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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代地方禁戏原因——以苏州方志戏曲史料为中心

2023-01-16 15:20:08

◎马晓宇

(江苏师范大学文学院 江苏 徐州 221000)

江南地区自古以来经济富庶,文化繁荣。苏州地区作为江南文化的核心城市,是有名的戏曲重镇。苏州历来演剧活动兴盛,戏曲艺术深受苏州人民的喜爱,但同时肆无忌惮的演出也导致了诸多弊端,引发了统治者的不满。清朝时,官方针对苏州地区颁布的禁戏政令尤为繁多,这背后涉及了多种原因,本文试以清代苏州方志史料为据,做以下分析。

神灵信仰源于人类对未知自然的恐惧与崇敬,是无法战胜现实环境而产生的自我安慰。人类将美好的生活希望寄托于神灵,并虔诚地听从神示,献媚于神,企求得到神灵的救赎,各种信仰民俗事象也就因此诞生。封建社会的封闭与落后为神灵信仰的多样化提供了广阔的土壤,这些信仰以不同的方式对人们的精神与行为进行着塑造,充当着现实与理想之间矛盾的调和者。对统治者来说,良好的信仰可以培养顺民,缓和官民矛盾,提高民众对政权的认同感,从而起到维系统治的正向作用,但事实往往不是如此,历史经验表明,许多地方小政权一开始便是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出现,最终发展壮大直至危及统治。因此对于统治者来说,对神灵信仰进行规范整治是非常有必要的,规范方式也很简单:以律法为绳,给予影响范围较大且符合教化标准的神灵以合法地位,将其记入官方祀典并对相应的祭祀仪式做出明确规定,此为官方信仰,其余皆为淫祀,一概不许。

清朝有一套完整的官方祭祀系统,统治者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各种祭坛、祠庙,并且委派各地官员在特定的节日中举办祭祀仪礼,带领当地民众参与其中,接受教化。在信仰对象上,官方祭祀通常信奉的是教人为善、德行高尚、符合儒家价值理念的精神楷模,即“皆有功德于民,载在祀典者”①,一般为有突出事迹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孝子贤孙。推崇这些精神楷模最直接的作用则是向百姓宣扬“忠孝”观念,引导他们效仿学习,培养顺民,强化统治。

然而民众祀神多是为了满足世俗愿望,官方信仰并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因此自古以来各种各样的民间信仰从未断过。民间信仰的过度繁荣势必会影响官方信仰的正统地位,且民间信仰难以管控,许多打降之辈借此名义搜刮民财,聚众造乱,拐卖人口,甚至宣传异端思想等,如《(同治)苏州府志》所载:“他如拥挤践踏,争路打降,剪绺抢窃,结仇构怨,命盗之案,每酿于此。”②又如《(民国)吴县志》称:“有游手好闲之徒,或假神道生辰,或称祈安保岁,赛会庆祝,杂扮故事,儿女溷淆,举国狂骛,为首科敛干没,或因酗饮聚博,致生事端。”③诸如此类,不胜枚举。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与上级统治,因此历代政府对此深恶痛绝,严厉打击。

演剧活动劳民伤财也是其遭遇禁毁的一大原因,这点在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乾隆)长洲县志》中记载:“优伶者耗财之源,其品最下。吴中色艺高者远方罗致,岁必数百金。士大夫宴饮或优接之,里巷艳羡,以为美谈,此风俗之薄也。”④文人士大夫宴请优伶,一方面是出于自身对戏曲艺术的喜好,另一方面也是个人财力与知识分子身份的显示,因为在当时“一戏之费,或数百金”,要知道“乾隆庚寅,斗米值三百五十文,《武昌县志》已列灾异”⑤,延请戏班并不是人人都能消费得起的,因此里巷艳羡也不足为奇了。

这种借演剧来攀比炫耀的风气还反映在民间丧葬演戏的风俗上,《(同治)苏州府志》中记载“丧葬大事,重在附身附棺,尤在致哀尽礼。新丧经忏,绵延数旬,佛戏歌弹,故违禁令。举殡之时,设宴演剧,全无哀礼。”⑥丧礼本是哀礼,是体现儒家忠孝礼义观念的重要文化载体,这一点从封建社会对于服丧的严格要求中不难看出。然而许多富贵人家为了夸耀门楣,增长声势,会请戏班在丧礼上进行演出,戏曲的闹热与丧礼的哀穆无疑是背道而驰的,丧葬演乐极大挑战了封建社会原有的礼乐规范,民众为追求享乐私欲而违背祖宗礼制,于统治者看来即是伤风败俗,大逆不道;
且丧葬演戏极易形成奢靡攀比之风,一家之举往往会引来一乡效仿,其中也不乏借钱造势的平民百姓,他们将一年之费耗于一旦,后期生活难以保障,于社会稳定来说肯定是不利的,因而政府严厉打击丧戏,“地方官一闻佛戏,将乐器追取入官,僧道责处,出殡演剧立即拏究。”⑦尽管如此,丧葬演戏之风还是屡禁难息,且愈演愈烈,这样一种在官方视野中被定义为“仁孝之意衰”的歪风邪气最后反倒成为百姓心中至孝的做法,这或多或少有些官民对峙的意味。

