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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0-10-22 12:21:41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5年  月  日)

 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长发〔2014〕21号)精神,为切实提升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改革要求,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以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迫切期盼为导向,努力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新路径,让城市更加宜居宜业、精致精美、人见人爱,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更加幸福。

  2、基本原则。坚持以两型发展为导向,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环境保护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相统筹,突出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体系中的引导作用。坚持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重点整治生态环境,大力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3、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国家、省、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提升环境容量。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68%以上;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100%。建成区集中式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农村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声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均达到100%;环境监管能力达到省会城市领先水平,使我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城乡环境更美好。

  二、统筹城乡生态建设  

 4、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快区域生态安全建设,依据耕地、森林、湿地、水体等分类型、分板块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一级、二级分区管控。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主要包括天际岭国家级森林公园、石燕湖省级森林公园和生态绿心保护区其它禁止开发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严禁一切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生态保护红线二级管控区主要包括生态绿心保护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河流和交通道路生态廊道、公园绿地等,严格环境影响评价,严禁污染项目准入,严禁有损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  

 5、统筹城乡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加强河流源头、重要水体生态保护,做好圭塘河全线28公里的整体规划、综合整治和生态绿化,推进圭塘河水源补充的建设和保护,全面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和节水型城市建设。重点保护好湖南省林科院林场、清泉寺城市公园、**城市公园、牛栏山城市公园、**公园原始生态,不毁山砍树、不开发建房。加强天际岭国家级森林公园、石燕湖省级森林公园生态保护与生态旅游服务功能;着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同升街道、跳马镇的绿心绿肺原始生态土地资源进行保护,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新途径。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耕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突出森林综合效应,实现全区森林覆盖率逐年增加。

  三、突出污染防治重点   

  6、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强化扬尘污染控制,落实扬尘控制网格化管理,加强道路保洁,减少二次扬尘污染,实施建筑工地、渣土运输扬尘控制标准化管理。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大力推行绿色出行方式,实施公交优先战略。突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汽车、电子、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全区严禁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加强秸秆和垃圾禁烧工作,推进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油烟污染防治,强化餐饮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社会联动工作机制。

  7、推进水污染防治,确保水环境安全。做好湘江流域一级支流**河**段、圭塘河污染治理工作;完成花桥污水处理厂二期、**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启动花桥污水处理厂三期、**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推进截污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改造,实现城区配套管网全覆盖,城区排污口全截污。加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完善乡镇污水处理厂和分散式农户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全区所有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8、开展噪声污染防治,营造宁静环境。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控制,严格实行禁鸣、限行、限速措施,建设低噪声路面,逐步完善城区范围内临近铁路、高速公路及城市主干道、快车道、高架桥、立交桥的居民集中区敏感地段隔声防噪设施,降低主干线两侧交通噪声影响。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控制,严格限定施工作业时间。加强商业、文娱、健身、室内装修等社会生活噪声执法监管,开展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

  9、实施土壤、辐射污染防治,妥善处置固废。强化农业用地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为重点,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试点工作。强化放射源等核技术利用项目和输变电、基站等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监管,提高辐射安全水平。全面推广城乡垃圾分类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完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健全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及长效管理机制。

  10、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建设绿色城市。坚持生态优先,对湖南省林科所、天际岭国家级森林公园、石燕湖省级森林公园等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封山育林,禁伐天然林。深入推进城乡造绿行动,构建生态植被良好、生态功能凸显、生态环境宜居的绿色生态体系,实现绿化总量增长、质量提升,全区绿地率达到44.8%以上。加强城市绿道建设和社区公园建设,实现城市居住区500米以内见公园绿地。加快**河、圭塘河水系岸线、滩涂和水库、水塘周边绿化美化。大力开展庭院绿化、宜林地绿化工程、集镇周边山林、环镇林带和生态防护林建设,构建林房一体、林路一体、林水一体的绿色生态网络。

 11、加快推进产业转型,保障绿色发展。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提高环保门槛,引导工业项目进园区发展,推进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建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分批淘汰“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企业,促进传统产业提质改造。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制定节能低碳优惠政策,扶持建设环保产业园区,支持节能环保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打造环保名牌产品。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加快促进两型住宅产业化,实现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  

 四、实施环境经济政策

 12、推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开展重要生态资源产权登记,明确生态资源所有者、使用者、保护者的法定责任和权益。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进一步推**体、矿产、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使用权转让,使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全面实施生产和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13、完善绿色环境经济政策。建立以绿色信贷和环境责任保险为核心的绿色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加强银政企合作交流,重点对研发和生产治污设施、开发和利用新能源、从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企业及项目给予扶持。继续推行环境风险企业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环境风险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14、建立生态补偿政策。启动生态绿心补偿管理机制试点。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构建生态保护职责和生态补偿相适应的评估考核体系,实现补偿方式多样化。

