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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物业服务协议

2022-08-31 15:45:07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物业服务协议,供大家参考。

2022年度物业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

  业

  主

 ): 姓名:

  楼

  单元

  室

 乙方(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总则 甲 方: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业主(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甲方入住******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

 ___楼甲方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甲乙双方就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临时管理规约》、 《业户手册》、《装修手册》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方应遵照执行,以便共同使用好本物业。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甲方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备案。所维修项目在保修期间内由开放建设单位负责修缮,所发生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所维修项目超过保修期限的,由甲方自行修缮,甲方可以委托乙方代为修缮,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 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 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3、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4、 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5、 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 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等一切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7、 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 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9、 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1、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施管理和服务 1、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受理报修服务,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建立维修服务回访制度,进行设备年检并保存维修的相关记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清洁服务:负责每日一次对本物业园区公共区域内的道路、场地进行清洁,清理本物业园区内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清扫积水和积雪,清理乱堆乱放物品、乱张贴的宣传品,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清除。

 3、 公共秩序维护:门卫设专人值守,进行日常巡查,对火警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有处理预案,发生时要及时应急处理,并报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政府的执法部门处理责任范围内的违法、违规现象。

 4、 绿化管理:绿地、花木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病虫害现象。

 5、 消防管理:建立消防责任制,定期进行消防训练。

 6、 车辆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负责巡视检查,机动车停放在指定车位。

 7、 档案资料管理:设专人管理,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并对物业基础资料和业主入住后的相关资料统一管理。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___元/建筑平方米/月。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

 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

 乙方办公费用;

(7)

 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其他与物业服务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支出应当用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所需支出。

 第七条

 乙方应当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从开发单位与甲方约定的收房日期起计收。甲方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一年的物业费,此后甲方按一年交纳。

 第九条

 甲方装饰装修前,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除甲、乙双方约定收取【装修垃圾费】

 3 元/建筑平米。

 第十条

 车位电费 30 元/个/月,乙方应当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接受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办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购买或使用。

 第四部分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相关附件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对其自有物业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
但甲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须接受本协议及其附件之规定的限制和保障。若甲方将其自有物业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也应受本协议及其附件之规定的限制和保障。

 2. 有权向乙方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

 3. 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公共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乙方及时修缮。

 4. 按照本协议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后自费对其拥有的房屋进行内部修饰、修理,但不得改变该房屋的外貌及主体结构。

 5. 甲方及其物业使用人对本物业的公共区域、公用设施设备享有使用权,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

 6. 甲方及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协议》、《业主手册》、《临时管理规约》、《装修手册》等及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

 7. 应按照本协议条款的规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支付自有房屋内的能源和有偿服务等费用。

 8. 甲方应将所有交费收据妥善留存,用于缴费的证明。如不能提供交费收据同时又无缴费记录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9. 在签署自有物业出租、转让的书面协议前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需从承租人或购买者处得到一份书面承诺书,明确承租人或购买者同意接受本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向乙方提供承诺书的原件;
在乙方收到该承诺书之前,甲方应对本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下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赔偿由于承租人、购买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10. 甲方应及时对其自有房屋室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
甲方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或甲方物业内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甲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必要时甲方应配合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项维修而损害甲方利益的,赔偿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甲方应保证其物业使用人在使用共用区域或共用设备设施时遵守和服从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及其物业使用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和履行本物业的各项管理规定。

 13. 对因与甲方有关联的物业使用人和其他人造成的与本物业有关的任何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除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外,甲方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14. 因甲方及其物业使用人责任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 因甲方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当、违规操作造成的火灾、漏电、跑水等其它意外事故,给自身及他人造成的财产、人身伤害而引发的诉讼、索赔,由甲方或其物业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16. 甲方不得私自占用本物业公共区域或将公共设备设施挪作他用;
不得私搭乱建,不得饲养家畜、豢养宠物。

 17. 甲方或物业使用人不得私自安装广告、招牌和霓虹灯,不得在公共区域大声喧哗、播放音乐或敲击等噪音扰民,不得实施本协议及其附件禁止的行为。

 18. 甲方或物业使用人与乙方不存在人身安全、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如甲方认为有必要,由甲方对所需项目进行投保。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有权要求和保护本物业外观完好、整洁、统一、有序。有权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2. 有权管理本物业内共用配套设备设施、公共场地、花坛、绿地、树木、景观、建筑小品等,制止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行为。

 3. 有权管理本物业内道路及车辆,制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

 4. 有权制止本物业内乱设摊点和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5. 有权按本协议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6. 乙方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全部管理责任转让第三方。

 7. 乙方、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他经许可的第三人为检查或维修本物业内任何公共

 区域而安装设施或履行乙方的管理责任时,有权携带一切必需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本物业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甲方房屋的内部,但除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征得甲方或有关使用人的同意。

 8. 针对任何非法或违反本协议的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采取规劝、制止、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或对有关人员提起诉讼。

