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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规章制度(共7篇)

2020-12-28 10:24:27

法务规章制度(共7篇) 第1篇:法务规章制度受控号:
法务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年5月10日发布 年5月10日实施 有限公司 1、目的 为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内部法务事务的处理 3.法务人员(部)职责:
3.1 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3.2 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3 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3.4 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
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3.5 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3.6 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
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3.7 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3.8 其他法律事务。

4.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4.1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4.1.1 企业法务人员(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4.1.2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 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4.1.3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1.4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4.1.5 企业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员(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企业法务人员(部)。

4.1.6 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4.1.7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4.1.8 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4.2.企业合同(协议)管理 4.2.1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4.2.2 法务人员(部)负责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4.2.3 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4.2.4 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4.2.5 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4.2.6 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交公司办公室备案。

4.2.7 需要企业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4.3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4.3.1 以企业或者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主管人员(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4.3.2 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3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4 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4.4.1 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员(部)审查。

4.4.2 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4.5 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4.5.1 企业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人员(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领导同意。同时,法务主管人员(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4.5.2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4.5.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4.5.2.2 有关法律事务必须由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4.5.2.3 其他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4.5.3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4.5.4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4.6 企业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4.6.1 本节所指诉讼与仲裁是指以本企业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采用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4.6.2 企业的诉讼与仲裁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 相统一的原则。

4.6.3 案件起因人或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主管人员(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6.4 在企业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被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主管人员(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4.6.5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4.6.6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4.6.7 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书,法务人员(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调解、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6.8 法务人员(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4.6.9 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事宜。

4.7.企业非诉讼事务管理 4.7.1非诉是指以本企业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法律问题的法律事务活动。

4.7.2需要以企业名义启动非诉讼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4.5节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4.7.3 办理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4.7.4非诉讼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企业主管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5.相关记录 《案件立案申请表》bsd/d-(c-js-01)-001 《案件汇总记录》 bsd/d-(c-js-01)-002 《案件处理汇报》 bsd/d-(c-js-01)-003篇2:法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法务管理制度 4.1合同管理制度 4.1.1总则 1、集团范围内所有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

2、集团合同实行范本化管理,范本合同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制定、修改、完善;
合同洽谈、签订以范本合同为基础。

3、集团合同管理实行全程动态管理,以信息反馈、跟踪监控、风险预防和及时解决为合同管理的核心,各部门的根本任务是保证合同按约定履行,最大程度保障我司利益,实现我方与合作方的双赢。

4、集团合同管理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合同洽谈、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有相关文件、资料除公司另有规定、合同另有约定及总裁另有批示外,任何人不经授权不得签字,任何文件无公司印章不得外发。

5、强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保全意识。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保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齐备、证据齐全。任何人不得违反合同,不得放弃或损毁对我方有利的证据,不得隐瞒、损毁任何对方提供或确认的文件。

6、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范围内各公司、各部门签订和履行的所有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按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7、本管理办法中的“合同”包括所有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成交确认等体现双方就权利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达成一致意见、愿意共同遵守执行的文件。

4.1.2范本合同 1、范本合同的制定 (1)集团法务部负责制定范本合同,报总裁批准后转发各公司、各部门使用。

(2)范本合同应包括:合同封面、适用范围或使用须知、合同正文,按适用范围、制定时间、修改次数编号。

(3)各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提报范本合同制定需求,经分公司总经理(适用于各公司)、集团主管副总裁(适用于集团各部门)批准后转法务部。各公司、各部门要求制定范本合同应:
a:针对多次重复性进行的工作(年使用合同次数预计三次及以上)或针对集团经营范围内某项业务种类;

b:提供详细的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包括技术附件、业务说明、拟使用范围说明等)。

法务部接到制定需求后1日内确认是否符合制定范本合同条件;
符合条件的,法务部应于接件后3日内制定范本合同初稿转相关业务部门审核,一周内完成范本合同定稿、报总裁批准后转发业务部门使用;
不符合条件的,法务部应详细说明不符之处,提供合同起草思路建议和/或重点条款建议,经法务部主管副总裁批准后回复提出制定需求的部门,按第4.1.3款无范本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4)法务部根据各公司、各部门业务情况,建议制定范本合同的,应在制定范本合同初稿后将合同初稿、制定原因转各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结合各业务部门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总裁批准、转发各业务部门使用。

2、范本合同的修改、完善 (1)各部门在使用范本合同过程中,有权利并有义务对范本合同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经集团主管副总裁批示后转法务部。法务部与相关部门研究后于接到修改意见起3日内上报修改方案或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或反馈意见报总裁批准后下发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接到批件后可按批件执行(以补充条款形式签入合同中或更新范本合同版本)。

(2)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法务部讨论认为相关范本合同条款需相应调整、修改的,应及时上报总裁,并在上报后3日内修改完成,经总裁批准后转发各业务部门使用。

(3)法务部每年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范本合同进行系统的修订完善。法务部组织讨论范本合同时,各相关部门应汇总本部门的意见并指派有修改合同能力的人员参加讨论、修订工作。法务部应与各相关部门协调后制定修订计划,上报总裁批准后公告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人员应按计划参加讨论、修订工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至少提前1日向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请假并请集团副总裁(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指定其他人员参加。讨论后法务部根据本年度已批准的修改及讨论意见修订范本合同,更新范本合同版本。

3、范本合同的使用 (1)报批后的范本合同下发给各部门经理,由各部门经理按业务需要使用。范本合同只限于相关合同执行人了解和使用,未经总裁批准,范本合同不得外传。

(2)各业务部门需向潜在合作方提供我司合同的,在提供前需将范本合同的适用范围或使用须知部分删除,不得提供给潜在合作方;
如范本合同中列举了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表述的,提供前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我司最有利的表述,删除其它表述。

(3)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对范本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做出修改的,业务部门在上报合同时须附表详列范本合同约定、修改后约定、业务部门意见。各审核部门对于合同签订修改表上的内容进行审核、出具意见。

(4)各部门原则上应使用最新版本的范本合同进行合同洽谈、签订。如相对方不同意使用我司范本合同的,业务部门必须上报总裁批准,按第4.1.3款无范本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5)未经总裁批准,任何人无权私自改动范本合同任何内容。合同签订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人均不得偏离合同执行,否则责任人取消当月奖励,如造成公司损失,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1.3非范本合同 本款所述非范本合同包括我司暂无范本合同、相对方不同意使用我司当时使用的范本合同而要求使用其它文本(包括双方曾签订的、与洽谈时我司范本合同最新版本不同的合同,对方合同文本等)。

