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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史视域下中国共产党“农村商人阶级”概念及其演变(1921—1953)

2023-01-12 16:05:10

提要:农村“商人”阶级是中共革命史叙述中一种特殊的阶级,指农村中农商兼营,并以商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与城市“商人”有明显区别。目前学界对农村阶级成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等阶级,对“商人”阶级还未有关注。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农村“商人”阶级的划分与中共的革命策略密切相关。苏维埃时期,为了厘清乡村中农民的革命性,中共开始用阶级理论对农民进行分类,对农村“商人”阶级也有了初步认知。抗战胜利后,基于分田现实和经济恢复的需要,“商人”阶级的分类和待遇逐渐清晰。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更好地开展土地革命和阶级斗争,农村各类“商人”阶级被正式确立。农村“商人”阶级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从单一到多元,反映了中共在农村的阶级划分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在地化的过程。

“商人”历来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学界研究发现,早在殷商时期已有大量“重贾”的商人存在。至迟在管仲提出“士农工商”四民分业论时,商人阶级就已产生,经商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1903年,商人的身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商人通例》规定“凡经营商务、贸易、买卖、贩运货物者均为商人”。清末新政后,清廷设立商部,并颁布了一系列支持商业发展的措施,商人地位迅速提升。商会成立后,商人有了自己的组织,私营商业得到保护,“重商之风盛极一时,传统的四民排列已失去其社会基础”。商人的社会地位进一步上升,他们成为革命的重要参与者,并在中国的近代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革命史视域下的“商人”阶级有农村和城市之别。在中共早期的阶级论述中,“商人”阶级主要指城市商人,即在城市中从事商业的人群,包括买办、新兴商人和中小商人,他们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商人”的革命性,毛泽东认为他们虽然过去“有幼稚且懦弱的心理”,但部分商人已经团结起来,“勇敢地踏上了革命的第一步”。这部分商人主要指中小商人,“他们能够和革命的工人学生群众接近,是商人运动的重要对象”。农村“商人”阶级是相对城市而言,指农村中农商兼营,并以商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他们力量弱小,数量有限,居住分散,构成又较为复杂。他们经常兼具地主、富农、中农、贫农等其它阶级身份,无法与单一的、受剥削的农民阶级相提并论,所以最初并不容易被人关注。

正因为如此,中共早期的农村阶级划分中,几乎只注意与土地相关的阶级,很少言及“商人”阶级与“商人”群体。学界有关农村阶级成分的研究,也多集中于对地主、富农、中农等农民概念的梳理,对农村“商人”阶级至今无人专门研究。事实上,农村阶级千差万别,正如社会学家杨开道所说:“我们常常以为凡是住在乡下的人都是农民,毫不疑心乡下还有其他阶级的人民,如工人、商人、地主、资本家,企业家等。”即便在农民阶级内部,也有许多农工混合、农商兼营的人。那么,农村“商人”阶级概念在中共革命史叙述中究竟是何时出现的?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划分的标准和待遇是什么?又是如何分化与演变的?这些问题的厘清,对于我们深入认识中共农村革命路线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未传入中国之前,国家对农民的划分基本以“士农工商”为准则。具体到经济层面,依据财富多寡和土地占有形式,农民被分为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等几个阶层。在文化层面,村庄有乡绅和乡民之别,还会以血缘和姓氏为基础,形成不同的家族和宗族。在社会层面,根据户籍和入住权,农民被分为本地户和外来户。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共产党人将苏联的阶级分析模式移植到中国,开始用阶级理论划分中国农民,并逐渐制度化和日常化。由于中共最初贯彻的是城市路线,共产党人对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划分主要是围绕城市展开的,带有浓厚的城市色彩。

