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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0-04-22 09:21:11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科室、站点: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省、市、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将我公司原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制定出新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公司办公会通过,现随文下发,望公司所属各科室、站点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2017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六章……………保险管理

 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九章……………GPS使用管理

 第十章……………场站管理

 第十一章…………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及治理

 第十二章…………目标考核与奖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经营生产的正常运行,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省、市、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贯彻执行公司经理负责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制度,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不安全、不生产,

 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杜绝“不敢为”、“不会为”、“不想为”、懒政怠政、监督不力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行为等。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到位,设施齐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推**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  公司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

 第六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科室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按相关文件要求提取安全费用(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客运为1.5%提取)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由财务科单独建账,安全科根据公司使用安全资金计划,编制全年或安全应急所需资金计划,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监督,专项专用。

 第十条  公司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  及时落实上级下发的相关安全生产文件和新法律法规,关于对获取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识别、评审应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标准规范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公司其他班子成员、所属各科室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科,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落实和考核。

 (四)制定落实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方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召开驾驶员安全例会。

 (七)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做好“春节”、“十一”及其他节假日旅客运输高峰期的各项安全工作,

 确保安全生产。

 (八)对事故严格履行“四不放过”原则,按规定做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严重事故以上的查处工作,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赛”及上级安排的相关活动及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十一)配合驻站交警、运管人员做好车辆、驾驶员源头化管理工作,健全单车档案和驾驶员档案。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年评,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公司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协助公司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公司所属各职能科室、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公司必须与所属各职能科室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与单车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防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简称“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吸取和积极采纳工会、员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对上级的指示决议组织实施。协助公司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落实和考核。

 (四)负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及时总结推**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工作要深入细致,做到“五到场”即:安全检查到场,重大事故到场,安全管理会议到场,事故分析会到场,职工安全活动到场。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领导公司员工积极参加,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教训,把竞赛活动开展得扎扎实实,达到预期目的。

 (六)负责组织对职工业务知识和操作技术的考核、驾驶员的季度考核,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并做好年度“准驾证”的换发工作。

 (七)负责对司乘人员安全行车的宣传教育,杜绝超速、超员、超载、高速公路乱停乱放、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开展场检路查和GPS监控,及时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参与事故现场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弄清事故责任,对肇事人员不迁就姑息、不庇护,实事求是的作出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防范事故发生。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召开驾驶员安全例会。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年评,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科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的拟订和修订,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的制订,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落实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七)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控目标和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管控目标责任书,组织签订,并组织落实和考核。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严格按“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公司的安全教育,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协调公司驾驶员同外部的各种关系,组织驾驶员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及公安、交通部门的检审工作。

 (二)在工作期间,要对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查,有权制止生产中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并责令其整改。

 (三)负责公司发生事故车辆的调查处理,结案手续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积极开展场检路查,深入生产一线,及时查找、发现隐患,堵塞漏洞,防范事故的发生。

 (五)教育司乘人员做好旅客乘车的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和 “三品”检查工作。

 (六)负责公司聘用驾驶员的审查考核,把好驾驶员准入关。

 (七)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车辆运行记录进行统计上报。

 (八)对公司的所有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公司,对违章、肇事驾驶员及承包人提出处理意见。

 (九)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准确填写事故报告单和重特大事故档案,并负责建立健全驾驶员技术档案、事故登记台帐、场检路查记录、安全例会记录和点名册、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安全公里统计、事故损失明细帐等基础资料。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本职工作,熟悉交通安全管理业务,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及文字综合能力,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25-50岁之间,具有3年以上在公司的工作经验。

 (三)安全员录用采取个人申请,经公司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下文聘用。

 (四)安全员在业务上直接有公司安全科负责管理。

 (五)在工作中不得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六)安全员工作调整应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培训证书》方可上岗。新上岗人员要在3个月内取得《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培训证书》,否则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做好基础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能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一)为全面贯彻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二)安全例会内容:

 1、宣贯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精神,通报近期安全生产情况,作出对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及违法违规行为人处理决定。

 2、总结分析上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研究布置下一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计划平稳推行。

