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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策

2019-12-01 07:39:55

摘要:本从电子商务及其功能特性着手,再引入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分析,就我国实行电子商务的信息工具体系(即硬环境),法律社会环境(即软环境),阐明了只有在软、硬两个环境两手抓的前提下,政府、各专业主管部门、企业相互协作,各尽所能,就能够不断改革、创新,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道路。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电子交易协议;客户认证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信息经济的脚步,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一个新概念。作为全球经济的一分子的中国参与全球的电子商务也已是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电子商务其实是一种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它通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信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代替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从而实现商品和服务交易以及交易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无纸化,并达到高效率、低成本、数字化、网络化、全球化等目的。下面从我国的网络基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软硬环境来分析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应策略。

一、中国的电子商务状况

电子商务在我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要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就必须认清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处的环境条件。要实现普通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必须有先进、可靠的信息交换网络平台作为支撑。概括起来,电子商务所需要的网络平台主要有:因特网、内联网、外联网以及其他一些通信网如固定或移动电话网、分组交换网、数字数据网、帧中继等数据通信网。

尽管这些年,我国在通信网规模和技术层次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也非常迅速,但是由于受上网用户增长迅猛、网络自身服务能力及可靠性有限、网络营运成本及资费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造成了上网速度慢、收费高,网上中文信息量有限等问题。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角--企业的信息化状况也是绝对不容忽视的,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看来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其现状如下:

1.企业对信息化的认识普遍提高。许多大中型企业都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今后几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网络化发展也为小企业利用信息迅速崛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其信息化建设的热情非常高。

2.重大信息工程建设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各种规模的企业绝大多数都用上了微机,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信息处理,辅助管理,许多大中型企业拥有相当多的信息技术设备,并培养和储蓄了一些信息化人才。一些重大的信息工程建设,如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制造(CAD/CAM)、管理信息系统(MIS)、制造资源计划(MRPII)、计算机架成制造系统(CIMS)等在一些大中型企业也有所发展。

3.企业信息化总体水平偏低。据统计,在我国1.5万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大约有10%的企业基本实现了企业信息化或运用信息手段比较好,大约70%左右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着手向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大约有20%左右的企业只有少量的计算机,而且往往只用作财务、文字录入,很少作其他目的的运用。

4.企业联网率低,使用效果欠佳。在我国,只有48家企业有自己的域名,10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有一半以上建立了内联网,但接入因特网的还不到10%,已在因特网上建立主页的企业,大多数仍旧停留在信息发布,信息查询等阶段,真正利用互联网络开展营销的非常少。

5.企业信息化程度差异较大。在行业上,金融、铁路、民航较其他部门高;在区域上,中西部较东部还很落后。

二、实现电子商务的软环境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加快了信息化世界的到来,但要使越来越多的商务活动得以在网络上进行,还有许多实际问题等待解决,诸如税收问题,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商标权、域名问题,安全和隐私权问题,资费问题,标准问题,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等等。下面将从法律问题、税收问题和安全问题这三个大方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的软环境加以分析。

(一)法律问题

法律制度的制定远远落后于信息工业的发展。In-ternet发展了这么多年,电子商务也开展了几年时间,可世界各国至今都没有制定有关Internet的完整的法律,在我国更是如此。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条文,但有关部门正在从事有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作为电子商务的专门性法律,我认为,应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如怎样取得交易的电子证据,法律是否认可这样的证据,以及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的行为规范,跨国银行法律问题等。其次,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对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窃取商业和金融机密也要给予法律制裁,以逐步形成法律许可、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最后,对网上知识产权、隐私权的保护也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税收问题

网络贸易如不进行实物交易,是否需要另外设立新税种?没有物理上的交易地区,特别是跨国界的交易,政府还要不要征税,又如何征税?如何避免网上贸易成为"逃税区"?这些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税务部门所普遍关心的问题。

从这些问题中我们不难看出,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可分为国内税和国际贸易税。在国内税方面,大多数人认为应实现税收中性,即对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交易的征税不高于相当于非电子商务的征税。明确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是现阶段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以避免重复征税。在国际贸易关税方面,世贸组织曾于1998年5月在日内瓦达成尽快实行免征Internet商务关税的协议。近年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就是征"比特税"(bittax)。一些经济学家建议,除了对交易本身征税外,还要对因特网的传输数据征税。

(三)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

我们知道,CA应该由除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之外的具有权威的第三方担任。这个第三方可以是政府部门,也可以是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交易双方共同信任的组织。在国际上,CA是由市场竞争出来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市场还不够开放,电信行业垄断性较强,政府参与较多,所以在我国,CA现阶段还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出面担任,然后扶持出一些CA,营造竞争,使CA建设更加规范和高效率。至于如何扶持一些CA,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想应把这些部门与CA有关的部门剥离出来,让它们自由营运,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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