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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20-12-10 10:11:58

XX区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目标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依法行政水平。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单位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单位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
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
公开程序和公开时限合法;
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单位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是否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制度建设。主要考核各单位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公开内容。主要考核各单位是否按照《条例》中规定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较为全面、准确;
是否按照要求编制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

(四)公开形式。主要考核各单位是否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是否能够根据信息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或者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办事大厅等载体,多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切实方便群众。

(五)公开程序和时效。主要考核各单位是否依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对申请的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公开效果。主要考核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群众对该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七)其他。各部门是否按《条例》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是否认真落实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见附件2),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4个等次。因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创新、成绩突出的,给予3-5分加分,对获得区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加10分,奖励分加入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处理,考核所得分值按比例折算计入年度目标考核分值。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对被考核单位建立考核记录,进行单项评分。

(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采取实地考核、网络监察、听取情况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的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提出考核意见,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区、区)政府和区直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考核不合格的,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三)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Tags: 试行   考核办法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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