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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工艺设备检修安全通则

2020-12-27 21:14:13

  化工企业工艺设备检修安全通则

  第247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248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50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51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252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253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254条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修准备

 第255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56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257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258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259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第260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61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5.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262条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63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264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265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266条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转换。

  第267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68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69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70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271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72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73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274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275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276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板由第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277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278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279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280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清理现场。

  第281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第282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283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 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 671号文发布)执行。

  第284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285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286条 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287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288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289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290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291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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