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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使用因素对司法信任的影响研究——基于2019年网民意识调查数据的多元回归分析

2023-02-02 18:10:09

华中科技大学 施露

较高的司法信任度能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接受度,保障司法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司法裁判的高效执行[1]。

近年来,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对各类案件的热烈讨论中不乏对司法系统的质疑,挑战着司法公信力。这些讨论具有鲜明的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特征——传播主体去中心化、传播内容极端化、信息流动高效。自媒体的使用让公众对官媒的依赖度降低,话语权逐步提高,“民意”和司法裁判之间的矛盾被放大。媒介使用因素俨然成为影响司法信任的重要因素。媒介使用是如何对司法信任产生影响的呢?当前比较成熟的实证研究集中于比较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对司法信任的不同影响。在当时,以电视、广播、报纸为主要代表的传统媒介由官方主导、受官方审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介相对灵活而受限较少,因此这种划分方式可以体现信息生产方式和内容控制的不同。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和媒介商业化的改革,新兴媒介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融媒体时代的到来让官方与非官方的信息不再能单以媒介形式区分。为此,本研究尝试以官方媒介使用和非官方媒介使用划分媒介使用类型,同时关注另一种媒介使用因素— —媒介内容偏好,探讨公众媒介使用对司法信任的影响,以对当前研究作出补充。

近年来,关于司法信任的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因循对政治信任的研究,有制度绩效和社会文化两大路径。当前学界对司法信任的实证研究在不断丰富和完善,但探讨媒介使用因素对司法信任的影响的研究屈指可数。王永杰等首次关注到了媒介因素,从媒介信任和媒介内容两个维度探讨了媒介对警察信任的影响。[2]宋小尊的研究表明媒介信任对警察信任产生正向影响[3]。解冰划分官方媒介和非官方媒介两种媒介使用类别,从媒介使用频率和媒介信任展开讨论,结果显示,官媒的使用频率和信任度越高,警察信任度越高[4]。可以看出,目前学界对媒介使用与司法信任之间的关系研究还不够成熟、实证分析较少,对媒介使用的测量有待逐步完善。解冰虽然将媒介以官方媒介和非官方媒介作区分,有意识地体现“官方”和“草根”两个舆论场报道内容倾向的不同,但实质上仍以传统媒介和新媒介两种媒介形式作区分,对媒介使用的测量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对于媒介使用因素对司法信任关系的研究,媒介使用与政治信任的关系的研究现已形成更为完善的理论和测量方式。媒介对政治系统的影响研究主要有两种理论倾向——“媒体抑郁论”和“良性循环论”。对媒介的测量主要包括媒介使用的类型和频率、媒介内容的立场、受众对媒介的信任、受众的媒介内容偏好等方面。本文参考媒介使用与政治信任研究中对媒介使用因素的测量方式,从媒介使用类型和媒介内容偏好来探讨媒介使用因素对中国公众的司法信任的影响。

一是媒介使用类型。章秀英等区分传统媒介和新媒介,基于全国9省18个县(市)的问卷调查数据,运用多元回归法分析了网络接触这一新媒介对政治信任的影响,发现在控制社会人口学变量和传统媒体接触的情况下,网络接触负向影响政治信任。[5]在我国“党管媒体”的制度下,不同媒介的信息属性的差异在于是否官方。央视、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等官方媒体在其官方平台及微博等非官方平台上开通的官方账号发布的信息具有较高权威性,处于政府的高度管控之下,遵循着积极正面的叙事方式,有利于塑造政治信任。而外媒、商业网站、微信、微博与网络社区等非官方账号发布的信息则互动性更强、灵活性更高、管制性更松,在信息传播中对负面信息的关注度更高,这可能会消解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民众对官方媒介和非官方媒介的使用频率不同,可能造成两者对司法信任的差异化影响。基于以上讨论,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1网民使用官方媒介的频率越高,其对法院的信任度越高。

假设1.2网民使用非官方媒介的频率越高,其对法院的信任度越低。

二是媒介内容偏好。Norris的研究表明,花越多时间与时政类信息接触的民众,政治信任度越高,这可能是因其本身具有较浓烈的政治兴趣和经常进行政治参与,而收看、学习和了解政治只是进一步提升其政治信任水平。[6]在互联网媒介深入发展、媒介内容高度膨胀的今天,受众的内容选择权被空前扩大,几乎任何互联网用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进行媒介内容选择。在这样的媒介环境下,媒介内容偏好的重要性凸显,对政治态度的影响也被进一步放大。具有娱乐偏好的公众完全可以屏蔽和过滤掉他们不喜欢的政治新闻,进而政治冷漠感加深;
具有政治偏好的公众则可以只接收政治信息和知识,进而更加关注政治。Prior的研究证明有线电视和互联网让更偏好娱乐内容的受众更远离政治信息和知识,进一步影响其政治态度和行为[7]。司法机关是政治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众对司法的态度同样受到其对娱乐偏好的影响。基于以上讨论,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1网民对娱乐内容的偏好越高,其对法院的信任度越低。

假设2.2网民对政治内容的偏好越高,其对法院的信任度越高。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网民社会意识调查”数据库,为2017年的截面数据。在数据分析之前,考虑到本文的研究重点及目的,在剔除存在缺失值的样本和无效样本后,得到2206份有效样本。

