 分 以 至 完 全 未 能 达 到 该 职 位 的 要 求 。

 不 建 议 评 估

 新 员 工 到 位 后 , 如 工 作 时 间 在 截 至 工 作 评

 (NR)

  估 前 少 于 六 个 月 , 管 理 层 不 建 议 对 其 工 作

  进 行 评 估 。

  领 导 行 为 评 估

 High ( 高 )

  员 工 在 工 作 中 能 持 续 高 效 地 表 现 出 领 导 行

  为 、 习 惯 和 团 队 精 神 。

 Medium (中)

  员 工 在 工 作 中 能 经 常 有 效 地 表 现 出 领 导 行

  为 、 习 惯 和 团 队 精 神 。

 Low (低)

 员 工 不 能 在 工 作 中 能 经 常 有 效 地 表 现 出 领

  导 行 为 、 习 惯 和 团 队 精 神 。

 员 工 的 领 导 行 为 评 估 必 须 获 [

 中

 ] 级 或 以 上 , 才 可 获 整 体 评 估 [ E

 E ] 或 [

 T P ] 。

 员 工 工 作 岗 位 如 在 同 一 年 度 中 发 生 调 动 , 其 工 作 表 现 将 由 前 任 及 现 任 上 司 共 同 评 估 。

 被 评 定 为 需 要 改 进 或 不 满 意 的 员 工 会 被 书 面 通 知 并 被 要 求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改 善 其 工 作 表 现 。

 如 到 指 定 时 间 , 其 表 现 仍 未 能 达 到 满 意 水 平 , 该 员 工 可 能 因 其 不 能 令 人 满 意 的 表 现 而 被 解 雇 。

 1.10 退 休

  男 性 员 工 满 六 十 周 岁 和 女 性 员 工 满 五 十 五 周 岁 , 将 被 批

  准 退 休。到 达 退 休 年 龄 时 , 员 工 可 申 请 留 任 , 公 司 将 视 员 工 健 康 状 况 而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留 用 。

 1.11 专 利 、 发 明

  (1) 专 利 权 及 发 明 奖 励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条 例》 , 员 工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的 发 明 、

  创 造 或 技 术 革 新 :

 (I)

 在 为 公 司 服 务 期 间 ;

 在 业 余 时 间 , 该 员 工 利 用 公 司 任 何 资 金 、 设 备

  、 设 施 、 零 件 、 原 料 或 保 密 技 术 情 况 或 材 料 ;

  在 该 发 明 创 造 或 技 术 革 新 与 该 员 工 在 公 司 的 工

  作 或 公 司 委 派 该 员 工 的 任 务 有 关 的 情 况 下 , 在

  该 员 在 公 司 的 工 作 或 公 司 委 派 该 员 的 任 务 有 关

  的 情 况 下 , 在 该 员 工 辞 退 、 退 休 或 工 作 调 动 后

  一 年 内 。

 应 属 公 司 专 利 所 有 , 公 司 有 权 申 请 有 关 专 利 。

 员 工 应 及 时 向 公 司 公 开 此 等 发 明 创 造 或 技 术 革 新 , 并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步 骤 , 包 括 签 署 文 件 , 将 此 等 发 明 、 创 造 或 技 术 革 新 的 产 权 和 所 有 权 归 属 于 公 司 。

 创 造 或 发 展 此 等 发 明 、 创 造 或 技 术 革 新 的 员 工 , 应 由 公 司 按 照 用 适 用 于 国 营 企 业 职 工 的 有 关 条 例 和 惯 例 , 直 接 给 予 奖 励 , 其 数 额 与 在 商 业 上 利 用 该 发 明 , 创 造 或 技 术 革 新 的 价 值 相 称 。

  员 工 有 权 对 其 在 非 工 作 时 间 , 不 使 用 或 参 考 公 司 的 设 施 、 设 备 、 零 件 、 原 料 或 保 密 技 术 情 况 或 材 料 而 作 出 的 任 何 发 明 所 取 得 的 专 利 保 留 所 有 权 。

  第二章

  员工福利

  2.l

 优 秀 员 工 奖

 公 司 对 个 别 员 工 以 及 小 组 员 工 取 得 其 工 作 职 责 以 外 的 特 殊 贡 献 或 成 功 完 成 专 项 工 作 而 给 予 此 奖 项 , 由 员 工 的 上 级 或 部 门 主 管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向 管 理 层 提 名 , 经 审 批 后 颁 发 人 民 币 8 3 0 元 以 内 的 非 现 金 奖 品 。

 如 果 小 组 奖 品 总 值 起 出 上 述 金 额 须 由 总 经 理 批 准 。

 详 情 可 向 区 域 人 力 资 源 代 表 查 询 。

 2.2

 长 期 服 务 奖

  公 司 对 服 务 期 较 稳 定 的 正 式 员 工 作 出 鼓 励 和 认 同 , 给 予 增 加 年 休 假 日 的 奖 励 。

 非 经 理 级 M O 6 或 以 下 的 员 工 工 作 满 五 年 后 每 服 务 满 一 年 增 中 一 天 年 休 假 , 最 多 增 加 至 十 五 天 为 止 。

 经 理 级 M O 4 或 M O 5 的 员 工 工 作 满 十 年 后 每 服 务 满 一 年 同 样 增 加 一 天 年 休 假 , 最 多 增 加 至 二 十 天 为 止 。

 2.3

 法 定 假 日

  员 工 每 年 有 权 享 有 十 -- 十 一 天 法 定 假 日 :

 ———一 元 旦 ( 一 天 )

  ———一 春 节 ( 三 天 ) 农 历 年 初 一 、 初 二 、 初 三

  ———一 妇 女 节 (

 妇 女 放 假 半 天 )

