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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防最新改革方案

2022-12-14 12:05:0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人防最新改革方案,供大家参考。

国家人防最新改革方案

国家人防最新改革方案

 

  最新国企改革方案

  最新国企改革方案

 最新国企改革方案 2016-09-14 浏览:分享人:朱淑宁手机版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出该文件 11 个“新鲜词”,这些词语有着怎样的内涵和意义,又将指明哪些改革方向?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院长刘元春教授对此进行了解读。

 刘元春:《意见》提出,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资分开意味着政府作为资产出资者,不管是政府独资还是控股,要管理企业都必须通过企业的资产结构来进行。这也表明,政府将管理权限下放给企业,不干预企业经营,企业的独立性也会更强。

 刘元春:一般来说,国有企业主要应集中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而不应进入市场竞争、与民争利的领域。但是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覆盖的面还是比较广,各领域都有国企身影,此前也有国企是否该退出的争论。划分国有企业类型能解决这个争论。这表明国企将不仅出现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在市场竞争性领域也会参与。

 并且,不同类型的国企在将来会有不同的考核、监管方式,以此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刘元春:《意见》提出,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

 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网”就是比喻像铁路网基础设施这样的自然垄断行业,如果由市场来提供,这些行业会出现市场失灵。“运”一般指代竞争性行业,可以由市场来提供。“网运分开”就是不同的产品类型分别由政府和市场来提供,可以使经济运行更顺畅。

 刘元春:近年来,国有企业股份制公司制改革提速,上市的国企越来越多。本次《意见》提出,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并且,《意见》还特别提及,“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刘元春:《意见》提出,“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所谓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就是指在一些特定领域,即使政府只占极少数份额,但是这个份额可以被特殊设定。对于国企而言,可以让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国有资本的项目,甚至可以让民营资本占据多数股份。但是如果某些投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公益,这时国有股份就可以在特殊时期发挥决定性的作用,阻止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

 刘元春:在人事制度上,《意见》明确,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

 这意味着,在国企高层可能会有一个权力集中的机制,而在经理层或中层干部则体现市场化的方向。对于政府任命的高管,可能会按照公务员的标准管理,比如薪酬就是公务员的薪酬。对于市场选聘的干部,则按照工作绩效,给予市场化的待遇。

 刘元春:管资本为主是本轮改革的一个亮点。所谓管资本就是注重资本投资的收益性。现在提国企做大做强做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本的收益率。以前政府对国企是管人、管事、管资本,但是不论管什么,如果最后落实不到资本的保值增值就没有意义。

 刘元春:资产如果不流动,就没法衡量资产的价值。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定价来反映国企的效益。《意见》也提出,将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

 刘元春:以前是由国资委作为国企的出资人,本轮改革提出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样的三级管理架构和原来的二级管理有很大的区别。国资委是政府机构,投资、运营公司则由更专业的资本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投资行为。投资、运营公司作为股东而不是政府行使职责,这也体现了政资分离、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

 刘元春:接下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会如何投资决策呢?那就是会按照“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的投资思路。通过调整,把低效、过剩产能需要退出市场,让有竞争力的企业获得更多发展空间。

 刘元春: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混合的目的之一是国企做大做强做优。在一些领域可能也不适合民营企业参与,有些领域国企和民营企业的关系也比较微妙,不可能想混合就能混合。因此,是否采用混合所有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未来推动混合所有制会更注重稳妥有序,不会盲目上马。

国家人防最新改革方案

 

 国家司法考试改革方案最新通告!根据司法部颁发的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规定, 现在的司法考试模式将在 2011 年截止,之后是延续老办法还是出台新规定, 受到了广大考生和业界的广泛关注, 除了可以肯定的贫困地区照顾分数线将会取消之外, 目前一些网上及业界流传的消息基本上都是不准确的, 那么未来的司法考试到底会进行那些变革呢?

