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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征文

2022-11-04 18:55:0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征文,供大家参考。

最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征文

最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征文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讲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学习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基层事务中主动当好一线的“客服”,用优质的“电话服务”应对好、整合好、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让“上情”“下意”在信访工作中“双向奔赴”,凝聚起亿万人心的磅礴力量。

 “居其位者安其职”,当好人民群众的“招待人”。“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深刻地指出了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只有紧密地同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蒸蒸日上;如果脱离了群众基础,任何行动都会举步维艰。信访工作作为面向群众、联系群众的“数据端口”,就必须要不断扩大其“数据传输量”,强化其工作效能。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完成好组织交付的信访工作安排,当好群众来访的“招待人”,扛好政治责任,给予群众良好的“第一印象”。守好基层信访工作的“群众热线”,当有“电话来访”及时“接听”,绝不能“未接”或者“挂断”,要让信访成为人民群众反映真实情况、成为组织把握实际大局的高效“数据链”。

 “尽其诚不逾其度”,当好人民群众的“倾听者”。真诚是沟通的应有态度。在进行信访工作时,倘若总以主观臆断去讨论交流,那么“我行我素”的作风就并不会对问题有所帮助,反而会使群众的感观直线下

 降。同样,如果一味地顺着群众的话头,没有形成自己的建议,那“唯唯诺诺”也会让群众疑窦丛生。“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广大党员干部要把握好信访工作的“度”,一方面要时刻考虑群众的真情实感,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感同身受,切忌“打马虎眼”,含糊其辞,要及时摆明自己的态度,做到“有什么说什么”。另一方面也不能任由激烈的情绪滋生蔓延,要及时做好安抚工作,潜移默化地培养法律思维,倡导群众依法办事,实现“润物细无声”的工作效果。

 “纸上得来终觉浅”,当好人民群众的“办事员”。“批判的武器比不上武器的批判”,事实总是比话术来得更有说服力。信访工作质量的高低,解决问题的结果占主要地位。如果总是口头上奉承,答应得很爽快,但结果却一直“不了了之”,那么话术再精美动人,也只会对群众的信任造成更大的伤害。广大党员干部要做实干家,当好人民群众的“办事员”,让实干成就群众信访体验的“好评”“点赞”,通过整合群众意见,快速解决群众的切实问题,并有预见性地防患于未然,让信访工作的“关口”前移,“刨根式”解决问题,从而实现高效的群众工作。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广大党员干部要一以贯之地做好信访工作,让“枝叶情”成就“鱼水情”,实现组织和群众的“双向奔赴”。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讲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沟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广大信访干部要善用这份“信访工作指南”,着力办好群众各项“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承担起密切联系群众的使命,着力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提高政治站位,着力增强自身工作本领。信访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项基础工作。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做好信访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打铁还需自身硬,广大信访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特点,主动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始终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和谨慎度,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做到心中有数、工作有方;要善于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做法,着力增强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在维护群众利益诉求中展示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的价值观呈现多元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利益诉求也纷至沓来。面对信访案件,广大信访干部切不可“欲堵之而后快”,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靶向思维,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真心倾听群众呼声,特别是针对涉及违建拆除、宅基地问题、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行全程跟踪“定位管理”,以“一案一包”“一案一策”的办法有效管控、限期化解,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对于部分因政策决策、历史条件等现实因素确实无法满足诉求的,要注意方式方法,在对信访群众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基础上,发动其亲朋好友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工作办理质效。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生。信访工作办结的好坏,直接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因此,广大信访干部既要“接得住”信访案件,更要“办得好”信访案件,不断提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让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信访问题,努力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和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诉求方面的体制机制,使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解决;要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落实好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坚持从严查处破坏正常信访秩序的缠访闹访行为,切实刹住信访举报中的歪风邪气;要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

 堵点难点痛点问题进行定期回访,耐心倾听信访对象的意见,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讲稿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要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信访工作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解决呼声诉求的重要渠道,也是治理水平的直接反映、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答好新时代“信访考卷”的要义,在于时刻秉持人民至上的理念,把信访工作做到人民心坎上,让人民安心、舒心、放心。

