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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村级组织负责人,履职负面清单评价管理办法

2020-05-18 11:44:47

 XX 市村级组织负责人 履职负面清单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组织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增强其规范履职的意识和能力,深化农村基层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 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XX 省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XX 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权责相统一、教育惩戒相结合。

 第三条 评价管理的对象是指本市范围内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明确了村级组织负责人履职的负面清单,并对“负面清单”上的行为实行扣分评价管理。评价结果纳入村干部当年度绩效考核,并与评先评优、经济报酬挂钩。

 第五条 本评价管理办法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温泉旅 游度假区党委(党工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管理事项 第六条 在严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公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的;

 (二)拉帮结派搞小团体,闹不团结,或不支持其他村级组织开展工作的;

 (三)参加邪教组织的;

 (四)不顾全大局,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或阳奉阴违,不积极配合的;

 (五)不落实、不完成创业承诺事项的;

 (六)对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及时报告或不及时处置的;

 (七)不开展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党的组织生活不正常,执行“三会一课”制度不到位,或违规发展农村党员的;

 (八)不支持上级纪委工作,不按要求开展村(居)务监督工作的;

 (九)无故不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其他集体活动的; 第七条 在密切联系群众、服务村民(社员)等作风建设方 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未建立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未开展党员、干部联系户活动,或不落实措施关心老党员、困难群众的;

 (二)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办不办、办事推诿、效率低下的。或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置若罔闻,不制止、不纠正的,不采取积极措施解决,致使群众上访的。或不配合做好信访群众的说服劝导工作,出现越级访的;

 (三)没有特殊原因,年度工作任务、工作目标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或不支持配合做好“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殡葬改革”等中心工作的;

 (四)违反驻勤值班规定,不按要求到岗到位被查实的,或不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已建便民服务窗口运行不正常的;

 (五)不按规定组织开展村容村貌整治,责任范围内乱堆乱放、乱丢乱倒等现象严重,环境卫生差的;

 (六)对农村(社区)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等行为制止不力的;

 (七)对村级重大事项未按规定监管并及时报备的;

 (八)在各项评议中,不满意比例较高的;

 第八条 在执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等相关规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涉及本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照“五议两公开”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或未经合法批准,盲目投资兴建村级项目的;

 (三) 擅自出让、出租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现状,侵害村民(社员)合法权益的,或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处置其他村(社)级资产、资源的;

 (四)未经合法审批增设开支项目的,或未经合法批准擅自提高标准违规发放村干部报酬的; 第九条 在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违反相关要求,一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多头开户情况或多人保管货币资金的;

 (二)收入不入账,或存在坐收坐支问题的,或村级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票据入帐报帐不及时的;

 (三)因职务变动不及时移交财务帐册的,或工作不负责,导致财务数据多次出现差错,或导致村集体财务账册凭证失少;

 (四)违反村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不按规定报支发票凭证的,或违反村级零招待有关规定,报支或变相报支相关费用发票的; (五)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安排旅游的;

 (六)违反规定超额存放备用金的;

 (七)不认真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账不及时或对账不认真的,或存在应该发现的财务问题而没有发现的;

 (八)违反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为其它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违规出借村(社)集体资金给其它单位(个人)使用的;

 (九)利用财务审核权对村级正常财务开支进行阻扰的; 第十条 在开展村级事务管理、执行民主监督有关规定和要求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不按要求设立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栏,或不按规定时间、内容要求进行“三务”公开,或不按上级要求建立和应用“三务”公开电子平台的;

 (二)村(社)经济合同管理不严格,存在不按要求依法签订村(社)级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经营或租赁项目等书面合同,或有合同但监督执行合同合约条款不严格,包括合同到期不及时收回集体资产、资源,不采取措施及时、足额收取相关租金等,或没有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书面合同等;

 (三)违反民主评议有关规定,没有定期向村民代表(党员)会议报告工作,或有意逃避民主评议工作的;

 (四)违反审计监督有关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完整提供相关会计资料,或存在其他干扰破坏正常审计工作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农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和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或肢解村级工程,逃避公开招标有关规定的,或未经合法审批擅自作出工程项目变更、预决算变更的;

 (六)不支持村(居)监委开展履职,干扰、影响、阻挠村 监委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

 (七)开展村(居)务监督工作不坚持原则,监管不严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的; 第十一条 在廉洁自律等自身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

 (二)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以权谋私、收受他人好处的,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为亲友谋取利益的;

 (三)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的,侵害村(社)民合法权益,或损害村(社)民合法利益的;

 (四)在村(居)务监督管理中本人或指使他人弄虚作假的;