将阶级理论系统应用到中国的主要是陈独秀、肖楚女、毛泽东等人。1923年,国民革命前夕,陈独秀相继发表《资产阶级的革命和革命的资产阶级》和《中国国民革命和社会各阶级》两篇文章,对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社会地位及对国民革命的政治态度作了分析。他将中国社会划分为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农民、学生等几类,认为国民革命是“各阶级群起合作的大革命”。对于乡村中的农民,陈独秀根据经济地位将之略分为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自耕农兼地主、自耕农兼雇主、自耕农、自耕农兼雇农、佃农兼雇主、佃农和佃工十等。肖楚女则将农民分为自耕农、佃农、半佃农三类。但陈独秀过于强调资产阶级和城市革命的重要性,对农民阶级之于革命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对农民阶级的复杂性认识不足。

1925年下半年,随着“五卅运动”后中国革命高潮的到来,国共两党内关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领导权问题的斗争愈演愈烈。在共产党内部也出现了两种倾向,“第一种以陈独秀为代表,只注意同国民党合作,忘记了农民,这是右倾机会主义。第二种以张国焘为代表,只注意工人运动,同样忘记了农民,这是左倾机会主义。”两种倾向均忽视了农民阶级,没有真正认识到“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这一问题。针对这个问题,1925年底,毛泽东发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对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及其革命态度作了深入分析。毛泽东认为地主、买办及中产阶级的右翼是“我们的敌人”,无产阶级是“革命的领导力量”,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中产阶级的左翼是“我们的朋友”。

在此,毛泽东专门论述了与商人密切关联的店员和小贩的阶级属性问题。毛泽东认为“店员是商店的雇员,以微薄的薪资,供家庭的费用,物价年年增长,薪给往往须数年一增,偶与此辈倾谈,便见叫苦不迭。其地位和贫农及小手工业者不相上下,对于革命宣传极易接受。小贩不论肩挑叫卖,或街畔摊售,总之本小利微,吃着不够。其地位和贫农不相上下,其需要一个变更现状的革命,也和贫农相同。”店员和小贩主要来源于农村,且大多数由贫农组成,地位卑微。这让毛泽东意识到农村阶级的复杂性,农民阶级可能并非单一的、固定的角色,而是一种多元的、变化的群体。

由于农民阶级之于革命的重要性,1926年初,毛泽东专门发表《中国农民各阶级的分析及对于革命的态度》一文,将农民分为大地主、小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半益农、贫农、雇农及乡村手工业者、游民八个阶级。此外,毛泽东还发现农村中有不少农民兼营商业的现象,例如在大地主中有一小部分是城市富商置买土地,小地主中有一部分为都市商人购置土地,半自耕农因其食粮每年有一半不够,须租别人田地或者作工或营小商以资弥补。这让毛泽东意识到“商人”在农村可能也是一个重要群体。

1927年“八七会议”之后,中共调整了过去以城市为中心的革命策略,决定创建农村根据地,进行土地革命。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后,中共开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田运动,而要顺利推行分田,就必须搞清楚农村的阶级状况。1930年5月,毛泽东对位于闽鄂赣交界处的寻乌县进行了调查,形成了著名的《寻乌调查》。因为寻乌县地处三省交界,边境贸易比较活跃,商业比较发达,毛泽东着重对这里的商业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特别考察了商店的店员问题,此举是为了搞清楚店员群体的阶级关系。调查发现店员群体非常复杂,“杂货店的店员制度,看他们的阶级关系原来是那样的模糊”。

1930年8月,毛泽东和朱德在苏区以“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的名义”颁发《苏维埃土地法》,确定了土地平均分配的原则,这成为苏维埃根据地土地分配的纲领性文件。在这份文件中,中共首次提到了商人的土地分配问题。土地法第四条规定:“乡村中工、商、学各业能够生活的不分田,生活不够的,得酌量分与田地,以补足其生活为限”。文件虽然提到商人,然而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具体区分,对其具体待遇也没有进一步规定。但这至少说明,“商人”阶级及他们的待遇问题已经受到了中共领导人的关注。