  一一一一 五 一 劳 动 节 ( 三 天 )

  ———一 五 四 青 年 节 (

 半 天

 )

  ———一 国 庆 节 ( 三 天 )

 因 公 出 差 或 会 议 延 误 , 不 能 于 妇 女 节 和 青 年 节 当 天 休 假 的 员 工 , 将 不 获 补 休 或 现 金 补 偿 。

 此 外 公 司 在 六 月 八 日 公 司 成 立 日 及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圣 诞 节 放 假 一 天 。

 2.4

 主 要 节 日 提 前 下 班 安 排

  公 司 实 施 体 现 平 衡 生 活 的 目 标 , 让 员 工 与 家 人 和 亲 友 一 起 庆 祝 下 列 几 个 主 要 节 日 :

 (1) 中 秋 节

  (2) 圣 诞 平 安 夜 (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

  (3) 元 旦 前 夕 (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4) 除 夕

  特 允 准 员 工 在 上 述 节 日 当 天 提 前 二 个 半 小 时 下 班 。

 但 如 因 工 作 需 要 , 必 须 在 当 天 完 成 的 , 完 成 后 才 可 以 下 班 。

 2.5

 年 假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满 后 即 享 有 带

 薪 年 假 。年 假 期 限 由 其 职 位 决 定 , 一 般 员 工 每 年 享 有 十 天 年 假 , 经 理 级 员 工 每 年 享 有 十 五 天 年 假 ; 服 务 未 满 一 年 则 按 比 例 分 配 年 假 。

 年 假 在 来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有 效 , 不 可 累 积 。

 分 散 使 用 的 年 假 须 及 时 填 写 《 员 工 休 假 申 请 》 ; 集 中 使 用 年 假 的 , 应 于 每 年 年 初 由 部 门 主 管 根 据 生 产 需 要 , 统 一 协 调 编 排 后 填 写 《 员 工 休 假 安 排 计 划 》 , 由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 并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存 档 。

 员 工 应 根 据 计 划 安 排 , 提 前 一 周 填 写 《 员 工 休 假 申 请 》 , 经 部 门 经 理 批 准 ,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 方 能 生 效 。

  婚 假

 员 工 成 为 公 司 正 式 雇 员 后 , 如 为 初 次 合 法 婚 姻 , 公 司 将

 给 予 员 工 有 薪 婚 假 。

 晚 婚 员 工 ( 据 国 家 规 定 , 男 性

 2 5

  周 岁 以 上 , 女 性 2 3 周 岁 以 上 ) 可 获 十 五 天 有 薪 婚 假 (

 包 括 周 末 和 法 定 假 期 ) ; 非 晚 婚 员 工 可 获 三 天 有 薪 婚 假

  。

 员 工 须 在 获 发 结 婚 证 书 后 六 个 月 内 休 完 婚 假 , 逾 期 作

 废 。

 休 婚 假 需 提 前 一 周 填 写 《 员 工 休 假 申 请 》 , 并 附 结

 婚 证 书 复 印 件 , 经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后 ,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存 档 , 方 能 生 效 。

 2.7

 产 假

  正 式 女 性 员 工 可 享 有 9 0 天 有 薪 产 假 ( 产 前

 1 5 天 , 产 后 7

 5

 天 ) ; 如 有 医 生 证 明 员 工 本 人 需 延 长 产 假 的 , 最 多 可 再 获

 9

 0 天 产 假 , 并 享 有 三 分 之 二 产 假 工 资 。

 员 工 需 在 怀 孕 后 首 三 个 月 内 , 通 知 其 部 门 主 管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 在 雇 用 开 始 以 前 已 怀 孕 , 并 向 公 司 隐 瞒 的 女 性 员 工 可 被 解 雇 。

 员 工 应 在 预 产 期 前 十 周 , 向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产 假 申 请 , 填 写 《 员 工 休 假 申 请 》 。

 2.8

 陪 产 假

  已 婚 男 性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满 后 , 可 享 有 有 薪 陪 产 假 。

 陪 产 假 天 数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 若 当 地 无 明 文 规 定 , 则 一 律 给 予 三 天 假 期 。

 陪 产 假 须 以 日 历 连 续 计 算 , 即 包 括 周 末 和 法 定 假 期 。

 员 工 需 提 前 填 写 《 员 工 休 假 申 请 》 , 并 附 子 女 出 生 证 明 复 印 件 , 经 主 管 批 准 , 交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后 , 方 可 生 效 。

 陪 产 假 须 在 婴 儿 出 生 后 一 个 月 内 休 完 。

 2.9

 外 派 员 工 探 亲 假

  公 司 调 派 驻 外 地 城 市 工 作 的 员 工 可 从 享 受 探 亲 假 、 来 回 交 通 费 报 销 , 配 偶 和 子 女 路 费 报 销 等 具 体 要 求 及 程 序 可 向 区 域 人 力 资 源 代 表 查 询 。

 2.10

 事 假

  员 工 如 能 提 供 充 分 理 由 可 申 请 有 薪 事 假 , 每 年 最 多 3

 天 , 但 不 得 与 其 它 假 期 连 用 。

 员 工 可 因 私 人 紧 急 情 况 或 本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因 素 申 请 无 薪 事 假 。

 事

 假 需 事 先 填 写 《 员 工 休 假 申 请 》 , 提 供 充 分 理 由 , 经 部 门 经 理 批 准 ,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存 档 。

  病 假

 员 工 每 年 可 享 有 三 十 天 有 薪 病 假 , 病 假 当 年 有 效 , 不 得 累 积 ; 未 休 之 病 假 无 任 何 形 式 的 补 偿 。