1、我司暂无范本合同的合同 (1)除总裁、集团主管副总裁、分公司总经理批示由法务部负责起草、制定的开发合同、合作合同、合资合同及章程、人事相关合同、融资上市相关合同、英文合同外,各合同签订部门负责起草我司暂无范本合同的合同。

(2)非范本合同起草需其它部门配合的,合同起草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说明配合要求、标准和时限,上报配合部门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批转。

(3)无范本合同起草后,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报总裁批准后方可与相对方按批准后文本进行沟通。

2、其它文本的合同 经总裁批准使用其它文本合同的,合同签订部门应提前将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资料及领导批示转法务部及其它审核部门审核,各审核部门反馈意见后合同签订部门结合各部门意见制定沟通洽谈方案,报总裁批准后执行。

3、沟通过程中相对方反馈意见应由业务部门按范本合同修改意见的标准报批。擅自以未经总裁批准的文本与相对方沟通,按“提出或认可与公司批示不一致的条款、意见”承担责任。

4.1.4合同洽谈 1、集团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合同的洽谈工作。集团法务部参与领导指定的重要合同的洽谈工作。需法务部配合谈判的,需配合部门应以工作联络函形式说明相关情况、配合要求,经公司总经理(各公司)或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批转法务部。除领导批准的紧急情况外,用于洽谈的合同文本应至少提前4日提供法务审查(使用我司范本合同的除外)。

2、合同洽谈前必须制定洽谈方案,报任务交办领导批准后按方案进行。合同洽谈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参加,分主谈和副谈进行。合同签订部门负责人为主谈,审核部门配合人员为副谈。洽谈人员一经指定,应提前做好洽谈准备,准时出席参与洽谈,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席(特殊情况经交办领导批准的除外)。除合同性质特殊经集团主管副总裁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单独与潜在合作方沟通合同问题。

3、相关洽谈记录、对方的资料及其它材料由主谈负责在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要求的时限内整理上报,副谈协助。如材料按领导批示由洽谈人保管,由主谈负责存档工作,主谈应将材料存档情况告知副谈,确保主副谈对材料均了解。

4、合同洽谈时,洽谈人应将需合作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明细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潜在合作方,并要求潜在合作方的授权代表签收。洽谈时未书面通知潜在合作方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求对方反复提交影响公司声誉的,按行政考核办法严肃处理。

5、洽谈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法务部协助解答。重要法律问题业务部门必须征求法务部的意见。

6、合同洽谈过程中,未经总裁批准,任何人不得与潜在合作方签订会议纪要、洽谈记录、备忘录等任何形式的书面文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成交确认;
不得提出或认可任何与公司批示不一致的条款、意见。

7、合同签订部门在与对方沟通过程中,必须及时将对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与各审核部门沟通。各审核部门审核时,如在签订部门未事前沟通的情况下,发现盖印后合同与盖印前合同条款有不一致之处,可直接标注要求合同签订部门承担责任。

4.1.5合同审查 1、业务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会同法务部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
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形式审查合同对方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
形式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业务部门应保存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等有关资料。

2、重要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相关状况,经领导指派可由法务部进行调查并参与评审工作。

3、合同流转审核 除总裁、集团主管副总裁批示采用会议讨论形式进行审核的合同外,合同由各相关部门按时限流转、审核。

(1)合同洽谈后,业务部门负责于拟签定合同的至少4日前,将拟签订合同文本及合同修改表电子版以oa工作流工作请示的形式转各审核部门审核,各部门按规定时限审核后将意见转业务部门修改、洽谈。合同文本确定后由业务部门落实签约方先盖印,并附合同附件进行合同流转程序。

(2)各业务部门将合同向各审核部门送审时,必须保证送审范本合同的填写内容及其各附件的完整性,文本空白或大部分空白导致审核部门无法审核或难以给出明确意见的,各审核部门有权暂不审核,待文本内容及其附件齐全后审核,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该业务部门承担。

(3)各业务部门将范本合同送各审核部门审核时,必须将所有修改之处在修改对比表上列明,不得有任何遗漏。各审核部门审核范本合同时只负责审核修改对比表上标注的修改。

(4)各业务部门对合同中本部门相关专业部分负责,法务部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及严密性负责。

(5)各审核部门在审核请印前合同时必须一次性将意见提全,不得有遗漏,如审核部门在审核该请印合同时提出新意见的,该审核部门提新意见时同时附处理意见。

(6)各审核部门在审核时发现其他部门所涉及专业存在问题的,如涉及技术要求、施工范围、预算清单、价款支付的,由送审的业务部门与审核部门共同向各专业部门落实,并提出修改意见,其余问题由审核部门直接向各专业部门落实并提出明确修改意见。

(7)各审核部门对合同没有异议的必须注明“无异议”,不允许只签姓名。需要汇签的合同一律不允许进行二次汇签,通过第一次汇签后形成的修改意见确定后直接上报总裁批复,明确注明修改的部分,如批示通过后同时将修改部分下发各相关部门。

4、会议讨论审核 时限性要求紧、各专业交叉多或总裁、集团主管副总裁批示应进行会议讨论的合同,由合同签订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合同签订部门会后当日(如会议结束时间太晚,不晚于次日上午)整理各部门意见后报件,各相关部门当日在报件上共同签署意见上报。

(1)合同签订部门部门经理应书面通知各相关部门经理,说明需讨论的合同中需各配合部门解决的问题、提供领导已批示的意见、与各相关部门确认会议时间。

(2)合同签订部门应尽量提前将合同、偏差、签订部门意见提供给各相关部门,尽量为相关部门留有比较充分的审核合同、准备材料时间。

(3)因合同签订部门前期工作延误导致合同审核必须采用会议讨论形式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合同签订部门应按公司规定承担工作延期的责任。

(4)各相关部门会议讨论时出具意见的标准、责任等同合同流转审核。

4.1.6合同签订 1、基本原则 (1)严禁与任何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

(2)严禁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签订施工类合同、安装作业有一定危险性的安装合同(包括供货安装合同)。安装作业确不具有任何危险性或该个体工商户具备相应资质的,经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批准,方可以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小额供货安装合同。