1930年10月,为了解农村分田运动的实际情况,毛泽东又在江西省兴国县永丰区进行调查。永丰县的情况更为特殊,调查发现这里不种地专门开店的小商人有3%(不包括半农半商的),有开油盐杂货店的,卖米果的,开茶店的,开酒饭店的,开屠坊的,作豆腐的,开鸦片烟馆的等。乡村中以农为主,商为辅的约占40%,以贫农居多,还有少数中农,主要是因为生活不够,做点肩挑生意补足生活。可以看出,兴国县永丰区专门从事商业的人虽然不多,但农商兼营的却不在少数。在其它地方的调查,毛泽东也发现了这种状况。

显然,《苏维埃土地法》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不能有效解决这部分人的分地需求。正是基于大量的农村调查,毛泽东对农村阶级状况有了更深入地了解。到了1930年冬,中共形成了正式的土地革命路线并在全区推广。即:依靠贫农,团结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所有制。中小工商业者作为独立的阶级受到保护,这就为“商人”阶级的划分提供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土地政策保护的仅仅是独立的工商业者,而对农商兼营者没有说明。换言之,农村中的“商人”阶级仍然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中共对农村“商人”的认知仍处于初级阶段。

为了纠正查田运动中的偏向,正确解决土地问题,1933年,毛泽东写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依据土地占有量和生产状况,将农民划分为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地主五个阶级。在阶级划分中,毛泽东将商业因素考虑在内。例如在地主和富农阶级中,将他们兼营的工商业也视作剥削的一种方式,其土地全部没收。随后,又通过《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对阶级划分做了补充规定。在商业问题上,将小商小贩明确划分为贫民。如果是“地主兼工商业者,其土地及其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没收。其工商业及与工商业相连的店铺、住房、财产等不没收。富农兼工商业者,其土地及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照富农成分处理。其工商业及与工商业相连的店铺、住房、财产,照工商业者处理。”

1933年的两个文献在中共的土地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成为日后农村阶级划分的纲领性文件,也标志着毛泽东土地改革思想的基本形成。在这两个文献中,中共首次对农村中的商业问题做了专门说明,商人的财产受到保护。由于阶级概念的模糊,农村中的“商人”还未划分为专门的阶级,而是根据他们占有的土地数量,依附于不同阶级的农民。但总体而言,保护工商业的规定被贯穿下去,为日后工商业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基调,农村“商人”阶级开始受到中共的重视。

1937年,全面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阶级矛盾上升为民族矛盾。在广大农村,中共采取的是温和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由没收地主土地转变为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目的是“发动农民参加抗战,提高其抗日积极性,调节阶级关系,从地主与农民尖锐对立的向转化为联同抗战的关系。”所以,抗战时期中共在农村的工作以动员团结为主,阶级斗争为辅。土地改革中的阶级划分基本延续了1933年的阶级政策,没有关于“商人”阶级的说明与界定。

抗战胜利后,农村阶级矛盾凸显,中共再次调整农村土地政策。1946年5月4日,刘少奇代表中央发布《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将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指示颁发后,各解放区普遍开展了土改运动,进行新一轮的阶级划分。虽然五四指示要求农村阶级划分仍然以1933年的政策为蓝本,但在具体的阶级划分中,各根据地和解放区并未完全按照旧的标准,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了不少“新”的阶级成分,“商人”阶级便是其中之一。

(一)农村“商人”阶级的划分标准

作为陕甘宁边区的屏障,以晋绥、太行等为代表的山西抗日民主根据地在抗战期间发挥了重大作用。抗战胜利后,这些根据地转变为解放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老区”。根据“五四指示”的要求,老区率先开始划分阶级、丈量土地、开会诉苦、翻身闹革命,吹响了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号角。然而在具体的土改过程中,由于过去阶级划分标准模糊,阶级分类不够具体,很多地方又有差异,出现了很多侵犯中农、伤害富农、褫夺工商业者利益的错误。这就要求各解放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细化阶级划分的标准,准确划分农村阶级成分。