 员 工 病 假 需 及 时 填 写 《 员 工 休 假 申 请 》 , 并 附 公 司 认 可 的 医 生 或 医 院 发 出 的 诊 断 证 明 , 于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 呈 交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后 ,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存 档 。

 病 假 超 过 3 0 天 将 扣 除 每 天 的 基 本 工 资 。

 2.12 丧 假

 A、员 工 的 配 偶 、 直 系 亲 属 、 岳 父 母 、 公 婆 死 亡 ,给 予 七

 个 工 作 天 假 期 ;

 B、员 工 的 兄 弟 姐 妹 及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死 亡 ,给 予 三 个

 工 作 天 假 期 ;受 影 响 的 员 工 应 立 即 通 知 其 部 门 主 管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并 填 写 《 员 工 休 假 申 请 》 办 理 正 常 请 假

  手 续 。

 2.13 进 修 津 贴

 正 式 员 工 连 续 工 作 满 九 个 月 或 以 上 , 并 且 工 作 评 估 取 得 “ 良 好 ” ( Meet

 Expectations) 或 以 上 者 可 申 请 进 修 津 贴 。

 选 修 的 科 目 必 须 符 合 公 司 与 员 工 共 同 制 订 的 发 展 计

 划 ,并

 能

 与

 直

 接

 对 公

 司 发

 展

 产 生

 效 益

 所

 需

 要 的 技 能、知

 识

 和 技

 术

 相 符 。

 津 贴 金 额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能 超 出 人 民 币

 4 5 0 0 元 ,

 员 工 必 须 在 入学 前 先 提 出 申 请,

 并 获 得 管 理 层 批 准 , 待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和 发 票 后 向 公 司 申 请 报 销 。

 硕 士 、 本 科 和 专 科 等 文 凭 类 课 程 须 经 管 理 层 特 别 批 准 。

 假 如 员 工 在 获 得 报 销 后 12 个 月 以 内 离 开 公 司 的 , 必 须 退 还 全 部 金 额 。

 申 请 和 报 销 程 序 可 向 区 域 人 力 资 源 代 表 查 询 。

 2.14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公 司 已 为 员 工 办 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员 工 在 任 何 时 间 发 生 意 外 , 受 伤 员 工 必 须 亲 自 或 通 过 亲 戚 、 朋 友 或 同 事 立 即 通 知 其 主 管 及 人 力

 资 源 部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 MSD 员 工 商 业 医 疗 报 销 手 册 》 中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

 2.15 门 诊 医 疗 计 划

 员 工 可 享 有 门 诊 医 疗 保 险

 。

 员 工 生 病 必 须 在 当 地 区 /县 级 以 上 公 立 综 合 性 医 院 就 诊 。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 对 在 中 国 境 内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和 台 湾 地 区) 员 工 因 意 外 伤 害 或 者 因 疾 病 所 支 出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用(包 括 药 品 费, 治 疗 费 , 检 查 费 和 材 料 费 ) 保 险 公 司 按 90%赔 付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 MSD 员 工 商 业 医 疗 报 销 手 册 》 中 的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2.16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公 司 员 工 (非 临 时 员 工) 享 有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员 工 生 病 必 须 在 当 地 区 /县 级 以 上 公 立 综 合 性 医 院 就 诊 。

  对 在 中 国 境 内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和 台 湾 地 区) 员 工 因 意 外 伤 害 或 者 因 疾 病 所 支 出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包 括 药 品 费, 治 疗 费 , 检 查 费 , 材 料 费 和 住 院 床 位 费

 ) 保 险 公 司 按 100%赔 付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 MSD 员 工 商 业 医 疗 报 销 手 册 》 中 的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2.17 家 属 医 疗 保 险

 公 司 员 工 (非 临 时 员 工) 无 工 作 的 直 系 亲 属 , 即 指 无 工 作 的 配 偶 (由 政 府 机 构 认 定 为 失 业 状 态 的) 及 在 读 子 女 ( 满 十 八 周 岁 前 ) , 经 申 请 可 参 加 公 司 医 疗 福 利 计 划 。

  子 女 每 次 门 诊 及 住 院 的 医 疗 费 用 保 险 公 司 按 50%赔 付 , 配 偶 的 门 诊 及 住 院 分 别 按 90% 和 100% 报 销 。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 MSD 员 工 商 业 医 疗 报 销 手 册 》 中 的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

 2.18 高 温 / 低 温 补 贴

  公 司 按 国 家 规 定 给 予 员 工 高 温 / 低 温 补 贴 。

 2.19 独 生 子 女 补 贴

 独 生 子 女 从 出 生 起 十 四 年 内 ,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在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 每 年 获 人 民 币 三 十 元 补 贴 ( 父 母 均 于 公 司 服 务 者 获 人 民 币 六 十 元) 。

 2.20 服 装 津 贴

  员 工 于 同 一 年 度 内 服 务 满 一 年 享 有 服 装 津 贴 RMB1,000。

 津 贴 将 在 每 年 十 二 月 连 同 当 月 工 资 发 放 。

 员 工 试 用 期 满

  后 方 可 享 有 服 装 津 贴 。

  2.21 保 育 费 津 贴

 员 工 子 女 从 人 托 起 到 求 学 止 ( 即 指 上 小 学 ) , 享 有 保 育

 津 贴 。

 员 工 凭 有 效 发 票 , 经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 可 报 销 保

  育 费 每 月 不 超 过 RMB100 。

 2.22 新 婚 贺 礼

  公 司 正 式 员 工 新 婚 可 享 受 价 值 人 民 币 伍 佰 圆 的 新 婚 贺 礼 。

 员 工 在 结 婚 登 记 注 册 后 三 个 月 内 , 持 结 婚 登 记 证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经 总 经 理 或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后 , 凭 有 效 发 票 报 销 人 民 币 伍 佰 圆 整 。

