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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提升了居民幸福感——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实证研究

2023-01-13 11:35:10

任娟娟

(湘潭大学 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住房问题是我国城镇居民民生问题中的重要一环。住房关系民生福祉,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基础,也是实现安居乐业的前提条件,因此,保障人民住有所居是提升幸福感的关键举措。自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房价整体呈上涨趋势。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由1998年的2063元/平方米上涨至2020年的9860元/平方米,涨幅高达377.94%,恶化房价与收入的相对差距,加剧居民的购房压力。此外,我国大部分家庭的购房行为高度依赖融资借贷,因高额住房贷款导致的“房奴效应”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沉重负担。高房价以及与之相伴的高额住房贷款引致居民住房消费能力不足,是制约幸福感提升的重要因素。

为着力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制度实施30多年来,在缴存覆盖面、提取职工规模和使用金额等方面均稳步提高。近年来,更是不断加大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提取的支持力度,落实租购并举,保障住有所居。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性储蓄计划,其缴存由单位代扣代缴,当职工有购房需要的时候,可直接申领公积金购房。与此同时,公积金具有“低息低贷”的特点。《全国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比同期贷款市场利率低1.1~1.55个百分点,平均每笔贷款节约利息支出约9.75万元,能够较大程度地减轻缴存职工的购房负担。总的来说,公积金制度在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和保障居民住房消费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对于提升幸福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职工是否缴存公积金与其工作单位性质密切相关;
并且,在目前房价普遍高涨的现实背景下,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具有一定的门槛限制。由此可见,公积金制度对于参与者和非参与者以及参与者内部均存在一定的不平等现象。那么,该制度是否会导致不同群体之间的幸福感存在显著差异?这是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

学界对于幸福感的研究由来已久。1974年,Easterlin提出了“幸福-收入悖论”;
此后,幸福经济学作为经济学中的一个新领域便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影响幸福感的因素众多,现有文献主要从与个体相关的因素如消费、收入和住房产权拥有状况以及与个体所处环境相关的因素如地理和气候、城市规模、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探讨了幸福感的影响因素。幸福感是民众主观感受的度量,能够为个人带来多方面的客观收益。然而,作为我国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鲜有研究。公积金制度能否提升居民幸福感?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已有文献尚未形成系统性回应。为此,本文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探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科学评估公积金制度对居民福利水平的改善效应,对于更好地完善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以及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住房关乎人们的幸福感。现有文献主要从住房产权、住房条件和住房套数等方面论述了住房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Syed(2016)和Kumar等(2021)认为,拥有住房产权、良好的住房条件和社区环境能够提升幸福感。住房作为一种既有居住属性又有投资属性的特殊商品,其居住属性通过为居民提供稳定居所从而对幸福感有显著影响。其投资属性主要表现为相对于小产权住房而言,拥有完备且合法的住房产权更易于房屋交易与房产抵押,因此,能够通过影响家庭流动性约束和预防性储蓄进而影响幸福感。此外,住房也俨然成为居民阶层分化的重要因素。住房产权是居民身份和财富的象征,拥有住房产权能够增强居民的阶层认同感。由住房产权分层带来的住房财富不平等现象,使有住房产权群体与无住房产权群体的幸福感差异显著。

与住房密切相关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为主要功能。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房价上涨,但将该效应纳入考虑,制度仍对参与者购房的贡献度有25%,而未加入这一制度的居民将在购房时付出13.5%的额外成本。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大大降低了居民购房的资金成本,因此,缴存公积金能有效提高家庭拥有住房的概率。公积金在发挥住房消费福利效应降低购房成本的同时,还具有缓解家庭流动性约束和提高可支配收入的积极效应。此外,由于公积金是一项强制性住房储蓄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缴存群体未来购房的可能性。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和假设2。