1946年9月,晋绥分局在1933年《怎样分析阶级》一文的基础上,起草了《怎样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文件。这个文件既考虑到山西农村和南方农村的不同情况,也考虑到晋绥解放区抗战以来政治、经济、阶级情况的发展变化。这个小册子对农村基层干部正确掌握党的政策,帮助很大。晋绥边区对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除了考察旧有的农民的土地占有量和生产状况,还参考了农民的剥削关系和剥削性质、生活水平和财富多寡、历史状况和政治背景等方面内容。对乡村中同时兼有几种收入的农民,对从地主和农民阶级剥离出来,对从城镇上搬来的其它阶级成分比如工人、手工业者、作坊主、商人、贫民、自由职业者等阶级的定义、属性和待遇做了详细说明。

在这份文件中,晋绥分局对土改中的商业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除了地主富农的兼营,与商业相关的人群被划为四种阶级。第一是商店的学徒,他们“刚刚学手艺,赚不到钱,受师傅和雇主的两层剥削”“多半刚从家里出来,如果家里有其他收入的,划分时要参考家里的情形”。第二是手工业者,也叫独立生产者,属于小资产阶级。“有的用自己的本钱,做成成品出卖,如打壶出卖的铜匠,变现成家具的铁木匠等”。第三是作坊主,可看成小的资本家,“他们有本钱和工具,雇上工人学徒生产,自己不参加劳动,如煤窑窑主,油烟酒等作坊主”。第四种是商人,“主要靠买卖上的收入过活的人”。根据财富多少和买卖里的地位,“商人”又被细分为财东(包括连东带掌)、掌柜(有身股的)、店员和小商贩四类。至于阶级属性,财东根据他们的财产和收入多少,分属于大、中、小资产阶级;
掌柜看他的收入大小,分属于中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
店员是工钱劳动者,一般属工人阶级;
小商小贩都是小资产阶级。由于“商人”阶级以往没有划分的经验,为了能使各地更准确进行阶级划分,晋绥分局还举了不少例子以作参考。

表1 晋绥边区“商人”阶级区分概况表

根据晋绥分局的经验,1946年12月,太行革命根据地也起草了《关于农村阶级划分标准与具体划分的规定》的文件,对农村阶级成分划分的标准、类别等作了进一步修订。农村阶级成分依据四个标准:剥削关系与性质、生产手段的有无与多少、日常生活的富裕或贫苦情况、现在的基础与历史发展情况,农村阶级被划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农村中的工人和手工业者、商人及其他成分”。文件指出,农村中“以资本来经营商业谋得利润为生活主要来源者,皆应划为商人。”在划分时,以资本多寡、利润大小、生活程度、以及在市场上的地位,“商人”阶级被分为小商贩、小商人、中等商人、大商人四个层次。

表2 太行区农村“商人”阶级分类表

晋绥和太行根据地的阶级划分具有示范意义,为建国后新区土改中的阶级划分提供了理论基础。无论是阶级成分类型,还是阶级划分标准,这一时期的阶级理论都较1933年的政策更加完善,更能代表中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此时,“商人”在农村不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不再依附于地主、富农、中农等农民阶级,而有了较为清晰的定义和划分标准。

(二)农村“商人”阶级的地位和待遇

晋绥和太行根据地的阶级实践表明:第一,农村中的“商人”阶级是有一定规模和地位的。第二,“商人”阶级的角色并不是单一的,多数兼具商人和农民两种身份,经济收入通常是农商兼有。一般的大商人、掌柜,家里都有些土地,有的数目还不少,其生产方式、生活水平等都与地主无异,对他们的土地态度可以和地主同样处理。但大多数中小商人,土地关系比较复杂。例如有的商人土地虽然较多,但家中劳动力充足,土地可以自耕,是典型的自耕农;
有的商人土地虽然不多,但因为劳动力匮乏,只能出租或雇人耕种,土地关系类似于地主;
还有的商人土地极少,和贫农类似,但因为有较高的商业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类似于中农、富农等。所以对他们的经济待遇不能完全按照农民或资产阶级的标准。怎样界定他们的属性,怎样对待他们的土地,怎样处理他们的商业财产,这些都是阶级划定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商人”阶级的土地问题,一般是根据收入比重与土地关系,分别给予不同的土地待遇,例如晋绥分局规定:

