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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化方式与城乡就业差异:农民工的自主选择

2023-01-18 19:25:08

靳卫东,房 芳

(青岛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长期以来,农民工向城镇地区流动,改变了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但是,大量农民工并没有借此顺利转化为市民,而是在城镇地区形成了新的二元结构,“候鸟式”流动、“流而不迁”等现象成为典型事实,降低了城镇化质量,催生了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成为近年来政府关注的焦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城镇化已经从原来注重数量到如今注重质量,应把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就业质量作为城镇化发展的重要目标。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转化,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等多项政策文件[1]。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转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促进土地流转,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扩大内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2]。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两个衡量指标仍相差较大,意味着有大量农民工处于不完全的城镇化阶段,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较低。因此,进一步深入研究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市民化过程指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并完全融入城镇生活的过程,包括意识、观念、行为、权利等多方面的转换,是农民向市民的一个整体转型过程[3]。多数学者从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等视角研究认为,市民化是一个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阶段依次递进的过程,其中经济市民化最为重要[4]。农民工必须首先获得与城镇居民基本相似的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城镇生计,逐步缩小与城镇居民在生存、交往和价值观上的差距,并最终实现向市民身份的转变[5-9]。所以,增加农民工就业和收入就成为解决市民化问题的关键[10]。

与城镇劳动力相比,农民工集中就业于工作条件差、工资收入低的行业,普遍处于低质量就业状态。户籍歧视被视为农民工就业和收入增长的主要障碍,成为很多市民化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11]。户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它将农村人口屏蔽在分享城镇资源之外,以减轻城镇地区的资源压力[12]。这种长期的二元隔离不仅扩大了城乡福利鸿沟,也产生了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包括设置“入职门槛”的行业歧视和“同工不同酬”的岗位歧视[13-15]。其中,设置“入职门槛”的行业歧视导致大量农民工被筛选进入特定行业,会造成局部劳动力供给的相对充裕,由此产生的拥挤效应是形成城乡工资差距的重要原因[16]。王振华等[17]通过研究表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主要是非垄断行业,农民工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是客观存在的,行业的不同造成了农民工个人收入的差异占总差异的46.08%。钟若愚等[18]基于连续6 期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证明目前我国城乡劳动力市场依旧存在较为严重的就业隔离现象,劳动者拥有城镇户籍能显著提高其进入公有制单位的概率。进而,有学者采用Brown 分解和O-B 分解模型,将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城乡工资差距视为就业歧视的结果,验证了这种户籍歧视和行业隔离的存在。只是,能否将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城乡工资差距均作为就业歧视的结果,仍然存有争议[19-20]。

随着中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户籍歧视的归因逐渐被劳动者禀赋特征代替[21]。教育水平、培训情况、健康等人力资本因素被认为是造成农民工收入差异的主要原因[22]。由于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较低,只能从事低技能、低收入的工作[23];
而此类工作极不稳定,从中积累的专用技能很容易被废置,企业和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动力普遍不足[24]。这就形成了一个低技能、低收入、不稳定就业的恶性循环,会严重阻碍农民工落户城镇。

然而,近年来有研究表明,一些行业和地区城乡劳动力之间出现了“反向户籍歧视”①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城乡劳动力的工资收入出现了反差性变化,即农民工的工资收入相对更高,这被称为“反向歧视之谜”或“反向农业户籍歧视”等[13,15]。本研究将此类现象统称为“反向户籍歧视”。,即农民工的工资收入相对更高[13]。如图1所示,在某些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中,城乡工资差距明显较小,甚至农民工平均工资高于行业平均工资,证明了“反向户籍歧视”现象的存在。伴随着“反向户籍歧视”和大中小城市落户政策的逐步放开,农民工的市民化困境非但没有被缓解,反而出现了农民工对城镇户籍的“排斥”以及向农村地区的回流,即“逆城市化”现象②一般认为,“逆城市化”是城市化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它是指城市化率达到70%以后城市人口向农村地区迁移的现象。目前中国城市化率仍然较低,却出现了农民工对城镇户籍的“排斥”以及向农村地区的回流[13]。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城市化的复杂性与独特性,亟需新的学理解释。,这明显有悖于已有市民化研究的论证逻辑,产生了严重的理论和实践困难,亟须一个新的解释。

