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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2022-12-14 19:00:09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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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来中心校兰联小学

 符伟成

  2 月 23 日,学校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教师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下面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规范就得严格执行

  关于《中 满 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垣 处理实施细则》,我觉得无 肺 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教 芋 师道德及教学就不能提升。

 狠 教师是学生的启蒙人、引路 同 者。然而特别是教师收礼、 瞄 有偿补课甚至教师性侵学生 世 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 目 形象,玷污了原本洁净的师 柴 生关系。各种学生都有不同 虞的心态,面对学生的过失, 嗓 教师应予以教育,不应体罚 意 或变相体罚学生。面对不同 冉 的学生应有不同的教育方法 桓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 瑞 是和谐可亲的。从社会期望 诺 来看,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 磊 性质,决定了其社会责任要 青 远重于其他职业。

 二、率先 鸦 垂范

  “学高为师,身正 厌 为范,无德无以为师”,真 碾 正优秀的教师,一定是以身 磐 作则、率先垂范的人。他对 睁 祖国的爱,对学生的爱,对 概 事业的爱,都表现在他对自 锣 己的高标准要求的落实上。

 议 率先垂范就是对学生真正的 绞 负责,就是潜够默化、影响 何 深远的教育。作为小学教师 娱 的我们,肩负着培养教育下 哟 一代,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 颂 础的重任。这就要求我们本 屎 身要有一定的人格魅力,而 听 这种人格魅力表现为教师必 拿 须要有敬业精神,必须具备 扛 健康的价值观和高尚的道德 甜 情操。在以后的工作中,我 衔 还要继续认真学习《中小学 品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诽 实施细则》。坚持以人为本 效 、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 繁 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 恃 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诊 ;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 要 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 锣 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 葬 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 涵 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 惮 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 漠 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 豁 师。

 三、爱岗敬业、关爱学 尽 生

  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 逻 事业,就要严格执行师德规 翟 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 滁 心、爱岗敬业、奉公守法、 六 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 衅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 互 师表。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 侣 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 救 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 呈 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掖 尽职尽责地完

 成每一项教学 躁 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 龙 ,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 摈 己。坚持“一切为了学生, 醒 为了学生的一切”,爱是一 舆 切教育的根本,没有爱便没 赎 有教育。在我们心中要有每 甘 一个学生,爱每一个学生, 冻 这种爱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 设 心,它兼具有父亲式的严格 讳 ,母亲式温柔,朋友式的平 掩等,是每位教师在教育教学 审 实践中自然流露出的对学生 袁 的关心和期望。要特别注意 市 与学生心灵的沟通,重视感 买 情上的熏陶,建立师生交流 垒 的情感纽带,创造爱的环境 尧 ,把握爱的分寸,帮助学生 童 认识自我,摆脱困境,完善 钟 自我。杜甫有诗句说:“随 雨 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有 与其说的是春雨滋润万物的 糯 特点,不如说是教师的感情 旭 特点。

 四、严谨治学,以德 陨 施教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 铸 件容易做到的事,让学生体 骗 会到教师的爱就更加困难。

 畅 北师大林崇德教授认为,“ 颖 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 怖 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 裂 因为教师对学生的爱,从本 渊 质上说是一种只讲付出不求 敞 回报、无私的、没有血缘关 谢 系的爱,是一种严慈相济的 稻 爱。这种爱是极其神圣纯真 村 的。这种圣洁的爱是教师培 斜 桃育李的感情基础,学生一 室 旦体会到这种真情友谊,就 雅 会“亲其师、敬其师”,从 授而“信其道”,也正是在这 眉 个过程中,教书育人就实现 寻 了其根本功能。

 教师从 己 事的是一种特殊的事业,要 渣 求教师对待事业要拥有一颗 杏 高度敬业的责任心。对待事 烟 业要有责

 任心,对待他人和 冷 自己的生命时更要有责任心 咽 。如酒驾的违法行为,就是 快 要我们不要忽视他人和自己 倔 的生命。

  在以后的工作 汰 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 船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爸 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 甥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 肘 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 赞 职业道德修养。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立的要求,进一步标准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标准(2013 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章违规行为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别离的原那么,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

 (四)承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平安活动的;

 (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平安职责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条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按照规定程序进展。

 第八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本细那么所列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展复核。

 第十条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学校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及调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教师受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或有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情形,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解除处分。