“如果是大商人,而且家里有不小数目土地出租伴种或招伙计的,那就是大商兼地主,他们的土地应和地主土地同样处理”。

“中小商人,生活主要靠外面的买卖收入,家里只有三二十亩土地,租出伴种或招伙计耕种的。从土地的关系上看,虽说和地主有些相象,但是他们土地极少,所以出租又是因为没有劳动力,而且本人还做买卖,并非不劳而食。他们的生活主要还是靠买卖收入,所以这种人不能说是地主。对于他们的土地,要斟酌具体的情形,只减租而不转移其土地;
但负担上必须计算其商业收入部分。如果他的收入主要是地租而商业收入较少,那么对于他的土地部分就要按照对地主土地的原则处理。”

太行根据地明确将大商人的土地待遇等同于地主或资本家;
中等商人等同于富农与小地主,这两类商人都属于剥削阶级,他们的土地需要没收并重新分配。小商人等同于贫农、中农;
小贩等同于贫农、雇农,这两类商人基本属于被剥削阶级,他们的土地或者不动,或者分给少量土地。

对于“商人”阶级的其它财产,抗战胜利后,出于经济恢复和新民主主义建设的需要,执行的是保护保全政策。董必武较早意识到工商业者对于经济恢复的重要意义,指出:“在土改中,地主在农村中经营的工商业大部分垮掉了,富农的也垮了一部分,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有影响。所以在土地改革中应有明确的政策,保证工商业者的财产不被侵犯。”1947年10月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明文规定:“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经营,不受侵犯。”晋绥边区很快予以执行:“凡属地主富农兼营工商业者,只许动其属于地主富农性质的土地房屋农具财产,其属于正当工商业部份的店铺房屋财产,则一概不许因土地改革牵涉而停业。”1948年2月,林伯渠也谈了关于工商业的问题,他认为“只有使工业发展、商业繁荣,才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能建设新民主主义的经济,而且这对于农民也是有利的。”所以明确地指出,“土改中,工商业不得侵犯,就是地主兼营工商业,其土地等应给农民,但工商业部分,则应受到保证。”可见,对农村“商人”阶级的农业财产和商业财产是分开处理的。

然而,由于农村中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商业问题与土地问题错综不清,保护商业的政策在实践过程中经常被曲解。政策虽然明确规定要保护地主、富农的工商业,但对他们的商业收入比重、商业剥削率、非法经营等问题没有具体说明,土地征收与分配也没有标准。这就导致了各根据地“各自为政”,侵犯工商业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地方对工商业采取对待地主经济的办法,严重影响了解放区国民经济和广大农民的利益。特别是在晋绥区,试点工作后否定、收回、烧毁原先制定的《怎样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小册子。并以“惩奸商”的名义,“把地富的正当工商业当作封建财物看待。许多地方不仅搞垮了地富的工商业,而且侵犯了部分一般的工商业。”在山西崞县,由于干部思想的不明确,曾出现了错定成分的现象,其中将一些有商业关系的中农订成富农。这显然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根据地的经济发展。

为了纠正土改中的“左”倾错误,1948年4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对各根据地土改中涉及的商业问题与“商人”阶级待遇做了一次系统的清理与说明。

第一,地主兼工商业资本家,一切工商业及其与工商业相连的一切土地财产,应受保护,不在没收分配之列,其不与工商业相连的一些土地财产,应全部没收分配;
地主官僚资本家者,经有关法庭判决其工商业应予以没收者,其全部土地财产,包括工商业在内,均应没收;
地主兼任小商贩的,一切不与地主土地相连的土地财产,应受保护,不在没收分配之列,但与地主土地相连的土地财产,应全部接受分配。

第二,富农兼商人的待遇与地主兼商人一致。

第三,小商贩。小商贩成分指不占或者占有小部资本,也不雇佣店员,以买卖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满一年者。小商贩有时取得少量利润,有时完全得不到利润,有时还要以其他方法补助才能维持生活,甚至要负债。小商贩的主要地位是独立劳动者和被剥削者。在多数情形下,类似于商业中的雇佣劳动者。其中许多人,还只是一种贫民。只有极少数,才能成为剥削者。

