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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费收缴标准范文

2020-08-20 11:20:58

  

  篇一:《党费收缴标准》

  党费收缴标准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党费按照以下标准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单纯依靠耕地收入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6、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7、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8、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条、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10、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条、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1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篇二:《关于党费收缴标准的几点思考》

  关于党费收缴标准的几点思考 现行党费收缴标准是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008]3号)的标准来执行的,其中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分别划分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新规定的出台对党费收缴工作是有促进意义的。一是提升了党员积极主动交纳党费的意识,不能按时、按规定交纳,有所缓解。二是促进了党员对党费收缴意义的足够认识,新一轮的规章制度学习使大家明白党费是如何征收和如何使用的,特别是常常有垫费情况的农村支部,深刻认识到了收缴党费的目的和意义。三是党费收缴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使得党员有依照制度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的明确规范。

  然而在新一轮工资调整后,却使党费收缴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陷入困难,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大部分公务员工资出现超出3000元的现象,也意味着要按照1%的标准来收缴党费。党费在以前的基础上翻了一倍,使很多人难以接受,出现拒交的现象。二是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的确有了很大的提高,伴随而来的也有物价、房价等的上涨。薪资的上涨本就刚足以弥补物价的上涨,经济能力并没有得到非常大的提升,党费要翻倍超出了人们觉得党费在支出预期

  中的比重,出现了对收缴工作很不支持的现象。三是对于收入刚超出3000点的工薪层来说所要缴纳的党费翻了一倍,而对于薪资增长较高的人员来说却并没有很大的变化,这给3000点的缴纳人员来说带来一定的心里不平衡障碍,认为梯度不合理,应该参照税收起征点工作调整党费收缴梯度。

  针对目前党费收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和措施,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一是细化收缴档次。可在3000的档次上再做区分,超出3000的那一部分按1%来收缴,而3000以下的部分还是按照原来的0.5%收缴,这样会使党员同志觉得更符合收入增长所带来的实际支出增加的范围。二是提高整体收缴档次。提高5%收缴比例的档次,结合税收起征点的提高可适度提高党费最低标准的起点,把按5%收缴的比例由3000调整到3500。三是调整收缴比例。把按5%的收缴比例扩展到5000的范围,继而都往后推一个比例5000-10000元(含)的按1%,10000元-15000元的按5%,15000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篇三:《关于调整2012年度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2年度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我校2010年党费收缴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其他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2009年12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农村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

  五、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七、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九、各总支、支部上交党费时请打印《党费收缴明细表》一式两份(格式从下方附件下载),一份留存党费收缴处,一份经党费收缴人签章后报组织部备案。

  十、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标准由党委组织部核算后,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请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不得拖延,不得擅自留存和使用党费。

  篇四:《党费收缴标准等意见》

  邵组发[2008]4号

  中共邵阳县委组织部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8年4月4日)

  近期,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工作

  全县各党委、党组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贯彻到每一个党支部、每一名党员,特别要注意向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传达文件精神,使他们了解 - 1 -

  文件的新规定、新要求。要利用一定时间组织党员进行集中学习,把传达贯彻文件精神作为党员党性观念教育的具体实践,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起来,与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起来,与党员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要以向流动党员赠阅《流动党员小读本》、发放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为契机,及时向流动党员传达、宣讲文件精神。中央组织部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文件精神后,各级党组织要及时跟进,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扎实做好执行党费收缴新规定的准备工作

  根据文件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基层党组织要摸清所属党员底数,核实党员的收入情况,按照文件规定确定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应交党费金额,建立党员交纳党费登记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纳党费的工资收入基数,除财政、单位统发的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津贴补贴,其中补贴参照上年度县政府核定并实放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以 - 2 -

  实发的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农民党员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月交纳党费0.5-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领取农保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企业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可适当低于国家工作人员标准,每月交纳3-10元。在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交纳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困难党员申请少交免交党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所在党委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农村党费收缴标准}.