 员 工 口 头 通 知 公 司 结 婚 将 不 享 有 此 项 福 利 。

 2.23 新 生 儿 贺 礼

  公 司 正 式 员 工 第 一 胎 新 生 儿 出 世 可 享 受 价 值 人 民 币 叁 佰 圆 的 贺 礼 。

 员 工 在 新 生 儿 出 世 三 个 月 内 , 持 婴 儿 出 生 证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经 总 经 理 或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后 , 凭 有 效 发 票 报 销 人 民 币 叁 佰 圆 整 。

 员 工 口 头 通 知 新 生 儿 出 世 将 不 享 有 此 项 福 利 。

 2.24 国 家 福 利 计 划

  员 工 均 享 有 全 部 国 家 法 定 福 利 计 划 。公 司 已 按 有 关 法 规 ,参 加 国 家 法 定 的 社 会 统 筹/保 险 计 划 ,包 括 养 老 保 险,住 房 公 积 金 ,失 业 统 筹 等 等 。

  第三章

  规章制度

 3.1

 人 事 记 录

 公 司 保 存 有 关 每 名 员 工 的 住 址

 、 婚

 姻 状 况

 、 孩 子 出 生 及 其 个 人 资 料 的 最 新 记 录 。

 上 述 资 料 如 有 任 何 变 更 应 立 即 通 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

 员 工 的 个 人 档 案 应 呈 公 司 备 案 。

 3.2

 公 司 证 件 卡

  如 需 要 , 公 司 将 为 每 名 员 工 制 作 公 司 证 件 卡 ; 员 工 在 上 班 时 间 应 携 带 该 证 件 卡 。

 员 工 应 自 觉 向 公 司 授 权 人 出 示 该 证 件 卡 , 以 供 检 查 。

  公 司 证 件 卡 如 有 遗 失 , 持 卡 人 应 立 即 向 其 部 门 主 管 及 人 力 资 源 部 报 告 , 并 应 申 请 新 证 件 卡 。

 申 请 新 卡 所 需 费 用 由 申 请 人 支 付 。

 公 司 证 件 卡 为 公 司 的 财 产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如 雇 用 关 系 终 止 , 证 件 卡 应 归 还 给 公 司 。

 3.3

 雇 用

  公 司 禁 止 员 工 从 事 任 何 其 它 机 构 的 兼 职 或 全 职 工 作 或 从 事 任 何 其 他 与 公 司 业 务 无 关 的 业 务 活 动 。

 公 司 应 为 员 工 的 唯 一 雇 主 , 雇 员 应 尽 其 最 大 努 力 为 公 司 服 务 。

 每 名 员 工 有 责 任 遵 循 总 经 理 和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的 指 示 、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 遵 守 公 司 规 则 、 努 力 工 作 以 完 成 公 司 生 产 计 划 。

 3.4 工 作 计 划

  部 门 主 管 应 负 责 拟 定 工 作 计 划 。

 员 工 必 须 根 据 部 门 主 管 制 定 的 工 作 计 划 , 轮 班 值 勤 工 作 或 按 部 门 主 管 的 指 示 在 其 他 不 规 则 时 间 工 作 。

 拒 绝 接 指 示 工 作 可 受 纪 律 处 分 。

 3.5

 缺 席

  缺 席 必 须 有 合 理 理 由 , 并 应 提 供 使 公 司 满 意 的 证 明 。

 员 工 无 法 按 时 上 班 , 应 提 前 二 十 四 小 时 通 知 部 门 主 管 或 人 力 资 源 部 。

 如 员 工 因 故 未 作 出 事 先 通 知 而 需 迟 到 或 缺 席 的 , 必 须 在 缺 席 当 天 早 上 打 电 话 给 部 门 主 管 , 报 告 缺 席 的 事 宜 。

 如 员 工 本 人 不 能 亲 自 通 知 公 司 , 应 委 托 家 人 、 朋 友 立 即 通 知 公 司 。

 如 未 打 电 话 连 续 三 个 工 作 日 无 故 缺 席 将 被 视 为 无 通 知 而 自 愿 终 止 雇 用 关 系 。

 屡 次 缺 席 或 迟 到 可 成 为 终 止 雇 用 的 原 因 。

 除 非 经 部 门 主 管 授 权 或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 员 工 不 得 在 工 作 时 间 离 开 工 厂 或 公 司 办 公 范 围 。

 3.6

 员 工 进 出 公 司

 员 工 须 经 员 工 入 口 进 出 公 司 。

 3.7

 更 衣 箱 / 更 衣

  公 司 将 提 供 给 厂 内 员 工 更 衣 箱 , 用 以 在 工 作 时 存 放 衣 服 和 私 人 财 物 , 并 在 下 班 后 存 放 制 服 。

 更 衣 箱 内 任 何 私 人 财 物 如 有 遗 失 , 公 司 一 概 不 负 责 。

 公 司 在 雇 用 员 工 后 分 配 更 衣 箱 , 保 安 部 门 人 员 或 公 司 授 权 人 员 可 于 任 何 时 间 检 查 更 衣 箱 , 但 该 检 查 应 在 雇 员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