 抓早抓小“治未病”,防患未然让人民“安心”。调研不深不实、问题推脱推诿,早期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不重视,容易忽视的“小问题”不深究,往往会出现矛盾由小变大,基层由主动变被动的困难境地,甚至发生矛盾激化、缠访闹访、层层上访的情况。结合信访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正确把握“查、预、控、治”的关系,认真严肃对待初信初访,通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未访先防、初访防变”,才能形成良性工作格局。将改进干部作风、树立队伍形象作为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抓手,打造一支敏锐性高、鉴别力强的干部队伍,在初访阶段“巡诊把脉”,才能于微末之处见问题、于发端之时解矛盾。

 用情用力“挖病根”,源头化解让人民“舒心”。“小事”不想解决,“难题”化解不了是信访工作的负面表现。信访不是没事找事,更不是挑刺找麻烦,带着怕事、不敢担事的心态面对群众,不仅会降低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感,甚至会引发更深的矛盾纠纷,致使陷入僵局。用

 心用情对待“上门群众”,有力有效办好“苦累差事”,通过正面引导、热情服务、耐心答疑,掌握群众真实需求和急难愁盼,做到源头化解、属地解决,才能在潜移默化中融洽干群关系,创造和谐稳定局面。党员干部要主动深入群众、认真研判需求、积极学习政策,探寻信访背后暴露的治理难题,达到“处理一个问题,化解同类矛盾”的效果。

 真办真结“防复发”,精准高效让人民“放心”。信访反复、层层上访等问题需要辩证来看,既要考虑处理过程,也要关注弱势群体,不能直接定性为滋事扰序。信访工作是“民生工程”,怕惹事促使矛盾由浅变深、怕生事选择委曲求全的处理方式不可取。解决信访问题要“精准化”“高效化”,用好“群众工作法”,深入了解民意、广泛汲取民智,与民心同频共振,与民情互融共促,以一抓到底的韧劲和一马当先的效率把矛盾一次性化解。也要做好信访“后半篇文章”,主动做好回访和下沉,坚持查早查小、查快查透,做到分级分类管理、因人因事施策,以“群众来访”转变为“干部去访”,从根本上解决“访而不止、治而复发”的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讲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做好信访工作,党员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使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脚踏实地的作风为抓手,发挥好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作用,立足本职岗位磨砺“工匠心”,练好“引线绣花”“锻铁打器”“把脉问诊”的永久功夫,以担当作为与履职尽责推进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打造信访工作“永久牌”。

 以认真细致的“工匠心”,练好“引线绣花”的永久功夫。信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着眼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科学统筹、谋划在先的思想意识,也需要在核实线索的全面性、问题的准确性、事件的完整性上下足“绣花功夫”。信访工作的办理过程来自事实的依据,手中的权力来自群众的信任,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实际,看清问题的“表与里”,看清矛盾的“源与流”,以系统的思维、全盘的观念对待日常的工作。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岗位工作,既找准相互关系、内在联系,也找准本质特征和潜在规律,在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中广纳听闻、去伪求真,以细心打磨业务,在信访工作岗位上施展才干、播洒汗水,从而找

 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提升为民工作成效。

 以精益求精的“工匠心”,练好“锻铁打器”的永久功夫。在信访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树立正确的事业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在工作中出“铁拳”、办“铁案”、用“铁力”,以追求卓越的如磐信念去“锻铁打器”。在信访工作涉及的专业知识上,党员干部要踏实学、认真悟、善于思,坚持边看边学、边查边记、边干边悟,将信访工作的知识装满“行囊”。在信访工作中,理论功夫不能少,知识扩容不能缺。党员干部要主动学、积极学,强化理论知识、专业内容、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学习,自觉武装自己的头脑,在学习上做到“有恒”,加强对所学知识的领悟力,以“滴水穿石”之功建造“学识高地”。

