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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等认知和体会

2022-12-23 09:10:06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等认知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等认知和体会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等认知和体会

 

 关于检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XX 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委托,现将检查优化营商环境“两条例”在我市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将此次执法检查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助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的重要举措,注重问题导向,突出检查重点,有力有序推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见实见效。

 一是安排部署到位。省人大常委会动员会后,我市立即制定了实施方案,编印了资料汇编,于 8 月 5 日下午,克服疫情影响,采取“主会场+分会场”视频会议形式,组织市“一府两院”及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安排部署,同步启动、协同推进,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贯通的工作格局。

 二是组织领导到位。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迅速成立了由主任任组长、各位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委室主任任成员的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全员上阵。按照“统筹谋划、有机结合、一体推进”的原则,各

 执法检查组根据检查“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工作分工表以及自查检查阶段工作安排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统一步调、统筹推进执法检查工作。

 三是发动宣传到位。及时编制了知识测试卷和调查问卷,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市、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知识测试XXXX余人次,向五级人大代表、市场主体发放征求意见书、调查问卷 XXXX余份,收集归纳问题诉求 XXX 余项、意见建议 XX 余条。利用 XX 日报、XX 政务服务网、XX 人大网站、XX 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发布执法检查公告,深入宣传“两条例”,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工作合力。

 。

 四是督促检查到位。8 月中旬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各执法检查组、相关委员会采取不同形式,及时督促对口联系部门针对“两条例”的具体规定,逐条逐款进行自查自纠。8 月底,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 35 个市直单位全部提交了自查报告、“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表及相关资料。通过“12345”企业专席、“万人助万企”活动、营商环境评价、审计报告等不同渠道,了解收集我市“两条例”贯彻实施方面的问题线索,结合部门自查情况,进一步明确开展执法检查的重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进入检查阶段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围绕检查重点内容,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知识测试、问卷调查等形式,分别赴对口联系部门组织检查,深入不同类型企业开展调研,召开了各级人大代表、企业家代表座谈会,

 对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各办事大厅、部分县区便民服务大厅进行了暗访。

 五是结合融合到位。执法检查过程中,注重与年度立法、代表活动、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有机结合,通过一些关键环节的有效衔接和协调配合,达到了相互促进、融合创新的效果。制定出台《XX 市政务服务条例》,为进一步破解政务服务堵点难题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以“万人助万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为载体,推进法律法规和惠企政策落实落地;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座谈评议、无记名投票评议,强力推动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把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询问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问出了责任、压力和效果,有效促进了“两条例”在我市的深入贯彻落实和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二、贯彻实施“两条例”的做法和成效 “两条例”施行以来,全市上下优化营商环境意识明显增强,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持续提升,改革的覆盖面持续扩大,市场主体对改革的获得感持续增强。

 ( ( 一) )。

 机制体制更加健全完善。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采取了“1 组+1 办+1 中心+26 个专班”工作模式,筹建了市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开通了 12345 营商环境服务专线,建立了全市统一的营商环境“企业诉求”响应平台、“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和

 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设立了“办不成事”(营商环境)反映窗口,开展了“万人助万企”“一联三帮”“千员帮千企”、关爱企业家“八大员”、“两条例”宣传月、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系列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 ( 二) )。

 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有序。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禁限目录要求,及时清理市场准入壁垒,持续降低企业进入门槛。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实现“就近办、多点办、少跑快办”,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率达 XX%以上。支持金融服务实体企业,落实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四提一降”惠企安商专项行动,开展服务实体经济春暖行动、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等专项银企对接活动,落实企业上市挂牌“百舸竞帆”行动,制定《关于加快推进 XX 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实做细就业创业服务,推动“智慧就业”优化升级;实现“洹泉涌流”人才综合服务“一窗接件、专员办理、集中反馈、统一建档”,组建人才服务专员队伍,打造人才高效服务“样板间”,目前“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已引进各类人才 XXXX 人。