  员 工 不 可 互 相 交 换 更 衣 箱 或 更 衣 箱 钥 匙 。

 员 工 蓄 意 毁 坏 任 何 更 衣 箱 , 必 须 支 付 修 理 或 更 换 的 费 用 , 并 可 受 纪 律 处 分 。

 严 禁 员 工 在 更 衣 室 内 赌 博 或 以 任 何 不 可 接 受 的 方 式 集 会 。

  严 禁 在 更 衣 室 内 睡 觉 或 游 荡 。

 每 一 员 工 都 有 责 任 保 持 更 衣 室 及 其 设 施 整 齐 清 洁 。

  3.8

 制 服 / 工 作 服

  公 司 将 为 工 厂 员 工 提 供 制 服 。

 员 工 有 责 任 保 存 好 自 己 的 制 服 , 并 保 持 制 服 清 洁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员 工 都 不 得 在 公 司 范 围 以 外 穿 着 制 服 或 把 制 服 带 出 公 司 范 围 , 除 非 员 工 经 批 准 洗 烫 制 服 。

  员 工 因 不 小 心 损 毁 制 服 或 滥 用 制 服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员 工 本 人 承 担 。

 制 服 如 因 穿 着 日 久 或 正 常 磨 损 而 不 宜 穿 着 , 应 告 知 主 管 , 以 便 更 换 新 的 制 服 。

 雇 用 关 系 终 止 时 , 由 公 司 提 供 的 制 服 和 制 服 附 属 物 必 须 归 还 给 公 司 。

 否 则 , 公 司 将 从 所 欠 薪 金 中 扣 除 有 关 费 用 。

 办 公 室 员 工 应 穿 着 整 洁 、 得 体 、 适 合 工 作 性 质 的 服 装 。

  3.9

 雇 员 布 告 栏

  公 司 将 在 公 司 范 围 显 著 位 置 设 立 刊 有 公 司 活 动 、 规 章 制 度 、 资 料 性 文 章 、 新 闻 或 通 知 的 布 告 栏 。

 布 告 栏 是 传 播 资 料 的 重 要 媒 介 , 员 工 应 经 常 阅 读 。

 贴 在 布 告 栏 上 的 任 何 通 知 应 首 先 经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 地 区 经 理 或 授 权 人 员 审 批, 方 可 贴 出 。

 3.10 失 物 招 领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拾 到 的 任 何 钱 物 应 立 即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或 行 政 部 , 以 便 将 失 物 交 还 失 主 。

 3.11 个 人 仪 表

  员 工 的 仪 表 反 映 了 公 司 的 形 象 。

 员 工 应 保 持 整 齐 大 方 的 服 饰 和 适 当 的 修 饰 , 并 注 意 以 下 各 点 :

 ( 1 ) 头 发 应 梳 理 妥 当 保 持 整 齐 ( 男 性 员 工 头 发 长 度 应 保

  持 衬 衫 领 口 之 上 ; 女 性 员 工 应 保 持 短 而 整 齐 的 的 发

  型 ) ;

  (2) 制 服 和 其 它 服 装 必 须 清 洁 平 整 ;

 (3) 必 须 穿 无 危 险 性 鞋 子 , 不 得 穿 着 露 趾 凉 鞋 ;

  (4) 个 人 卫 生 应 包 括 定 期 洗 澡 、 清 洗 头 发 、 刷 牙 和 洗 手

  ; 指 甲 应 剪 妥 当 , 保 持 清 洁 ;

  (5) 化 妆 淡 雅 大 方 , 不 使 用 过 量 香 水 。

 员 工 对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或 困 难 , 请 随 时 与 部 门 主 管 商 讨 。

 3.12 私 人 探 访 和 使 用 电 话

 公 司 谢 绝 员 工 的 亲 戚 或 朋 友 在 任 何 时 间 到 公 司 探 访 员 工 。

 公 司 电 话 是 公 司 营 业 设 备 , 员 工 在 工 作 时 间 一 般 不 允 许 打 私 人 电 话 , 除 非 遇 到 紧 急 事 件 , 经 部 门 主 管 事 前 批 准 方 可 。

 在 公 司 打 任 何 私 人 电 话 , 必 须 长 话 短 说 , 以 免 影 响 工 作 。

 3.13

 抽 烟

 抽 烟 容 易 引 起 火 警 及 危 害 他 人 健 康 , 在 办 公 室 及 车 间

 内 严 禁 抽 烟 。

 3.14 禁 止 滥 用 毒 品 或 酗 酒

 公 司 的 政 策 是 尽 全 力 为 其 员 工 提 供 一 个 安 全 、 清 洁 和 卫 生 的 工 作 环 境 。

 员 工 在 经 营 公 司 业 务 期 间 或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销 售 、 购 买 、 使 用 或 拥 有 毒 品 , 以 及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饮 用 含 酒 精 饮 料 或 酗 酒 , 均 是 背 离 公 司 政 策 的 行 为 。

 本 项 禁 令 尤 其 适 用 于 各 类 麻 醉 剂 、 镇 静 剂 、 兴 奋 剂 或 幻 觉 剂 , 上 述 各 种 药 物 的 销 售 、 使 用 或 拥 有 均 为 违 法 行 为 。

 经 医 生 指 示 , 服 食 其 开 出 的 药 物 则 不 受 此 禁 令 约 束 。

  3.15 公 司 保 安

 经 管 理 部 门 事 先 书 面 批 准 , 员 工 方 可 在 非 工 作 时 间 进 入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场 地 。来 客 在 工 作 或 非 工 作 时 间 进 入

 工 厂 , 也 必 须 取 得 管 理 部 门 的 事 先 批 准 。

 公 司 所 有 来 客 的 资 料 应 记 人 接 待 员 保 管 的 来 客 登 记 册 内 。

 公 司 保 安 人 员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间 内 检 查 员 工 携 进 或 携 离 公 司 范 围 的 任 何 包 装 、 包 裹 、 纸 袋 、 物 品 或 衣 物 等 。