(3)原则上尽可能避免预付、垫付,预付款相关具体管理规定由招标部等合同签订部门制定。

(4)除总裁批准外,销售合同(我司作为卖方)不得赊销,租赁合同(我司作为出租方)不得先使用后付费。

(5)经总裁批准我司支付预付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同金额的预付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6)除总裁批准外,我司如提供信用证则不提供备用信用证或保函。

(7)除总裁批准外,我司不出具商业保函或提供担保,不接受商业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2、合同表述 (1)合同金额不得出现前后标准不一致、单价与数量乘积与总金额不符等问题。

(2)如有任何优惠、折扣、减免(包括抹零)、上调的事实,不得直接体现结果,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体现上述事实或以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的形式确认上述事实。

(3)合同价款或费用的单价、总价、交纳时间、交纳地点、支付方式、每次支付或交纳数额等应与公司批示完全一致,未经总裁批准,不得增加、减少或调整。

(4)我司接收保函原则上要求为国有银行或有资信的商业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我司提供保函原则上应有合理的索赔条件。相对方不同意提供、接受上述规定保函的,合同签订部门应将相对方具体要求、相对方提供的保函格式或其可接受的保函格式转法务部和财务部审核、上报总裁批准后方可提供/接收。

3、合同相对方资质、证明文件要求 (1)相对方是中国法人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要求对方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经手人必须认真审核,确保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经手人须审核确认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确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公章上名称一致,与合同上相对方的名称一致;

b:确定营业执照有效期超过合同履行需要的时间,否则应要求相对方向我司提供书面保证,保证在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前办理新的执照,保证按约履行合同;

c:确定年检章齐全。年检章数目以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计算依据,颁发当年不必年检,自次年起应该年检。以合同签订时的年份减去营业执照颁发年份,所得数字为应有的年检章数;

·特殊货物(如消防设备、电气设备设施等)、安装及施工工程,须确定相对方营业范围内包括该经营范围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a:相对方资质证书上体现的资质必须满足合同项下货物、工程的法定资质要求;

b:资质证书如需年检,必须有齐全的年检章;

c:从事安装、施工的相对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相关证书;

·法人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交授权书原件。经手人须审核确认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授权应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做出;

b:授权范围必须包括合同签订,建议包括合同履行过程;

c:授权时间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授权期间应涵盖授权范围实行时间;

d:必须有法人公章,建议要求法定代表人也签章;

e:应有代理人签字的笔迹原件,笔迹应与合同上一致。

·向法人发出的函件、需法人确认、办理的手续,应注意:
a:法定代表人为最有效的签署人;

b: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间内为有效签署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笔迹应与授权书上的笔迹一致。

·责任划分 b:如签字人不是已签合同的主体、或签字存在其它明显问题,导致签字无效,可以补救的,由责任人立即补救并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
已难以补救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责任人并应赔偿公司损失;

c:因合同、函件主体问题影响合同签订、函件效力,被其它审核部门指出、退件,从而影响工作完成时限的,未按期完成工作的责任由相关部门自行承担;
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相对方为外国单位 外国公司、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与我国不同,外国单位通常没有政府部门备案的公章,以授权人签字为有效。

a:针对全部使用信用证支付、或我司收到提单后再支付的供货周期较短(不超过3个月)的供货类合同,经手人审核确认授权文件为董事会等有权机关作出,代理人授权范围和期限覆盖合同内容,代理人签字为原件,手签姓名与下方印刷姓名(如有)一致。

b:针对需支付预付款或供货周期较长的供货类合同、技术许可或设计合同,除本款a中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对方公司有效存续的证明文件(对方公司当地政府部门当年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授权人有权委托授权的证明文件(对方公司章程之类的备案资料、授权人的身份、职务证明等)。上述文件业务部门应转法务部形式审核。

(3)相对方为个体工商户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要求对方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经手人必须认真审核,确保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经手人须审核确认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确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公章上名称一致,与合同上相对方的名称一致;

b:确定营业执照有效期超过合同履行需要的时间,否则应要求个体工商户本人向我司提供书面保证,保证在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前办理新的执照、按约履行合同,保证就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c:确定年检章齐全。年检章数目以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计算依据,颁发当年不必年检,自次年起应该年检。以合同签订时的年份减去营业执照颁发年份,所得数字为应有的年检章数。

·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交授权书原件。经手人须审核确认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授权应是该个体工商户做出;

b:授权范围必须包括合同签订,建议包括合同履行过程;

c:
授权时间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授权期间应涵盖授权范围实行时间;

d:必须有公章,建议要求个体工商户本人也签章;

e:应有代理人签字的笔迹原件,笔迹应与合同上一致。

·向个体工商户发出的函件、需确认、办理的手续,应注意:
a:个体工商户本人为最有效的签署人;

b: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间内为有效签署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笔迹应与授权书上的笔迹一 致。

·责任划分 a:各部门经手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责任人必须保证按上述规定执行,保证签字的自然人为已签合同的主体。第一责任人与第二责任人按8:2分担责任;

b:如签字人不是已签合同的主体或明显与身份证件不符、或签字存在其它明显问题,导致签字无效,可以补救的,由责任人立即补救并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
已难以补救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责任人并应赔偿公司损失;

c:因合同、函件主体问题影响合同签订、函件效力,被其它审核部门指出、退件,从而影响工作完成时限的,未按期完成工作的责任由相关部门自行承担;
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相对方是自然人 ·签合同、办理手续时务必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签字。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经手人必须认真审核,确保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经手人须审核确认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确定相对方已年满__周岁。不满__周岁的,必须同时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法定监护人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与相对方监护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均要求法定监护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b:确定相对方姓名与合同、手续上姓名完全一致。物业交接时必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如合同当事人为两个以上时,必须当事人都在场方可办理;

c:确定合同、手续上签字为相对方本人签字,笔迹必须与已签的合同、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笔迹一致;

d:确定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

·原则上尽量要求相对方本人亲自签署合同、办理手续。如相对方确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交授权书原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上均须有其持有人的签字。经手人须注意以下内容:
a:确定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签字笔迹有明显不同,可以分辨为两人所签;

b:确定代理人在合同、手续文件上签署其自己的姓名,不可以直接写委托人的姓名;

c:授权书应有委托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签名笔迹应与身份证复印件上一致、与已签合同上一致;
应有代理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签名笔迹应与身份证件复印件上一致;

d:外籍人士或在国外开具的授权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建议授权书公证,要求授权办理领款手续的尽量落实相对方公证;
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必须公证。

