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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2020-04-27 12:09:38

  **市人民医院

 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规范全体党员干部的行为,按照《准则》的基本规定,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党委要在上级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条 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需要贯彻落实的工作;

     (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安排、总结; 

      (三)重大工作方案、重要决策、决定、制度和措施;

      (四)领导班子建设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五)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六)特殊问题和重要的突发性事件;

      (七)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凭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五条 请示报告的方式及时间

 向上级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情况,一般采取正式文件或传真电报方式,紧急情况可先用电话请示报告。后补报文件或办理传真,必要时单位主要领导可当面向上级请示报告有关问题。对阶段性工作要定期请示报告。其他问题要按有关时间规定及时请示报告。年度计划、总结每年报告一次;紧急及特殊情况可随时请示报告。

 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纪检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六条 请示报告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重大问题必须事先请示,不得越权决策,不得先斩后奏,自行其是。

     (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上级报告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请示报告的问题,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随时报告,个人不得以组织名义请示报告重大问题。

     (四)请示的问题如上级批示或答复不同意或作部分修改,坚决做到下级服从上级。

     第七条 请示报告的责任

     班子成员和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制度,牢固树立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观念,自觉地维护大局和整体利益,坚定不移地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决定,保证上级决定在本单位的落实;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重要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并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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