 以融入实践的“工匠心”,练好“把脉问诊”的永久功夫。信访工作连着民心,以民情民意为“指向标”,要在实践中打磨自己,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回应群众的现实期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练好“把脉问诊”的功夫。在每一项工作面前,党员干部要强化使命担当,积极投身实践,深化运用能力本领,保持服务意识“时时在线”,为群众解开“心中结”、抚平“脑中忧”。要下沉一线分析症结、走近群众了解情况,学深研透、汲取经验,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从一个细节到一个数据,从一次调查到一回走访,从一次谈话到一件小事,唯有用心用情、功在不舍,方能在工作实践的点滴积累中锤炼出过硬的能力本领,守护好群众的利益,提升案件的“办结率”,在新时代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上再立新功。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讲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强调要坚持人民至上,强化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密切联系群众的“关键桥梁”,连通民心的“核心纽带”,可以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群众诉求、体察群众疾苦,意义重大。广大信访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练就过硬本领,敢于真抓实干,争当新时代“信访工作”好干部,从而持续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信访工作旨在为民。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也是我们党永葆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法宝。而信访工作正是我们党践行群众路线、凝心聚力的优良传统。人民信访工作,对象是“人民”,关键在“为民”。广大信访干部要坚持站稳人民立场,始终将“人民”在心中置顶,把维护群众权益作为信访工作的落脚点,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群众信访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我们就重点抓什么、推进什么。要厚植为民情怀,带着对人民深厚的感情做好信访工作。真正将来访群众当作家人,将群众来信当作家书,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当作家事,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求”作为首要选择,将“群众路线”作为重大优势。同时要坚决杜绝接访不热情、不用心,办理不积极、不上心,反馈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出现,从而真正将信访

 工作做到群众心坎里。

 信访工作重在本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信访工作一头连着党心,一头连着民心,发挥着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作用。如果信访干部学识不够、党性不强、本领不硬,就无法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过硬本领也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底气和内在要求。面对新时代人民信访工作需要的实际,信访干部要善学善思、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系列讲话精神,要对《信访工作条例》进行原原本本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践学,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准把握政策精...

最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征文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讲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做好信访工作,党员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使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脚踏实地的作风为抓手,发挥好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作用,立足本职岗位磨砺“工匠心”,练好“引线绣花”“锻铁打器”“把脉问诊”的永久功夫,以担当作为与履职尽责推进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打造信访工作“永久牌”。

 以认真细致的“工匠心”,练好“引线绣花”的永久功夫。信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着眼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科学统筹、谋划在先的思想意识,也需要在核实线索的全面性、问题的准确性、事件的完整性上下足“绣花功夫”。信访工作的办理过程来自事实的依据,手中的权力来自群众的信任,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实际,看清问题的“表与里”,看清矛盾的“源与流”,以系统的思维、全盘的观念对待日常的工作。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岗位工作,既找准相互关系、内在联系,也找准本质特征和潜在规律,在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中广纳听闻、去伪求真,以细心打磨业务,在信访工作岗位上施展才干、播洒汗水,从而找

 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提升为民工作成效。

 以精益求精的“工匠心”,练好“锻铁打器”的永久功夫。在信访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树立正确的事业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在工作中出“铁拳”、办“铁案”、用“铁力”,以追求卓越的如磐信念去“锻铁打器”。在信访工作涉及的专业知识上,党员干部要踏实学、认真悟、善于思,坚持边看边学、边查边记、边干边悟,将信访工作的知识装满“行囊”。在信访工作中,理论功夫不能少,知识扩容不能缺。党员干部要主动学、积极学,强化理论知识、专业内容、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学习,自觉武装自己的头脑,在学习上做到“有恒”,加强对所学知识的领悟力,以“滴水穿石”之功建造“学识高地”。