·向相对方发函必须要求相对方亲自签收;
向相对方发特快专递,要求认真核实地址、姓名、电话,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一致。

·责任划分 a:各部门经手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责任人必须保证按上述规定执行,保证签字的自然人为已签合同的主体。第一责任人与第二责任人按8:2分担责任;

b:如签字人不是已签合同的主体或明显与身份证件不符、或签字存在其它明显问题,导致签字无效,可以补救的,由责任人立即补救并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
已难以补救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责任人并应赔偿公司损失;

c:因合同、函件主体问题影响合同签订、函件效力,被其它审核部门指出、退件,从而影响工作完成时限的,未按期完成工作的责任由相关部门自行承担;
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正式确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时间必须保证在各项合同义务履行之前。合同未签订生效的,不得履行合同;
特殊情况经总裁批准提前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合同签订时间应保证提前至义务履行前同时合同签订部门应做好合作方的沟通说服工作。

4.1.7合同交接 1、合同签订部门负责合同交接工作。

2、合同签订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本转执行部门、审核部门及合作方(集团内部转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合作方转原件);
特别强调各分公司、各部门需将签订完成的合同复印件(含合同后附的相对方资质文件、授权书)于我司盖印完毕后3日内转法务部一份备查(商业、酒店范本合同及商品房销售合同、物管协议等范本或印刷合同除外)。

3、合同签订部门与合同执行部门的交接内容应包括合同文本、相对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合同洽谈和签订过程中各级领导相关批示、各级领导及审核部门提出的执行中需注意的问题等;
特别强调各审核部门在合同审批流转表上签署的关于执行中需注意的问题及风险点提示部分,合同签订部门必须全面交接给合同执行部门,详细解释说明,确保合同执行部门注意和了解上述内容。

4.1.8合同履行 1、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执行部门接到合同后方可通知/允许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篇3:公司法务管理制度(中能源)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中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监督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 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应向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

第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务部,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务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汇签审核与签订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汇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第十二条 公司合同的汇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__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__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 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 5000 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标的为人民币 50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二十四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
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
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篇4: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此位置放公司logo图标 xxxxxxxxx公司 法务人员(部)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xxxxxx法务人员(部) 于年制订 目 录 1.法务人员(部)职责 „„„„„„„„„„„„„„„„„„„„„„„1 2.企业法律事务管理„„„„„„„„„„„„„„„„„„„„„„„„„1 3.企业合同(协议)管理„„„„„„„„„„„„„„„„„„„„„„„2 4.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3 5.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3 6.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 3 7.企业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4 8.企业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4 9.奖惩措施„„„„„„„„„„„„„„„„„„„„„„„„„„„„„5 10.附则„„„„„„„„„„„„„„„„„„„„„„„„„„„„„„ 5 为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1.法务人员(部)职责:
1.1 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法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1.2 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1.3 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1.4 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
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1.5 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1.6 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
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1.7 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1.8 及时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企业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9 其他法律事务。

2.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2.1 企业法务人员(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2.2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 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2.3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2.4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2.5 企业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员(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企业法务人员(部)。

2.6 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2.7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2.8 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企业首席法律顾问审核。

3.企业合同(协议)管理 3.1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3.2 法务人员(部)负责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3.3 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3.4 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 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3.5 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3.6 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人员(部)备案。

3.7 需要企业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4.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4.1 以企业或者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主管人员(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4.2 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5.1 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员(部)。

5.2 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6.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6.1 企业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人员(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同时,法务主管人员(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6.2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6.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篇5:法务部管理制度 广西中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务部规章制度 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营,防范公司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一、法务人员职责 1、完善、健全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的法权益不受损害。

2、起草、审核公司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本制作、合同登记,保障和促进公司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4、参与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劳资关系,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
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7、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8、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9、其他法律事务。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1、公司法务人员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如:合同签订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

2、涉及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经业务部门告知参与处理的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出具书面法律意 见书。

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5、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包括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之前,应先由法务人员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将主要谈判内容提前告知承办法务人员。

6、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告知法务部,法务部指派相关专业的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7、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法律顾问单位审核。

三、公司合同管理 1、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公司后勤服务类合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签订、管理,必要时法务部参与审核。

2、法务人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3、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经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送交法务人员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包括电子文档),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4、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5、送交法务人员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6、以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部备案。

7、需要公司法务部派人员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 作日前以工作联系单通知法务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四、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1、以公司或者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及有效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2、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3、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方面的审查。

五、公司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1、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有效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交法务部参与会审。

2、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诉讼文书之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六、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1、公司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同时,法务主管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2、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②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③其他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3、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4、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七、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1、本节所指诉讼案件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非诉讼案件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2、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 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3、案件起因人或案件涉及部门负责人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在公司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5、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6、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7.7 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人员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法务人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八、公司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1、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6节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2、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3、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九、奖惩措施 1、公司应当对工作成绩突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或)表彰。

2、违反本管理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主管人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门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

第2篇:法务部规章制度法务部部门职责 依据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在值班律师主持下全面负责公司法律方面的事务,处理公司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公司法律权利和利益。

1、完善、健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集团下属公司的法务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2、起草、审查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或解除手续。

3、起草、修改或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4、制作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
起草、制订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 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
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7、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

8、及时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9、完成其他法律事务。

法务人员岗位职责 值班律师岗位职责 值班律师由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指派,除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外,主要职责是主持法务部日常工作,处理公司法律方面事务 。

1、指导公司法务员的法务工作。

2、完善、健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体系;
指导、协调集团下属公司的法律事务处理;

3、代理公司诉讼、非诉讼、仲裁等各类法律事务;

4、草拟、审查格式合同和日常常用合同;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

6、配合其它部门参与招标事务;

7、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和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等事务;

8、其他法律事务。

法务员岗位职责 法务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务值班律师处理公司的各项日常法律事务,做好法律资料收集、文件起草等工作,为解决公司的法律事务提供有力的支持。

1、拟定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一般法律文书;

2、草拟、审查公司合同,向相关部门、人员收集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向值班律师提出意见;

3、负责法律咨询的接待和常规法律问题的解答;

4、协助值班律师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和诉讼工作,并负责法律事务处理的调查、取证工作;

5、协助值班律师处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收集和汇总相应的文件资料;

6、负责各类合同、法律文书、资料的登记、统计、归档等工作;