 9. 对甲方或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进行审批,对未经审批的违章装修、乱搭乱建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

 10. 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权要求甲方对相关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

 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制定适用于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12. 负责编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13. 做好公共设备的验收、交接、协助办理业主入住工作。

 14. 负责编制年度物业管理报告,并有义务向甲方就其内容进行说明。

 15. 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6. 接受甲方或使用人、物业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

 17.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8. 如修理、疏通下水道、电路改造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标牌,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19.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便,乙方无需对甲方及物业使用人负赔偿责任:

 1)对任何设施、装置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修,而使其设备设施或相关的设备设施停止工作或暂失功能的,但应事先告知甲方或物业使用人。

 2)遇台风、水灾、火灾、地震、政府政策要求及其他不可抗力的损坏、毁灭。

 3)非乙方责任造成的,因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原因引起材料、水、电短缺等能源供给不足或中断。

 20. 乙方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及租金,不表明乙方同甲方在车辆保管关系。乙方无需对甲方停放在本物业的车辆及其内的人员和物品的毁损灭失或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及租金,或干扰本物业的正常通行秩序。

 21.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材料。

 第五部分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是乙方用于本物业日常运作之费用,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甲方应按时如数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代办费用及各项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拖欠。如有拖欠,从欠费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滞纳金,且乙方有权单方停止提供所拖欠费用期间的服务或直接提起诉讼。同时乙方有权追缴欠费及违约金。

 第十六条

 如遇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或因第三人的过错而是乙方无法履行上述义务时,不应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六部分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义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甲方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乙方可以直接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七部分

 其他

 第二十条

 乙方同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与本协议有不同规定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说明外,本协议中所称“本协议”均包括本协议附件。

 甲方:

  乙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小区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买受人(业主)办理收楼手续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业主),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

 第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类型:住宅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 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

 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 、 绿地占地除外。

  第七条 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同意由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保洁、绿化、治安防范、维修等全方位的物业服务,并代为查验以上业主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唐山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九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约定是建设单位所有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

 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制度、遵守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四)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五)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 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严禁私自进入共用设施、设备房间。擅自进入设施设备房间发生危险,责任自负,造成损失,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遵守《唐山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3、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4、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宠物伤及他人。

 5、本物业区域严禁饲养:

  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维修养护工作。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工作正常进行,造成其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

 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等);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装修从业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 10 天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饰装修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或商业及商务办公装修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装修保证金 1000 元。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 — 19:00 ;

双休日、节假日:上午 9:30 — 11:30 下午 15:00 — 18:00

 。

 注:(1)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进行拆、打等重工作业。

 (2)业主、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

 措施。

 第二 十八条 严禁拆改、堵塞厨房、卫生间的烟道。业主在厨房间安装抽油烟机时,为防止烟道串味,应在管道口内安装逆止阀,并做好密封。

 第二十九条 禁止私自拆改、包封燃气设施,电源插座距离燃气设施水平净距不小于 15厘米;
禁止私自拆改、包封供水、排水、通风等设施。

 第三十条 禁止私自进行地暖改造。

 第三十一条 装修单位在装修卫生间前必须重新做 24 小时闭水试验,无渗漏后再进行装修,装修全部完工后再次做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 安装空调室外机,已有预留位置的,须安装在预留位置。无预留位置的,须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因安装空调造成外墙砖脱落、污染或漏水等,由相关业主承担修复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合理使用电梯。散装物品须袋装处理,超重、超长及易损坏电梯的建材、工具等物品必须走安全通道。

 第三十四条 进入小区的装修材料,不得在户外堆放。容易散落的材料,如沙、碎片等必须妥善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五章

 绿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小区业主及物业工作人员有义务爱护小区内的花草、树木、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绿化。

 第三十六条 禁止穿越践踏草坪、爬树、摇树、攀枝、折花等。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处乱贴广告、标语,乱涂、乱画。

 第七章

 治安防范

 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小区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章

 消防管理

 第四十条

 本小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十一条 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堵消防通道,严禁在消防通道摆放物品、停放车辆。

 第四十三条 不得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要注意维护楼梯、走廊、安全出口等处的安全照明设施。

 第四十四条 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拨打火警电话 119。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第九章

 车辆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相关规定,车辆进出本小区,须服从物业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乱停乱放。

 第四 十六条 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应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 公里/小时,按照交通标识行驶,禁止在小区内鸣笛。

 第四十七条 进入本小区的车辆,要爱护小区道路、绿地、公用设施、设备等, 第四十八条 禁止一切车辆占用消防通道。

 第四十九条 本小区禁止载重量 5 吨以上各类车辆驶入,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进入,须向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申请,取得许可后方能进入。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九条之约定解决。

 第五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 维护和管理等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第五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义务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一章

 附责

 第五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

 第五十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

 第五十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应自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之日起生效 。

 承

 诺

 书

 本人是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号停车位)(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

 确认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 遵守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将该物业转让、馈赠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并交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Tags: 物业服务   协议   物业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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