  根据政法英杰掌握的各种信息综合判断, 司法考试改革将在 2012 年开始, 预计有如下变化:

  1、 两考合一:

 就是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在司法领域合二为一, 由中央政法委、 中编办牵头, 司法部会同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 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具体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这一改革将使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将无需再参加公务员考试, 而直接进法检任职。

 同时适用新人新办法, 老人老办法的原则, 之前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进入法检仍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 或者也可能会同意其参加新规的司法考试, 就像之前的律考改司考一样。

  2、 一年两考:

 就是笔试和面试分开。

 首轮客观题笔试两天约在每年 5、 6 月进行,共四张卷, 卷一、 卷二、 卷三和目前变化不大, 第四卷依然是客观题, 但内容为公务员考试的内容, 主要是行政能力测试。

 这两天大约通过率和目前的持平, 约为 20%左右, 有一个值得研究的是问题是:

 无意进入法检的考生是否可以免考第四卷? 第二轮主观题面试半天或一天, 第一轮通过者参加面试, 此轮通过率约为 50%, 总平均算下来, 应该是 10%的通过率,相当于律考变司考头三年的通过率, 但现在参考基数大为增加, 预计 2012 年将有 40 万以上考生参加, 则每年司法从业新增4万余人, 基本上满足我国司法行业的正常发展[/hide]需求。

  3、 面试的方式, 将采取网络评阅的方式, 即每个考生在一个封闭且带有监视器的考场内,面对电脑摄像头, 带专用耳机和麦克, 按照屏幕上的提示答题, 其答题画面和声音将被记录成一个视频文件, 通过专用的网络传给位于全国各地的评判教师, 这一过程是随机的、 并且是匿名的, 一个考生的视频将会传给三个评判教师, 取中间值, 并最高和最低将有一个幅度控制, 如果三人给的分值相差超过这个规定的幅度, 将传给评判组最终确定其分值。

  4、关于考务费, 首轮将和现在持平, 220‐260 元之间(如果纸张没有大幅度涨价的话), 第二轮面试的考务费将在 500‐1000 元之间, 因为其成本确实很高。

 另外从保密角度考虑估计每个省只能在省会设一个面试考点。

 如果时机成熟, 第一轮也可能采取网络考试的办法, 不过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 所以可能在部分地区试点。

  5、 结合本次改革, 教育部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也将随之展开, 可能会增加司法考试专修课程, 即本科是法律相关专业毕业的, 进行两年的司法考试专修后取得硕士学位, 之后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 则进行两年的司法考试专修, 取得法学第二学位后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目前有政法大学等全国 9 个高校参加的西部法检计划就是采取这个模式, 这一改革最早可能在 2015年前后完成。

  通过以上几项改革措施, 我国的司法考试将趋同于国际上法律职业精英化路线, 培养高学历、 高素质、 高收入的法律人才, 全面提升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与从业水平,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1, 将是改革前的最后一次考试!

 请大家抓住机遇!

 关于看书听课做题一定要慎之又慎, 每年都有很多人败在复习方法不当和错误选择复习资料。

 司考易 http:www.easysk.com 司法考试资料司法考试论坛

国家人防最新改革方案

 

  最新个税改革方案

  最新个税改革方案

 最新个税改革方案 2016-11-24 浏览:分享人:江健绍手机版

  据媒体报道,由于个税已经实质沦为“工薪税”,中等收入群体贡献最多,高收入群体避税容易,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对此财政部也表示,关于提高起征点,在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将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进行统筹研究和考虑。如果进行顺利,可能明年两会后个税起征点和税率就将再次调整。

 从目前个税的改革方向来看,基本上是起征点不断提高,税率不断下降的过程。随着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两者的一升一降可能会成为与统计数据挂钩的常态化调整,以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但是,如果政策制定者总是替群众做决定,而不问过群众的意见,那么很有可能反而好心办坏事。就提高个税起征点来说,社会上特别是一二线城市的反对声音就不小。因为我们有很多的福利和权利是捆绑在个税缴纳上的,例如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购房资格、购车资格,甚至还有户籍落地资格、子女入学资格等等都绑在了个税上。如果不缴纳个税,没有完税证明,那么相当一部分群体将会失去这些资格。在目前的户籍改革框架下,个税也成为了重要的一项依据,倘

 若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怕是会导致很多夹心层就此丧失连续纳税记录。

 而我们如果将福利长期与缴纳个人所得税挂钩,这些捆绑在个税上的福利也就逐渐变成了富人福利。对此政府部门的态度倒是很明确的,税收本来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嘛,自然谁纳税谁享福了。但笔者并不认同这种长期存在于各地政府决策层观念之中,并直接影响到一些政策出台的想法。因为这样一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际上就成了取之于民,用之于富人,这从逻辑上就是很荒谬的。