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会提升居民幸福感。

住房公积金通过提高居民住房产权拥有水平和未来购房可能性,从而提升幸福感。

需要注意的是,现有研究较为认同住房产权对居民幸福感的正向影响效应,但公积金存在一定的“嫌贫爱富”和“嫌农爱城”的制度缺陷,对中低收入阶层和广大农业转移人口未起到较好的保障效应。公积金制度加大了缴存家庭和非缴存家庭的住房财富差距,且在房价快速攀升的背景下,该制度带来的不公平风险将更加严重。公积金对于促进居民住房消费具有一定的支撑作用,但制度对参与群体和未参与群体以及参与群体内部福利效应的影响均存在差异。第一,从居民住房产权拥有状况来看,由于公积金贷款利率通常低于同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有房群体较无房群体,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的概率更大,从长期来看,能够为家庭节省一大笔由购房带来的利息支出。此外,由于公积金的存款利息通常低于同期市场存款利率,无房群体较低的提取率和提取额还将承受由缴存公积金带来的存款利息损失。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会显著提高有房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而无房家庭由于可提取的公积金额度有限,对其可支配收入不存在积极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积金制度近年来逐渐放宽用于租金支付的提取条件和使用范围,提高了该制度对于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群体的保障效应。第二,从居民收入水平来看,由于公积金缴存和家庭收入会同时影响住房拥有情况,公积金制度虽然增加了整体可支配收入,提高了中等收入缴存家庭的买房概率,但对于低收入缴存家庭买房不具有积极意义,不仅如此,还会降低低收入缴存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显然,在公积金缴存者之间存在住房不平等问题,制度仅对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拥有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对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的影响不显著。并且,房价上涨会扩大居民收入差距,放大公积金制度的不平等影响。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金融保障制度,具有“低息低贷”的特点,然而低收入家庭囿于购房首付款的限制,使得该群体难以享受公积金制度住房消费的福利效应,不仅如此,还将承担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第三,从居民工作单位属性来看,居民是否缴存公积金以及缴存比例与工作单位有关,一些私营企业为了降低负担而逃避为职工缴存公积金,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这类型单位由于政策性强制要求,更倾向于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导致不同工作单位就业群体在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环节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组间差异。公积金制度会通过“企业配套缴存”、“个税减免”和“低息贷款”扩大不同工作单位就业群体的收入差距。基于上述分析可知,缴存公积金对于不同住房产权拥有水平、不同收入水平以及不同工作单位属性就业群体住房消费行为的影响存在差异。此外,公积金制度还会通过改变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流动性约束进而导致不同群体之间的福利水平不同。据此,本文提出假设3。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存在住房产权、收入水平和工作单位属性的异质性。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ina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CHFS)2013年、2015年和2017年三期样本,包含被访者人口统计学特征、社会经济特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住房消费等具体信息。考虑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主体为城镇职工,因此,仅保留年龄介于16~65岁的城镇被访者样本。另外,为了避免异常值和缺失值的干扰,分别采取截尾处理和删除处理。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选取

为探讨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居民幸福感感知情况的影响,构建如下的计量模型:

(=1)=(++

+++)

(1)

其中,被解释变量表示居民在年的幸福感水平,为二值变量。解释变量表示居民公积金缴存情况,表示居民人口统计学特征变量,表示居民社会经济特征变量,表示居民所在区域层面特征变量,为随机误差项。

选取居民对于幸福感的感知情况作为被解释变量,CHFS对于该问题设置了从“非常幸福”到“非常不幸福”5个选项。为了便于构建灵活的模型进行分析,本文令“非常幸福”和“幸福”取值为1,其他回答取值为0,构建幸福感二值变量。

选取核心解释变量为居民公积金参与情况,若居民当前拥有住房公积金,并且还在继续缴纳赋值为1,否则为0。

为了尽可能地将影响居民幸福感水平的多方面因素囊括进来,分别从居民人口统计学特征、社会经济特征和区域层面特征选取控制变量。居民人口统计学特征方面的变量包括:(1)居民性别,研究表明女性的幸福感水平明显高于男性。(2)年龄以及年龄平方项,考虑居民年龄对于幸福感可能存在非线性影响。(3)户口类型,根据CHFS报告的居民户口所在地对居民户口类型进行分类。(4)婚姻状况,婚姻状况与幸福感关联密切。(5)受教育水平,受教育水平越高的群体越有可能拥有更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6)是否工作,居民是否参与公积金制度以及对幸福感的感知水平与工作情况有关。居民社会经济特征方面的变量包括:(1)家庭年收入,收入会影响主观幸福感。(2)家庭总消费,为家庭伙食、日用品、交通、通信等消费性支出之和。(3)家庭总资产,为家庭金融类资产和非金融类资产之和。(4)家庭总负债,为家庭住房、教育、医疗等负债之和,家庭任何类型的债务持有均与幸福感呈负相关关系。区域层面特征方面的变量包括:(1)人均GDP,通过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一定程度上衡量了区域社会福利水平。(2)房价,房价波动影响居民购房负担。为减少异方差的干扰,居民社会经济特征变量和区域层面特征变量均取对数处理。表1即为相关变量的定义及描述性统计分析。