 ( ( 三) ) 政务服务更加高效便捷。对标全国先进地区,对 2261 项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进行压缩,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 31 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大幅度压减,《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由三个月压缩至 15 个工作日;公布全市统一办事指南,“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性条款得到全面清理;建成覆盖市、区、街乡、村社四级的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行“互联网+政务+金融+多场景便

 民应用”的智慧政务服务模式;推动政务服务“一门、一窗、一次”改革,一张身份证办理民生事项由去年的 185 项增至 222 项,涉及企业开办、人才引进等 32 项跨部门联办业务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整理归集 XX 家涉企部门 XXX 个最新政策文件,线上线下同步宣传,着力当好惠企政策“解说员”和服务企业“勤务员”。

 ( ( 四) ) 执法监管更加规范公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抽查工作机制;制定《XX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XX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并将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创新开发信用监管平台,实现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监管;建立市、县两级发改、法院长效联动机制,开展政府失信机构专项治理活动。

 ( ( 五) ) 法治保障更加公正有 力。制定出台《XX 市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关于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XX 市司法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更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审判执行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意见方案。开展“司法服务惠千企”专项活动,受到省委政法委肯定。严打涉企犯罪,去年全市共侦破各类涉企刑事犯罪案件XX起、打掉黑恶团伙X个,挽回经济损失XXXX亿,清理涉企“挂案”XX 起;建立重点企业分包联络制度,选派 XXX 名民警担任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络员”,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角

 度服务。

 ( ( 六) )。

 工作监督更加聚焦精准。市人大常委会连续就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并结合其他工作加强对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开展“访千企·解难题·办实事”走访调研活动,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共走访企业 XXXX 家,帮助解决问题 XXX 个,采纳意见建议 XXX条。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智慧监督平台,在涉企职能部门、涉企服务窗口等公共场所张贴智慧监督平台二维码,受理市场主体举报问题并及时解决。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配套措施和重点责任分工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虽然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两条例”方面作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有力促进了我市营商环境改革,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但与企业和群众期盼相比、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 ( 一) )。

 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两条例”宣传贯彻的舆论氛围还不够浓厚,个别部门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缺乏全局观念,对“两条例”的贯彻实施重视不够,理解不透,落实不力;涉企惠企政策直达、发布机制还不够完善,企业知晓度不高、申报程序繁杂、落地时间较长,为企业纾困、助力的方法还不够多。

 ( ( 二) )。

 市场环境和要素制约还需进一步优化和破解。一是土地制约问题。部分企业项目落地和扩大规模,用地指标紧缺,耕地占补平衡压力大,征地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多,报建手续缓慢影响建设工期。二是人才用工问题。企业招工用工难、技术人才留人难,对服装、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支柱行业经营发展影响较大。三是涉企收费问题。部分中小企业反映社保缴费基数高、增幅大,企业用水、电、气、暖收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给企业带来过高的运营成本。四是环保管控问题。一些部门管控存在“一刀切”现象,一遇检查,一律停电、停产,造成企业生产成本攀升,部分企业反映停电时长和频率较高,对企业影响很大。五是融资贷款问题。企业贷款渠道单一、信贷产品少、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覆盖面、担保金额、放大倍数有待拓展和提高,普惠金融政策服务水平有待提升,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还有待加强。

 ( ( 三) )。

 政务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尚待进一步提升。一是“信息壁垒”问题亟需破解。一些垂直管理部门信息“不兼容”,数据共享不充分,部分系统对接不到位,信息孤岛现象依然存在,“一网通办”、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预约受理、网上审批流转、网上业务咨询、“大数据+”的发展运用等工作有待进一步创新推进。二是服务能力与企业诉求仍有差距。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办事效率、业务能力有待提升。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需要加速,联合测绘、多规合一、联合验收等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落实。不动产登记在降低办理成本、完善线上缴费功能、提升全程网办使用率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纳税