 15、严格规范排污权交易政策。核定环境容量,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全区工业企业实施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铅、镉、砷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按照排污权交易法规政策,采取挂牌转让和协商转让的方式,提高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价格,规范排污权交易范围、程序及主体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鼓励减排企业转让富余排污权指标,开展排污权政府回购和储备工作,提高企业减排积极性。

  五、创新环保体制机制

 16、强化决策协调。成立**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区环委会”),作为全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领导机构,统筹、决策、指挥、调度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区长任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分管区领导任副主任,**经开区、区直相关部门行政一把手和各街道办事处、跳马镇政府行政一把手为成员(成员单位责任分工见附件)。区环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区环委会综合决策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环保问题。

  17、实施战略环评。探索开展区域发展、人口、贸易、能源、城镇化、工业等政策环评。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强化规划环评,开展区域开发等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建、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性规划环评,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18、实行环保审计。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环保责任审计工作,重点审计领导干部环保责任履行、环保项目建设、环保资金管理和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及损害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9、加强环境监管。完善“区、园区、街道(镇)、社区(筹委会)、村”一体化环保监管体系,大力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加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全区环保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达到省会城市领先水平;在园区、各街道(镇)设立环境监察所,明确在职在编人员专职负责环保工作,落实环保职责。推进环保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加强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搭建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完善环境保护应急体系和机制。  

 20、推动公众参与。完善环境信息公开体系,加强环境质量信息和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实行重点污染源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制度。建立污染举报和治污奖励制度,对有效举报污染和有力治理污染的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的宣传教育,搭建公众参与平台,组建生态文明建设

 专家咨询团队,将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列入大中小幼和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内容,加大环境保护正能量宣传和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六、强化工作保障

 21、明确党政环保职责。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党政同责机制,突出地方各级党委的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健全环境质量政府负责制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动制,进一步完善区环委会、**经开区、各街道办事处、跳马镇环境保护工作职能,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22、严格环保工作考核。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将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环保投入等阶段目标任务分类下发至**经开区、各街道办事处、跳马镇和区直相关部门,实施差异性考核。各级各单位每年要向区环委会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建立全区环保工作督查机制,严格按照绩效考核要求,每半年进行督查排名,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奖惩措施。  

 23、加大环保投入力度。逐年增加区级财政环保投入,重点支持生态建设、污染防治、环保监管和环

 境宣教等工作,提升环保监管能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运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以资金、实物、劳动力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24、强化环保法治保障。严格依法行政,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行资源环境领域内的综合执法,构建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实行联合检查、联合督办、联合整治。建立环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境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优化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环境。

 附件:**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1、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宏观决策、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3、定期研究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全区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综合性工作方案;

 4、负责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评;

 5、研究解决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解决的有关事宜。

  二、区环委会办公室

 1、负责区环委会的日常工作;

 2、研究制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和目标,编制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和方案;

 3、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成员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定期通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比结果,提出绩效等次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三、成员单位

 (一)区委宣传部(文明办)

 1、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体系;

 2、组织、引导媒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二)区人民法院

 1、严格执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2、依法受理和承办环保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3、办理上级交办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事案件;

 4、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区人民检察院

 1、严格执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2、及时纠正和查处环境联合执法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经开区管委会

 1、全面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支持、协助区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火车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1、发挥窗口作用,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2、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依据相关政策及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切实保障环保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2、明确各街道、镇环境保护职责,满足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区监察局

 对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八)区发展和改革局(两型办)

 1、在研究拟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制订产业政策时,优先考虑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以保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实现;

 2、指导监督能源行业管理,引导、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及太阳能光伏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利用,促进清洁生产;

 3、在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时,要求项目办理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手续;

 4、负责绿心保护、生态补偿等相关工作;

 5、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区教育局

 1、指导、组织区管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威胁学校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区科学技术局

 1、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建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应用平台,鼓励环境保护技术产学研结合,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举办环境保护学术活动;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区城乡建设局

 1、在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要求项目办理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手续,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2、控制好区管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协调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省、市管辖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组织区管工地创建绿色建筑工地;

 3、协助市住建委抓好混凝土搅拌站监督管理;

 4、按市级要求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推广绿色建筑;

 5、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区司法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加强环境污染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律师参与环境保护诉讼案件的规范管理;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区财政局

