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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

2022-12-10 10:00:07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供大家参考。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

  第三条

 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应当发挥合署办公优势,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 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的融合:有效衔接司法,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

  第四条

 监察机机关及监察人员应当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树立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

 督,忠诚干净担当。

  第五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准确把握入罪标准,防止畸轻畸重。

  第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还涉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对于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调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摘要: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面临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矛盾都比较复杂。从国际上看,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在曲折中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国内来看,改革进入攻坚阶段,长期积累的许多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面对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我们的选择只有一条,那就是坚持并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本人从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如何改善党的领导等方面分析,以此来说明坚持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长期;坚持;改善;党的领导;中华复兴 一、改善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面对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党的建设面临的“四大考验”,面对党内出现的“四种危险”,党要带领人民完成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迫切需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第一,当今世界正处在历史性大变动之中,为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必须改善党的领导。第一,当今世界正处在历史性大变动之中,为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当今世界,形式复杂,竞争激烈。

 只有改善党的领导,党才能够更好地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带来的严峻挑战,团结和带领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使中华民族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第二,中国正处在历史性的伟大变革之中,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中国正处在历史性的伟大变革之中,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党的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具体制度不加改进和完善,党就难以适应新的要求。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好的领导制度、方法及优良工作作风,都是应该继承和继续发扬的,但有的必然要随着任务、环境、条件的变化而改进、补充和更新。如果墨守成规,不思进取,势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党的领导和战斗力必然会受到削弱。

 第三,目前,我们党的实际状况同肩负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荣使命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第三,目前,我们党的实际状况同肩负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荣使命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党内存在着思想不纯、作风不纯、组织不纯的现象,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党的战斗力;在党的领导工作状况方面,一些党的组织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工作涣散软弱,治党不严,一些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不够,某些消极因素和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的领导制度方面也都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改善党的领导加以解决。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1)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总揽全局的作用。改善党的领导,则是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好地实现

 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问题。

  (2)

 坚持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导是辩证统一的。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不断改善党的领导。如果说坚持党的领导所要解决的是社会主义事业要不要党的领导,党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那么,改善党的领导所要解决的则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好地实现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问题。不坚持党的领导,就谈不上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这是因为:

 第一,从国际上看,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为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当今世界,形势复杂,竞争激烈,和平与发展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只有改善党的领导,党才能够更好地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带来的严峻挑战,团结和带领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使中华民族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第二,从国内看,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党的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具体制度不加改进和完善,党就难以适应新的要求。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曾经说过:“我们熟习的东西有些快要闲起来了,我们不熟习的东西正在强迫我们去做。”“我们必须克服困难,我们必须学会自己不懂的东西。”这个精辟论断,对于我们理解新

 形势下改善党的领导的必要性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好的领导制度、方法和优良工作作风,都是应该继承和继续发扬的,但有的要随着任务、环境、条件的变化而改进、补充和更新。如果墨守成规,不思进取,势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党的领导和战斗力必然会受到削弱,坚持党的领导也就成为空洞的、没有感召力的口号。

 第三,从党的自身状况看,目前,我们党的实际状况同党肩负的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荣使命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比如,党的执政能力同新形势新任务不完全适应;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改善党的领导加以解决。

 (3)

 改善党的领导的基本思路:一是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二是要改革、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三是要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

 总之、七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战胜种种艰难险阻,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地位、中国历史的方向和中国社会的面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全面开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不仅能够领导革命取得胜利,而且能够领导改革和建设取得胜利。任何怀疑、削弱、否定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

 作用的观点与做法,都是根本错误和十分有害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党所处的环境和肩负的任务有了很大变化,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都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一定要结合新的实际,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努力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使我们这个久经考验的马克思主义的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旅游管理三班

 张孙越

 袁美玉

 刘乐乐

 张莹

 宋文娟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

 

 实现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与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

 有机结合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要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党内监督是我国政治监督体系的核心,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纪检机关的专责监督和基层党组织的日常监督是党内监督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两个方面。

  一、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

 ”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的任务就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长期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促使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永葆生机活力。进入新时代,我们党通过不断加强党内自我监督,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也在党内不同程度存在。加强党

 内监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通过实行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坚实保障。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除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外,还需要外部监督的补充和完善,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以党内监督引领和带动国家监察和社会监督,使党的监督体系更加完整,更加有力,促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得益彰,提高党和国家治理能力。