(一)基准回归

表2列(1)为不引入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列(2)、列(3)和列(4)为依次引入居民人口统计学特征变量、社会经济特征变量和区域层面特征变量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是否缴存公积金的系数估计值均显著为正,表明居民缴存公积金能够显著提升幸福感。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在发挥住房保障作用的同时,也提升了居民幸福感感知水平,实证结果支持了假设1的成立。从控制变量来看,居民人口统计学特征变量、社会经济特征变量和区域层面特征变量均会影响幸福感,且与已有研究较为一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表2报告的是平均效应,部分变量的边际影响被忽视,本文在稳健性检验部分进一步报告了核心解释变量对居民幸福感的边际效应,以更加全面地分析缴存公积金对居民不同幸福感水平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方向。

表1 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分析

(二)稳健性检验

1.更换被解释变量。引入Ordered Probit模型对幸福感有序变量进行估计并报告边际效应。从表3列(1)的结果可以看出,是否缴存公积金的系数估计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3列(2)~列(6)报告了解释变量的边际效应,表明缴存公积金能够显著提高居民幸福感,居民从未缴存公积金变为缴存公积金,使居民感到“非常不幸福”“不幸福”和“一般”的概率分别降低0.2%、0.8%和3%,而使居民感到“幸福”和“非常幸福”的概率增加1.5%和2.5%,进一步验证了前文结论的可靠性。

2.倾向得分匹配法(PSM)。虽然在前文尽可能地将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多方面因素囊括进来,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样本选择性偏误问题。考虑居民幸福感是较为主观的评价指标,并不能严格满足随机抽样条件,导致结果可能因非随机抽样而存在选择性偏误。因此,进一步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解决可能存在的样本选择性偏误问题。在进行倾向得分匹配之前,需要对样本变量在匹配前后的平稳性进行检验。结果表明,在倾向得分匹配之前,样本变量的为0.276,检验值为13137.78,并且对应的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标准化偏误的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43.0和34.3;
而在匹配后,为0.000,均不大于0.001,检验的值均不显著,标准化偏误的均值和中位数均小于1%,表明在倾向得分匹配后变量的系统性偏误得到了较大改善,这也说明本文选取的匹配方法是有效的。基于近邻一对二、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一对四匹配和局部线性回归匹配的平均处理效应分别为0.037、0.036和0.032,对应的值分别为4.73、4.62和4.33,均大于1.96的临界值,验证了缴存公积金能够显著提升居民幸福感,说明本文研究结论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表3 更换被解释变量的稳健性检验

(三)异质性分析

1.基于住房产权和住房贷款的异质性分析。为进一步系统考察公积金对不同类型缴存群体幸福感的异质性影响,将样本划分为有房有贷、有房无贷和无房群体进行分析。从表4的回归结果可知,缴存公积金显著提升了有房有贷和无房群体的幸福感,对于有房无贷群体幸福感的影响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对有房有贷群体而言,提取公积金用于住房贷款的概率较大,能够极大程度减轻家庭房贷压力,公积金低息贷款的福利效应在这一群体中得到充分体现。而有房无贷家庭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的概率较小,公积金较低的存款利率还将导致该群体面临存款利息损失。对于无房群体来说,缴存公积金用于房租支出能够减轻无房群体的生活压力,对于提升幸福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表4 住房产权和住房贷款异质性分析结果

2.基于收入水平的异质性分析。对于收入水平的划分以样本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为依据,将远低于平均水平划分为收入最低25%组,低于平均水平划分为收入较低25%~50%组,高于平均水平划分为收入较高50%~75%组,远高于平均水平划分为收入最高75%组,通过上述方法将样本划分为四组分别进行回归。从表5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缴存公积金能够显著提升收入较低组和收入较高组即处于中等收入水平居民的幸福感,而对收入最低25%组和收入最高75%组居民幸福感的影响系数虽然为正,但不显著。导致这个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使用公积金低息贷款购房存在一定的门槛限制,面对我国目前普遍高涨的房价,极低收入群体难以负担高昂的购房首付款,缴存公积金对这部分群体而言难以发挥支持其进行住房消费的积极作用。因此,缴存公积金对于收入最低组居民的幸福感不具有显著影响。而对于收入最高组居民来说,其充足的财富储备能够较好地满足住房消费需求,在购房过程中可能更多地选择全额付款的方式,是否缴存公积金对其拥有住房产权的影响较小,对其幸福感水平亦无显著影响。这也验证了缴存公积金更加能够满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购房的需求。