 3.16 安 全 卫 生

  公 司 将 为 员 工 提 供 符 合 中 国 安 全 卫 生 法 律 的 工 作 环 境 。

 员 工 应 协 助 保 持 安 全 卫 生 标 准 ,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规 则 , 穿 戴 配 备 的 安 全 装 备 , 保 持 工 作 场 所 整 齐 清 洁 , 遵 守 中 国 政 府 颁 布 的 关 于 劳 动 安 全 的 有 关 法 规 , 以 确 保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

 不 准 穿 着 危 害 个 人 安 全 的 服 在 受 雇 工 作 期 间 的 任 何 时 间 内 发 现 有 不 安 全 的 情 况 或 做 法 , 员 工 有 责 任 立 即 对 之 加 以 纠 正 并 即 时 将 情 况 报 告 部 门 主 管 。

 3.17 患 病 或 因 工 受 伤

  员 工 在 工 作 时 感 觉 不 适 或 因 工 受 伤 , 应 立 即 报 告 部 门 主 管 。

 因 工

  受 伤 , 不 论 伤 势 轻 重 , 均 应 由 员 工 立 即 向 其 部 门 主 管 及 人 力 资 源 部 报 告 , 以 便 立 即 由 指 定 的 救 护 人 员 处 理 及 提 供 所 需 的 医 疗 协 助 。

 受 伤 时 间 是 提 出 职 工 索 赔 时 的 重 要 资 料 。

 3.18 火 警 和 紧 急 情 况

  所 有 员 工 必 须 遵 守 基 本 安 全 规 则 , 采 取 充 分 的 预 防 火 警 措 施 。

 所 有 员 工 有 责 任 熟 悉 所 有 火 警 警 钟 、 灭 火 设 备 妥 当 使 用 方 法 , 并 熟 悉 火 警 出 口 。

 如 遇 火 警 , 应 采 取 以 下 各 步 骤 :

  (1) 保 持 镇 定 ;

  (2) 以 立 即 拉 开 最 近 的 手 动 碎 玻 璃 系 统 , 火 警 警 钟 会 因

  此 响 起 ;

  (3) 打 电 话 给 部 门 主 管 及 地 方 消 防 队 , 报 告 火 警 事 故 、

  地 点 和 程 度 ;

  (4) 采 取 所 有 明 智 及 合 理 的 措 施 , 尽 量 减 小 火 警 的 损 失

  程 度 。

 在 其 它 紧 急 情 况 下 :

 (1) 保 持 镇 定 ;

  (2) 以 立 即 通 知 部 门 主 管 及 有 关 医 院 ;

  (3) 采 取 所 有 明 智 及 合 理 的 措 施

 ,

 尽 量 减 低 该 等 紧 急

  事 件 的 影 响 后 果 。

 第四章

  纪律处分和程序

 4.1 纪 律

  严 明 的 纪 律 是 公 司 正 常 运 作 发 展 的 保 证 。

 公 司 员 工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本 手 册 制 订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准 时 出 勤 , 勤 奋 工 作 , 服 从 主 管 的 指 示 , 按 公 司 的 标 准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 不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

 员 工 工 作 表 现 欠 当 或 行 为 失 当 , 可 受 纪 律 处 分 。

 实 际 给 予 的 处 分 将 按 违 章 情 况 决 定 。

 以 下 列 举 了 会 导 致 纪 律 处 分 的 失 当 行 为 。

 其 它 未 在 列 的 失 当 行 为 亦 会 受 到 直 至 解 雇 的 纪 律 处 分 。

  4.2

 失 当 行 为

  ( 1 )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有 任 何 不 守 秩 序 的 行 为 ;

  ( 2)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吸 烟 ;

  ( 3) 随 地 吐 痰 ;

  ( 4) 工 作 时 间 没 有 穿 着 适 当 服 装 或 制 服 ;

  (5)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乱 丢 废 物 或 未 能 保 持 清 洁 的 工 作 环 境

  ;

  (6) 无 理 大 发 脾 气 ;

  (7) 个 人 仪 表 不 雅 观 ;

  (8) 在 非 总 经 理 / 地 区 经 理 或 有 关 管 理 人 员 指 定 的 时 间

  或 地 点 进 食 或 饮 用 饮 料 , 或 将 食 品 或 饮 料 带 人 未 经

  公 司 许 可 的 工 作 场 所 。

  4.3

 无 法 容 忍 的 行 为

 (1) 未 经 批 准 缺 席 或 未 能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班 , 又 不 及 时 通

  知 主 管 , 致 使 主 管 无 足 够 时 间 安 排 替 代 人 选 ;

  (2)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粗 心 大 意 、 疏 忽 职 守 、 未 能 胜 任 、 缺

  乏 效 率 或 态 度 散 漫 ;

  (3) 在 工 作 时 间 结 束 前 未 经 适 当 授 权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

  (4) 被 通 知 工 作 计 划 安 排 后 , 未 能 按 计 划 安 排 工 作 , 又

  无 合 理 理 由 ;

  (5) 作 出 任 何 行 动 或 忽 略 任 何 行 动 , 从 而 损 及 任 何 员 工

  或 顾 客 的 安 全 ;

  ( 6) 疏 忽 职 守 或 粗 心 大 意,引 致 员 工 或 顾 客 的 人 身 伤 害 或

 损 伤 ,或 引 致 公 司 、 公 司 供 应 商 或 顾 客 、或 任 何 其 他

 员 工 财 物 的 损 毁 ;

  (7) 未 经 批 准 驾 驶 或 操 作 任 何 公 司 车 辆 、 机 器 或 设 备 ;

  (8) 工 作 时 睡 觉 ;

 ( 9 ) 故 意 破 坏 行 为 , 例 如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随 意 涂 写 , 损 坏