 3、分析前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剖析典型事故案例,举一反三,结合公司每月隐患排查(或检查)情况及安全形势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4、对上月GPS监控工作情况和监控到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其原因进行分析并予以整改和处罚。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5、对公司设立的月零起责任事故奖,进行评比,公布责任事故的处罚和无责任事故的奖励。

 (三)公司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1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安全例会时间、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学习和培训时间。客运驾驶员每月参加例会不少于2次,每次例会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客运车辆严格执行凭“四证”报班制度,驾驶员应持车辆例检合格证、驾驶证、准驾证、从业资格证报班。凭“四证”报班程序:由当班驾驶员(有配班驾驶员者应持驾驶证、准驾证随同报班)本人在发车前40分钟凭“四证”到公司调度室报班。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查验有关证件,并做好报班登记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凭“准驾资格卡”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按时将车辆参加例检例保,认真履行车辆维护和例检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日常检查和保养工作,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文明行车,礼貌行车。

 第二十七条  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班线(或旅游包车)客车应配2名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在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夜间(晚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长途客车凌晨2-5时停止运行。严禁夜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载客运行。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安全告知制度,车辆发车前向每位旅客告知:车号、所属公司、司乘人员姓名、核定载客人数、班车路线、主要停靠点、中途休息点、请旅客自觉使用安全带、正确使用安全锤等相关内容;并落实

 “五承诺二确保”,即在车辆发车前向每位旅客承诺驾驶过程中做到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电话、不关闭干扰动态监控系统;确保乘客系好安全带,确保乘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条  严格要求驾驶员、乘务员对途中上车旅客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杜绝“三品”上车。

 第三十条  客运站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三不进站即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即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旅客不系安全带的车辆不出站)的封闭式管理和交运发〔2014〕762号《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规范发车区域的管理,严禁无关车辆、无关人员在发车区域逗留;各职能岗位要明确职责,认真履行,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包车(含旅游客车)管理

 (一)认真落实公司《旅游包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包车业务流程和包车规定执行。凡从事班线包车或旅游包车的一律按照班线客车运营要求执行,否则给予违规者相应处罚。

 (二)安全员要对包车驾驶员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证件不全或不符,驾驶技术差,驾驶经验不足,不准执行包车任务。

 (三)对承担包车的司乘人员要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进行安全教育,对运行的路况、环境与驾驶员进行研判,梳理出注意事项。使司乘人员做到安全第一,服务周到,严禁

  “三品”上车。并对司乘人员教育内容做好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四)公司GPS监控室要加强对旅游包车车辆GPS动态监控,督促旅游包车车辆严格按照规定的包车线路行驶,严格落实日间4小时、夜间2小时休息制度和凌晨2-5时停车休息制度等规定,杜绝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并做好旅游包车车辆GPS动态监控日志。

 第三十二条  应急处置

 1、立即停车。凡发生道路事故都要立即停车,并拨打报警电话。

 2、立即抢救。停车后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立即组织抢救,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危险物品泄漏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灭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冷却、泄压、转移、收集等施救方法进行抢险,继续滞留现场会造成更大损失或危险时,应及时组织抢险转移,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

 3、现场保护。肇事车停位、伤亡人员到位、各种碰撞碾压的痕迹、刹车拖痕、血迹及其他散落物品属保护内容,不得破坏、伪造。

 4、如有泄漏、爆炸、火灾,可能危及安全时,劝导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5、及时报案。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报案,然后及时向公司报案。

 6、报案内容如下:肇事地点、时间、报告人和肇事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伤和损失情况,交警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应急人员,并向上级部门备案,并对应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四条  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三十五条  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等)、事故报表、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典型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安全档案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相关文件、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保险台帐等资料。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设立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报废(或过户)的全过程管理,报废车辆相关材料至少保存3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临近报废(或营运临近期,即不少于1年)车的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并针对每车制定技术监管措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保存。

 第四十条  营运车辆维护管理严格按公司《营运车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合理制定车辆维护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车辆维护项目,并按作业项目逐项实施。未按维护计划、维护项目按时维护的车辆不得参运。

 车辆日常维护由驾驶人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由营运车辆经营业户委托符合规定的维修汽车厂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公司技术科负责监督检查;二级维护必须在公司委托的具有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资质的汽车维修厂进行,公司技术科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时间间隔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以先到为准)。