图1 城乡劳动力的行业隔离与工资差距

事实上,农民工是“能动的主体”,会根据制度环境和个体禀赋自主选择市民化与就业方式。一方面,大部分农民工仍然希望融入城市,只是受限于二元体制和个体禀赋无法“体面”市民化,所以宁肯保留农村户籍[25];
另一方面,为了改善家庭生计并迅速积累起足够的市民化资本,很多农民工愿意从事艰苦、危险的工作,以获取高额的补偿性工资[26]。换言之,农民工很可能是自愿保留农村户籍、自主选择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以增加经济收入、尽快实现“体面”市民化。这时,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为了获得更多经济收入,部分农民工完全有可能重返农村,造成“逆城市化”现象。

因此,本研究分析农民工市民化方式及其对城乡就业差异的决定作用,可以在以下两方面做出贡献:第一,不同于大量文献研究城乡就业差异对农民工市民化的阻碍,论证农民工市民化对其行业选择的影响,可以为城乡就业差异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解释;
第二,采用反事实分析和Brown 分解模型消除样本选择偏差和劳动者特征对城乡工资差距的影响,并检验行业之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城乡工资差距的决定因素,能够为上述理论解释提供经验证据支持。

受制度环境和个体禀赋条件约束,很多农民工选择特殊的市民化方式,即“半市民化”或“逆城市化”。这会导致农民工在城镇地区自我隔离,容易产生内卷化社会认同,从而影响其就业选择,是造成城乡劳动力就业差异的重要因素。

(一)市民化方式与内卷化社会认同

无论是选择在城乡两地双向流动还是“重返农村”,农民工在城镇地区都会产生强烈的“打工心态”“过客心态”[27]。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趋于自我隔离,一般不愿与城市居民深度交往,逐渐形成了以农村聚落为关联的内卷化社会认同,包括身份认同、情感认同和生活认同等[25]。这种内卷化社会认同使他们以农村居民或农民工群体作为生活质量参照系,可以在城镇地区忍受恶劣的工作条件、选择不稳定的非正规就业,目的就是为了在农村建设体面的住房、开展必要的社会交往、为子女提供较好的教育以及相对体面地完成婚丧嫁娶等人生大事[28]。所以,“工作在城市、消费在农村”的两栖生活是很多农民工的最优生存状态,也是内卷化社会认同的必然结果,决定了农民工的就业选择。

(二)以经济收入为目标的就业选择

为了最大化在农村居民或农民工群体中的社会认同,经济收入成为农民工在城镇地区就业的首要目标。调查研究表明,相对于城镇劳动力,农民工对工资收入更为敏感,会表现出更高的隐性人力资本,比如更能吃苦、更加勤劳、更有毅力以及更具经济主动性等[13]。所以,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借助负面工作特征获得高额工资补偿成为很多农民工的理性行为[29]。这也就是说,与城镇劳动力相比,农民工偏好于选择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借此能够获得更高经济收入,从而在客观上造成了城乡劳动力的行业隔离和“反向户籍歧视”。

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设:农民工的市民化方式促使其选择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由此产生了城乡劳动力的行业隔离和“反向户籍歧视”。

本研究测算城乡劳动力的工资差距及其构成,借此考察城乡劳动力的行业隔离和“反向户籍歧视”现象,并检验农民工市民化在其中的重要影响,以验证农民工市民化对其行业选择进而对城乡工资差距的决定作用。

(一)检验方法

1.Brown 分解模型

为了克服样本选择偏差,采用反事实方法测算城乡工资差距①反事实方法是以假设为前提,要求假设与结果之间存在明确关系。为此,首先估计得出城镇劳动力可观察特征构成的工资函数,然后假设农民工已经转化为城镇劳动力,所以在工资函数中代入农民工的特征变量,得到农民工的反事实工资,其与农民工实际工资的差额就是农民工个体层面上的城乡工资差距。这种测算方法能够有效避免样本选择偏差的影响,可以准确反映同等条件下城乡劳动力的工资差别。,然后对其进行Brown 分解,分解模型为:

式(1)中:Wc和Wn是城乡劳动力的平均工资,、分别为城乡劳动力在j行业的平均工资;
借鉴章莉等[30]的研究,选择无歧视工资结构基准β*;
、是城乡劳动力进入j行业的概率。如果在j行业中不存在行业进入歧视,则劳动力进入j行业的概率为,此处采用城镇劳动力的行业分布作为。