7、其他法律事务和工作。

法务部的组织管理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人员分工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由值班律师主持日常工作,法务员三至五人组成。

公司的法律事务主要可以区分为对内法律事务和对外法律事务,对内法律事务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如:合同起草审查、公司招标事务、劳动争议、合同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等;
对外法律事务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对外部相关单位的法律事务,如:对集团下属公司法律事务的指导、仲裁诉讼、知识产权保护等等。

按照人员情况,将法务员的工作内容以对内法律事务为主和对外法律事务为主进行分工,值班律师总揽全部工作,并给予公司法务员具体工作指导,对法律事务负全责。

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要与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密切配合,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与公司的法务主管领导协调配合工作。

二、对招聘法务员的要求 目前至少招聘两名法务员,要求具备法律本科学历,具备法务工作经历的优先录用,并要考虑将来可以随集团公司迁往青岛。法务部运转正常后,再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合适的人选。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1、法务部组建后,立即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管理制度、细化的工作制度及流程等。

2、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告知公司法务部,由法务员分类登记,报送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指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法务部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至五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

5、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部审核,值班律师审核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三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公司法务部。

6、公司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二日告知法务部,法务部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7、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的,必须报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审核。

四、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1、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2、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3、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 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5、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6、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7、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 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3篇:法务部门规章制度法务部门规章制度 此位置放公司logo图标 xxxxxxxxx公司 法务人员(部)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xxxxxx法务人员(部) 于年制订 目 录 1.法务人员(部)职责 ……2 4.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3 5.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4 8.企业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4 9.奖惩措施……… 5 为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1.法务人员(部)职责:
1.1 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法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1.2 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1.3 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1.4 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
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1.5 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1.6 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
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1.7 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1.8 及时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企业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9 其他法律事务。

2.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2.1 企业法务人员(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2.2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 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2.3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2.4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2.5 企业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员(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企业法务人员(部)。

2.6 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2.7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2.8 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企业首席法律顾问审核。

3.企业合同(协议)管理 3.1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3.2 法务人员(部)负责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3.3 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3.4 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 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3.5 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3.6 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人员(部)备案。

3.7 需要企业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4.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4.1 以企业或者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主管人员(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4.2 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5.1 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员(部)。

5.2 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6.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6.1 企业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人员(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同时,法务主管人员(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6.2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6.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国建(香港)集团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合同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健(香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实施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公司应当设置公司法务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 集团公司应当为各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务部依法开展工作;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当将公司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公司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公司法律、财务、审计、产品质量、品牌、营销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 公司法务部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各子公司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 法务部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 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
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专业角度的决策支持。

第十条 就有关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培训,尤其是涉外法律的培训;
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对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执行公司管理层作出的对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就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包括涉外贸易、投资项目)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确立统一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同;
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子公司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 司的合法利益;
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 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公司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合作单位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
协助公司证券、融资部门及律师办理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事务及上市后的公司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第十三条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每月应向总裁递交一份法务工作月结(月结应包括该月合同审查、工商事宜、纠纷处理、内部培训、外联事项及下月提议等内容);
每半年应当向总裁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一份(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该报告应由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签署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制定常年律师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及考核;
经总裁同意下,对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第三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 以公司或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 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十七条 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__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定的生产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第二十条 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法务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第五章 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确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
法务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 (二)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 第二十四条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 第六章 诉讼与仲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收到以本公司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或仲裁文书,应当在收到当日送法务部。

第二十六条 法务部收到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研究对策。

第二十七条 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务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对超过法定期限收到的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务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__条 需要以公司名义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前向法务部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附送有关资料;
法务部收到前款书面说明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诉讼或仲裁有利于公司的,应当依法处理;
对不利于公司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或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__条 以本公司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结案后,法务部应当作成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三十条 涉及各子公司的纠纷案件应当由该子公司所聘请法律顾问 广西中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务部规章制度 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营,防范公司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一、法务人员职责 1、完善、健全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的法权益不受损害。

2、起草、审核公司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本制作、合同登记,保障和促进公司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4、参与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劳资关系,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
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7、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8、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9、其他法律事务。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1、公司法务人员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如:合同签订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

2、涉及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经业务部门告知参与处理的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出具书面法律意 见书。

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5、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包括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之前,应先由法务人员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将主要谈判内容提前告知承办法务人员。

6、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告知法务部,法务部指派相关专业的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7、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法律顾问单位审核。

三、公司合同管理 1、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公司后勤服务类合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签订、管理,必要时法务部参与审核。

2、法务人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3、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经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送交法务人员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包括电子文档),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4、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5、送交法务人员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6、以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部备案。

7、需要公司法务部派人员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 作日前以工作联系单通知法务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四、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1、以公司或者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及有效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2、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3、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方面的审查。

五、公司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1、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有效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交法务部参与会审。

2、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诉讼文书之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六、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1、公司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同时,法务主管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2、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②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③其他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3、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4、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七、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1、本节所指诉讼案件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非诉讼案件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2、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 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3、案件起因人或案件涉及部门负责人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在公司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5、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6、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7.7 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人员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法务人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八、公司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1、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6节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2、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3、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九、奖惩措施 1、公司应当对工作成绩突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或)表彰。

2、违反本管理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主管人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门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

第4篇:法务部规章制度法务部规章制度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一、为规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管理,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落实加强公 司对合同等法律事务的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设立法务部,法务部归属公司部直接管理,由公司 领导分管其日常工作。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如下;

(一)、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人,其中法务经理 人,法律副经理 人,法务专员 人。

(二)、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
法务副经理和法务专员在法务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三、法务部的事务范围如下:
1、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代表和辅助公司参与重大项目和重大业务活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的洽谈和谈判等商务活动;

3、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法律形象,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

4、起草、审核公司经营所需合同、协议、函件(具体报审流程详见附件二《公司合同报审流程指引》);

5、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6、处理其他事务(如工商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

7、协助外聘律师办理公司诉讼案件、专项非诉讼案件。

8、卷宗归档、保管。

四、法务部的具体职责如下(更进一步具体职责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
(一)、决策法律支持。

1、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规范化。

2、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角度的决策支持。

(二)、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培训,不定期协商外聘律师为公司员工做法律专题讲座。

2、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完善建立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4、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5、执行公司管理层对员工作出的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

(三)、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各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四)、公司部门间业务协作。

1法务部负责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公司部门办理企业开张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商标、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