 第四十一条  客运车辆车内按规定配备安全带、安全锤、三角木、防滑链、灭火器、故障车辆警告标志,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不得随意改动,并建立健全安全设备设施台账,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要及时更换和维修。

 第四十二条  车辆必须按公司规定统一参加保险,否则不得参运。

 第四十三条  车辆必须按公司规定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公司监控平台管理,对未按规定安装或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车辆不得参运。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四十四条  聘用驾驶员必须持有所驾驶车型相符的驾驶证,身体健康,年龄30-55岁之间(持A2驾驶证可降低到25岁

 ;特别优秀、身体还能很好适应驾驶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年龄上限,但要制定管理措施),驾龄在3年以上。

 聘用驾驶员应在3年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无满分记录的,以及无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无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中选聘。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者,在岗实际操作不少于1个月,并参加岗前培训学习班合格后,客车驾驶员发“准驾卡”(由承包车辆驾驶员持有,是由经营业户推荐,公司审核合格后发放)。

 公司安全科要对新聘用的驾驶员认真审核,符合规定条件者发期限为1个月的“准驾卡”,参加岗前培训学习班合格后方可发“准驾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安全科要健全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内容有: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及年度体检报告等,新聘用驾驶员应提交当前体检报告。

 第四十六条  聘用驾驶员应交纳遵纪守法保证金1万元,解除聘用时无事故、无违法违规记录者原数退还。对肇事后不积极配合者,没收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驾驶员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以上,负次要责任以上者,应在安全例会上做出检查。

 公司安全科要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建立事故档案,严重交通事故以上报市公司安全处建档。

 第四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的驾驶员3年内不得在公司从事驾驶工作

 (一)发生严重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

 (二)违法违规驾驶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违法违规驾驶员的培训班者;

 (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者;

 (四)不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凭“四证”报班制度者。

 (五)接交警、运管部门因违法违章解聘通知者。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上下人等。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和各类活动,足额交纳安全行车保证金,在正常运营期间不得将车交于他人驾驶。

 对违法违规驾驶员在公司接到违法信息时未按公司规定时间处理或1个月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例会者,如继续上岗一律按新进入驾驶员对待。

 第五十条  客车驾驶员每季度考核一次,四个季度为一周期,考核办法公司统一印制《驾驶员季度考核表》,考核表满分100分,分自评、考评两项,80分以上为合格,70-79分为警告区,69分以下为不合格。凡1年内有2次69分以下或发生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一律参加专项培训班,否则不得聘用。

 第六章  保险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凡所属公司的车辆必须由公司安全科统一办理保险。公司财务室设立专项资金帐户,经营业户必须将车辆保险费按公司规定足额上缴,不按时交纳保费的车辆不准参运。

 第五十二条  凡不按公司规定统一投保的车辆,公司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肇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向车辆经营者追偿。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规定必须投保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按车辆的原值投保)、第三责任险不低于150万、客车及危运车辆须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80万元/座。公司安全科要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挑选险种和降低险种的保额。

 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十四条  遵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省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安委〔2013〕6号)及省厅《关于认真做好交通运输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3〕445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是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二是利用每月2次的安全例会和每年不少于4次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学习。

 第五十六条  应采用板报、标语、广播、简报等宣传形式和班前会、安全例会以及必要的脱产学习,加强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和专业技能等培训学习。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上级要求和生产实际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的典型责任事故,要及时组织召开现场会并印发安全通报。

 第五十九条  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1个月,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六十条  客运驾驶人继续教育

 公司根据交运发〔2011〕106号《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要求,每年以办班形式对每名在岗驾驶员不少于12学时的脱产学习。

 第六十一条  职能岗位人员在岗(或岗前)培训

 依据豫交文〔2013〕445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交通运输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制定以下培训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典型事故案例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分析、新技术、新设备使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以及相关业务要求和技能。

 培训课时:每年在岗人员接受不低于12学时的脱产学习,合格后持证上岗。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20学时,调整职工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八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六十二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报和处理事故。发生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十三条  应及时、如实(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经营业户或驾驶员、乘务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公司同时报案。公司接到报案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和领导准确汇报案情。

 发生严重以上事故的要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情况。

 第六十四条  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六十五条  发现事故后,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评、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第六十六条  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教训,制定长效机制,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六十七条  按时上报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