 服务有待进一步丰富缴税形式、提高纳税效率、压缩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时长。招投标还需要在加强智慧监管、升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保证金自动退还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上下功夫。三是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有待完善。主要表现在:受大厅硬件条件限制,政务服务事项“三集中”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办事环节还没有实现一站式服务;向基层延伸方便群众“就近办”方面,部分乡镇(街道)大厅建设不够规范,部分村(社区)基层服务站覆盖不全,“一窗”受理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不高;“一件事一次办”“只跑一次”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办理事项的范围和数量,优化办理环节标准化流程,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 ( 四) ) 执法监管的标准化、规范性、透明度仍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没有实现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联合抽查率和监管覆盖面有待提高和拓展,“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有待加强,各方面监管数据的汇聚更新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行政执法影像记录的保存、制作不规范,资料入卷数字化存档较少,没有实现执法全过程覆盖,执法信息公示有待加强。三是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推进柔性执法,建立容错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坚守底线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四是涉企案件诉讼时间长、判决执行难,债务重组难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和涉案实际执行到位率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升。五是对保护知识产权重视不够,缺少政策鼓励和相应引导,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两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 ( 一) ) 进一步加强宣传贯彻,抓好条例法规执行和政策措施落实。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优化营商环境“两条例”和《XX市政务服务条例》的学习宣传,做好“两条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省营商环境评价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相关条例法规贯彻执行到位,确保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进一步抓好《2022 年 XX 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升年实施方案》以及“万人助万企”、“洹泉涌流”、关爱企业家“八大员”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见效,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企业诉求、维权机制,切实提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 ( 二) ) 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经营活力。一是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运用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专项督查和“局长走流程”等方式,增强政府部门主动识别隐性壁垒的意识和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隐性壁垒查找效率。二是破解要素制约难题。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多规合一”平台建设,实现项目前期谋划、业务协同功能;推进土地市场化改革,推行“标准地”出让,尽快实现工业用地拿地即开工。进一步精简办电手续,提升客户接电效率和供电质量管理水平;加大用水用气改革力度,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要素保障环境。继续抓好人才引进培养工作,推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积极搭建人才引进和用工平台,助力企业解

 决招聘用工难题。三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以信用承诺为基础、以形式审查为原则的商事登记制度,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生命周期便利化。加强电子印章、...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等认知和体会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6 年 12 月 7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6 年 12 月 7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

 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 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二条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

 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

  鼓励支持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建设,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九条 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第二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服务机制,建立重大落地项目巡访服务机制,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对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的依法给予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分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在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二十六条 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

  (四)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六)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

  (七)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

  (八)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九)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十)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

  (十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四)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

  省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对优化经济发展营商环境检查,会同省工商联等选择不同所有制企业作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解答企业有关涉法问题的咨询,受理举报投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通报处理纠正违法行为情况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的改进措施。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机关在每年十二月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音视频证据,采取罚款等手段依法处罚,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适时成立督查组,对下级人民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问责。

  第三十条 有关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实行问责、追责。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网站、民心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投诉、举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劳动模范、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党规党纪予以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办案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与...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等认知和体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等认知和体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石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等认知和体会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7 年 12 月 1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平等保护、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教育,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并确定有关部门具体受理举报、投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的解决时限,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对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政务公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当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文件、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并向本级政府服务大厅集中,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权限到位。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专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考试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和环节,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领办代办、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做到同一事项同等对待。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得到有效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落实岗位责任制,优化工作流程,推行网上服务、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提高行政效率。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

 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的方式,提高服务市场主体的专业化水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无偿服务。

 行政机关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税收优惠、降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提高市场主体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中小企业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证照库,推进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政务服务的相互融合和政务信息跨区域、跨部门交换共享,并及时更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多样化服务。

 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属于应当由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得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法定权限的政策承诺。对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招商引资等书面承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压缩审批时限,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来本省设立机构,鼓励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和发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的有关公共服务政策、措施,鼓励金融企业扩大对小微市场主体的融资、贷款规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小微市场主体融资、贷款给予担保费补助以及贴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创业创新政策集中发布平台,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强化创新服务支撑,鼓励社会主体进行创业创新。