5、协助公司证券、融资部门及律师办理企业的相关法律事务及督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五)、公司法务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书面《公司法律事务报告一份》;

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该报告应由公司法务部经理签署意见或建议。

(七)、与外聘律师事务所事务联络 1、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推荐及业务审核。

2、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对接、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诉讼事项,委托外聘律师办理公司涉诉事务(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三《公司诉讼案件处理程序指引》)。

3、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对接、处理公司专项非诉讼事务,委托外聘律师办理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附件:
附件一《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 附件二《公司合同报审流程指引》 附件三《公司诉讼案件处理程序指引》 法务部二o 年 月 日 法务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的人才绩效管理机制,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公司法务部全体员工。

三、法务部的具体工作职责 1、配合各部门的工作,为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供法律意见;

2、负责本公司各类合同、协议的拟制和修改;

3、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4、对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5、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规避法律风险;

6、制定、修改、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7、监督、检察本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8、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事务。

四、薪酬构成 薪资结构:行政工资+职能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补贴。

4.1、行政工资:以员工入职的日期为起始点,每月依据职级核算应发的底薪。每月考勤及核算周期为自然月,每月工资及奖金、补助、升降考核、结算、费用等的核算均以此周期为准,考勤月均按照21.75天进行核算。

4.1.1、考勤形式: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9:00—下午5:00 (1)、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人员上、下班必须在指纹考勤机内登记打卡,该时间为员工考勤时间。原则上一日两次打卡,早上9点前打一次,下午5点后再打一次均为有效卡。

(2)工作性质需频繁外出的,无法依据(1)条进行考勤登记的,经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考勤由部门对应组别负责人进行确认,提前一天以上以周为单位进行统计并在今目标报备人力资源部。

(3)严禁重复考勤或忘打考勤,凡是未登记考勤的,一律按照公司的规定处理。

(4)其他考勤及休假管理一律按照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处理。

4.2、职能工资 4.2.1.完成月初的工作计划,并在一个月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且无任何处罚的,给予元的奖励;

4.2.2.在日常的法务工作中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的,给予 xx元的奖励;

4.2.3.在与其他部门对接工作中态度诚恳,做事仔细,无任何差错的,给予 元的奖励。

4.3绩效工资 4.3.1绩效管理周期:月度(自然月)绩效考核,以员工为单位,月度实现绩效奖励;
绩效奖金于考核月工资发放之日一并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4.3.2绩效管理方法:采用岗位对应的绩效考核法进行考核;
具体指标的定义、计算方式、考核办法、单项权重详见《员工绩效考核表》之规定;

4.3.3岗位级别对应标准绩效奖金(元/月):专员级为每人元/月,主管级为每人 元/月。

4.3.4考核流程:员工自评→直接上级评定→部门负责人复评→公司总经理终核→人力行政部汇总。

考核得分与考核系数对应如下:
4.3.6绩效结果与职务升(降)的对应关系 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内,作为确定其职务晋升、岗位调配的参考依据;

(1) 连续6个月考核分在90以上的员工,作为晋级、升职、加薪的依据;

(2) 连续3个月考核低于70分以下的员工,给予调岗、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处理;

(3) 特别处理:由于特殊原因,属于以上第(2)中情况者,经总经理批准,可给予1-3个月的留岗查看期。

4.3.7.员工绩效考核 一、考核方法 对法务专员从日常合同管理及正式文书的起草与审核、项目管理、上级交办任务、月计划任务等几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如下(满分100分):
1.起草、审核合同管理及正式文书(35分):
(1)延迟时间(3分):原则上不允许迟延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容忍延迟3个小时。超过3个小时,按0.5分/小时进行扣分;
准时或提前完成的,满分;
出色完成的;
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2)延迟次数(3分):原则上不允许迟延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容忍延迟3次。超过3次,按1分/次进行扣分;
准时或提前完成的,满分;
出色完成的;
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3)虚假事实记载(7分):原则上不允许虚假、未经证明事实的记载。出现未经证明事实的情况,按3分/次进行扣分;
出现虚构事实的情况,按5分/次进行扣分;
无错误完成,满分;
出色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4)误导性陈述(7分):原则上不允许有主体错误、表达重大错误或让人产生歧义的陈述。出现主体错误的情况,按3分/次进行扣分;
出现表达重大错误的情况,按5分/次进行扣分;
出现让人产生歧义情况,按2分/次进行扣分;
无错误完成的,满分;
出色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5)重大遗漏(7分):原则上不允许有主要条款及法律、辅助条款遗漏。出现主要条款及法律遗漏的情况,按5分/次进行扣分;
出现辅助条款遗漏的情况,按2分/次进行扣分;
无错误完成的,满分;
出色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6)常规错误(4分):允许有3次的常规错误。3次以上,错别字按2分/次进行扣分,标点符号按1分/次进行扣分;
无错误完成的,满分;
出色完成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7)合同备案不及时(4分):原则上要求新合同备案、合同执行进度跟进、合同结案跟进及时,特殊情况可容忍迟延2次。超过2次的,新合同备案迟延按1分/次进行扣分;
合同执行进度跟进迟延按1分/次进行扣分;
合同结案跟进迟延按2分/次进行扣分;
及时备案的,满分,完成出色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或奖励。

2.项目管理(25分):
(1)接案(5分):原则上要求接案要及时,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特殊情况可容忍迟延1小时、1次。超过标准的,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 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法务运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
(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

(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

(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 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
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

第九条 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
(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

(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

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第三章 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法务人员。如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法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日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法务人员,法务人员可决定是否亲自参与谈判。

第十二条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法律意见,供经办部门参考实施。

第十四条 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和管理由业务部门负责,法务人员不参与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如 需集团法务人员给予协助的,由公司法务人员上报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并经审批后,以工作联络单的方式发送集团法务人员请求协助。如集团法务人员需要公司提供协助的,应向公司负责人以工作联络单的方式发送请求协助。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__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1)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或(2)其签订和履行将对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或(3)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较大的合同。

第__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承办人不得签订合同,否则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由法务人员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五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二十七条 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__条 使用合同标准文本或示本的,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本的要求填写;
示本未涉及到的问题,应当补充进去。

第二__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三十条 重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三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对其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提请业务部门审核;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包括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通过业务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和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财务管理部门审核;
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通过业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再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和财务管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法务人员审核;
法务人员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合同审核。