 第九章  GPS使用管理

 第六十八条  GPS的安装

 (一)GPS使用按国家政策标准执行,如有政策调整及时改变。

 (二)卫星定位系统所需软件及车载硬件统一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联系、采购、安装、调试,监督厂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公司安全科负责及时收缴公司所属车辆GPS安装等费用。

 (四)初装车载终端时,公司应向上级部门提供如下信息:1.车辆信息(包括型号、机器号、厂家、牌照号等);2.驾驶员信息(包括姓名、电话、驾驶证号、初领证日期等)。车辆使用过程中,如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上级部门登记备案,并进行新信息更新录入。

 (五)公司GPS监控室发现系统或终端发生故障,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监控中心,迅速查明原因,安排人员尽快修复,确保GPS系统及终端正常运行。

 第六十九条  GPS平台监控

 (一)使用和管理

 1、监控人员有公司安全科推荐,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爱护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所有车辆正常监控。

 3、做到从早班车辆开始运行,到所有车辆全部返回车场(除夜间运行车辆外),必须有人值班,不得脱岗。

 4、充分利用GPS车载终端短信播报功能,定时对运行中的客车驾驶员及旅客进行“安全行车预防用语”的温馨提示和恶劣天气行车注意事项等。

 5、利用GPS车载终端拍照功能监督400公里以上班线客车接规定途中更换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次休息不少于20分钟。

 6、及时调整夜间(晚10点到次日凌晨6点)最高限速即为日间的80%。

 7、做到实时监控,发现超速、超员、高速公路停车上下人、凌晨2-5时不按规定停车休息、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处置及时到位。认真填写《监控日志》、《当班报表》、监控数据月排查统计表,并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二)公司设GPS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室,负责对公司所属营运车辆进行监控工作。监控室岗位职责:

 1、遵守公司劳动纪律,执行GPS管理规定,认真落实监控室工作职责,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做好车辆动态实时监控管理工作。

 2、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掌握GPS平台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具备处理一般故障的能力。

 3、做好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发现异常应予以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1小时之内必须报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严格按操作流程(排查记录车辆在线情况,安排解决离线问题,巡查车辆动态,结合系统报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立即制止并认真记录,达到处罚标准立即上报市公司监控中心),做到实时监控,处置及时到位;同时做好数据采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5、对所属车辆要进行分类,对重点车辆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要重点监控。

 6、做到从早班车辆开始运行到所有车辆全部返回(除夜班车辆外),对车辆全程监控。所有车辆每班次途中拍照检查不少于2次(中长线车辆要适当增加)。利用拍照监督400公里以上班线客车按规定途中更换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次休息不少于20分钟。

 7、下午6点到7点将夜间运行车辆上报市公司监控中心监控。次日监控室上班后第一时间通知市公司监控中心交接上报夜间运行车辆进行监控。

 8、按时交接班,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填写《监控日志》和《当班报表》,并将《当班报表》交公司主管领导。

 9、充分利用GPS车载终端短信播报功能及时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

 10、每月2日将上月《营运车辆GPS动态监控数据统计月报表》报市公司监控中心。

 第七十条  凡GPS平台不能有效监控的车辆不得报班营运。

  第七十一条  凡私自拆除设备及附件、故意遮挡摄像头、语音提示屏、信号接收器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或造成设备损坏的,除支付设备费用,并给予

 严厉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停班整顿。

 第七十二条  监控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徇私舞弊,瞒报、漏报、不报,在职责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如监控室值班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及时上报被公司抽查到,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的50%对值班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每月对GPS终端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十四条  相关记录资料保存要求: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和处理情况、《监控日志》及抽查记录等相关台账保存不少于3年。

 第十章  场站管理

 第七十五条  场站(停车场、发车场、客运站院内、车间等)内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

 第七十六条  为更有效地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广大旅客的监督,GPS监控室设立举报电话,客运单车张贴: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高速公路上下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号码由GPS监控室负责接受举报,落实反馈,并认真填写举报和处理记录内容。

 第七十七条  客运站实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封闭式管理。其它外单位车辆和人员进出场院均到门岗登记(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经检查允许后方可进出场,进出车辆或人员要在登记薄上签注时间并签名。无关车辆一律凭《通行证》进入,不得在发车区域停留或穿行。

