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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轮换管理办法

2020-10-15 09:12:24

 **县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轮换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培养锻炼员工,保障各项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县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为了加强员工岗位风险控制,促进岗位间业务学习和交流,对单位内部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实行的一种岗位轮换。

  第三条  员工轮岗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员工。

  第五条  员工轮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防范风险与培养锻炼员工、优化队伍结构相结合原则;

 (二)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三)统一规划,层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四)稳定与流动有机结合,保证工作连续性和平稳衔接原则;

 (五)工作交接有序,责任界定明晰原则。

  第六条  轮岗对象:

  (一)机关职能部门正、副经理,部门办事员。     

  (二)基层信用社(分社)正、副主任,委派会计,综合柜员,客户经理。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轮岗:

  (一)员工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

 (二)个人工作能力已不适应现工作岗位需要的;

 (三)联社认为需要进行岗位轮换的。

  第八条  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对辖区员工轮岗工作实行计划管理。轮岗计划要与业务发展、岗位人员配置及年度人员编制计划等相结合,统筹考虑,在保证业务平稳发展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实施。

  第九条  机关职能部门正、副经理原则上在同一部门满3年应进行轮岗,满5年必须轮岗。确实因工作需要,经联社党委研究,也可随时进行轮岗。

  第十条  机关职能部门办事员原则上在同一部门时间不超过5年,确实因工作需要,经联社党委研究,也可随时进行轮岗。

  第十一条  基层信用社(分社)正、副主任、委派会计在同一信用社(分社)原则上3年应轮岗,满5年必须轮岗,确实因工作需要,经党委研究,也可随时进行轮岗。

  第十二条  基层信用社(分社)综合柜员、客户经理在同一信用社(分社)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必须进行轮岗。确实因工作需要,经联社党委研究可继续在本岗位上工作,但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进行轮岗:

  (一)在原岗位有未尽事宜,不便交接工作的;

 (二)员工在试用期或见习期之内的;

 (三)在原工作岗位上负有重大过失责任,不宜离岗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轮岗的。

  第十四条  制定员工轮岗计划时综合管理部应与包片领导和拟轮岗人员所在部门、网点进行充分沟通,并报联社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轮岗要实行严格的工作交接制度,工作交接要有记录。

  第十六条  员工轮岗后,应视岗位职责和风险控制需要,由稽核审计部对轮岗员工进行离岗审计。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要对员工轮岗工作实行跟踪管理,认真落实轮岗计划。 

 第十八条  轮岗员工的离岗审计,一般以现场稽核为主。

  第十九条  离岗审计由联社稽核审计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轮岗员工应积极配合离岗审计,不得抵制、阻挠和干扰。

  第二十一条  对员工轮岗进行的离岗审计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轮岗员工离岗审计的有关手续及书面审计报告,由稽核审计部建档管理,审计结果报送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员工轮岗属于正常岗位工作交流,应按正常的人事管理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员工轮岗必须符合拟任岗位所要求的任职和履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员工实行轮岗以后,应按新的岗位系数确定岗位工资。

  第二十六条  员工轮岗中,对不按规定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联社决定的,直接安排待岗。

  第二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牵头,稽核审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配合,共同负责管理本辖区员工岗位轮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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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轮换   农村信用社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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