除了丧戏以外,政府久禁的还有一年到头大大小小、各种名目的赛会神社活动,苏州地区信仰庞杂,一年到头迎神赛会几无间断,这种群体性祀神活动所耗经费多由众筹,一般由几人为“敛头”,挨家挨户上门收取,但这种完全自主的集资方式有诸多隐患,一些游手好闲的打降之徒从中看到了可乘之机,便常构造野神赛会,借机敲诈乡民,“稍不遂意,则群殴之”⑧。祷赛演剧的频繁支出已然超出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水平,为此借贷甚至破家者也不在少数。《(乾隆)吴江县志》中还提到过明崇祯十七年春时,苏地暴发瘟疫,死伤无数,百姓恐慌,为求安康,纷纷“祈哀鬼神”“演剧赛会”,所耗之“费以万万记”⑨。统治者虽借神教以笼民心,但对于崇拜神教的现实功效还是很清楚的,在疫情猖獗,国力空虚之际,这样大规模的祈神祷赛行为不会对控制疫情起到一丝的正向作用,反而会导致民力衰竭,国库更加空虚,这于社会稳定来说肯定是十分不利的。雍正皇帝就曾发布诏谕,回应苏松地区民众以演戏来谢皇恩之事,明确此举“或出于爱戴之诚,然实非矢报君亲之理”,而雍正帝所愿不过是民众能够“各安职业,端本务实,以生以养,庶几家给人足,共享升平。”⑩

在康熙二十四年江苏巡抚汤斌所颁布的《汤文正公抚吴告谕》的开头还有这样一段话:“为政莫先于正人心,正人心莫先于正学术。朝廷崇儒重道,文治修明,表章经术,罢黜邪说,斯道如日中天。独江苏坊贾,惟知射利,专结一种无品无学、希图苟得之徒,编纂小说、传奇,宣淫诲诈,备极秽亵,污人耳目。绣像镂板,极巧穷工。游佚无行与年少志趣未定之人,血气淫荡,淫邪之念日生,奸伪之习滋甚。风俗凌替,莫能救正。深可痛恨,合行严禁。”⑪戏曲艺术从民众中来,同时也要到民众中去,为了吸引更多受众,有时会出现过度迎合群众低级趣味的情况,也就是宣扬低俗文化,即所谓的淫词艳曲。此类作品一来在思想上腐化民众,与统治者所期待的教化功能南辕北辙;
二来一些宣扬婚恋大胆行为的戏文或演出直接导致了淫邪行为的产生。如《(嘉庆)直隶太仓州志》中所载“近有无耻棍徒,纠率少妇,演习种种俚歌淫态,谓之‘花鼓戏’。乘闹设立宝场,抽头分用,淫奔爬窃,杂出其间,为害甚烈。”⑫聚众观戏时的男女混杂给这些无耻棍徒提供了作恶条件,他们趁乱引诱妇女,若此时正好有性情薄弱者,往往便会难以自持,接受引诱。这种淫奔行为无疑是为统治者所不容的,封建社会对妇女管制严格,强调三纲五常的等级秩序,重视女子的贞洁名声,且要求妇女性情和顺,对夫君能绝对服从,淫词艳曲所催发的淫奔行为直接冲击了封建社会的女德教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自古以来,优伶艺人一直身处社会阶层的底端,为统治者所轻视,究其原因有三,首先是优伶起源于奴隶社会,本质是服务贵族的奴隶阶层,地位卑微,后世优伶延续了这一点,从业者多为贫苦出身。其次是优伶受人豢养,以娱乐他人为业。为了生计,优伶不得不迎合受众,满足受众各种需求,有些需求已经超越社会道德接受底线,为人所不齿。《(光绪)吴江县续志》提到有一女徐凤姑,因“母许字优人”,其“耻之”,甚至“自缢死”⑬。普通百姓对优人蔑视已能至此,更何况以恪守礼教为己任的乡绅士夫阶层呢?《(民国)吴县志》就有一例记载地方官因个人偏见导致优人自尽的事件,吴县知县高心夔将已从良之妓“诬以为娼,严治之”,最终导致“妓怨愤自尽”⑭。这种偏见并不是没有由头的,实际上娼妓兴盛是许多社会弊病的根源,政府对于优人在从业时是纯粹表演伎艺还是掺杂性交易很难界定,而一旦出现后者一是为世俗伦理所不容,二则是实质性地会影响社会稳定,例如传播疾病又或是加剧人口拐卖。苏州这种现象尤为严重,如《(康熙)常熟县志》中记载“老优曲引幼童教演一班,攫取重价,卖之远去。四方之梨园,鲜非虞产,离人骨肉,可哀也已。”⑮这些幼童优伶的市场主要就是卖给富人以充家乐,《(同治)苏州府志》也记载“有为富不仁之辈,收买人家子女,教习吹弹技艺,通同媒媪,诱纨绔子弟婪取重价,卖为姬妾。”除了这种乐人买卖以外,还有为奸媒所骗,“将本身妻子自卖远方,永离乡井,甚至鬻为水贩,堕落娼家。”⑯不同方志对此都有提及,可见地方官吏对此痛恶之深。再次是优伶多是流动就业,不便于政府管理。《(乾隆)元和县志》中提到“吴中贫户不务职业,子弟少岁教习梨园,色艺既高,驱走远方,献媚取利。”⑰对政府来说,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要尽可能消灭一切不稳定因素,因而从古至今优伶乐户一直受到统治者的管控与改造,清朝也不例外。《(嘉庆)直隶太仓州志》中记载:“康熙八年,山西郭公四维守吴郡,躬行节俭,至迎春,妓女、优伶,一切革除。府、县各官往迎而已。自是岁以为常,至今不改。”⑱这种做法是废除官妓政策的先风,统治者希望通过以身作则来减少民间祭祀演剧的发生。还有同治十年任苏州知府的曹凤,其在上任后“毁淫祠,逐倡优”⑲,直接赶走演剧艺人,从根本上禁除了演剧活动。

