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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现状及问题
2020-05-07 21:40:37 ℃**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现状及问题 一、 基本情况 (一)职业健康监管职能交接情况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安监现应急管理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划转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2018年12月26日,《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次修正,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分工。2019年4月至6月,我市各县市区卫健委与应急管理局进行了职能交接。
目前,应急管理部门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和作业管理系统”于9月初关闭,卫健主管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已于8月底正式启用,原安监部门申报系统的数据与卫健部门申报系统不能共享。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划转情况 今年是机构改革后卫健系统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第一年。我市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中,市直、宁国市、广德市、泾县设有独立的职业卫生监督科和专职的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其他县市区均无独立的职业卫生监督科和专职执法人员。
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宁国市、广德市原安监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随着职责划转至卫健委,其他县市区均无人员划转。
二、现阶段工作任务及要求 按照省卫健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卫职健发〔2019〕122)和《关于开展安徽省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19〕180号)文件要求,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为尘毒专项执法工作的集中整治阶段,要求明确治理重点和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底数,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纳入治理范围的矿山、冶金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纳入原安监部门职业危害申报系统的建材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
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加强对重点执法对象的监督检查,对于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于工艺落后、危害严重、整改无望的用人单位,坚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7月22日,国家卫健委召开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李斌副主任指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推动落实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各项措施,全面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关于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工作,李斌副主任强调:一是要健全执法网络,各地区要通过内部职责的调整,增加编制等方式,在各级监督机构中设立职业健康执法的科室,配备专门的执法人员,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全国职业健康执法网络。二要提高执法能力,要从执法装备、专业技术等方面加强执法能力的建设,为一线执法人员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三要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都要依法履责,各级监督机构要执法尽责,每一位执法人员要履职尽责,要到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企业去,进车间、下厂矿,以执法行动为契机,树立起健康卫士的形象。从今年9月份开始开展全国职业健康执法大检查工作,对于零执法、零处罚的地区,要进行全国的点名和通报。
李斌副主任还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考核任务。
三、我市职业健康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健康监管机制不顺 在应急部门将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移交至卫健部门后,宁国、广德两地应急部门从事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员按照人随事走原则划转至卫健委,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有连贯性。其他部分县市区在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移交后,委属职业健康科室和下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于职业健康日常监管工作尚未明确。
截止此次调研工作结束,国家卫健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市直及所辖7个县市区“卫生监督”账号尚未发放,各地监督执法机构无法查询用人单位的情况。
(二)移交的监管单位底数不清 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划转至卫健委后,原安监部门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和作业管理系统”中数据显示全市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1656家,该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并且自2016年后,多家申报数据就呈“未审核”状态。
在各地职业健康执法工作中还发现,原安监系统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申报不实、数据逻辑错误、用人单位登记情况不实等问题,使得各县市区都存在用人单位底数不清的问题,给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三)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目前,我市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承担对全市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厂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等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全市专职的职业卫生监督员一共仅6名,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给国家卫健委下达的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和尘肺病防治工作(今年9月份开始,2020年底结束)等工作任务带来了很大困难。
现阶段部分县市区开展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还需要依托原安监部门设置在基层的安监站才能顺利开展检查工作。这种工作机制只能是职能交接时的权宜之计,无论是从我们自身工作机制来看,或是从部门分工等方面来考虑,都不可能常态化。执法人员数量及能力不能满足当前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需要。
(四)适用法规未修改 《职业病防治法》在2018年进行第四次修正后,多项原安监部门的法规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已与上位法不符,但卫健委新的法规又未出台,导致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无法可依。
四、工作建议 (一)可以参照宁国市的模式(在应急部门将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移交后,迅速成立宁国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宁国市人民政府下文明确了卫健、人社、应急等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尽快明确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机构改革后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有效衔接,形成责权明晰、运转有力的职业健康监管体制。
(二)部分县市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下,并未设置职业健康监督科,无专职从事职业健康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现有执法力量很难完成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按照人随事走原则和李斌副主任的讲话精神,正值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改革之际,建议独立设置职业健康监督科,增加职业卫生监督人员编制,配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设备,提高执法能力。
(三)依托国家和省卫健委布置的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联合应急等管理部门摸清辖区内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底数,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目标任务。
(四)加强职业健康监管能力建设,一是加强现有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大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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