2.异方差工具变量法

参照已有研究,为了考察农民工市民化与城乡就业差异的因果关系,首先检验城乡工资差距的不同组成部分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根据Brown 分解结果,在农民工个体层面上测算出劳动者特征可以和不可以解释的四部分城乡工资差距。由于城乡工资差距与农民工市民化有可能互为因果,而且两者都会受到户籍制度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所以为了克服由此产生的内生性,采用异方差工具变量法进行相关估计,具体方程为:

式(2)~(3)中:R1是农民工市民化,R2是农民工个体层面上城乡工资差距的4 个组成部分,X1和X2为控制变量,M为不可观测因素,I1、I2代表异质性误差。由于R2包括了城乡工资差距的4 个组成部分,很难找到合适的工具变量,所以选择一组可观测的外生变量向量组Z,利用[Z-E(Z)]ε2作为R2的工具变量。Z可以是X的子集或者就是X本身。

3.工具变量法

基于上述城乡工资差距与农民工市民化的因果分析,针对城乡劳动力的行业隔离及其造成的工资差距,重新检验农民工市民化对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城乡工资差距的影响,估计方程为:

式(4)中:R2是农民工个体层面上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行业间城乡工资差距,R1是农民工市民化。由于R2并不决定于可观察的劳动者特征,所以估计方程中没有加入控制变量。预期β的估计结果显著为正,说明农民工市民化是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城乡工资差距的重要原因,从而能够证明农民工市民化导致行业隔离进而对城乡工资差距的决定作用。考虑到有可能存在的内生性,在此采用农民工所属村居的市民化指数作为农民工市民化的工具变量。

农民工所属村居的市民化指数是指:村居内常住城镇的人口占比与有市民化意愿的人口占比的乘积。中国农村地区是一个熟人社会,农民工的市民化方式深受他人及村居文化影响。所以,村居层面上的市民化指数决定了农民工个体的市民化行为,符合工具变量的紧密相关原则;
而农民工个体的市民化行为很难改变村居层面上的市民化指数,满足工具变量的不相关原则。

(二)数据说明

1.数据来源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2014、2016 和2018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按照出生时点户口性质、调查时点的户口性质以及职业类型,将数据样本分为农民工样本和城镇劳动力样本。农民工样本的筛选标准是:出生时和调查时户口性质均为农业户口,在过去一年从事非农就业。选取15 ~64 岁劳动力样本,工资收入局限于工资性劳动收入,不考虑经营性收入及其他收入来源。由于自我雇佣在农民工中所占比例较高,所以在分析劳动力行业分布时,研究样本包括了自我雇佣者[31]。最后,按照小时工资收入排序,删除工资收入最大和最小各2%的样本,以增加数据信度。由此,共获得了研究样本11 025 个,其中城镇劳动力样本3 122 个、农民工样本7 903 个。

2.变量设置

1)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采用农民工的小时工资数来衡量其工资收入,使用反事实方法测算城乡工资差距,并采用Brown 分解模型将其分为4 个组成部分:行业内劳动者特征可以解释部分行业内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部分行业间劳动者特征可以解释部分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部分为城市劳动力在j行业的平均工资,是城乡劳动力进入j行业的概率,分别为j行业城乡劳动力样本的估计系数,代表j行业城镇职工平均的人口学特征,代表j行业农民工个体i的人口学特征。代表若不存在歧视,以农民工个体i的人口学特征,进入j行业的概率。

另外,根据农民工居留城镇的意愿设置农民工市民化的衡量指标。目前落户中小城市已没有明确限制条件,原来捆绑于户籍之上的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城镇资源也逐渐被剥离[32],所以户籍变化并不能充分反映农民工市民化状况。相反,农民工市民化的三个阶段都与居住条件、居留意愿相关[33]。还有,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村家庭成员共同决策的结果[8]。所以,依据“未来5年以及更久的将来是否愿意定居城镇”,将农民工家庭成员的居留城镇意愿均值作为农民工市民化的衡量指标,具体方法是:将愿意居留城镇的农民工和农民工家庭成员分别赋值为1,其他样本赋值为0;
然后,求出农民工家庭成员的居留城镇意愿均值,由此得到一个连续变量l∈[0,1]。其中,l=0 反映了“逆城市化”现象,l∈(0,1)反映了“半市民化”现象,而l=1 说明农民工即将实现向市民身份的转变。

