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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讲稿

2020-05-20 11:58:11

 《民法总则》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关系到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我国“民事权利宣言书”,表明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当做头等大事。

  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1、民法是干什么的?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民法总则保护什么?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民事活动要遵循哪些原则?

 《民法总则》第五、六、七、八、九条作出的规定如下: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生与死的证明

 4、出生、死亡时间以什么为准?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5、开不出死亡证明怎么办?

 死亡证明在办理继承、房产过户等事情时无可替代,但是有些老人去世的时候,可能当时还没有比较规范的死亡档案。所以,可以找间接证据使用的比如火化证明、殡葬证明、骨灰存放证明、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记录证明、街坊四邻以及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墓碑和墓碑上使用的照片等都可以起到间接证据的使用效果,为保证证明的完整性,使用时注意最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间接证据进行证明,当事人也可以到人民法院通过申请宣告死亡,以法院的判决裁定作为依据。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6、胎儿的利益受保护吗?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花季少年签合同有效吗?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8岁的孩子能干什么?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民法通则》以前规定的10周岁与《民法总则》降到8周岁的变化。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仅解决未成年人的经济活动的需要,也解决一些人身关系的活动的需要。别看只是2岁的调整,解决了一大部分现实问题。原来规定十周岁的年龄有时会不适当地限制了很多未成年人正常的民事活动。降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年龄,有助于相应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能够进行与他的生活、学习相关的民事活动,满足现实需要。

  四、如何区分住所和居住地

 9、住所等于居住地吗?

 住所、居住地,这俩词儿平时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它们的区别,难道住所不是居住地吗?为什么民法总则要对住所作出专门的解释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平时大家对住所和居住地的区别可能不太在意,觉得和自己也没多大关系,但是遇到法律纠纷时,就需要确定住所到底是哪儿了。按法律规定,只要送到住所就算有效送达,到时不能说我没收到不作数。这时就出现了住所、居所的不同以及相应的通知、告知、送达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比如打官司以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辖,也要看住所。有时确定一个人的活动以哪个地方的法律来适用,也要根据住所。所以住所在法律上有很多意义。

  10、公司的住所如何确定?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公司来说,登记时他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哪,就应该把那登记为住所,因此在哪儿登记,哪儿就是住所,这就是预先确定的住所。有的公司虽然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可能经营活动都在上海,这时法律上的住所依然在北京。

  如果和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打官司,就得去他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像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它不需要登记而成立,它的住所怎么确定呢?就是看哪个机构是它的主要的办事机构,以这个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

  五、监护不能留空白

 11、谁能成为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被监护人一时找不到新的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实现周到保护,另外父母最了解被监护人,他们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新的监护人,这也有利于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

  12、老人可以选择监护人吗?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把丧失心智的老年人、植物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纳入监护范围,规定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依顺序成为监护人,弥补了法律空白。《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一方面继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另外新增加规定老年监护,同时扩大了成年人监护的范围,使得老年人和其他成年障碍患者都可以在法律上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以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抚,充分体现了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理念。

  13、监护真空谁来管?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民法总则》不仅赋予民政部门兜底担任监护人的职责,也赋予它参与监护人指定、监督监护人等权利,这些都体现了国家亲权的理念。对于有监护资格的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由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来指定,体现了民政部门对选任监护人问题上的公权力参与。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有关

 组织和个人、民政部门都有资格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六、监护人有权任性吗?

 14、因未成年人作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担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简单概括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可以归纳为两大方面,就是保护和约束,一方面要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他人侵害;另一方面也要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实现对监护人的教育,避免被监护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侵害。如果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要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就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15、监护人有权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七、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16、什么情况可以撤销亲生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17、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能恢复吗?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其实撤销监护人资格,这一定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因为总的一个原则就是孩子还是跟父母生活在一起是最好的。其实不论撤销监护人资格还是恢复,目的还是希望父母担负起责任来,父母和子女形成良性的监护关系,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八、宣告失踪和死亡 无奈的选择

 18、如何宣告失踪和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生效的是日期,是他死亡日期。如果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发生的日期为他死亡时间。

  19、宣告失踪和死亡,到底有什么用?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就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下落不明的人的财产,为其设置一定的财产上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之后主要是两项后果,一个是婚姻关系消灭。第二个是遗产继承开始了。

  20、宣告失踪和死亡后,还能撤销吗?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无论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都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既然是推定,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被宣告的对象并没有失踪,或者实际上人还没有死亡。

  同样,失踪人重新出现,人民法院根据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也应当撤销失踪宣告。不过,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虽然可以撤销,自己的财产还能要回来不?亲属关系还能不能恢复呢?财产原则上应该回来,要恢复原状。未成年子女如果被他人收养,原则上收养关系有效,不能就这样‘拿’回来,一定要有正当理由。婚姻关系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他(生存的配偶)再婚了,和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绝对消灭。如果没有再婚,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九、法人是什么人

