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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制度制度汇编

2020-06-02 21:21:45

 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制度制度汇编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指导方向。为坚决抓好贯彻执行,推动主体责任落细落实、落地生根,根据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15]XX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豫办发[2016]XX 号),以及中央、省委、市委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目 录

 一、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制度

 二、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三、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制度

 四、意识形态报告制度

 五、意识形态督查制度

 六、阵地建设管理制度

 七、意识形态责任追查制度 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制度 严格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到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党(工)委书记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识形态重点工作和责任制,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过问、亲自处理,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亲自抓。

  3.区委宣传部扎实抓好干部理论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6 次,其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4.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各股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5.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6.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报告 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党组织批准,报区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

  7.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8.积极同社科理论界、经济界、科学界知识分子交流,做好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建立联系制度、参加学术活动、邀请座谈等形式,不断拓展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的渠道。

 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根据《XX 区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十项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区各级党(工)委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

  2.党(工)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工)委书记抓好协调指导落实工作,做到知责履责尽责。

  3.党(工)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4.全区各级党(工)委认真贯彻落实《XX 区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十项规定》,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5.全区各级党(工)委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十要十不准”有关要求, 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制度

 1.对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分析研判,由区委宣传部门、区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实施。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情况。

  2.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每季度对思想理论、新闻舆论、文化艺术、社会舆情、思想道德、网上舆情等进行分析研判。

  3.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需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对特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随时进行分析研判。

  4.健全完善组织协调、社会调查、科学分析、工作保障等机制,推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意识形态报告制度

 1.全区各级党(工)委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向区委专题汇报,区委每半年向市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2.区委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区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3.全区各级党(工)委应及时向区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意识形态督查制度

 1.每年由区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纪委联合开展一次专题督查。

  2.督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区委分管领导、区委宣传部负责同志分别对意识形态工作督查结果存在突出问题的部门和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约谈。

  4.将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全区党建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考核评价工作由绩效考核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共同实施。

 阵地建设管理制度

 1.全区各级党(工)委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2.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敢抓敢管。

  3.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4.区委宣传部负责东昌广播电视等媒体阵地,其他各党(工)委要对辖区或本系统内各类社科机构、思想文化社团加强管理引导,对其由于工作原因自办的微信订阅号、公共服务号、网站、报纸、刊物等各类媒体,要向区委宣传部报备,自觉接受区委全媒体的统一管理调度。

  5.将意识形态工作贯穿于区内小学及区委党校的师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过程;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境内活动的有效管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严密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意识形态责任追查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区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工)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 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10.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1.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2.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3.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根据外国语学院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的纪律监督检查范围,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思想理论建设,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党务和宣传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推动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和教研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切实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细落实、落地生根,形成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二、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 要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到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1、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责任领导:闫合占;责任单位:各科室)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壮大积极健康主流思想文化。(责任领导:闫合占;责任单位:各科室及教研室) (1)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加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宣传教育,组织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

 (2)扎实抓好干部理论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其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3、落实整体推进意识形态工作格局。(责任领导:闫合占;责任单位:各科室及教研室) (1)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2)统筹协调学院在行政管理、教师队伍管理、学生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4、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教学:海霞。学术讲座:赵万哲。学生工作、新媒体管理:闫合占;责任单位:各科室) (1)切实做好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师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教职工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明确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

 (2)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必须按照学校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

 (3)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4)学院下辖的网络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学术团体、学生社团及文化交流等,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杜绝不经报批擅自组织相关活动的行为。

 5、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责任领导:赵万哲;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 积极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建立联系制度、参加学术活动、邀请座谈等形式,不断拓展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的渠道。加强对归国留学教师的教育引导,鼓励和支持他们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发展。

 三、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推动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1、党总支(支部)要定期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对学院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要动向和问题,应主动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内容通报。(责任领导:闫合占;责任单位:各科室及教研室) 2、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责任领导:闫合占;责任单位:各支部) 3、意识形态工作要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报告和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责任制情况的重要内容。(责任领导:闫合占;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 4、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干部目标管理和干部任前考察、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责任领导:闫合占;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 四、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校纪委追究责任(一般教师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责任领导:闫合占;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10)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1)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2)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3)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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