第三十七条 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__条 通过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和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表报送公司授权的人以及印章保管部门审签及盖章。

第三__条 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合同草案,公司授权的人、印章保管部门可拒绝签署或盖章。

第四十条 合同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审核部门都需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传递、跟踪、落实、归档等。

第四十一条 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的经济性;

a市场供应/需求情况经调研属实;

b市场供应/需求价格预测可靠、合理;

c应予考虑的其它经济因素。

2)合同的技术性:
a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b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c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d验收标准;

e技术标准。

3)合同的可行性:
a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b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c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a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b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c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d对公司的重要业务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

2)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a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b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c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a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b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c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d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4)公司内外部财经法规的合规性。

5)财务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法务人员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法性:
a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无明显属于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 第5篇:法务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版实用文案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 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法务运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
(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

(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

(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 文案__ 实用文案 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
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

第九条 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
(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

(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

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第三章 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法务人员。如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法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日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法务人员,法务人员可决定是否亲自参与谈判。

第十二条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法律意见,供经办部门参考实施。

第十四条 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和管理由业务部门负责,法务人员不参与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如文案__ 实用文案 需集团法务人员给予协助的,由公司法务人员上报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并经审批后,以工作联络单的方式发送集团法务人员请求协助。如集团法务人员需要公司提供协助的,应向公司负责人以工作联络单的方式发送请求协助。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__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1)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或(2)其签订和履行将对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或(3)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较大的合同。

第__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承办人不得签订合同,否则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授权的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由法务人员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五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二十七条 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__条 使用合同标准文本或示本的,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本的要求填写;
示本未涉及到的问题,应当补充进去。

第二__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文案__ 实用文案 第三十条 重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三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对其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提请业务部门审核;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包括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通过业务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和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财务管理部门审核;
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通过业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再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和财务管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法务人员审核;
法务人员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合同审核。

第三十七条 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__条 通过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和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表报送公司授权的人以及印章保管部门审签及盖章。

第三__条 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合同草案,公司授权的人、印章保管部门可拒绝签署或盖章。

第四十条 合同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审核部门都需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传递、跟踪、落实、归档等。

第四十一条 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的经济性;

A市场供应/需求情况经调研属实;

B市场供应/需求价格预测可靠、合理;

C应予考虑的其它经济因素。

2)合同的技术性:
文案__ 实用文案 A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B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C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D验收标准;

E技术标准。

3)合同的可行性:
A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B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C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A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B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C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D对公司的重要业务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

2)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A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B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C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A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B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C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D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4)公司内外部财经法规的合规性。

5)财务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法务人员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法性:
A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无明显属于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文案__ 实用文案 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

C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D签约程序合法:订约等有关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2)严密性:
A条款完整、齐备;

B文字清楚准确,不致产生歧义;

C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D相应手续完备;

E相关附件完备;

F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法务人员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合同审核要点:
A主体是否适格 B合同期限 C金额及支付方式 D双方权利义务 E违约责任 F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G 争议解决方式 H 签约日期及法务人员认为重要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在2~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完成合同审批流程。

一般合同各审核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合同并返还承办人;
重大合同各审核部门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合同并返还承办人。

各审核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向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涉外、重大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2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退还承办人。

第四十六条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提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各审核部门须及时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第四十七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文案__ 实用文案 同;
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四__条 集团/公司授权的人以及印章保管部门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及盖章。决定签约及/或盖章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盖章;
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将整个事件报告给董事长,提请处理。

第四__条 合同必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或报工商管理部门鉴证、公证处公证的,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十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及向法务人员通报。

第五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承办人。

承办人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时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十三条 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事先经法务人员审核方可发出,并报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法务人员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于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通知对方。

第五十五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法务人员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收集有关证据。

第五十六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必要的交接。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文案__ 实用文案 第五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五__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五__条 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

第六十条 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法务人员处理。

第六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三)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

(四)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并不受影响;
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五)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达成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应采取继续履行、补救或中止履行等措施。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或已经进入到仲裁/诉讼阶段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 处理合同纠纷、仲裁、诉讼的原则:
(一)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及时处理的原则;

(三)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纠纷/仲裁/诉讼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法务人员递文案__ 实用文案 交合同纠纷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

(一)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工作联络单、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资金管理账目;

(四)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五)证人证言;

(六)其他证据材料。

第六十七条 法务人员根据情况,在3-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最终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六__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

第六__条 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经董事长同意,属于集团/公司作为申请人或原告的,可由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律师事务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属于集团/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可由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参与仲裁或诉讼。如决定由外聘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纠纷的,集团/公司法务人员无需再参与,应由业务部门自行与外聘律师联系、沟通、转递材料等。

第七十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由法务人员负责的纠纷由法务人员向集团/公司负责人报告、由外聘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的纠纷由外聘律师向向集团/公司负责人报告;
重大合同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向集团/公司负责人报告进展情况。

第七十一条 处理合同纠纷、仲裁、诉讼,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一)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二)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做好每起合同纠纷、仲裁、诉讼案件的实况记录,存档备查;

(四)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仲裁、诉讼,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令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法务人员、业务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文案__ 实用文案 第七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

第七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的,经董事长同意后,可由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代表集团/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章 合同归档制度 第七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按规定对其经办的合同进行收集、整理、建档。

第七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都须附于合同档案内。

第七十七条 合同档案须按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的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密级标注于合同正本的封面。

第七__条 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文件形成后3日内,根据合同的性质将合同档案移交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集中保管,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__条 重大合同应将副本提交法务人员备案。

第八十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合同的外借。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文案__ 第6篇: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141103公司 法务部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焦亚龙 于拟定 目录 一、总则 二、法务部职责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四、公司合同(协议)管理 五、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六、公司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七、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 八、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九、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十、奖惩措施 十 一、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公司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法制建设,内最大程度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利益,特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百川财商实业有限公司全体人员。

第三条、法务部各成员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成员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展开工作。

第二章、法务人员(部)职责 第五条、完善、健全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第六条、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第七条、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第八条、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
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第九条、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条、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
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第十二条、及时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合同审核流程,完善合同订立、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包括对合同主体资格、条款、担保、履行以及合同救济等过程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性措施。

第十四条、将公司所有的合同分类保管、并留存草稿和电子稿,若其他部门借阅合同,则根据合同保密等级和借阅人工作内容选择是否借阅。借阅的话,需要填写“合同借阅审批单”,经法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借阅。