  公 司 财 物 ;

  ( 10 ) 迟 到 早 退 ;

  ( 11 ) 擅 自 进 人 禁 区 , 动 用 公 司 财 产 或 记 录 , 或 未 经 适 当

 书 面 许 可 将 公 司 财 物 ( 包 括 记 录 、 制 版 或 其 他 物 料

  ) 携 离 公 司 区 域 ;

  ( 12 ) 挑 动 或 唆 使 对 供 应 商 、 顾 客 或 其 他 员 工 进 行 恶 意 伤

 害 ;

  (13) 对 供 应 商 、 顾 客 或 其 他 员 工 作 出 无 礼 举 止 ;

 (14) 发 起 或 参 与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进 行 的 各 种 赌 博 、 博 彩 或

 任 何 其 他 赌 博 性 质 游 戏 ;

  (15) 没 有 即 时 将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拾 到 的 物 品 缴 公 ;

  (16) 擅 自 在 公 司 布 告 栏 上 张 贴 材 料 , 或 擅 自 撕 毁 、 更 改

 布 告 栏 上 的 材 料 ;

  (17)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妨 碍 其 他 雇 员 努 力 工 作 ;

 (18) 没 有 遵 守 安 全 法 则 或 没 有 即 时 向 部 门 主 管 报 告 人 身

 受 伤 或 意 外 事 故 ;

  (19) 偷 窃 或 挪 用 属 于 公 司 、 公 司 供 应 商 、 顾 客 或 任 何 其

 他 员 工 的 财 物 ;

  (20) 故 意 及 蓄 意 浪 费 或 毁 坏 属 于 公 司 、 公 司 供 应 商 、 顾

 客 或 任 何 其 他 员 工 的 财 物 ;

  (21) 蓄 意 威 胁 、 挑 衅 或 煽 动 公 司 的 员 工 、 供 应 商 或 顾 客

 卷 人 打 斗 ;

  (22) 蓄 意 违 反 安 全 规 则 或 不 遵 守 与 员 工 或 顾 客 的 安 全 有

 关 的 指 示 ;

  (23) 任 何 蓄 意 欺 骗 公 司 以 达 到 个 人 利 益 , 包 括 销 售 人 员

 虚 报 销 量 意 图 骗 取 销 售 奖 金 、 出 示 不 正 当 发 票 向 公

 司 报 销 、 骗 取 假 期 、 诈 病 缺 勤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出 示

 虚 假 的 医 生 证 明

 ) 、 在 开 始 受 雇 于 公 司 时 隐 瞒 传 染

 病 或 其 他 健 康 问 题;

  (24) 违 反 个 人 私 隐 条 例 , 详 情 请 参 阅 此 项 政 策 。

  ( 25 ) 在 公 司 区 域 内 打 斗 ;

 (26) 为 赚 取 金 钱 作 违 法 的 行 为 , 如 串 通 供 应 商 、 顾 客 或

 其 他 员 工 伪 造 公 司 记 录 或 文 件 ;

  (27) 行 贿 或 受 贿 ;

  (28) 未 经 总 经 理 或 其 授 权 的 管 理 人 员 批 准 , 接 受 公 司 的

 物 资 和 服 务 承 包 商 、 供 应 商 或 公 司 的 顾 客 的 礼 物 (

 或 其 他 好 处 , 不 论 是 金 钱 的 或 其 他 形 式 ) ;

 (29) 喝 醉 酒 或 在 服 用 毒 品 情 况 下 上 班 , 或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使 用 。

 拥 有 、 接 受 、 服 用 或 买 卖 酒 精 和 / 或 毒 品 。

  有 医 生 开 出 的 供 个 人 服 用 并 经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的 药 物

 不 在 此 列 ;

  (30) 蓄 意 不 服 从 主 管 领 导 或 反 抗 命 令 者 ;

 (31) 向 任 何 人 土 、 实 体 或 机 构 , 包 括 报 章 、 电 台 、 电 视

 台 或 任 何 传 媒 代 表 陈 述 或 披 露 任 何 关 于 公 司 或 公 司

 财 政 情 况 的 资 料 , 或 任 何 有 关 公 司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

 或 机 密 资 料 , 包 括 本 手 册 的 有 关 详 情 。

 (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者 除 外 ) ;

  (32)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的 刑 事 行 为 。

 职 工 如 因 刑 事 受 审 判 罪

 , 则 无 该 罪 行 是 否 与 工 作 有 关 , 公 司 保 留 终 止 其 聘

 约 的 权 利 。

 刑 事 审 讯 期 间 , 公 司 有 权 暂 停 对 该 职 工

 薪 金 的 支 付 , 直 至 审 讯 结 束 为 止 ;

  (33) 擅 自 将 手 枪 、 炸 药 或 危 险 武 器 带 人 公 司 范 围 内 ;

  (34) 违 反 国 家 的 法 律 、 法 令 ;

  (35) 向 公 司 出 示 伪 造 文 件 ;

  (36)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作 出 不 道 德 行 为 或 报 亵 举 止 ;

  (37) 性 骚 扰 同 事 ;

  (38) 担 当 其 他 机 构 的 兼 职 或 全 职 职 位 或 从 事 在 公 司 的 职

 业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业 务 活 动 。

 4.4

 行 为 失 当 警 告

  如 员 工 犯 有 失 当 行 为 ,公 司 将 向 该 名 员 工 发 出 书 面 警 告 , 以 作 为 对 其 行 为 的 惩 戒 。

  4.5

 最 后 书 面 警 告

  员 工 接 到 行 为 失 当 警 告 后 再 次 犯 错

 ,公 司 将 向 该 员 工 发 出 最 后 书 面 警 告 , 说 明 员 工 若 继 续 犯 有 任 何 过 错 , 将 会 受 到 即 时 解 雇 , 且 无 权 获 取 任 何 解 雇 金 。