  二、充分发挥纪检机关专责监督震慑力

  对于加强党内监督,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督首要职责,有效发挥专责监督的震慑力。要把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指示要求,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的工作部门以及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要紧盯“关键少数”,及时了解掌握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和风险隐患,确保发挥“头雁效应”,进而实现管住“大多数”;要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盯“关键节点”,及时发现和纠正“四风”问题;要加强对职能部门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紧盯“关键部门”,借助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加强风险防控;要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纪检机关要进一步深化自身“三转”,聚焦主责主业,把监督挺在前面,正确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三、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实效性

  加强党内监督不只是纪检机关的职责,还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尤其不能忽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基石作用。基层党组织是教育、管 理、监督党员的重要平台,是推动党的建设的基本载体和战斗堡垒,我们党正是通过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等基层组织形式,将每一个党员紧密组织起来的。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和纪委(纪检监察组)专责监督受限于时间、空间的局限性,往往难以实现对所有党员的常态化和全覆盖监督,而基层党组织作为党员组织关系、工作、活动的基本组织,与党员距离最近、接触最多、关系最为密切,对党员各方面情况也最为了解,能在第一时间对党员进行最直接、最及时、最有效、最广泛的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要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突出政治功能,

 强化政治引领,着力提升组织力,切实担负起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要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基本制度,特别是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让党的组织生活有实质内容,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达到“洗澡治病”的效果;要进一步提高党员思想认识,让每位党员明确主体的监督义务,对错误言行敢于斗争,防止和克服“好人主义”;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扩大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最大限度地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营造基层党组织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四、实现专责监督与日常监督同向发力

  纪检机关专责监督和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在形式上都是抓早抓小、防患未然,但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集中在“关键少数”,即基层党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监督方式包括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线索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核实、函询甚至诫勉谈话,或者在党员干部提拔、转任等关键环节进行提醒谈话,具有较强的指向性。而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则面向本单位(或党组织)每个党员,对党员的监督贵在经常,通过组织生活的多种形式,可以是关心关爱式的谈心谈话,也可以是关注、收集和处置“蛛丝马迹”类细微问题,层层传导管党治党压力责任,从而实现

 全员、全域、全程覆盖。由此可见,只有将纪检机关专责监督与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有机结合,使之相互促进、互为补充,才能不断增强监督合力。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基层党组织之间的沟通协作,搭建监督执纪联动平台,建立工作对接机制,构建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立体联动体系,有效提升监督执纪成效。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专责监督作用,督促基层党支部书记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基层延伸,比如,将以案警示、以案促改等工作延伸到支部,推动廉政教育、警示教育深入基层,深入人心;督促基层党支部通过建章立制,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中的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的作用,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监督水平。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导语: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在党内努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只有风清气正,我们党才能坚强有力,才能团结带领全体人民为了实现美好的蓝图而共同奋斗。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责任: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

 一段时期以来,党内出现了种种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纪律。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

 《条例》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

 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党内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敢抓敢管、勇于监督。要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做到日常化、经常化。

 监督职责: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

 《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条例》还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只有把条条、块块都抓起来,才能织牢、织密党内监督之网,构建起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内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

 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条例》中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监督职责。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

 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

 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内民主不够,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问题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党要长期执政,必须保障每个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不断激发党内“正能量”。

 监督合力: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

 历史反复证明,我们党的失误和偏差,都是在人民群众支持和关注下,靠党自己拨乱反正、有错必纠改过来的。

 但是,党内监督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

 因此,《条例》规定: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

 社会监督。

 党和各级领导干部,都需要听不同意见,要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绝不能讳疾忌医,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

 监督者也要被监督,绝不能只是手电筒照别人。《条例》既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监督体系,又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必须谨记的。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前不久,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正式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是我党推进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座重大里程碑,也是我党走向更加成熟的又一重要标志。

 新的《监督条例》与原有的《试行条例》相比较,不仅仅是法规名称中“试行”两个字的差别,更重要的是新的《监督条例》)具有重大创新。新的《监督条例》共分八章,47 条,共计 6600 多字;原有的《试行条例》为 5 章,47 条,也共计 6600 多字。尽管两部法规的条文规定数相同,全文字数也非常相近,但其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等均有较大不同。因此,新的《监督条例》中创新点比较多。

 一、逻辑体系的创新。新的《监督条例》中有“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等独立章节,在框架

 体系上体现了对原有《试行条例》的创新。因为党章中关于“党员、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等设置了单独的章节。可见,新的《监督条例》更契合党章的逻辑架构。例如,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试行条例》的创新,这一创新一方面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另一方面体现新的《监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