 第七十八条  场站门岗要设立“岗位职责”和“入场须知”告示牌,门卫负责告知外来人员。

 第七十九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在场内按限速行驶,机动车在道路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

 第八十条  场院内的交通、消防、照明、避雷、监控及其它安全设施,公司要配备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涂改和擅自移动,环境应干净、整洁,地面平整无障碍。

 第八十一条  场院内的消防(交通)通道不准挤占、堵塞和封闭。

 第八十二条  发生事故时,在场人员应立即做好标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科。

 第八十三条  场院交通管理

 (一)标志、标线

 1、须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指示、警告、禁令、提示等标志和标线,对设置的安全标志、标线要定期维护、喷涂,保持清晰醒目。

 2、进入场院的车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爱护设立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3、禁止在场院内搞有碍安全生产的活动。

 (二)车辆不得乱停乱放,要按划定区域依线停放,做到整齐并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车头要朝向主干道或消防疏散通道,停放时前、后、左、右之间要留有一定的规范间距,外部车辆一律不得停放。

 (三)车辆行驶

 1、遵守驾驶员操作规程,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2、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超车,驾驶员注意避让行人。

 3、上线安全例检的车辆必须听从例检员的指挥将车辆驾驶到指定区域。

 4、场院内不允许试刹车。

 5、非机动车及行人要注意避让机动车。

 (四)行人和非机动车

 1、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通道右侧行走。

 2、非机动车在场院行驶时要礼让机动车先行,进场站大门时要下车推行,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乱穿乱行,乱停乱放。

 3、在车间内行走时应注意观察地面、空中及周围情况,以保证安全,不准跨越设备或通行于各种料堆之间,以免发生危险。

 第八十四条  场院防火

 (一)场院按区域划分防火区,制定岗位职责,设定责任人。

 (二)安全警名、标志

 1、客运站、停车场及消防重点部位等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句。

 2、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易燃易爆场所、客运站大厅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明显的消防安全指示、警告、提示等标志。

 3、安全标志、警句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醒目。

 (三)消防安全设施、器材

 1、场院应按规定设置、配备灭火器、防火架、防火水桶、防火砂箱等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证完好有效,任何人不准挤占、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更不准挪做它用。

 2、消防设施、器材及周围不得放置杂物,不得有遮挡或妨碍,保证使用方便。

 (四)场院烟火管理

 1、严禁在场院内燃放鞭炮、烟花、焚烧垃圾等,设有禁止吸烟处并严格禁烟。

 2、场院停放的车辆内禁止吸烟,严禁用明火烧烤车辆。

 3、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下班后应及时关闭电灯、空调等电源设备,禁止私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八十五条  车间(库房)管理

 (一)车间要干净、整治,划线设立标志,做到备品、材料堆放合理、牢固,高度不得超过1米(有货架的做到五五摆放),采取有效措施的可适当增加高度。

 (二)车间内严禁打闹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间歇应到休息室(吸烟点)休息,禁止坐在备品、备件等物品上。

 (三)与生产无关人员禁止擅自进入车间。

 (四)车间内不得存放自行车、助力车、摩托车等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五)保证用电设备完好、清洁,避免设备线路老化,严禁私拉乱设用电设备。

 第十一章  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及治理

 第八十六条  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被检查的科室、站点(或车辆、人员等)、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限期整改并通报全公司,到期不能整改的立即向公司报告。

 第八十七条  安全检查要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目标等,对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活动中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进行排查,可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八十八条  安全隐患指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即安全隐患是来自于管理不当的危险源。

 第八十九条  公司安全科要结合本公司存在的危险源,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场检路查,同时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和要求,积极配合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活动检查。

 第九十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九十一条  公司安全科每月应把检查、排查、抽查中发现的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公司,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分析会,从而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九十二条  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作业,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的举报要认真落实,公司在监控室设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一旦属实,将给予违法违规者严肃处理。

 第九十三条  公司要按时编排年度安管人员值班表。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如实填写《值班日志》,节假日期间值班领导必须在《值班日志》上签字。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科室、站点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包括有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