 4.6

 即 时 解 雇

  倘 若 员 工 犯 有 本 手 册 内 所 定 义 的 无 法 容 忍 的 行 为 , 该 名 员 工 将 被 即 时 解 雇 ( 公 司 保 留 最 终 决 定 权 ) , 且 无 权 获 取 任 何 解 雇 金 。

 (

 以 上 定 义 如 与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不 符 , 将 以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

  第五章

  沟通与申诉

 5.1 沟 通

  (1) 员 工 会 议

 公 司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全 体 员 工 会 议 ( 如 有 需 要 将 增 加 会 议 次 数 ) 。

 会 议 旨 在 讨 论 公 司 的 经 营 、 目 标 、 政 策 、 程 序 、 产 品 、 存 在 的 问 题 、 销 售 目 标 、 活 动 和 行 政 事 宜 。

  (2) 部 门 会 议

 部 门 会 议 是 部 门 员 工 和 管 理 层 之 间 的 小 型 非 正 式 讨

  论 , 目 的 是 为 了 讨 论 意 见 、 提 议 和 解 决 问 题 。开 会 时

  间 视 需 要 而 定 。

 (3) 欢 迎 提 出 意 见

  在 工 作 中 , 员 工 可 能 会 产 生 一 些 想 法 , 寻 找 到 一 种

 处 理 事 情 的 较 佳 方 案 或 建 设 性 批 评 。

 公 司 欢 迎 批 评

  和 合 理 建 议 , 批 评 和 建 议 是 公 司 事 业 的 成 功 的 推 动

  力 。

 欢 迎 员 工 向 主 管 提 合 理 化 建 议 。

 (4) 开 放 政 策

 员 工 对 本 内 容 或 工 作 条 件 有 任 何 疑 议 , 可 通 过 合 理

  途 径 向 管 理 层 反 映 。

 公 司 管 理 层 大 门 始 终 向 每 一 位

  员 工 敞 开 , 亦 欢 迎 员 工 与 管 理 层 个 别 交 流 。

 总 经 理

  亦 鼓 励 员 工 有 任 何 想 法 , 均 合 理 有 效 地 运 用 此 门 户

  开 放 政 策 , 开 诚 布 公 地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

 5.2 申 诉

  (l) 投 诉 内 容 :

 · 员 工 工 作 上 出 现 疑 虑 或 不 可 解 决 的 问 题

  · 员 工 对 工 作 评 估 持 异 议 或 党 职 务 安 排 不 当

  · 员 工 对 公 司 的 管 理 不 满

  (2) 申 诉 程 序 :

 · 员 工 首 先 向 其 直 接 主 管 或 人 力 资 源 部 申 诉

  · 如 不 能 解 决 问 题 , 应 以 书 面 转 呈 有 关 部 门 主 管 , 报

 告 副 本 抄 送 总 经 理

 · 如 部 门 主 管 不 能 解 决 问 题 , 总 经 理 应 决 定 如 何 处 理

 问 题

  5.3

 管 理 层 的 期 望

  管 理 层 期 望 员 工 认 真 、 勤 奋 、 积 极 地 履 行 应 尽 职 责 。

 工 作 中 如 遇 疑 难 问 题 , 应 及 时 与 主 管 或 有 关 同 事 沟 通 。

 无 论 是 同 事 之 间 以 公v与 员 工 之 间 , 都 应 建 立 起 畅 所 欲 言 的 沟 通 渠 道 , 使 虚 心 倾 听 意 见 批 评 成 为 一 种 风 尚 。

 5.4

 员 工 可 以 期 望 管 理 层 做 到 的 事 情

  管 理 阶 层 对 员 工 有 所 期 望 , 员 工 对 管 理 阶 层 亦 有 所 期 待 。

 员 工 的 努 力 和 贡 献 定 会 被 公 司 承 认 。

 员 工 应 努 力 尝 试 改 进 工 作 方 法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并 积 极 为 提 高 整 个 公 司 的 生 产 力 和 工 作 效 率 献 计 献

  策 。

 公 司 除 将 为 有 突 出 贡 献 和 出 色 表 现 的 员 工 提 供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报 酬 , 还 力 求 为 员 工 提 供 良 好 的 工 作 环 境 , 工 作 的 满 足 感 和 事 业 的 成 就 感 。

  第六章

 附

 则

 6.1

 员 工 手 册 更 改 与 修 订

  · 员 工 手 册 的 任 何 更 改 与 修 订 均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执 行

  · 任 何 更 改 与 修 订 , 均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全 体 员 工

 · 重 大 更 改 与 修 订 须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 欢 迎 对 本 手 册 提 出 合 理 建 议 或 批 评

 · 手 册 各 项 条 文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由 总 经 理 及 人 力 资 源 部 定

  判

  6.2

 员 工 手 册 之 承 诺

  · 请 各 位 员 工 详 细 阅 读 本 手 册 , 并 承 诺 执 行 手 册 之 各 项

  规 章 、 规 则

  · 若 有 任 何 疑 议 请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申 诉

 · 员 工 签 署 劳 动 合 同 时 , 即 表 示 已 承 诺 手 册 的 全 部 条 款

  最 后 再 次 欢 迎 加 人 默 沙 东 团 队 。

 希 望 本 手 册 能 成 为 员 工 在 公 司 工 作 的 指 南 , 使 员 工 能 顺 利 开 展 工 作 。

 公 司 衷 心 希 望 与 员 工 保 持 长 期 愉 快 合 作 的 关 系 。

Tags: 制药   员工   手册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