综上所述,统治者并不是对戏曲这种艺术形式本身持有多大的偏见,相反的,由于戏曲艺术深受民众的喜闻乐见,统治者愿意将其作为一种教化工具,从官方层面去肯定戏曲的价值与地位。也就是说,只要戏曲不影响上级统治,清政府对其发展也不会做过多干涉,然而事实却是戏曲艺术在民间的过度俗化导致了许多弊端,如对抗官方信仰、引发奢靡风气、传播淫邪思想、扩大人口流动等,这些不仅没有实现政府利用戏曲教化顺民的初衷,反而从根本上影响、威胁了清政府的统治,因而遭到了官方的屡次禁毁。但是统治者的严厉打压并没有使戏曲销声匿迹,戏曲艺术自身也做了许多调整和改造来应对官方的管控,民间演剧活动也因此一直延续了下来。

注释:

①《大清律集解附例》卷十一《礼律》,清雍正内府刻本。

②李铭皖、谭钧培修,冯桂芬纂:《(同治)苏州府志》卷三《风俗》,《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册21,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30页。

③曹允源等纂修:《(民国)吴县志》卷三十六下《與地考·寺观二》,《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册38,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23页。

④李光祚修,顾诒禄纂:《(乾隆)长洲县志》卷之十一《风俗》,《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册49,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180页。

⑤曹允源等纂修:《(民国)吴县志》卷五十二上《與地考·风俗一》,《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册40,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162-163页。

⑥李铭皖、谭钧培修,冯桂芬纂:《(同治)苏州府志》卷三《风俗》,《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册21,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30页。

⑦李铭皖、谭钧培修,冯桂芬纂:《(同治)苏州府志》卷三《风俗》,《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册21,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30页。

⑧鳌图、汪廷昉修,王昶等纂:《(嘉庆)直隶太仓州志》卷十六《风土上》,《江苏历代方志全书·直隶州(厅)部》册6,凤凰出版社2018年版,第103页。

⑨陈蓂纕、丁元正修,倪师孟、沈彤纂:《(乾隆)吴江县志》卷之四十《灾祥》,《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册97,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508页。

⑩尹继善:《(乾隆)江南通志》卷首三之一《世宗宪皇帝诏谕》,《清代散见戏曲史料汇编(方志卷·初编)上》,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6年版,第125页。

⑪李铭皖、谭钧培修,冯桂芬纂:《(同治)苏州府志》卷三《风俗》,《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册21,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26页。

⑫鳌图、汪廷昉修,王昶等纂:《(嘉庆)直隶太仓州志》卷十六《风土上》,《江苏历代方志全书·直隶州(厅)部》册6,凤凰出版社2018年版,第103页。

⑬金福曾、金吴澜修,熊其英、凌淦纂:《(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十六《人物志十一·列女志》,《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册98,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482页。

⑭曹允源等纂修:《(民国)吴县志》卷第七十六上《列传·流寓一》,《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册46,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100页。

⑮高士鸃、杨振藻修,钱陆灿、严熊等纂:《(康熙)常熟县志》卷之九《风俗》,《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册62,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367-368页。

⑯李铭皖、谭钧培修,冯桂芬纂:《(同治)苏州府志》卷三《风俗》,《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册21,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26-30页。

⑰许治修,沈德潜、顾诒禄纂:《(乾隆)元和县志》卷之十《风俗》,《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册51,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36-37页。

⑱鳌图、汪廷昉修,王昶等纂:《(嘉庆)直隶太仓州志》卷六十《杂缀三》,《江苏历代方志全书·直隶州(厅)部》册7,凤凰出版社2018年版,第228页。

⑲李铭皖、谭钧培修,冯桂芬纂:《(同治)苏州府志》卷七十《名宦三》,《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册24,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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