因此,在式(2)中,以城乡工资差距的4 个组成部分作为解释变量,以农民工市民化作为被解释变量,可以从整体上识别城乡工资差距与农民工市民化的因果关系;
在式(4)中,以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行业间城乡工资差距为被解释变量,以农民工市民化为解释变量,能够检验农民工市民化对其行业选择进而对城乡工资差距的决定作用。

2)控制变量。农民工市民化决定于很多因素,包括农民工的性别、年龄、婚姻、教育以及所属地区特征等[13]。同时,城乡工资差距的决定因素也有很多,包括劳动者的性别、年龄、婚姻、教育、技能、社会资本以及所属地区特征等[23]。有关变量的统计性描述如表1所示。

表1 核心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一)城乡工资差距的分解

在Brown 分解模型中,借鉴罗楚亮等[23]的研究,选择城镇劳动力工资结构作为无歧视工资结构基准,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城乡工资差距的Brown 分解

在第1 列中,首先(Ⅰ)和(Ⅲ)均为正值且占比较大,说明劳动者特征差别仍然是城乡工资差距的重要原因;
其次,(Ⅱ)为正值,表明城乡劳动力之间有可能存在“同工不同酬”的岗位歧视;
最后,(Ⅳ)为负值,充分体现了城乡劳动力之间存在的行业隔离和“反向户籍歧视”。同样,在第2 列中,(Ⅳ)为负值,甚至数值更大,也证明了城乡劳动力之间的就业差异。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行业之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城乡工资差距也可能是户籍歧视的结果,即农民工受到户籍歧视而被迫进入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为此,检验城乡工资差距与农民工市民化的因果关系,以证明农民工市民化在其中的重要影响。

(二)城乡工资差距与农民工市民化的关系探究

1.城乡工资差距与农民工市民化的因果关系

本研究选择农民工个体层面上城乡工资差距的四个组成部分作为解释变量,以农民工市民化作为被解释变量,检验了城乡工资差距与农民工市民化的因果关系。参照Levine、温兴祥等[34-35]的研究,在估计方程中依次加入城乡工资差距的4 部分内容,并且考虑到有可能存在的内生性,此处使用异方差工具变量法进行相关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首先,在表3第5 列中城乡工资差距的4 个组成部分都没有显著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所以城乡工资差距并不构成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阻碍。其次,在表3第4 列中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部分与农民工市民化显著正相关。结合表3第5 列估计结果,一种合理的解释是:农民工市民化对城乡工资差距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再加上,表2中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城乡工资差距显著为负值,这就初步验证了前文假说,即:农民工的特殊市民化方式促使其选择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从而造成了“反向户籍歧视”。最后,在表3第1 列中行业内劳动者特征可解释部分与农民工市民化显著负相关,在第2 列中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部分与农民工市民化显著负相关。结合第5 列估计结果,这印证了吴晓刚和张卓妮、温兴祥、孙婧芳等[13-14,31]的研究结论,说明市民化可以改善农民工的禀赋条件、有利于消解户籍歧视,从而能够缩小城乡工资差距。

2.农民工市民化作用于城乡工资差距的机制检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农民工市民化对城乡工资差距的决定作用,采用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城乡工资差距作为被解释变量,以农民工市民化为解释变量,使用工具变量法估计结果如表4第1 列所示。另外,按照农民工所属行业的工作条件,将农民工样本分为两组,以检验农民工市民化对其行业选择进而对城乡工资差距的作用机制,其中行业划分标准是:在附录1 中第一类行业为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其他行业为工作条件较好行业。