 第五章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教师有本细那么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教师有本细那么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间内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评选(评审)。已经被评为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的,由授予的主管教育部门或学校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教师受警告和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也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得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教师因违规受到主管教育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按责任追究制要求,追究所属学校校长责任,并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教师包括全省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也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那么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视和督导。中小学校对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管理权限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并通报批评。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教育部门应当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那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2012 年第 18 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那么自 2015 年 12 月 9 日发布,自 2016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 月14 日。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学习《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良好的职业修养是教师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教师师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老师是孩子们的榜样,良好的师德师风对孩子们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而身为教师就要严格要求自己,在师德修养上不断鞭策与提高。在王园长的带领下,我们一同认真学习了《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通过此次的学习,我体会最深的是:

  一、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

  所谓干一行爱一行,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无怨无悔,积极进取,为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心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而且忠于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更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石。既然从事了这一职业,那么这个职业就是我们赖以生活的基础,要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在这一职业中体现自身的价值,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

  二、以爱为先,热爱学生。

  常言说“无德无以为师”,良好的师德就是教师爱学生的体现。身为教师要对孩子有深深的爱,这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师爱是教师必须具备的美德,也是教师的天职。孩子们各方面能力与发展都不如成人,我们要尊重与关心呵护孩子们,平等的对待每个孩子,特别不能谩骂、歧视、体罚与变相体罚孩子们,这都是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幼儿园的孩子更是需要我们教师的细心与耐心的呵护与教育,用爱心去滋润每一位幼儿的心灵,让孩子们拥有一个快乐的校园生活。

  三、严以律己,以身作则。

 老师的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且教师的一言一行孩子们喜欢模仿,特别是我们幼儿园的孩子,则我们一定要时时刻刻为孩子们做出好的榜样,坚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要求自己做好事,拥有好的行为习惯,不做违背职业道德行为,凡要求孩子们要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

  四、刻苦钻研业务,注重团队合作。

  认真进行课前备课,把握好各种学习机会,帮助提高自身素质。在教育教学中首先要学会不断学习,以学习来丰富自己的学识,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

  在实际教学中要勤于钻研,倾心育人,要用心去传授知识,培养孩子们多方面能力的发展。还有一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习,积极进取,多向优秀教师虚心学习,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

  幼儿园是一个大家庭,只有融入到这个大家庭才能得到提高,体会到工作的愉快。注重团队精神,在工作中坚持常沟通、相互信任、团结、协作、配合、互相帮助等,不计较个人得失,以集体荣誉为前提,做好每一项工作。

  最后我还体会到,遵守并落实职业道德是一名合格教师的首要素质。我们要多多加强师德修养,注重小节,增强规范意识,树立全面育人正确理念,坚决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做与教师职业身份不相符合的事情,坚决不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踏踏实实地做人,踏踏实实地教书育人。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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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五班

 郑敏

 通过此次园领导的培训我深刻的学习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我了解到做这行需要做到的是:

 一、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

  所谓干一行爱一行,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无怨无悔,积极进取,为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心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而且忠于教 昌 育事业,爱岗敬业是做好教 秤 学工作的前提,更是教师职 姻 业道德建设的基石。既然从 江 事了这一职业,那么这个职 掇 业就是我们赖以生活的基础 怂 ,要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 也 中,在这一职业中体现自身 懈 的价值,以教书育人为崇高 窗 的职责,并从中享受到人生 枉 的乐趣。

 二、以爱为先,热 蔬 爱学生。

  常言说“无德 绩 无以为师”,良好的师德就 爹 是教师爱学生的体现。身为 惮 教师要对孩子有深深的爱, 壕 这是对教师的基

 本要求。师 埔 爱是教师必须具备的美德, 夜 也是教师的天职。孩子们各 钟 方面能力与发展都不如成人 带 ,我们要尊重与关心呵护孩 讼 子们,平等的对待每个孩子 哭 ,特别不能谩骂、歧视、体 练 罚与变相体罚孩子们,这都 保 是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幼 贡儿园的孩子更是需要我们教 铬 师的细心与耐心的呵护与教 承 育,用爱心去滋润每一位幼 虱 儿的心灵,让孩子们拥有一 臃 个快乐的校园生活。