小商贩与土地的关系。乡村中的小商贩,其商业收入不足维持生活,需要一部分土地或其他财产者,应分给一部分土地或其他财产。其原有一部分土地,因无力耕种而出租或雇工耕种者,赖以维持生活者,仍应允许其在适当地租或工资条件下继续保有,不予征收分配。因商业收入而生活富裕者,其财产一概不得侵犯,但不应再分给土地或其他财产。

《草案》颁布后,各区迅速予以批转,晋中区党委明确规定:“必须把地主旧式富农的工商业与其封建土地严格区分,坚决执行中共保护工商业(包括地主旧式富农工商业在内)不得侵犯的政策。鼓励地主旧式富农向有益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发展。地主旧式富农的原有工商业及与工商业相连的店铺、住房、财产等不得没收。”对于已经侵犯的工商业,“其中对被斗的工商业,凡未分散和未消耗者,一律退还原业主经营。凡已为群众接管经营并已扩大资本者,其增加的资本应归群众所有,双方同意下,允许合股经营。凡群众经营亏本者,剩余部分退还原业主经营。群众在其中做活者可按具体情况顶为人股。凡原业主被斗而无法继续生活者,应予补偿。”

与1933年的两个文献相比,无论是晋绥分局的《怎样划分农村阶级成分》、太行区党委的《关于农村阶级划分标准与具体划分的规定》,还是中共中央的《草案》,其阶级划分标准和分类明显要更加系统。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常常没有严格按照这些文件的规定去划分农村阶级,但对于正确划分农村阶级仍是有指导意义的。农村“商人”清晰的定义和划分标准进一步明确,并作为一种专门的阶级出现在中共革命史叙述中,这对我们全面认识乡村中的“商人”阶级有着重要意义。

解放战争后期,随着中共持续的军事胜利,解放区数量不断增加,这就给正在进行的土地改革带来了新环境和新情况。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环境更加复杂,尤其是以前国统区的农村,农民几乎没有阶级意识和革命概念,动员起来非常困难。国家在各新解放区有区别、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土改,新问题仍然层出不穷。为了能使全国有一个统一的土改标准,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简称《土改法》),在全国农村推行。《土改法》对农村“商人”阶级的财产及衍生问题作了重点说明,要求全国各地严格执行。

在土地的征收上,《土改法》延续了抗战胜利后对商人的保全保护政策,同时做了补充和修正。规定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
但在农村与商业无关的土地、房屋、牲畜、粮食等,均应予没收;
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出租少量土地的小贩不应当作地主,但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不应超过当地平均数的2倍,超过的部分予以征收。在土地的分配上,小贩及其家属如收入可以维持家庭生活,不予分地,不够维持生活的酌情分给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至于为何不能没收地主兼营的工商业财产,刘少奇认为:“如果没收和分配地主这些财产,就要引起地主对于这些财产的隐藏分散和农民对于这些财产的追索。这就容易引起混乱现象,并引起很大的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破坏。这样,就不如把这些财产保留给地主,一方面,地主可以依靠这些财产维持生活,同时,也可以把这些财产投入生产。这对于社会也是有好处的。”

1950年8月,人民政府通过《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简称《决定》)。这个文件是以1933年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的两个文件为蓝本,并结合老区土改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做了修正和补充。1951年3月,中共中央又通过《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草案)》,根据土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决定》加以补充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划分阶级的具体界限。对土改中特别容易混淆的阶级,如小土地出租者与地主、地主兼其它成分,或其它成分兼地主等的界限作了规定。两个文件对农村“商人”阶级的类别、标准和待遇说明如下:

