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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2020-07-28 11:20:48

 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石狮市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暂行) 党务公 开工作是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广大 党员、干部、群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党 务公开工作作为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结 合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深入开展党务公开工 作探索和实践,切实建立、落实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逐 步形成党务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 利保障条例》 、《中共泉州市委关于在农村、街道社区党组织 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 》及《中共石狮市委关于 在全市基层党组织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 神,结合本市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聘请 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要广泛接受人民群 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别要注意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 体的监督作用。全市各级党组织都要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 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聘请党务公 开监督员应兼顾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各级党代表、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各民主 党派、群团组织代表,离退休党务干部或普通党员群众代表 中选聘。聘期一任 3 年,聘书由聘用单位党组织颁发。第三 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选聘条件:自觉践行“ xxxx ”重要思 想,充分发挥在党的建设和党务公开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 极完成市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法律知识,以及与党务公开监督 工作相关的知识, 参政议政能力强, 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原则性,善于联系群众,在群众 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较高威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 准确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 的时间和精力,能坚持完成党务公开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对本单位党务公开的 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 群众的意见建议; 向党员、 群众宣传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 监督和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更好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第五 条 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原则 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互相及时通报 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党务公 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二、党务公 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确保真实、可 靠。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由相关工 作负责人提出,由分管领导把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归纳、整 理,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党组织负责人批准。未经

 批准的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八条 党务公

 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提供公开内容的相关工作负责 人负责。第九条党组织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党务公开工作: 督促相关工作负责人按要求和时限准备好党务公开内容,根 据内容的性质和事件的特点拟定合理化的公开方案,交党务 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呈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后公开。公开 方案应根据保密原则,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做到内外有别; 根据层级不同,合理确定公开程度,做到适度有别。需要报 请上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 人进行处理。

 三、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第^一条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党务公 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分别负责市委及市人大、 政府、 政协党组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基层各级党 组织负责同级党组织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 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 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 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对 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党务公开意见箱、监督电话可与原事务公开意见箱、监督电 话合并使用。有条件的党组织,也可分设监督电话。

 第十 三条 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特 别是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 应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对揭 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 励。

 第十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的反馈 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十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 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内 容进行考核。

 四、党务公开资料整理归档制度 第十六条 党 务公开的内容应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归档内容: 在公示栏、 触摸屏、局域网、互联网上公开的内容,包括文字、图表、 图片、音像资料等; 通过各种形式收集、 归纳、整理的意见、 建议及整改意见;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的内容。

 第 十八条 党务公开内容归档保存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党务公开内容归档工 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 条 除在党内文件中对保管年限有明确规定的外,党务公开 档案的保管时限一般为 3 年。五、党务公开督查考核及责任 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结合事务公开检 查,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常规 性工作定期督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总结典型做法,抓好工作落实。第二十二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 ( 一) 公 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 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 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 四) 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 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要与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创优、 奖惩及领导干部个人提拔使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装入个 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 个人,要参照党内有关规定,针对下列违纪情形,依纪依法 严肃追究责任: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各级党委 ( 党组)、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 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 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或给予组织处理:

 1、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 落实的; 2、未按全市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部 门、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 3 、不按规定的程序、 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 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4 、公开工作未纳入本 单位、本部门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不认真研究、 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5 、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 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6 、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处分。

 对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党内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1 、弄虚作假, 欺上瞒下, 搞假公开的; 2 、 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 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 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 、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 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 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4 、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 公开规定的行为, 应当纠正而不纠正, 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5、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 三 ) 因违反党务公 开规定引发重大恶性案 ( 事) 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 党群干群关系造成较大破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除名、 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石狮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 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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