第十五条、定期对合同档案进行审查、汇报,完善弥补合同缺陷和漏洞。

第十六条、对公司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公司架构的设置,股东大会的人员安排,员工的工作福利等等。

第十七条、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公司法务管理 第__条、公司法务人员(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第__条、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员(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公司法务人员(部)。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第二十五条、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审核。

第四章、公司合同(协议)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公司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第二十七条、法务人员(部)负责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二__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第二__条、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第三十条、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第三十一条、以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人员(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需要公司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第五章、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以公司或者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主管人员(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三十四条、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章、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第三十六条、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员(部)。

第三十七条、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第八章、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节所指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非诉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案件起因人或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主管人员(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公司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因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主管人员(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__条、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四__条、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第五十条、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人员(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法务人员(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五十二条、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事宜。

第九章、公司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七章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第五十四条、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第五十五条、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__条、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门制定,最终解释权归法务部门。

第7篇:集团公司管理系统法律事务管理系统规章制度大型企业法务规章制度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__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部 -1-25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实用标准文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三章 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 ·······第四章 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 ·······第五章 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第六章 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 ·········第七章 违规界定及处罚 ··············第八章 附则 ···················文案__ 3 5 6 7 8 8 9 9 ····实用标准文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合作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是指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2.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谈判的法务工作;

3.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5.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6.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7.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文案__ 实用标准文档 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8.审核公司规章制度;

9.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10.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11.其他集团公司法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为重大法律事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为一般法律事务。

第三条 集团法务部的职责划分 1.重大及一般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及集团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
未设立专职法律事务人员的,由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

2.诉讼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务部部长在法律纠纷发生后,指定法律事务人员或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

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及时向法务部部长汇报案情,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遇到紧急情况,案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授权人请示处理意见,做到对公司利益的充分保护。

代理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良好的公司形象,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任何行为。

案件知情人在终审判决做出前,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3.子公司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务部有权对子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团法务部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过程中,对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享有调查权和知情权,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文案__ 实用标准文档 1.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等相关材料;

2.按要求公司各运营部门需要收集和提供的涉及采购、生产、销售、人事、技术以及财务等相关材料;

3.其他业务部门与法律事务处理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 起因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划分 起因部门是指产生法律事务的业务部门。法律事务处理工作,起因部门负责初始工作开展与逐级汇报。起因部门是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部门,起因部门负责人是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起因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有义务根据法律事务人员的要求如实收集、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原始材料和相关依据,按照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的要求调取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原始证据和材料,及时向法律事务承办人员通报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起因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集团法务部。如需要集团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起因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部将根据起因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合理的期间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集团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集团法务部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律事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起因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集团法务部,由集团法务部决定是否指派法律事务人员参与。

第九条 集团公司从事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应由集团法务部指派法律事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文案__ 实用标准文档 律意见。

第十条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集团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集团法务部部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律事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并将方案交由其他法律事务人员核查后实施。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律事务人员应及时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 如需通过诉讼解决的法律事务,参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子公司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可以参照本程序文件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由于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侵害或正在侵害公司的债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业务部门协商未果的,应当在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移交行集团政部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十六条 起因部门应当向集团法务部书面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资料,集团法务部据此进行案情分析后,进一步调查取证以收集有利证据,同时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确立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并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七条 集团法务部部长指定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应当制作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同时准备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向公司申请案件受理费。

第__条 法律事务人员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办理立案手续。

第__条 案件代理人在开庭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研究策划,开列证据清单,制作明确的代理意见,起草法庭辩论代理词,拟定和解方案并事先得到公司批准。

文案__ 实用标准文档 第二十条 围绕诉讼请求举证,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在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依据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展开辩论。

第二十一条 庭审结束后提交代理词。

第二十二条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应当及时签收,并根据判决结果出具是否上诉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收到判决后,及时与被告沟通,督促被告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十四条 判决生效后,被告不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时,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能超过二年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起因人应当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通过案件代理人向执行法官通报。

第二十六条 案件判决后,案件代理人应当撰写结案报告,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全面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材料加以运用。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执结后,案件代理人根据案件处理情况,明确案件起因部门责任,提出奖惩意见。

第四章 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 第二__条 法院、仲裁机构向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法务部相关人员应当代表公司代为签署、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__条 案件起因部门在接到法务部转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日内向法务部书面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资料,法务部据此进行案情分析并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减轻、免除公司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法务部部长指定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接受案件后,首先应当联系阅卷,提出应诉思路并收集抗辩证据,同时制作答辩状,准备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文案__ 实用标准文档 第三十一条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及时签收,并根据判决结果出具是否上诉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判决生效后,及时与原告沟通,同时督促业务部门或向公司申请款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第三十三条 判决生效后,由于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经办人应当代表公司协调执行法院,积极与申请人沟通。

第三十四条 案件经办人应当根据法院传唤,随时到法院接受执行询问,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均应按时到庭。

第五章 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 第三十五条 案件一审判决后,案件代理人应当就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做出评析,向集团法务部部长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与理由,并报公司总经理批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集团法务部部长根据案件情况指定法律事务主管或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上诉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上诉案件的立案、开庭、判决等参照起诉案件管理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__条 案件二审判决后的申诉程序,参照诉讼案件上诉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 第三__条 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专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四十条 诉讼案件卷宗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民文案__ 实用标准文档 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以及上诉张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上应当注明签收时间。

第四十一条 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可追溯性原则做好法律文书的签收登记和和案件的诉讼进展登记,做到一案一卷、一事一记,接收法律文书要同时做好专案登记和流水登记,包括来文单位、文件名称、文件编号、签收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应当按公司要求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团子公司诉讼类法律事务可以参照本程序文件规定处理。

第七章 违规界定及处罚 第四十四条 凡是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100元一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处以事故损失金额累计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处于待岗以至辞退处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累计罚款如下所示:
损失额≤__元,按100%比例罚款;

__元<损失额≤50000元,超过__元部分按10%-50%比例罚款;

损失额>50000元,超过50000元部分按1%-10%比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规者的处理由直接上级提报,间接上级终裁,如果直接上级未及时发现或者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对与该直接上级处于违规者的同倍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法务部。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执行,修改也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四__条 本制度由战略运营部备案、发布。

文案__ 实用标准文档 第四__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为半年。

文案__ 法律规章制度 业务规章制度 财务规章制度 制度规章制度 公司财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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