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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律师行业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优秀范文】

2022-12-01 18:35:10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律师行业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2022律师行业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优秀范文】

律师行业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基层党组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是指各党(总)支部向党员大会、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是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对于密切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请示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一般采取召开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年报告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报告工作的形式可分为综合报告、单项报告和紧急情况报告三种。综合性报告每年不少于1 次,单项报告、紧急情况报告的次数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一般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年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上级党组织布置的紧急任务,或者涉及对重大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的有关事项,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

第六条  下级党组织应及时或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定期报告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报告1次;
凡涉及基层党组织全局性工作、突发事件或者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请示报告可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

第三章  请示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向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党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②本行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
③履行管党职责推进党的建设情况,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开展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的情况,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情况,按照“两学一做”要求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
④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的情况;
⑤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律师根本利益的情况;
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差距和问题,本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机遇与挑战;
⑦本行业阶段性的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⑧其他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向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行政决策、决定、规定情况;
③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④按照“两学一做”要求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
⑤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办法等;
⑥其他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党组)行政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本级党组(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情况;
②本单位年度工作安排以及在某一阶段内完成的主要工作和对下一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
③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安排以及人员安排等;
④按照“两学一做”要求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
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合伙人(管理人)廉洁自律情况;
⑥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请示报告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会议准备。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议题、日程等相关事宜,并向市司法局党组或市委直属机关工委报送请示报告,经批复同意后,进行会议前期筹备。

(二)工作报告。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党员因故不能参加党员大会,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请假,由党支部统一报党总支审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全体委员出席会议。书记代表班子做工作报告,并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可根据报告内容适当扩大列席范围,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讨论。党员审议工作报告,讨论重大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员对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的相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班子应负责地作出说明,也可以在闭会后及时作出答复。未到会党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大会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获通过的,应在3个月内重新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督办落实。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议,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上报和下发,宜予公布的,应及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公布。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总支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全体党员必须坚决执行。委员按分工对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督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定期向班子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确保决策的全面落实。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会议准备。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议题、日程等相关事宜,并向党总支报送请示报告。党总支批复同意后,由党支部书记或指定其他支部委员进行会议前期筹备。

(二)工作报告。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请假,并经书记同意。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并代表班子向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并邀请党总支派人参加。可根据报告内容适当扩大列席范围,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讨论。党员审议党支部工作报告,讨论重大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有批评意见和质疑,党支部书记应负责地作出说明和回答,也可以在闭会后及时作出答复。未到会党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大会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对工作报告或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五)督办落实。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须报党总支备查并通过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支部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全体党员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起草工作报告。基层党组织书记或组织委员起草综合性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专题报告。对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基层党组织书记起草请示报告或汇报提纲。涉及行政工作的应征求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

(二)完善工作报告。综合性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请示报告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支委成员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召开支委会议或联席会议专题讨论研究,并进行修改完善。需当面请示报告工作的,应确定请示报告人员。

(三)报送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定稿后,以专题报告或专题材料的形式报上级党组织及相关部门单位。当面请示报告中涉及行政管理等事项的,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请示报告。

第五章  请示报告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支委成员有下列行为的,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的纪律处分:应当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并擅自作出决定的;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召开党员大会的;
党员大会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议事、表决的;
应当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后尚未批复就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  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员大会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追究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视情况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党员大会内容除经组织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律师行业党总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ags: 党组织   请示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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