 以融入实践的“工匠心”,练好“把脉问诊”的永久功夫。信访工作连着民心,以民情民意为“指向标”,要在实践中打磨自己,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回应群众的现实期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练好“把脉问诊”的功夫。在每一项工作面前,党员干部要强化使命担当,积极投身实践,深化运用能力本领,保持服务意识“时时在线”,为群众解开“心中结”、抚平“脑中忧”。要下沉一线分析症结、走近群众了解情况,学深研透、汲取经验,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从一个细节到一个数据,从一次调查到一回走访,从一次谈话到一件小事,唯有用心用情、功在不舍,方能在工作实践的点滴积累中锤炼出过硬的能力本领,守护好群众的利益,提升案件的“办结率”,在新时代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上再立新功。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讲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信访工作是对接民事的“桥梁”,是连通民心的“纽带”,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信访工作的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秉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在信访工作中做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做到深入实地、了解实情,做到速接快办、提质增效,在工作实践的全过程中突出“精准化”“高效化”“长效化”。

 解决问题突出“精准化”。信访工作是“民生工程”,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厚植“民生为大”的深厚情怀,心向着百姓、眼跟着百姓。各地区各部门在收到群众来信时,要把问题的解决放在第一位,要把群众满意作为开展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在工作实践中强化问题导向,在问题的摸底、溯源、研判和办理上下足功夫,推动问题在现场一次性办结、推动矛盾在一线一次性化解。要从群众的角度理解群众,从群众的立场关怀群众,与民之所感同频共振,与民之所忧感同身受,坚持“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群众了解民意、以民为师汲取民

 智、为民办事维护民利,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以贴心暖心的关怀、全心全意的付出服务群众,打出解决问题的“精准拳”。

 回应诉求突出“高效化”。问题办结率连着群众满意度,问题解决的成效如何连着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查早查小、快查透查,推动问题在源头处理,于属地解决。要将群众来信收集整理、分类分级,抵达现场详查快办、因人因事施策抓方,在力度上一抓到底,在速度上一马当先,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主动,在方法和方式上探索创新,在处理结果上及时反馈,让信访工作“通民心”“接地气”,以落实到位、化解有力释放为民服务的“温度”。要将信访内容与实际情况“对号入座”,以严谨务实、立行立做的态度研究问题、巩固成果,用实实在在的成效办好基层“千头万绪事”,也办好群众“牵肠挂肚事”,不断加大问题的化解力度,在“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中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回应群众的现实诉求。

 机制建立突出“长效化”。紧扣解决问题这一目标,在信访工作中要建立规范统一、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问题的解决落地见效。坚持从“源头”上发力,畅通群众信访的门路渠道、权益保障通道,完善接访方式,激发群众监督力量;从“事要解决”的办理过程和具体成效上发力,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从受理研判到转送交办,从强化督办到推动落实,从信息共享到横纵联动,从主动下访到做好回访,不断提升为民服务的质效,做好信访的“后半篇文章”;在平台建设上,加强信访平台的信息化应用程度,

 强化具体业务和数据的衔接,以“一网登记、一网转办、一网处理、一网回复”的便捷流程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努力将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化解在家门口,让群众的问题“项项被解决”,让群众的事情“事事有回音”。

 在信访工作上,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担当、主动作为,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的服务态度践行使命责任与担当,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推动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把信访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讲稿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要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信访工作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解决呼声诉求的重要渠道,也是治理水平的直接反映、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答好新时代“信访考卷”的要义,在于时刻秉持人民至上的理念,把信访工作做到人民心坎上,让人民安心、舒心、放心。

 抓早抓小“治未病”,防患未然让人民“安心”。调研不深不实、问题推脱推诿,早期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不重视,容易忽视的“小问题”不深究,往往会出现矛盾由小变大,基层由主动变被动的困难境地,甚至发生矛盾激化、缠访闹访、层层上访的情况。结合信访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正确把握“查、预、控、治”的关系,认真严肃对待初信初访,通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未访先防、初访防变”,才能形成良性工作格局。将改进干部作风、树立队伍形象作为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抓手,打造一支敏锐性高、鉴别力强的干部队伍,在初访阶段“巡诊把脉”,才能于微末之处见问题、于发端之时解矛盾。