  各乡镇场党委和县直机关各单位党组织要提前做好《党费证》、党费收款收据、党费收缴登记簿等党费凭证、票据的领取工作。要按照专人专管,会计、出纳分设的要求,认真选配好党费管理人员。党费管理人员如有变动,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对新接手的党费管理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

  各级党组织要对近年党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全体党员报告。看是否将党费及时存入规定的银行或上解到县委组织部,做到不留存现金和不存入规定 - 3 -

  之外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以党委或党总支(支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做到不委托办公(行政)财务账户管理党费;是否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做到不由一人兼任;是否有专用党费解款单和收据,是否有专人专柜保管,等等。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对照文件规定立即予以整改。

  三、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党费的管理

  各单位党组织每个季度要向县委上解一次党费。每年1月10日前完成本地本部门上年度党费统计年报工作,并将党费统计年报表连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各单位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今年县委组织部将组织一次专题检查,重点是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文件的情况、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的情况、执行党费管理新规定和建立有关制度的情况、党费使用情况。专题检查主要采取听、查、算的方法进行。“听”就是听 - 4 -

  取汇报。主要听取被检查单位执行文件和近几年党费管理工作情况的全面汇报。“查”就是实地查验。主要查验集体研究审批党费的会议记录;党费管理账目、票据、银行党费账目;有关原始资料、党费管理有关制度及落实情况;对其下属党组织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抽查。“算”就是审核计算。主要是对照近几年党费统计年报表,对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清查、核算。运用《湖南省党费管理系统2006》软件接收下级单位上报数据的单位,要对下级单位上报的党费收支明细账目进行认真检查和核算。专题检查主要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党组织要在6月底以前完成对本级执行文件情况和党费管理工作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各单位党委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对下属党组织进行检查或抽查。7月至11月,县委组织部将对全县各党委及县直单位党支部进行检查,并对基层单位进行随机抽查。

  根据文件要求,县管党费每年要接受市委组织部的全面检查。近期,县委组织部将对近年全县党费收缴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县委报告。今后每年做到向县委全会报告一次。

  - 5 -

  篇五:《关于开展2015年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测算工作的通知(县下发紧急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测算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场)党委,县直属机关工委,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县非公企业党工委,县直各单位党委

  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是每个党员的基本义务,也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当前,随着党员工资和津贴收入的增长变化,一些党组织没有及时调整党费标准,个别上级主管部门疏于监管,致使党费收缴工作还存在核算不清,收缴不及时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根据市委组织部通知,现将开展2015年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测算工作通知如下

  1、坚持党费收缴标准

  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文件规定的比例收缴党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个人的党费交纳标准。

  (1)对机关事业单位党支部,要根据党员2015年1月的工资总额减去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医保后的余额确定党费缴纳基数。没有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把党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实际领取的奖金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每半年核算一次,月平均数为交纳党费基数。

  2.企业中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农村党费收缴标准}.

  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3.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中央组织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在乡镇机关工作或者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其他领域党员,即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由党员自觉、主动地如实申报,党支部负责核实。

  6.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做好党费基数年度核定工作

  从今年起,各地各单位要每年根据党员工资收入变化情况,认真核算每名党员的党费交纳基数,如实填写《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测算表》和《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收缴测算明细表》,做好年度党费测算工作。由于时间紧迫,请各党委认真组织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在3月9日前将《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测算表》盖章后和《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收缴测算明细表》一并报县委组织部,电子版请同时发县委组织部邮箱,以后每年于2月底上报。联系人黄绍望,联系电话6668263。

  3、严肃党费收缴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重视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党员及时足额缴纳党费的自觉性。对违反党费收缴规定的个人和组织,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1、《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测算表》; 2、《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收缴测算明细表》

  中共乐安县委组织部

  2015年3月4日

  附件1

  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收缴测算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2015年3月 日{农村党费收缴标准}.

  填表说明此表由各乡(镇、场)党委、县直属工委、工业园区、非公企业党工委,县委各单位党委填写,请在3月9日前盖章后交县委组织部。

  附件2

  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收缴测算明细表

  比例缴纳党费。机关事业单位党员,以党员2015年1月的工资总额减去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医保后的余额确定党费缴纳基数。没有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把党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实际领取的奖金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每月以个人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由党员自觉主动地如实申报,党支部负责核实。

  篇六:《党费收缴制度》

  党费收缴制度

  一、 党员必须亲自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的,可委

  托其他委员转交。

  二、 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党费,党员如

  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视为是自行脱党,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支部讨论并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将其除名。

  三、 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党费,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

  党费具体标准的规定,不可少交。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四、 党费必须由支部专人负责,一般由支部组织委员管理,

  若需换届,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五、 支部应按月将本支部收入、上缴党费的金额详细计入

  《党费收缴登记簿》。

  六、 收缴党费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不得个

  人长期保管现金。

  七、 党费的收缴情况,支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八、 前一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结束后,支部可通过张贴公示

  榜、在党员大会上通报等方式,向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情况。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 请假报告制度。党员到外省、市、县(区)工作,探亲

  访友,居住地临时变化的,事先应向党支部报告。外出三至六个月的应转出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Tags: 党费   收缴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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