 第十二章  目标考核与奖惩

 第九十五条  为控制公司全年指标完成,公司设立“月零责任事故奖”。凡当月公司未发生任何责任事故的,给予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50元/人的奖励,连续3个月(含3个月)未发生责任事故,给予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200元/人的奖励。凡发生严重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公司负同等责任的,必须连续3个月无事故后,第4月可得“月零责任事故奖”。

 第九十六条  凡发生严重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公司负同等责任的,领导班子及安全管理人员下浮工资10-50%,情节严重者将降级或免除职务。

 第九十七条  凡全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或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同等责任的不能评先,并对相关责任人处罚。

 第九十八条  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中途不休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部门《违法违规通知》和GPS监控等提供的信息,按相关标准实施。

 第九十九条  奖罚金额统一由公司安全科列表通知,公司财务科建账,用于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经费。

 接交警、运管或其他单位的《违法违规通知》,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立台账。

 第一百条  公司每年12月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年评,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并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也做为公司各科室、站点的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

 第一百零一条  违章违规处罚标准

 (一)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执行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处罚外,公司将对经营业户、驾驶员处以100元罚款。

 1、驾驶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例会者;

 2、未随车携带准驾证者;

 3、5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场院事故者;

 4、超过最高限速20%以内,时间不足1分钟者;

 5、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高于90公里/小时且低于100公里/小时,时间不足1分钟者;

 6、超过最高限速,时间不足1分钟者。

 (二)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执行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处罚外,公司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

 1、驾驶员不系安全带者;

 2、违反禁行、禁停标志者;

 3、闯红灯者;

 4、发动机仓室有漏水、漏油、漏气、乱拉线路、机体油污等不及时维修或清除者;

 5、车辆不按规定参加例检者;

 6、发生安全责任事故30000元以下者。

 (三)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执行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处罚外,公司对驾驶员处以500元罚款。

 1、超过最高限速20%以内者(以该车行驶区域限速为准,连续超速1分钟以上为1次);

 2、超过最高限速20%以上、30%以内者(以该车行驶区域限速为准);

 3、车辆超员10%以内的;

 4、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高于90公里/小时且低于100公里/小时,持续1分钟以上者(含1分钟);

 5、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者;

 6、凡在行车途中打手机、吸烟、吃东西、攀谈者;

 7、不按规定站点停靠者;

 8、发生安全责任事故30000-100000元以下者。

 (四)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执行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处罚外,公司将对经营业户、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

 1、超过最高限速30%以上者(以该车行驶区域限速为准);

 2、车辆超员10%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高于100公里/小时;

 4、酒后驾驶者;

 5、无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

 6、发生安全责任事故100000元以上者。

 (五)驾驶员有下列情况者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将加倍处罚,并给予驾驶员除名、3年内不得驾驶公司所属车辆,同时车辆停班整顿。

 1、1个月超速2次者;

 2、1个月超员2次者;

 3、无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驾驶车辆者;

 4、不按审批路线(或私自包车)运营者;

 5、高速公路上、下人者;

 6、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高于100公里/小时,持续1分钟以上者(含1分钟);

 7、凌晨2-5点不按规定停车休息者;400公里以上班线客车中途未按规定休息者;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者;夜间(晚10点到次日凌晨6点)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者;

 8、凡在行车途中打手机、吸烟、吃东西、攀谈等造成事故者;

 9、私自折断GPS电源和使用其他手段干扰接收、发送GPS信号的,不听语言告诫或有意遮蔽摄像头、损坏终端设备者;

 10、人为损坏车用终端设备的,除以上处罚外,自费安装终端设备,并停班整顿。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200-20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1、发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或经营业户);

 2、违反“四证”报班或不报班的当事人(或科室);

 3、违反“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当事人(或科室);

 4、对违法违章未及时监控到者;

 5、对违法违规未及时上报或不及时处罚到位者;

 6、对不及时报修(或维修)离线车辆者;

 7、违反例检操作规程的当事人(或科室);

 8、在场院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者(或科室);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其处以100元处罚。

 1、不按时上下班或有迟到早退现象的;

 2、值班时间不按规定佩戴工作证的或不按值班时间到位者;

 3、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的。

 (八)无故不按规定召开公司安全例会者1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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