 1、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宣传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2、参加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3、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区环境保护局

 1、拟定全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政策、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许可、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4、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分配实施监管;

 5、负责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实施环境应急管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

 6、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7、组织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区政府安排,定期将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分解到园区管委会、街道、镇、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督查考核;

 8、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区商务和旅游局

 1、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严格招商引资环境准入,推进流通领域和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

 3、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城区油气回收治理;

 4、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1、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

 2、负责检查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擅自从事经营娱乐活动的场所严格执法;

 3、配合有关部门对已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实施环境管理,防治噪声等环境污染;

 4、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七)区卫生局

 1、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2、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和医疗废水处理中的疾病防治;

 3、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

 4、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及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协助调查处理因环境污染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5、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八)区审计局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推动政府依法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2、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环保责任审计;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九)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1、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严格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湖排污的设置,建立水资源使用权市场,完善水权管理和转让制度;

 2、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3、指导街道、镇开展山塘、水库、河道污染综合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4、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调整农业结构;

 5、加强农业用地污染防治和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指导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

 6、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

 7、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

 8、推进城乡造林绿化,负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9、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0、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全区畜禽养殖的污染治理,提高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水平;    

  11、负责水产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12、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1、配合做好涉食品安全问题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查处和整治工作;

 2、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1、负责将垃圾等固体废物禁烧工作纳入到日常监管范围,建立街道和社区(筹委会)建立考核排名机制;

 2、加强餐饮油烟监管,规范管理露天烧烤等经营活动,对批准确定的夜宵摊点经营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水、噪声污染扰民行为依法查处;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1、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2、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办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

 3、做好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复议及应诉工作,指导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

 4、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组织淘汰落后产能;

 2、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3、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组织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4、协调电力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措施;

 5、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四)区交通运输局

 1、协助相关部门加强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

 2、对汽车修理维护行业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整治该行业环境污染;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机械等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3、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的安全整治,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4、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5、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六)区工务局

 1、结合城市道路建设,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

 2、结合城区道路改造,对环境敏感区域设置隔声屏,降低交通噪声污染;

 3、负责重点工程的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对暂未施工的裸露土堆、场地进行全覆盖、绿化;

 4、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七)区城建投融资中心

 1、负责对本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扬尘污染控制;

 2、加快圭塘河生态景观区和城市绿道建设;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八)区现代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委员会

 1、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污染项目;

 2、协助区政府做好园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九)区环卫局

 1、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2、组织监管全区建筑垃圾(含渣土)运输、道路冲洗保洁、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工作;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区园林局

 1、牵头实施“三年造绿大行动”项目;

 2、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区“绿线”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区属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和园林生产绿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4、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风景名胜区内环境要素的保护;

 5、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一)区市政局

 1、组织开展全区排口截污改造工作;

 2、牵头对未硬化道路及社会路口进行硬化,对破损的道路及时修补;对承接的市政工地做到环保施工、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二)区公安分局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2、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监管;

 3、负责依法查处下列噪声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群众工作和生活的;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噪声超标,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限制作业时间及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噪声超标,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饲养动物噪声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5、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三)区工商分局

 1、配合相关部门,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变更或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2、对影响生态环境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并将信息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3、负责查处无照经营且存在污染扰民问题的住改商经营户;

 4、日常监管中发现未取得环境保护相关许可审批,擅自经营的,及时抄告环境保护部门;

 5、负责查处在集贸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

 6、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四)区国土分局

 1、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和使用制度,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2、在编制土地利用和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规划时,依据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防治地质环境灾害;

 4、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5、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五)区规划分局

 1、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优化规划区工业布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等综合性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城市建设等专项性规划时,依据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六)区质监分局

 1、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生产企业,依法注销、吊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负责对全区生产车用汽油、柴油的企业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车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3、负责依法监管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并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4、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锅炉进行取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能效要求或未按要求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不办理登记使用证;对非法安装、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定期检验合格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进行查处;

 5、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七)区交警大队

 1、协助淘汰黄标车,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制度,配合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设限行标志,依法处罚黄标车闯禁行为;

 2、在中心城区内实施机动车禁鸣,设禁鸣标志,依法查处在禁鸣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行为。

 3、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4、实施道路交通疏导和道路畅通工程,降低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

 5、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八)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1、负责查处违规渣土运输行为;

 2、查处夜间违规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在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所使用发电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

 3、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九)区城管警察大队

 1、配合、协助环境联合执法行动,打击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2、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十)各街道、跳马镇

 1、街道、镇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2、落实区级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3、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协助执法监管工作; 

 4、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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