表4 农民工市民化对城乡工资差距的影响†

首先,在表4第1 列中农民工市民化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农民工“排斥”城镇户籍反而能够缩小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城乡工资差距。其次,与表4第3 列不同,在表4第2 列中农民工市民化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而似无相关模型SUR 的检验也证明了两者的区别。所以,在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中,农民工“排斥”城镇户籍更有利于缩小城乡工资差距。最后,根据已有调查研究,不同于城镇劳动力的效益观与行动逻辑,农民工主要是以经济收入作为择业标准[36];
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很多农民工自愿加班和忍受恶劣的工作条件[29,37-38]。那么,综合上述3 方面因素,根据表2中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部分显著为负,这就进一步验证了前文假说:农民工市民化方式促使其选择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在同等条件下能够获得比城镇劳动力更高的工资收入。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前文实证分析的稳健性,通过改变研究方法和替换衡量指标,重新进行了相关估计。

1.改变实证研究方法

为了检验农民工市民化对其行业选择进而对城乡工资差距的影响,在式(4)中加入了行业类型及其与农民工市民化的交互项。另外,考虑到样本选择偏差所可能产生的重要影响,采用处理效应模型,重新进行相关估计,结果如表5所示。

首先,在表5第1 列中,行业类型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值,表明农民工流转到工作条件较好的行业反而会扩大城乡工资差距。这进一步印证了负面工作特征所产生的补偿性工资极其重要影响。其次,行业类型与农民工市民化的交互项显著为负值,说明农民工“排斥”城镇户籍、选择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确实能够缩小城乡工资差距。这再次证明了前文理论假说。最后,在第2列中农民工市民化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在表5第3 列中农民工市民化的估计系数同样显著为正值,并且明显大于第4 列估计结果。这与表4的实证分析结果基本一致,也验证了前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表5 改变研究方法†

2.替换农民工市民化的衡量指标

为了准确反映农民工的市民化行为,重新选择其衡量指标。第一,按照“未来5年是否计划在城镇建房、买房”设置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虚拟变量;
第二,如前文所述,把农民工家庭成员“未来5年是否计划在城镇建房、买房”的均值作为农民工市民化的衡量指标;
第三,依据“未来5年以及更久的将来是否愿意定居城镇”,设置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虚拟变量。如表6所示,经过三次替换衡量指标,农民工市民化都显著作用于城乡就业差异,进一步验证了前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表6 替换农民工市民化的衡量指标†

现有研究普遍将城乡就业差异视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同时把城乡就业差异归因于户籍歧视和劳动者特征差别,相对忽略了农民工市民化和就业的“能动性”,容易产生有关中国城镇化和就业形势的判断偏误。为此,本研究论证农民工的特殊市民化方式以及农民工市民化对城乡就业差异的决定作用,能够逻辑一致地解读“半市民化”“逆城市化”、城乡行业隔离和“反向户籍歧视”等现象,必然有利于中国新型城镇化理论建构和政策实践。

研究结果发现,通过反事实分析和Brown 分解消除样本选择偏差与劳动者特征差别的影响,城乡工资差距中仍然存在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部分,并且显著为负值。这充分反映了城乡劳动力之间的行业隔离和“反向户籍歧视”。进一步机制分析表明,目前很多农民工“排斥”城镇户籍,偏好于选择特殊的市民化方式,即“半市民化”或“逆城市化”;
这种特殊的市民化方式促使农民工选择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以获取高额的补偿性工资,从而在同等条件下实现了对城镇劳动力的工资“反超”,造成了“反向户籍歧视”。

因此,为了推动农民工市民化进而缩小城乡就业差异特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要公平配置城镇资源,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公平配置城镇资源可以提高农民工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与动力,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有助于消除农民工对城镇户籍的“排斥”,转变其特殊的市民化方式和就业选择。同时,政府应通过开展合理、专业的技能培训来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2)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农民工参与保险的覆盖面。农民工集中就业于低端劳动力市场,家庭生计艰难、抗风险能力很低。因此,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参保意愿,建立起真正“兜底”的社会保障安全网。3)要创新农地制度改革,增加农地收益。农民工选择“半工半耕”的“半市民化”方式,目的就是为了兼得更多农地收益,而通过农地确权、流转、入股、托管和质押等制度改革增加农地收益,有利于农民工积累城镇生计资本、尽快转变为市民。4)要深化劳动力市场改革,消除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在“反向户籍歧视”中仍然有可能存在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包括不签订劳动合同和工作时间过长等,通过劳动力市场改革让农民工获得合理、足额的工资补偿,也有助于农民工尽快建立城镇生计、融入城镇市民生活。

附录1 基于工作条件差别的行业类型划分及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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