 用情用力“挖病根”,源头化解让人民“舒心”。“小事”不想解决,“难题”化解不了是信访工作的负面表现。信访不是没事找事,更不是挑刺找麻烦,带着怕事、不敢担事的心态面对群众,不仅会降低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感,甚至会引发更深的矛盾纠纷,致使陷入僵局。用

 心用情对待“上门群众”,有力有效办好“苦累差事”,通过正面引导、热情服务、耐心答疑,掌握群众真实需求和急难愁盼,做到源头化解、属地解决,才能在潜移默化中融洽干群关系,创造和谐稳定局面。党员干部要主动深入群众、认真研判需求、积极学习政策,探寻信访背后暴露的治理难题,达到“处理一个问题,化解同类矛盾”的效果。

 真办真结“防复发”,精准高效让人民“放心”。信访反复、层层上访等问题需要辩证来看,既要考虑处理过程,也要关注弱势群体,不能直接定性为滋事扰序。信访工作是“民生工程”,怕惹事促使矛盾由浅变深、怕生事选择委曲求全的处理方式不可取。解决信访问题要“精准化”“高效化”,用好“群众工作法”,深入了解民意、广泛汲取民智,与民心同频共振,与民情互融共促,以一抓到底的韧劲和一马当先的效率把矛盾一次性化解。也要做好信访“后半篇文章”,主动做好回访和下沉,坚持查早查小、查快查透,做到分级分类管理、因人因事施策,以“群众来访”转变为“干部去访”,从根本上解决“访而不止、治而复发”的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讲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广大党员、干部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做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者。

 提升矛盾化解之力,做合理诉求的切实解决者。化解信访矛盾问题,最有效、最重要、最根本的方法是解决问题。要紧紧围绕以“事要解决”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一案一策,切实把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好、把发现的矛盾问题处理好。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对待每一位信访人的问题诉求,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信访工作体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面对信访人的无理诉求,要做好解释解答和思想教育工作,注重研究无理诉求产生的原因、问题矛盾是否具有普遍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否受到了损失,从而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信访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特殊桥梁和纽带,每一次接访不仅是一次化解矛盾的过程,更是一次深入群众开展调研的有利契机,我们要用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用耐心的解释引导群众走出思想误区,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增进关心关切之情,做困难群体的热心帮扶者。诉求问题影响信访人的日常生活,群众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的负面情绪。

 给予信访人日常的关心关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既是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践行。要把信访人当家人、信访事当家事,注重困难帮扶与教育开导相结合,进一步增强信访人走出困境的信心,从源头上消除问题矛盾隐患。要树立强基导向,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各级干部要拿出更多时间和精力走到群众中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摸排矛盾纠纷、及时处理突发问题、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民生领域的各种问题。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救助,形成合力;强化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与运用,提升救助效果,让困难群体切实感受到关怀和温暖。

 规范依法守法之矩,做法制权威的忠诚维护者。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把信访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把是否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作为衡量信访事项办理质量的主要标准,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信访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要大力推进信访事项公开办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强化法治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减少矛盾增量。对于采取非法串联聚集、制造极端事件等滋事扰

 序、缠访闹访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置,树立遵法守法的正确信访行为导向。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讲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学习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基层事务中主动当好一线的“客服”,用优质的“电话服务”应对好、整合好、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让“上情”“下意”在信访工作中“双向奔赴”,凝聚起亿万人心的磅礴力量。

 “居其位者安其职”,当好人民群众的“招待人”。“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深刻地指出了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只有紧密地同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蒸蒸日上;如果脱离了群众基础,任何行动都会举步维艰。信访工作作为面向群众、联系群众的“数据端口”,就必须要不断扩大其“数据传输量”,强化其工作效能。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完成好组织交付的信访工作安排,当好群众来访的“招待人”,扛好政治责任,给予群众良好的“第一印象”。守好基层信访工作的“群众热线”,当有“电话来访”及时“接听”,绝不能“未接”或者“挂断”,要让信访成为人民群众反映真实情况、成为组织把握实际...

最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征文

 

 信访工作条例 (2022 年 1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 年 2 月 2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 15 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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