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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委托人首次谈话笔录

2021-01-27 17:01:24

 首次谈话笔录

 时间:2014年8月13日             地点:办公室

 谈话律师:

 李德权                 记录人:李德权

 被谈话人:(委托人自然情况)

 汪永明,男,汉族,

 问:如你决定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你承办事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与本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书并与本所商定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同时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的方式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费,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有责任向承办律师如实陈述真实情况,你的想法及你所知道的真实情况,如有不实、隐瞒、虚构,则会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效果及办理结果,本律师事务所对此不承担责任,承办律师也权拒绝办理,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有义务向承办律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提供收集证据的线索,如你延迟或不能提供,可能影响到办案的效果,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由于你的案件存在缺陷、暇疵、不合法、无理的情况,将直接导致法律事务所办理的效果,本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承办律师是否已对你告知及分析?

 答:已经分析并告知。

  问:对于案件诉讼结果本律师事务所不承诺、不保证,但承办律师可为你从事实、证据、法律、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分析,分析意见并不代表律师的承诺、保证,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委托关系自你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书及交清律师费之时生效,到本审级法律文书送达时止,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交给本所的律师费,不包含律师开展工作时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打印费、复印费等因工作开支的费用,也不包含向有关部门交纳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翻译费、公告费、调查费、查询费等,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能否保证你所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真实?

 答:能够保证。

  问:你了解了上述情况之后,是否继续委托本所律师承办法律事务?

 答:需要委托。

  问:你委托本所律师承办的具体事项是?

 答:代为向江苏泰乐提琴制造有限公司追讨材料款

 问:以上笔录请阅,无误请签字?

 答:好的。

 签名:                                     日期:

 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书

 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我们”)在与您/您单位(以下称“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之时,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提高对律师服务的认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您作如下风险告知,如您愿意委托我们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可能承担如下风险:

   一、判决结果的风险

     我们承诺我们会尽心尽责地履行代理人职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原因,我们不承诺案件结果。

  二、费用的风险

     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邮寄、复印等,均需向相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费用不缴、迟缴,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您所向我们缴纳的律师费,均是按照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收取或是我们与您协商确定,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我们是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律师费的;而且即使案件结果理想,一般情况下您所缴纳的律师费也不能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三、证据的风险

      您的任何权利主张,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您可能面临主张得不到支持甚至败诉的后果。您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原始的,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提供证人证言的,根据法律规定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否则可能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我们也可以根据您的要求,申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但我们对是否受理以及调查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财产或无足够执行的财产,将导致执行期限过长、无法执行或执行不足的风险。

  承办律师已经详细解释了本风险告知书的内容,委托人已充分了解上述风险,愿意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并愿意承担以上风险。

 委托人签字确认:

 2014 年8月13日   

 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人:江苏泰乐提琴制造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3306611669

 律师事务所: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德权

 委托人对律师办理本案总的评价

 满意□     较满意□     一般□     较差□     差□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Tags: 首次   委托人   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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