表3 土改中“商人”阶级划分标准及待遇情况表

商人兼地主(商人兼富农)有商业收入,同时占有并出租大量农业土地,超过当地地主每户占有土地的平均值,且以商业收入为主。地主(富农)农村中的土地财产,除直接用于其它职业的土地和财产外,均应按地主处理。如其家属仍需依靠土地维持生活,酌情分给一部分。地主兼商人(富农兼商人)占有并出租大量农业土地,超过当地地主每户占有土地的平均值,以农业收入为主,同时有商业收入。地主(富农)农村中的土地财产,除直接用于其它职业的土地和财产外,均应按地主处理。如其家属仍需依靠土地维持生活,酌情分给一部分。商业资本家商人农村工商业家占有商业资本,以雇工经营工商业(如开杂货铺、砖窑、做酒等)为其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地主(富农)兼有并自耕的土地不动;出租、雇工耕种的土地,应予征收。如其家庭仍须依靠土地维持生活之一部者,其家属应酌情分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酌情保留一部分。

根据两个文件的规定,农村“商人”阶级主要被分为三类:第一,以商业收入为全部和主要来源者,被称为商人、商业资本家或农村工商业家。第二,占有并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当地地主土地平均值,农业收入和商业收入兼有,被称为地主、富农兼商人或商人兼地主、富农。这两类“商人”的土地按照地主富农处理,其家属酌情分配土地。第三,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和资本,不雇请店员,自己从事商品流通者,被称为小商小贩。他们的地位等同于贫民,土地分配按贫农处理。如因劳力不足而出租土地者,不得以地主论,被称为小土地出租者,酌情保留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于有了抗日民主根据地的阶级划分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农村阶级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农村“商人”阶级的划分标准被正式确立下来。

然而阶级划分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偏差,造成“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的冲突。以晋中新区的文水县为例,虽然中央一再要求在土改中要履行保护工商业的政策。时任山西省委副书记的赖若愚也要求“地主、富农的工商业及与工商业相联系的土地财产以及在城市的房屋,采取不动的原则。如果这些收入可以维持其生活,不再留给其他东西。”但实际情况是,在划定“商人”阶级成分时,地方很难完全按照中央的指示。

地处晋中的文水县,由于明清至民国经商风气的盛行,乡村中有大量兼营商业的农民。调查发现,文水县的孝义村解放前420户人口中,有超过一半的人从事店员、小商小贩等非农行业。还有78户专门经营商业或以经商为主兼营土地。经商的有的当东家,有的当掌柜,有的顶银股,有的顶身股,有的在本村开铺子,有在外埠经商。乡村中普遍形成了“半耕半商”的家庭经济。这些“商人”的社会经历、家庭关系、经济构成等都比较复杂,如何界定他们的阶级成分、如何定位他们的阶级属性、如何分配他们的财产,在这些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极易出现偏差。

文水县在划分“商人”阶级时,综合考虑了商业收入、土地占有、土地剥削量、历史问题等。如武良村的马光暖,从1912年开始,先后在太谷、河北、上海、香港等地经商,经济收入主要依赖经商,应划为商人成分。但考虑到马光暖有严重的剥削,又任过阎伪村长,泄密八路军行踪,属反革命行为。综合考虑,被划为地主成分。如果只凭经济收入,将他划为“商人”阶级,按照规定是不在斗争之列的,相关的财产还要受到保护,但不符合群众斗争的要求。像马光暖这样的人,文水县每个村庄几乎都有很大比例。为了阶级斗争和群众分地的需要,必须将他们的身份由“商人”转为“农民”,由“商业剥削者”转为“农业剥削者”,将其树立为批斗典型,财产分配给被剥削阶级。这种“政策”与“实践”的背离,体现了中共强烈的“革命实用主义”逻辑。

文水县在商人阶级的划分时,还出现了“商人”与“店员”的界定偏差,将两者混为一谈。有的村庄把店员错划为商人。如岳村的李兆凯,1943—1946年在北京文聚昌干果铺当店员,每月工资仅有1.2元,1947—1950年在北京裕丰货站当店员,被划为商人成分。有的把商人错划为店员。如冀周村的武锡忠,16岁(1918年)到北京聚顺和干果铺学商,在土改前顶身股当了掌柜,每年可收入400元左右,全家在北京生活。武锡忠是典型的商人,却被划为店员成分。“商人”与“店员”虽同属商人阶级,但“店员”是商人阶级的最底层,地位与贫农类似。而“商人”则不同,地位明显高于店员,类似于地主富农。判定标准不同,对他们在土改中的财产分配待遇也不一样。如果两者界定不明晰,混为一谈,很容易造成土改中财产分配的不公,进而影响土改后村庄各阶级经济地位的平等性。

