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领导讲话 > 金融讲话 / 正文

科级管理人员交流暂行办法

2020-06-17 14:20:36

 管理人员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级管理人员交流工作,根据中组部、国家局、省局党组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三条  以本市系统内交流为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流对象应符合相应职务(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二章  交流的形式和对象

 第五条  干部交流分调动任职、挂职锻炼和岗位轮换三种形式。

  第六条  调动任职是指科级管理人员在全市系统内进行异地、异单位的交流任职。适用对象是:

  1、因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执行干部回避制度等需要交流的科级管理人员;

 2、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8年以上的班子成员;

 3、通过公开选拔进入原所在单位班子的新成员,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

  4、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科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挂职锻炼是指根据工作和培养需要,对科级管理人员进行异地、异单位的培养锻炼。挂职锻炼可以从市局机关选派有培养前途的人员(包括后备干部)到基层单位挂职,也可以从基层单位选派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市局机关挂职,还可以以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扶贫、支教等特定政治任务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岗位轮换是指对科级管理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内部调换工作岗位。各县级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岗位轮换在班子中进行;市局机关科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轮换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一般(或原则上)应当列入岗位轮换范围:

  1、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5年以上(或6年以上,两个聘任期)的。

  2、在人事、劳动工资、会计、审计、计划、工程项目、证件管理等具有审批和经办权力的同一岗位任职满4年以上的。(注:符合此条件的人员比较多,轮换范围较大,建议可否删除)

 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进行岗位轮换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进行交流:

  1、科级管理人员年龄超过50岁的,一般不易地交流(特殊情况除外)。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已超过上述年龄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或岗位轮换。

  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5、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管理及待遇

 第十条  科级管理人员交流工作应充分利用领导班子调整、届中考察、竞争上岗等时机进行。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每次交流人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调动任职的科级管理人员占任职单位的领导职数和编制。

  第十二条  挂职锻炼的科级管理人员不占接收单位(部门)的编制和职数,可以平任或高任,但不作为回原单位安排任职的依据。

  挂职锻炼的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1-2年。

  挂职锻炼的人员由接收单位(部门)负责管理。挂职锻炼的人员每半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公司)人劳科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接收单位(部门)每年应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对挂职锻炼干部作出综合评价,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公司)人劳科反馈;挂职结束前,由市局(公司)人劳科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岗位轮换按照平级任职原则,一般应结合竞争上岗进行,实行岗变薪变。

  第十四条  调动任职人员的组织、行政、工资、福利、工会关系等,应转到调入单位,原则上应在自到任之日起2个月内办好相关手续。调动任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户口关系等,是否转移原则上尊重本人意见。购买住房的问题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办理。

  挂职锻炼人员除组织、行政关系转出外,其它关系原则上留在原单位。

  第十五条  调动任职的科级管理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是否随迁,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对随迁的未成年子女,组织负责帮助解决入托、入学问题;对随迁的配偶,组织出面协助、支持办理工作调动。

  各单位对家属没有随迁的交流人员,要安排好住房,配备必需的生活设施,并按实际出勤天数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标准为10元/天。

  第十六条  调动任职的人员离岗或退休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在调入单位或者调出单位进行安置和管理。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对市局(公司)党组作出的科级管理人员交流决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必须坚决执行,科级管理人员本人须服从组织的交流安排。

  第十八条  交流人员调出、调入单位应及时、负责地做好交流人员有关材料的交接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交流人员接到交流通知后,如果没有经组织同意的特殊情况,须在10天内交接工作并到任。

  第二十条  科级管理人员调离后,不准从原单位携带交通、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以及其他办公物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烟草行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市局党组授权市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Tags: 管理人员   暂行办法   科级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