 (五)村级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承接、承包本村村级工程和项目建设的,或在政策处理过程中参与抢种、抢栽地上庄稼、植物、抢建建筑物,牟取私利的,或人为设置障碍、阻挠工程进度,强揽使用本村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六)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搞不正当竞选的;

 (七)参与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

 (八)对党员干部发生的违纪问题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协助调查,或党性不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党员处置,不及时组织召开支部大会,甚至提出反对意见的;

 (九)因监督不到位导致村(社区)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十)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评价管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负面清单内容作细化补充规定,并落实专门的管理评价机构,由党群副书记牵头实施评价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的专门评价管理工作,要根据村级各组织负责人的相关职能,分清责任、逐条对照、逐项扣分、逐月统计,实行每年一次量化评价。

  第十四条 村级各组织负责人、驻村指导员及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上级组织和单位是履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履职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相关乡镇(街道)对提供的这些信息资料,要及时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扣分。

 第十五条 负面清单所列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原则上每起扣1—3 分,每分扣报酬 100 元。

 当年度个人累计扣分满 10 分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满 20 分的予以通报批评,扣分在 30 分以上的,予以停职、免职、或罢免职务,且村级组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行政村(社区)多人被扣分合计超过 30 分的,该村(社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负责人存在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后,实行“一票否决”,当 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1)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组织分配工作或创业承诺事项的; (2)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到治安拘留行政处罚的; (3)村书记和主任闹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的; (4)对乡镇(街道、管委会)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阳奉阴违、干扰阻碍、落实推进不快的; (5)组织、参与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6)因未完成“三改一拆”、“ 五水共治”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被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7)累计扣分超过 30 分的或其他经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认定为不称职情形的。

 第十七条 认识态度较好且积极纠改到位的,评价管理时可以减半扣分。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办、通报,或认识态度不好,或再次重犯的,评价管理时可以加倍扣分。

 第十八条 对评价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评价被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XX 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相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三资”管理或其他规定的,除按本办法扣分外,还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理,违犯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

 各单位另有报酬扣发标准规定,金额高于本办法的,按单位规定扣发;金额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扣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XX 乡关于推行村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 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干部履职行为,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推行村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制度,现就有关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制度实施的主要对象为村“两委”、村经济合作社、村监会等村级组织成员。

 二、主要内容 1、诋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存在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力、不作为、不到位等行为;

 2、本人或直系亲属出现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3、本人或直系亲属违反有关殡葬改革丧葬陋习红白喜事等整治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4、带头、支持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宗教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违反村干部坐值班或者“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活动制度;

 6、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违反干部离任公有财物交接制度,无故拖延的; 7、发展党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或出现宗族化、房族化、宗派化等倾向;

 8、违反《XX 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XX 乡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财务管理规定;

 9、不按“五议两公开”等民主决策程序办事的,同时村级重大事项不及时向乡领导、驻村干部报告;

 10、违反《XX 县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或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违规插手工程项目;利民惠民政策执行不严格,优亲厚友、厚己薄人的;

 11、因工作不公平、不到位、不担当或工作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激化矛盾致群众上访、社会不稳定的; 12、不支持乡中心工作,推动重点工作不力,经乡党委约谈还是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13、违反印章管理制度,应盖未盖、不当使用或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严重后果; 14、不按规定参加村级组织活动或长期外出无法保证在村履职时间的; 15、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村干部负面清单制度是当前推进村干部廉洁自律、促进村级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各村两委及村监会主要领导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部署,抓好工作落实。村干部负面清单要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村党支部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针对村干部履职负面清单中的内容,加强教育宣传,确保党员干部严守纪律,履职尽职。乡纪委将与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处理建议交乡党委进行严肃问责,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备案。

  (三)注重结果运用。对村干部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中止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罢免)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XX 乡村干部违反履职行为负面清单处理标准》

 附件:

 XX 乡村干部 违反履职行为负面清单

 处 理 标 准 1.被警示谈话后责令公开检讨的,扣除 1 个月绩效工资;被通报批评的,扣除 2 个月绩效工资;被停职检查或中止职务的,期间停发基础工资,取消绩效工资,如提前解除的,绩效工资仍按原定停职检查或中止职务的期限扣除;责令辞职的,自辞职之日起停发所有报酬待遇;被免职或罢免的,自免职之日起或罢免投票通过之日起,停发所有报酬待遇。

  2.被停职检查、中止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罢免的,应视情一并给予取消入党积极分子或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是党员村干部的,要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统一转到“整转党支部”,接受帮教整改,帮教整改期间扣发绩效工资。

  3.当年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发 6 个月绩效工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度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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