3.基于工作单位属性的异质性分析。由于公积金的缴存环节是由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因此,居民是否缴存公积金与其工作单位属性密切相关。根据CHFS记载的有关居民工作单位的属性,将其划分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以及集体、私营或外资企业这两类,相应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可以看出,缴存公积金仅对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群体的幸福感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对于在集体、私营或外资企业工作群体的幸福感影响不显著。究其原因在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处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绝对主体地位。在2014-2017年,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占公积金缴存总人数的比重虽然由60.32%降至52.84%,但依旧超过缴存总人数的一半。不仅如此,这类型工作单位较为稳定、薪资福利待遇良好,均能确保职工长期稳定缴存公积金。集体、私营及外资企业与其形成鲜明对比,不仅缴存覆盖比例低,且缴存额也相较偏低,难以发挥公积金住房消费的福利效应。至此,假设3得以验证。

表5 收入水平异质性分析结果

表6 工作单位属性异质性分析结果

(四)进一步讨论

住房对于我国居民来说,不仅是安居乐业的基础,还承载着极强的社会地位属性,对于缓解流动性约束、降低预防性储蓄也具有积极意义。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和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目标是提升居民住房消费水平和住房消费能力。因此,为考察参与公积金制度促进居民幸福感增加的影响机理,从缴存公积金对于居民住房消费的影响来展开分析。居民目前是否拥有住房以及未来是否有购房的计划这两个指标能较为全面地衡量居民住房消费情况,为此,根据CHFS数据构建住房拥有和购房计划指标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7所示,列(1)~列(3)为缴存公积金对居民是否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影响的回归结果。在控制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的基础上,通过依次引入居民人口统计学特征变量、社会经济特征变量和区域层面特征变量,发现是否缴存公积金的系数估计值均在1%的水平上为正,说明缴存公积金能够显著提高居民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概率。表7列(4)~列(6)为缴存公积金对居民购房计划影响的回归结果,是否缴存公积金的系数估计值均显著为正,表明缴存公积金能够提高居民未来购房的可能性。上述分析验证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提高居民自有产权住房拥有概率和未来购房可能性的积极效应,进而提升居民幸福感。这些回归结果为前文提出的假设2提供了实证支持。

(五)工具变量估计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可能存在由遗漏变量、反向因果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为此,进一步通过选取适宜的工具变量来验证结论的稳健性。对于工具变量的选取,借鉴陈选娟和林宏妹(2021)的方法,将样本按照被访者年龄、受教育程度和所在地区进行分组构造工具变量,其中,被访者年龄按照35岁以下、35~50岁及50岁以上进行划分,被访者学历按照初中及以下、高中和职高、大专及以上分为三组,所在地区划分为东、中、西部,将上述三组变量分组交乘形成27个组群,针对每个样本,通过计算各组群内除了该样本之外的平均公积金缴存水平,以此作为该样本是否缴存公积金的工具变量。结果显示,第一阶段的值均大于10,表明选取的工具变量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是否缴存公积金的系数估计值均显著为正,说明缴存公积金提升了居民幸福感,与前文结论一致。由此可知,本文的实证结果整体稳健可靠,验证了缴存公积金对居民幸福感具有显著影响。

表7 进一步讨论分析结果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互助性住房金融制度,对我国居民的民生福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为检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提升了居民幸福感,本文选取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3年、2015年和2017年三期数据,实证检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效应。实证结果表明,缴存公积金能够显著提升居民幸福感,并且这一结论在经过一系列检验后依然稳健。值得注意的是,参与公积金制度对于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异质性,具体表现为:第一,缴存公积金显著提升了有房有贷和无房群体的幸福感,而对于有房无贷群体的幸福感不具有显著影响;
第二,缴存公积金提升了收入较低和收入较高组居民的幸福感,而对处于收入最低和收入最高组居民的幸福感影响不显著;
第三,从缴存职工工作单位属性来看,仅能提升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群体的幸福感。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参与公积金制度显著提高了居民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概率和未来购房的可能性,从而提升幸福感。

本文的研究结论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提升居民幸福感、改善民生福祉的积极效应,但与此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公积金制度对于极低收入群体和工作单位不稳定群体幸福感的正向影响效应不明显,如何着力提升公积金对于这类群体的保障作用成为制度下一步完善的方向。为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第一,切实增加城镇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参与公积金单位,并在每年公积金新开户单位和新开户职工中确保城镇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达到一定的增加比例,落实扩大公积金制度对于“新市民”、灵活就业群体的覆盖范围,使公积金制度住房消费保障效应和增进民生福祉的作用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第二,为充分保障合理住房需求,应适当降低公积金对于首套住房的贷款利率,并逐步扩大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差,落实“房住不炒”政策,保障刚性住房需求;
第三,进一步优化存量公积金投资结构,提高公积金增值收益,保障极低收入缴存群体和无房缴存群体的利益不受损,同时,加大公积金制度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动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① 数据来源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② 因篇幅所限,未列出本部分回归结果。如有需要,可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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