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领导讲话 > 金融讲话 / 正文

法院廉政谈话制度办法

2020-12-27 00:29:21

法院廉政谈话制度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两级法院廉政建设,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加强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廉政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X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纪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廉政谈话是指在市、县两级法院党组、院长的领导下,以廉政建设、司法公正为主要内容,由谈话人对被谈话人进行教育,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提醒,对已出现的问题予以告诫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廉政谈话分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新选拔、调进干部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是指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强烈或有违纪苗头性问题的被谈话人,进行及时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是指对经有关部门初步核查,具有一定过错或轻微违纪行为的被谈话人,进行批评和告诫。新选拔、调进干部廉政谈话是指对新选拔为各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任职前和新调进法院干部上岗前的廉政谈话。

第四条廉政谈话内容:(X)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经济纪律、审判(执行)纪律的情况;
((X)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纪律规范、回避制度、法官惩戒规定以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
(X)遵守省法院、市中级法院制定的两个“十个严禁”以及规范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与律师和当事人行为“八项纪律”的情况;
X)履行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职责的情况;
(X)执行中纪委、省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洁自律规定及本院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X)群众反映较为强烈及有关部门受理的举报问题;
(X)其他需要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第五条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分为:院长(党组书记)与副院长、党组成员、副处级干部谈话;
副院长、党组成员与各部门正、副职干部谈话;
各部门正职与本部门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谈话;
视情况需要可另行确定谈话人。

第六条廉政谈话组织实施院长(党组书记)与副院长、党组成员、副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诫勉谈话,或授权进行提醒、诫勉谈话,由党组办事机构政工部门负责通知被谈话人,院长(党组书记)或被授权人实施;
副院长、党组成员与各部门正、副职进行提醒谈话,分别由副院长、党组成员负责实施,根据需要纪检组、监察室可派员参加;
各部门正职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提醒谈话,由各部门负责实施。

诫勉谈话按《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管辖范围与职权统一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实施。新提拔为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纪委或院长(党组书记)实施。新提拔为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实施。新调进干部的廉政谈话,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实施。

第七条廉政谈话要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对可能出现或已出现的问题,通过提醒或告诫达到教育、帮助、监督的目的。对经过谈话已经澄清的问题,谈话人要明确告诉被谈话人,使其放下包袱,振奋精神,积极工作。

第八条谈话对象确定后,由承办部门提前二至三天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自觉听取组织的询问、批评和教育,并可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情况,进行申辩。

第九条在提醒谈话中,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帮助和教育,有关部门应抓紧核实问题并视情况另作诫勉谈话;
经过诫勉谈话,发现被谈话人仍未及时改正的,应通报批评或提出对其作出组织调整的建议。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Tags: 谈话   法院   办法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