 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中心,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建设,推进多规合一,逐步推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制度,将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投资项目共享使用,提高项目落地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制定人力资源供求指导目录,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保障人力资源充分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创新完善人才培养使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落实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为人才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预警、行政执法协调联动、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维权援助服务和境外保护维权等机制,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劳动者与市场主体之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期限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对能够统一收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

 行政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市场主体赞助捐赠、订购报刊、接受指定服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财政性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等; (二)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三)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 (四)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或者技术; (五)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未经市场主体允许,公开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七)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八)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收益。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公用事业、金融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公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措施。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敲诈勒索、欺行霸市、价格欺诈、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不得以窃取商业秘密、内幕交易、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参与招投标、商业交易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市场主体自愿投资的经营行为,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确禁止、限制规定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备案制,允许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实行备案的项目,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手续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同步并联的方法,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办理完毕。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等制度,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

 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应当在名称核准、经营范围登记、行业管理方面加强制度保障。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实行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应当尊重对方市场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等认知和体会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单选题)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准入实行( )制度。

 A.注册

 B.负面清单

 C.行政许可

 D.核准 正确答案:B

  2、(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 )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A.标准化办事事项

 B.公共服务

 C.市场秩序规制

 D.营商管理 正确答案:B

  3、(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如下规定: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 )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A.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名称权、财产占有权

 B.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

 C.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

 D.财产权利、经营权利 正确答案:C

  4、(单选题)按照《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

 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 )内作出答复。

 A.7 个工作日

 B.15 日

 C.7 日

 D.15 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D

  5、(单选题)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 )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A.市场机会平等

 B.履行义务平等

 C.市场占有平等

 D.发展机会平等 正确答案:D

  6、(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 )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A.更好、更快、更全

 B.全面、高效、便捷

 C.便捷、高效、及时

 D.及时、有效、便利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 )。

 A.抵押物折扣率

 B.质押物折扣率

 C.贷款利率

 D.信用等级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 )提供融资担保。

 A.所有选项均正确

 B.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

 C.涉农企业

 D.有市场发展的小微企业 正确答案:A

  9、(单选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A.涉农企业

 B.创新型小微企业

 C.科技型中小企业

 D.小微企业 正确答案:C

  10、(单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

 领域创新成果的( ),加大对市场主体( ),提升社会公众( )。

 A.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B.知识产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C.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D.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意识 正确答案:A

 11、(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内容的是( )。

 A.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B.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C.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

 D.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 正确答案:ABCD

  12、(多选题)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 )等方面对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提供保障。

 A.医疗和社会保险

 B.配偶安置

 C.子女入学

 D.住房 正确答案:ABCD

  13、(多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 )情形之一,应当取消。

  A.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

 B.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

 C.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

 D.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 正确答案:ABCD

  14、(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陕西省为优化营商环境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的是( )。

 A.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正确答案:ABCD

  15、(多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限制外地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B.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C.禁止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正确答案:ABCD

  16、(多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禁止( )。

  A.重复收费

 B.越权收费

 C.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D.超标准收费 正确答案:ABCD

  17、(多选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推动( ),接受社会监督。

 A.简政放权

 B.优化服务

 C.放管结合

 D.宽严并济 正确答案:ABC

  18、(多选题)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 )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A.政府采购

 B.市场准入

 C.产业发展

 D.市场退出 正确答案:ABC

  19、(多选题)为优化陕西省营商环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 )。

 A.先责令改正

 B.进行教育、告诫、引导

 C.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D.单处罚金 正确答案:ABC

  20、(多选题)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 )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

 A.工商

 B.财政

 C.金融监管

 D.市场监督管理 正确答案:BD

 21、(判断题)对于陕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2、(判断题)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3、(判断题)在陕西省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4、(判断题)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以通过降低服务成本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5、(判断题)陕西省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有关资料,所有资料不得复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6、(判断题)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7、(判断题)陕西省规定,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

 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交齐材料后,工作人员才可受理。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8、(判断题)陕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9、(判断题)《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30、(判断题)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上限标准收取。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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