 21、“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都是些什么“人”?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单说:法人”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人,平常见到的公司、企业都是“法人”,法人虽然不是自然人,但是在市场活动中,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有独立的财产,而且有相关的章程。所以法律赋予他们一定民事主体资格,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不是一回事儿,是自然人,代表法人行使权力能力的,按照法人的章程活动的自然人,这个一般在工商管理部门要做登记。

  22、法定代表人造成的损害谁担责?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在有些合同中,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却没有公司公章,这时要分情况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签字并盖章生效”,这时就可以认定合同真实有效。但如果合同中有额外约定,要求签字并盖章才生效,这时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不可以的,必须同时加盖公章才可以。

  十、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23、什么是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4、什么事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判断一个法人是属于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核心标准就是“非营利目的+不分配利润原则。

  25、我的捐款去哪了?

 最近这几年,关于各种基金会,例如红十字会等的负面新闻可真不少,少数人、少数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甚至是不法行为,影响了整个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以前,关于基金会的法律地位一直不是很明确,民法总则把它归入非营利法人下的捐助法人类别中。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十一、民事主体新成员: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6、“特别法人”都有谁?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27、“特别法人”的身份有多重要?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取得法人资格的居委会、村委会面临的很多问题都解决了。以往的问题是,居民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呢?它是一个法律主体吗?它有权签订这样的合同吗?它签订的有效吗?以后要打官司的时候,它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吗?有了这样一个特殊主体的规定,它就有了一个完整的主体身份,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今后特别法人可以享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开银行账号、申请贷款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8、非法人组织有何规定?

 从法律角度讲,除了自然人,法人,还有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比如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街道办的福利厂、户外活动俱乐部等,《民法总则》首次专门对这类组织做了一般性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组织很像,但是区别很大。法人用自己的名义活动,同时要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不管欠多少钱,只要把注册资本当时的这些有限责任承担完就可以了。但非法人组织不一样,虽然以自己名义行使民事权利,从事民事活动,但是一旦出现债务,它的出资额不够,它的出资人、包括出资方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律师事务所,一旦出现重大亏空,它的出资合伙人一个都跑不了,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29、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谁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十三、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效怎么分?

 30、什么样的民事行为依法受保护?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一个人把家里的一件贵重物品送给了朋友,家里的其他成员知道后,非常生气,但是这件贵重物品还能不能要回来呢?

 依据《民法总则》,只要这个人她对赠送的物品享有所有权,精神正常,具有正常行为能力,赠与行为完全出于自愿,赠与意思真实,没有任何被别人欺骗或者受胁迫的情况,她的赠与就是有效的,因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换句话说其他人就不能要回来。

  31、做过的事儿还能反悔吗?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如:我买了一辆车,开了两天后,这车是小毛病不断,有一次还在路上抛锚了。到4S店一查,原来这车出过事故,曾经大修过一次。可当时买车时卖家信誓旦旦地保证从未发生过事故,没想到竟然欺骗了他。这种情况下我肯定要把车退了,但合同都签了,这白纸黑字的,车子说退就能退吗?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原车主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完全算得上欺诈,我是可以主张撤销的。不仅如此,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受人胁迫等情形的民事法律行为,利益受损害一方也都是有权主张撤销的。但是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也要注意期限。撤销应该在一定的期限内来行使,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候开始起算。如果是因为你的原因不知道或者客观上确实不能知道,最长时间也就是五年,五年以后,你想撤销也不行了。

  32、如何给未来一个约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例如:一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他写的书终于出版了,还问我当初要的那2000本书什么时候付款。他一提醒,我才想起来,前年吃饭时曾听他说起过写书的事儿。当时,在大伙的怂恿下,我就认购了2000本书,条件是这书真能写完并且正式出版。可这两年前定下的事儿还能算数吗?

 这其实就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一方的书确实出版的话,另外一方就需要按照他们的约定来购买这些书籍。

    除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外,民法总则中还规定有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对未来事项的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很有意义。购买物品时我们会说,当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条件我来支付什么样的价款,或者到什么样的阶段、期限我来支付价款,这其实都是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它体现了在民法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你们约定的这些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都可以自由设定各种条件。

  十四、我的事情,谁能替我做主?

