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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内点供LNG供气设施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0-06-17 08:20:1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内点供LNG供气设施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草 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随着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推进,工业企业内点供LNG供气设施不断增多,由于对该设施的监管职责不明晰,导致部分企业建设行为不规范、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为切实加强工业企业内点供LNG供气设施的安全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相关事故教训,切实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规范工业企业内点供LNG供气设施建设和运行行为,进一步夯实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基础。

  二、建设步骤

 1.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点供LNG供气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设计;设计方案确定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评估;取得安全生产预评估报告后,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核准手续;消防部门核准同意后,建设单位向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园区提出设施安装申请。

  2.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办理告知手续。

  3.市市场监管局在接到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信息后1周内,组织安监、消防、住建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园区进行现场核准,各部门现场出具书面核准报告(报告式样由各部门自行设计)。

  4.各部门现场核准通过后,开始供气设施的安装施工;同时,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特种设备管理员参加上岗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5.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制造、安装、供气、用气单位进行设备调试,并出具调试合格证明。

  6.建设单位和用气单位联合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园区申请总体验收;乡镇(街道)、开发园区组织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2名专家(由市市场监管局推荐)开展总体验收,总体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将验收情况报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备案。

  7.建设单位和用气单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提交材料:①消防核准手续材料②竣工验收资料和安评报告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④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⑤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⑥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压力管道必须安装监督检验,应当提交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和《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三、职责分工

 (一)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供气单位和用气单位是供气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供气设备的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规范供气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和手续。用气单位应和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供气安全保障及安全管理责任等事项通过合同和协议进行约定;用气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用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监管责任

 1.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职责:

  督促辖区内工业企业加强对点供LNG供气设施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业企业内点供LNG设施安装使用的总体验收,依法对辖区工业企业内点供LNG设施的监督检查。

  2.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市住建局: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和经营的燃气管理工作,做好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汽车加气站

 经营许可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相关审批。

  市发改委:负责天然气推广利用。

  市安监局:负责点供LNG供气设施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配合做好点供LNG供气设施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无。

  市规划局:无。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工业企业内点供LNG供气设施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点供LNG供气设施中涉及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告知受理、安装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点供LNG供气设施安装现场核准;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强对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应结合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对本辖区工业企业内点供LNG供气设施的相关情况进行排查,查清供气设施建设主体、数量、运行等情况。

  (二)强化检查,消除隐患。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已建成的点供LNG供气设施,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设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消防核准、安全评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关停并拆除。

  (三)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业企业内的点供LNG供气设施实施监管管理,规范建设运行管理,确保供气、储气、用气安全。

  (四)加强引导,合理配置。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内点供LNG供气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业企业因地制宜采取合理的天然气供气方式。对因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确需拆除的点供LNG供气设施的,应引导工业企业采用管道天然气供气或使用其他清洁能源。同时督促辖区内管道天然气企业加快管网建设进度,加强供气服务。

  上级对点供LNG供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另出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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