 二、新的《监督条例》与党内其他新法规衔接上的创新。比如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原有《试行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

 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而新的《监督条例》只作了第十九条的巡视规定。这样的变化主要是考虑到 2016 年 8 月已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简称《巡视条例》。新的《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正是体现了与单独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在衔接上的创新。这种创新使得新的《监督条例》与《巡视条例》在巡视工作内容上相辅相成,在实际操作上共同构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组合式武器。

 三、关于“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定的创新。原有《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是: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这里规定的外部监督仅涉及舆论监督较多,其他方面的监督几乎没有相应的明确与规定。说明原来《试行条例》中关于外部监督的规定,内容上是比较片面的,没能反映出社会的发展。此外,也没有强调内外结合的重要性。而新的《监督条例》单独设立一章强调这个问题,即“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明确要求: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

 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这些创新性规定体现了十八大以来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特点,体现了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体现了外部监督方式的多样化和新拓展,更体现了我党能够与时俱进,主动回应科技和社会的进步,从而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四、关于“整改”内容的创新。原有《试行条例》全文中基本上没有专门提及“整改”内容和措施等等:而新的《监督条例》有单独的、专门的相关规定,即: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 3 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可以看出,新的《监督条例》在整改内容、整改方式和整改时限以及整改不力涉及其他党内法规处理等方面都有明晰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本身就代表着创新。在条例中增加“整改”的有关规定,看起来是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质上是强化新形势下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的一大步。特别是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处理。充分说明这些新的党内法规不仅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而且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已经织成严密的制度之网,也共同铸就了管党治党的制度钢铁笼子。

 在全面总结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生动实践的基础上,六中全会把监督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为此专门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既继承吸纳了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范,又全面总结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有很多重大创新。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

 

 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心得体会感悟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正在路上。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不能改来改去,把党的领导改弱了、改没了。坚持不懈以改革为先导、为动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牢牢把握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根本目的,切实做到旗帜鲜明、一以贯之、坚定不移。纪委监委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作为党的政治机关,必须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立身之本、履职之要。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执行好保证党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前所未有的卓著成效,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归其根本在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面对这一形势,必

 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也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我们改革的根本方向,也是必须坚持的重大政治原则。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既要将党的领导体现在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又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现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确保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牢牢掌握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必须有利于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际上是党统一领导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安排。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做细做实保证党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实行一套人马、履行双重职责,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实现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

 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重要问题线索处置、政治生态研判、重大案件查办等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确保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履职尽责、做好工作。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落实好“两个维护”的根本政治任务,坚决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最本质的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两个维护”上担负着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模糊、动摇、放松。“两个维护”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必须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

  更加自觉地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一项长期政治任务、作为自身内在需求,在深学、常学上下功夫,持续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会精髓实质,掌握科学理论

 内涵,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做到边实践、边学习,边学习、边实践,真正学懂弄通做实,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实践、分析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思维、战略谋划、精准落实水平。

  更加自觉地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巡视巡察、问责追责等每一项工作之中,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紧紧围绕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强化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加强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及党章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言行作斗争,及时发现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的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违背党的政治路线、破坏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特别是“七个有之”问题,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派、两面人,确保反腐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更加自觉地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部署,以“四个意识”为标准、以政治纪律为尺子去衡量,对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地区本领域本部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去检视,聚焦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建设雄安新区、筹

 办北京冬奥会等,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发挥好协助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作用,推动党委落实好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按照党章规定,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反腐败斗争中,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协助职责、监督责任,各级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是“一岗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一以贯之、一贯到底,党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在改革试点中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强化。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切实履行协助职责、监督责任,为党委主体作用的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当好参谋助手。

  以监察体制改革为新的起点,围绕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推动各级党委一如既往加强领导,党委书记继续当好管党治党的“施工队长”,定期分析研判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情报告,一刻不停歇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持续保持正风肃纪反腐高压态势,奋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着力构建四责协同、上下贯通、落实有力的责任体系,坚持明责、考责、问责一体推进,明确责任清单,健全工作机制。同时,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党组织管党治党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清理+问责”的长效机制,下面查问题,上面追责任,用好问责利器,推动主体责任落地落实落细。

  始终坚守职责定位,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做到协助不包揽、推动不代替、到位不越位,绝不能包打天下、越俎代庖。特别是在协助党委推动反腐败工作中,必须用好载体和抓手,深化探索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协调推动解决从线索处置到案件查办、再到依纪依法处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围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审计部门、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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