 33、怎么把事情委托给别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有些事情是不能委托别人代理的。有一些是法律规定的,有些是当事人约定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比如结婚,应该是双方亲自到民政局去办理结婚登记;比如歌唱家要举办音乐会,到开场时却说让另一个人替代,这显然不符合人身属性的关系,当然不能说让另外一个人代理他去做这个事情。

  34、代理人越权了怎么办?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对于代理越权行为大家遇到了也不用担心,因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其效力是待定的。我没有授权你干,但是你干了;我授权你做的是这个范围的事,你超范围做了另外的事儿。这种情况下,我只要不承认、不接受,就自然不具有代理效力,是无效的。如果我同意,事后也可以追认。经过被追认,委托事项对于被代理人就是有效的,相当于有权代理。如果它没有被追认,这个事就由行为人自己来承担责任。

  35、委托的事项可以撤销吗?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同样提醒大家,取消委托时也有一些事项要注意。如果仅仅是口头,只有双方当事人的话,很难证实它的真实性,所以最好采用书面方式,最好是能够让相对人也知晓这个事情。民法当中有“表见代理”,就是说你取消了对他的委托之后,被委托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实施某种行为,而相对人又有理由相信他是有权利代表你的,这时候可能就会对被代理人产生不利后果。

  十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36、民事责任能和别人分担吗?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多个责任人之间按比例承担责任,且相互之间又不牵连的叫做“按份责任”。与之相对应,根据法律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责任人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区别很大,比如你们三个人欠了我3万块钱,如果按份责任每个人1/3份额,我找你们每个人都只能最多要

 1万块钱。但是如果是连带责任,那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也就是说我找你们任何一个人要3万块钱,你们都是负有这个义务的。

  37、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实践中具体采取什么方式承担,除了和双方当事人意愿有关外通常还由民事责任类型决定,对于违约责任它适用的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这些责任。当你受到别人侵害的时候,比如侵害了人格权就会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责任。所以实际上它是针对不同侵害类型和侵犯的法益不同确定民事责任。

  38、什么情况可以免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例如:我和8岁的儿子在小区里遛弯儿,有一条狗从后面追了上来。在孩子身边转了几圈之后,那狗突然窜起来要咬孩子手中的零食。情急之下,我一脚上去就把那狗踢到了一边。狗跑开后,我以为就没事儿了。谁成想,狗的主人竟然找上门来了,说我把他家狗给踢伤了,要让我赔钱。

  像这种情况,按理说我为了保护儿子把狗踢伤这事完全就属于正当防卫。类似的,像不可抗力、紧急避险都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

  39、见义勇为致人损害要担责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的一个亮点就是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也可以免责。这也就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更多的是鼓励这种救助行为。只要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就不应当让英雄去承担额外的责任。通过这条法律的保障,让大家不再有“救人恐惧症”,更有利于倡导培养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40、英烈的名誉如何维护?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社会上确实有各种各样诋毁、诽谤英雄人物、拿英雄人物开玩笑、编段子的,特别过分。我们可能也听到过“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被侵犯、甚至告到了法院的案子。

    这种侵权者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所以说我们的言论自由也要受到道德约束、不能冲破法律底线。言论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这里面有法律的约束、有道德的约束、有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约束,不能冲击法律的底线、不能冲击道德的底线、不能冲击一个社会大家公认的公知的价值观。

  十六、诉讼时效到底有什么用?

 41、诉讼时效的期间有多长?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说到诉讼时效,很多人立马就会想到借钱的例子,因为诉讼时效一过,想把钱要回来就有些困难了。现行的《民法通则》中规定,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民法总则》把诉讼时效的期间给延长了。

  但如果你认为将来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这只是一般情况。像《产品质量法》、《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中,对诉讼时效期间还有特殊的规定,法律本身直接规定了某种法律行为需要在多长时间内起诉。实际上,只要和民法总则不一致,就属于法律上的特殊诉讼时效。

  4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怎么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3、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一条被视为《民法总则》中的一个亮点,“如果以18周岁以后开始作为计算的话,这就意味着至少可以在21岁之前主张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最后计算下来可能还不止是21岁,这就比较有利于在未成人时期被侵害的人更有效、更周到地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44、过了诉讼时效,有什么后果?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例如你借出去的钱到期后,如果你真的是四五年都没索要,并且过了诉讼时效,那是不是意味着你的钱永远也要不回来呢?其实诉讼时效结束之后,只是不能通过法院来要,但不影响当事人自己给。也可以去要,但是如果对方不给的话,就无法通过法院打官司来要回来,它并不是说债务本身消灭了。

  所以即便是过了诉讼时效,你和别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会随之消灭的,只是从法律层面寻求保护这条路是走不通了。这是体现出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因为时效制度本来就是避免权利人‘眠’于权利之上,主要是督促你行使权利的考虑。

  4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总结

 可以说《民法总则》自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以来,备受社会关注。从司法所的层面向大家解释,一个人从生前到死后,可以不跟法院打交道,但没有办法不跟民法打交道,根本离不开民法。

  以上是我们在《民法总则》中简单的总结出的一些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内容,请大家批评指正,也请大家日常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强调一下,《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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