 一方面,在整体税收上,那些未能达到个税起征点的大众通过消费和工作才是真正的纳税主力,个税并不能充当区分对财政贡献程度的工具。有统计显示,各种所得税收加起来,占国家税收的比重,没有一年超过 7%的。中国交个税的人也只有 2800 万人,占不到整个人口总数的 2%。既然如此,我们还以个税来作为福利的准入标准就显得过于嫌贫爱富了。

 另一方面,税收的公平发展有两条思路:一是主要重心放在使用上,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使用;二是把重心放在收取上,对高收入群体倾斜收取,然后向全体群众公平的使用。相对而言,后者是现如今世界政府改革的主流,很多国家都以此思路推广了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产品的免费或廉价供给,事实上证明这也是最有效实现社会公平的方式之一。

  而我们则虽然一直想建立既向高收入群体倾斜收取,又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使用的财政税收制度,但在地方政府的功利心使然和现实收取的困难下,最后反倒变成了平均收取,向高收入群体倾斜使用的局面。在此基础上,个税起征点这一本应作为社会责任承担比重的分界线,就变成了福利准入标准。并且随着不断出台的各种地方限制性政策,纳税证明被提及的也越来越多,人们担忧不知何时又会出现什么新的资格和福利与个税起征点捆绑,也就产生了人们怕再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怪象。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个税起征点非但不应当提高,反而应当降低。规定只要有收入,哪怕是赚一毛钱,也应当缴纳个税。而与此对应的是,处于中等收入阶层的个税税率则应当进行大幅下降。换言之,就是建立一个月收入从 1 元到 1万元都需要缴纳 1 元个税的制度。这样有三个好处:一是所有人都拥有了完税证明,避免了以个税作为福利限制导致的社会不公;二是可以极大的减少不合法收入,和游离于纳税体系与政府数据外的收入;三是有助于培养群众的纳税人意识,提高他们对财政支出的关注度。

 因此,虽然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声音很多,但笔者认为其和税率应当下降而非提高。若要提高,我们必须先行解除附在其上的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并找到新的替代品(如社保、工资证明等)。否则,提高个税起征点,只会进一步

 加剧当前的社会不公而已,并无助于减轻群众负担。

 【相关新闻】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多渠道获悉,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近期财政部税政司多次组织专家开会研讨,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财政部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央和国务院。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专家称未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多位专家表示,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原则会在个税改革中有所体现。《建议》提出,实行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低、扩中、调高,大的方向还是很清楚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提高起征点肯定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改革要放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总体框架下去设计具体方案。”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这三种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共计十一类。

 我国最早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在 1995 年,至今已经过去了 20 个春秋,我国仍然是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即将上报的个税改革方案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些个人收入继续分类征收个税,哪些收入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把劳务报酬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可以对纳税人的劳动所得有一个更好的调节作用,比原来的税制好很多。”此外,他还建议把股息红利纳入综合所得以及包括房租在内的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纳入综合的种类越多,调节收入分配就越有力度,但同时征管运行成本也会越高。比如房租所得在分类征收的情况下都很难征收上来,更别说综合了。”

 而刘剑文则认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都有可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确定了综合征收范围后,还需要确定综合计征的税率。现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范围是 3%至 45%,共计七档税率,综合所得的税率是和薪资所得税率一样,还是有所调整,尚

 需进一步明确。张斌表示,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每个月由单位代扣代缴,相当于预缴;综合计征后,综合税率的高低涉及个人是需要补税还是退税。

 除此之外,个税改革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要不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要不要引入差别扣除。在现行税制下,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因素没有被考虑进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多次提出,个税改革“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对此,刘剑文解释说,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并不是以家庭取代个人作为纳税主体,而是两种纳税主体并存,纳税人可以选择,并不是完全以家庭纳税。他还表示,当前实施的个税制度没有解决特殊群体、特殊阶层的税负问题,新的改革方案中应该会有一些差别扣除的项目。

 然而也有不少人认为差别扣除可能导致税收不公。张斌表示,现在我们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只有几千万人缴纳,是少数人的个税。“一个收入不足 3500 元的农民是不缴纳个税的。如果允许差别扣除,那么收入 3500 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抵扣,然而收入在 3500 元以下的人则享受不到通过扣除少缴纳税收的好处。这部分低收入者虽然不缴纳个税,但是也要承担流转税的税负,如果未来不能享受个税的抵扣退税,那么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张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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