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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2020-11-22 12:45:47

 **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县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Yingshan Youth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YSQNZYZXH。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准则,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的各界青年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自愿参加、互帮互助、无私奉献、无偿服务”。通过广泛开展献爱心、送温暖、做贡献等志愿服务活动,加强文明建设,树立社会风尚,增强群众团结,促进社会稳定,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公民意识、奉献精神、服务能力的公益性青年团体。

  第四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共青团**县委,并接受共青团**县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四川省**市**正西街110号县委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志愿服务活动为载体,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城市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二) 适应新时期志愿者组织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

 志愿服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交流经验,搞好协会的自身建设。

  (三) 发挥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职能和作用,为关爱留守学生、城市文明、扶贫济困、医疗救助、抢险救灾、心理咨询、大型赛会、法律咨询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积极参与社会福利服务事业,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五)规划、组织协会志愿服务工作,进行志愿者服务规范化培训和服务品牌化打造,宣传报道志愿活动,发展壮大志愿队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年满14——40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前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的青年,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填写并提交入会注册登记表;     

 (2) 经理事会审核通过,予以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的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向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每年提供志愿服务达30小时以上;     

 (4)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会员连续三个月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严重损害协会权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4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依照章程选举和罢免协**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报**县青年志愿者协会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

 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5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和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同意后,修改后章程应及时报送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即可生效。 

 第7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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