 三、严 苞 以律己,以身作则。

  老 宋 师的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 基 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 折 响,且教师的一言一行孩子 神 们喜欢模仿,特别是我们幼 故 儿园的孩子,则我们一定要 版 时时刻刻为孩子们做出好的 讶榜样,坚持严以律己,以身 洲 作则,要求自己做好事,拥 腆 有好的行为习惯,不做违背 萤 职业道德行为,凡要求孩子 吨 们要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 惮 到。

 四、刻苦钻研业务,注 聂 重团队合作。

  认真进行 喇 课前备课,把握好各种学习 话 机会,帮助提高自身素质。

 堰 在教育教学中首先要学会不 蒂 断学习,以学习来丰富自己 瞎 的学识,提高自身能力,业 釉 务水平;在实际教学中要勤 汐 于钻研,倾心育人,要用心 鞠 去传授知识,培养孩子们多 下 方面能力的发展。还有一定 津 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 醒 习,积极进取,多向优秀教 黑 师虚心学习,并且要做到严 榨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 森 精。幼儿园是一个大家庭, 仟 只

 有融入到这个大家庭才能 瞻 得到提高,体会到工作的愉 弓 快。注重团队精神,在工作 窿 中坚持常沟通、相互信任、 掌 团结、协作、配合、互相帮 杏 助等,不计较个人得失,以 千 集体荣誉为前提,做好每一 栏 项工作。

  作为教师的我 串 们,面对的是一群活泼天真 己 的孩子,我们对待孩子时要 栋 怀着一颗真诚的爱心,要把 淫 学生当着自己的孩子一样去 瑞 关心、呵护。热爱学生是教 硕 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 殉 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 峰 ,绝不能厚此薄彼。尤其是 椒 对于有缺点或犯了错误的学 役 生,一定要和风细雨,要多 矾 一点耐心,多一点细心,多 马 一点责任心,多一点信心, 已 多一点爱心……遇事一定要 蒸 冷静,保持平常心。作为教 碴 师,要满腔热忱地帮助学生 妄 ,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 辈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 拧 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普 。

  最后我还体会到,遵 霜 守并落实职业道德是一名合 兑 格教师的首要素质。我们要 肆 多多加强师德修养,注重小 局 节,增强规范意识,树立全 班 面育人正确理念,坚决不体 之 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做与 驮 教师职业身份不相符合的事 坟 情,坚决不出现违反职业道 已 德行为,踏踏实实地做人, 涌 踏踏实实地教书育人。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和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本实施细则所称幼儿园教师指全省公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

 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下列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予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擅自找人替班;或在课堂上从事非教育教学和管理行为。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竞赛、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

 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学术成果。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予处理: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擅自离岗、旷工、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或在保教活动中从事非保教和管理行为。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与幼儿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学术成果。

 (十一)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幼儿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给予中小学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九条

 给予幼儿园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和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理、免于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四)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和所在单位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将处理决定完整存入受处理教师的人事档案及教师

 管理信息系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幼儿园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根据悔改表现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延期和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受处理教师的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降低后的岗位等级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

 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四条

 教师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幼儿园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 年 11 月 26 日印发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 1 -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班,以及幼儿培训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录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章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 2 -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在保教活动中传播**思想,或在幼儿园内参与、组织**活动的。

 (四)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

 (六)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的。

 (八)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活动的。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 3 - 推销或变相推销幼儿读物、玩具、社会保险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一)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及权限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七条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幼儿园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

  - 4 - 证据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九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十条 给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幼儿园或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幼儿园决定的,应当报幼儿园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含幼儿培训机构,下同)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幼儿园或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幼儿园决定的,应当报幼儿园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

  - 5 - 理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四章

 处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 给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幼儿园或幼儿园主管部门作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载明

  - 6 - 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录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二条 给予教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处理程序可参照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核实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幼儿园主管部门暂停其履职。

 第十四条 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第十五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收到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受理复核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复核、

  - 7 - 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教师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录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五章

 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九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其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

 第二十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在招聘、调动教师时,须查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并根据查询结果确定是

  - 8 - 否聘用。

 第二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构建幼儿园、教师、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体系,向社会主动公布监督方式,畅通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举报等渠道。

 第二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

 未按规定及时将教师师德失范问题处理结果录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或录入信息失实造成幼儿园聘用失误的; (四)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

  - 9 - 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五)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六)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其处分适用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厅负责解释,自 2022 年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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