(二)变量及其操作化

1.因变量

本文的因变量是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本研究的司法信任取狭义,即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将受访者的法院信任划分为“完全不信任”至“非常信任”四个等级,分别赋值1-4。

2.自变量

媒介使用类型。本研究将媒介使用类型划分为官方媒介和非官方媒介,并考察两者的使用频率。将问卷中受访者对获取时政类消息和评论的9个渠道的使用频率划分为从“几乎不使用”到“几乎每天使用”四个等级,分别赋值1-4。借鉴马得勇和陆屹洲的方法,将9个来源渠道划分为官方媒介和非官方媒介,取其使用频率的加总均值[8]。

媒介内容偏好。测量受访者“看娱乐体育新闻、看电影电视剧”和“了解时事政治经济社会类消息”的频率,从低到高分别赋值1-4。表1呈现了本研究所有的因变量、自变量、控制变量的变量描述统计。

表1 控制变量的描述统计

(三)模型

考虑到本文的被解释变量司法信任是按照程度进行排序的定序变量,OLS不能得到一致估计量,运用ordered logit模型命令进行回归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如表2所示,信任司法部门的公众占比超过70%,不信任的仅占25.79%。总体来说,我国司法信任水平较高。

表2 公众的司法信任程度

(二)回归结果分析

为了更准确地验证本文的假设,本研究依次建立了四个递归模型。模型(1)考察控制变量对司法信任的影响;
模型(2)与模型(3)分别纳入媒介使用类型和媒介使用偏好的核心自变量;
最后,在控制变量基础上加入所有核心自变量构成模型(4),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公众的司法信任回归分析结果

就媒介使用类型而言,官方媒介使用和非官方媒介使用对司法信任的影响都在1%水平上具有统计显著性,但影响方向不同。官方媒介使用对司法信任影响的系数为正,说明使用官方媒介频率越高的民众越可能信任司法机关;
非官方媒介使用系数为负,说明使用非官方媒介频率越低的民众,其司法信任度越低。假设1.1和假设1.2得到验证。

就媒介内容偏好而言,民众对娱乐类内容的偏好对司法信任产生正向影响,越偏好使用媒介浏览娱乐信息的民众,其司法信任度越高,与研究假设2.1相反。民众对时政类信息的偏好对司法信任程度的影响不具有统计显著性,研究假设2.2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1)-(4)的结果显示,除了受教育程度、收入、政治面貌以外,性别、年龄、政府绩效、威权主义价值观和社会信任都对司法信任有显著影响,与学者们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其中,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男性比女性更不信任司法部门。政府绩效、威权主义价值观与社会信任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对司法信任有积极影响,对政府整体的绩效评价越高,受传统文化影响越深,越赞同威权主义价值观,对社会信任度越高的人对司法部门持信任态度的可能性越高。就年龄层面而言,处于较高年龄段的人相比年轻群体更倾向于对司法机关持不信任态度,这与宋小尊得出的“年龄与司法信任呈倒‘U’型关系”的结论不一致,可能是因为本研究使用的数据将年龄按阶段划分[3]。另外,控制变量的作用在加入解释变量的模型(2)、模型(3)和模型(4)中变化较小,说明控制变量对司法信任的作用是稳定的。

本文从媒介使用类型和媒介内容偏好两个角度探讨媒介使用因素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官方媒介使用和非官方媒介使用对公众司法信任产生相反影响。一方面,越常从央媒等官方媒介获取时政类信息的民众,其司法信任度越高。官方媒介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严格管控之下积极正面的叙事会直接影响公众的政治态度,提高司法信任度。另一方面,越常从自媒体等非官方媒介获取时政类信息的民众,其司法信任度越低。原因在于互联网的普及降低了信息生产发布的成本,个体也能通过自媒体发声,话语权从官方下移。对案件戏剧化的描述、极端化词语的使用是非官方媒介吸引眼球的主要手段,如果否定性评价验证了个体的经验性认识会更易被迅速转发扩散,对司法信任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偏好时政类信息和偏好娱乐类信息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存在差异。首先,越偏好娱乐类信息的公众,其司法信任度越高,这一结果不支持假设2.1。以往研究认为偏好娱乐类信息会加深政治冷漠,从而降低政府公信力。而本研究的发现与之相反,这可能是因为娱乐类信息在缓解公众现实焦虑的同时,也会降低民众对现实的关注度和反思质疑的能力,从而削弱不信任感。其次,本文的数据结果显示偏好时政类信息对民众的司法信任的影响没有通过统计学的验证。这可能是因为正面和负面的时政类信息的作用相互抵消。此外,还可能受民众预先立场的影响。同样偏好时政类内容的公众,如果预先秉持司法不公看法,可能因为接触到大量的负面信息,不信任程度更深,反之亦然。

要提高司法信任度,一方面,官方媒介应继续发挥信息传播优势进行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扩大真实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加强注重案件案情通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同时加强对非官方媒介的监管,严防虚假信息传播;
另一方面,以娱乐化的方式普及法律制度体系、宣传个人权利在司法体系中得到保护的经历,从而提升公众的法律素养,提升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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