当然,有些村庄意识到了这些问题与偏差的存在,因此在土改复查之后,纠正了一些错划漏划的成分。如武良村的李育普,全家5口人,地42亩,1945年前,土地除长工种一部分外,其余均出租,生活主要依靠经商。1945年全家均在外经商,地也荒了,据此情形,将地主成分改为商人成分。李培林,全家7口人,地32亩,本人在太原奶牛厂,家中只有母亲1人,土地除靠租种外,少部是靠雇短工,复查后由富农改为商业资本家。贯家堡村吴福杨是商业资本家兼地主,土改时划成商业成分,土改复查为商业资本家兼地主。

关于商人的财产分配,虽然中央明确规定不能没收地主兼营的工商业财产。但山西文水县面对这个问题时,并未完全按照“政策”执行。因为实际情况是,土改时地主富农的铺房,有的是仍在营业的,有的是倒闭不开的。所以工作队的意见是关于不开了的要征收没收,对还开的可不征收没收,予以保留。表面上看,经营商业与阶级划分并无直接关系,商业收入在土改中并没有纳入剥削的范畴。实际上,乡村农民普遍从事商业,劳动力由农转为商,客观上使得投入农业的人口减少,一些家中没有劳动力的只能依靠雇工或者出租经营土地,从而产生了土地的剥削,在具体的阶级划分中成分被抬高。地主、富农、中农等的工商业得到保护,引发的一个现象是:许多家庭靠商业可以维生,对分配或没收土地的态度较为淡薄。土改时未回村参加土改,土地由农会自由支配,土改后将土地出卖和赠予亲友,继续从事商业活动。

革命史叙述中农村“商人”阶级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从单一到多元,反映了中共在农村的阶级划分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在地化的过程。建党初期,中共贯彻的是城市路线,并将苏联的阶级分析模式移植到中国,所以对农村的认识严重不足,农村中的商人群体未受到关注。1927年之后,中共的革命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农民问题成为中共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人在农村做了大量社会调查,为农村阶级划分奠定了基础。苏维埃根据地建立后,许多现实问题摆在眼前,特别是开展查田运动,必须搞清楚农村的阶级状况,农村中的商人群体开始进入中共的视野。作为农村阶级划分的纲领性文件,1933年的两个重要文献首次对农村中的商业问题做了说明,明确规定农民的商业财产要受到保护,“商人”阶级开始受到重视。抗战胜利后,各根据地普遍进行土地改革,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晋绥和太行区划定了小商贩、小商人、中等商人、大商人等阶级,“商人”阶级有了专门的划分标准。出于战后经济恢复和新民主主义建设的需要,农民的商业财产不仅继续受到保护,还被鼓励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有了根据地和新区土改的经验,农村阶级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关于农村“商人”阶级的界定及财产问题也更加全面具体,“商人”阶级类别、标准、属性、待遇等均有了系统规定,农村“商人”阶级的概念被正式确立。

农村“商人”与城市“商人”的阶级属性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中共的阶级划分中,城市商人包括大资产阶级、买办、中小商人等,其中大资产阶级和买办是“我们的敌人”,被排斥在革命阵营之外,是消灭、斗争的对象。小商人属于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接近的朋友”,应该予以团结。而农村中的“商人”阶级,与贫农、中农、富农、地主等农民阶级类似,绝大部分“是我们的朋友”,对其商业财产予以保护。为什么农村和城市中“商人”阶级地位差别如此之大?主要是因为城市“商人”阶级身份较为单一,农村“商人”阶级身份复杂。他们通常兼具农民和商人双重身份,兼有农业和商业两种收入。这就决定了他们对革命的态度是双重性的,对他们阶级属性的界定不能以单一的思维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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