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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破解不良政商格局对我国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启示

2023-02-03 15:55:10

刘 帅

韩国自朴正熙时代以来始终潜植于其体制内部的症结,是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金钱政治盛行。政商两大精英集团以租金换贿金的方式,达成了分配性利益联盟,这种政商之间的黏着格局成为当前韩国腐败治理的一大难题。政商两大精英集团之间的均衡博弈态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企之间交易的成本,并保证了投资和协议的长期性和可靠性,这也是促进韩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关键。但与之相随的,政商勾结、权钱交易成为韩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沉重包袱。为破解这一困局,韩国立足于政商勾结挟持衍生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政体模式,从主体多元化、制度规范以及人文氛围等方面力图构建多元化、法治化的政商关系格局,这给我国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提供了借鉴。

(一)承认公民的利益主体地位,鼓励公民参与到政商利益博弈过程中

韩国政商两大精英集团之间利益博弈的焦点在于公共资源的控制与分配,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则是政府优惠政策、政府补贴、政府委托等对象的选择,在这一过程中政治精英利用掌握的公共资源分配权以获得贿金,而商界精英则利用廉价资本以获得租金。两大精英集团博弈过程中优惠政策的选择实质上是对公共利益的权威性分配,其最理想化的结果是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而实现这种均衡状态的基础是博弈主体的多元化,即承认政商两大精英集团之外的第三方利益主体的存在和参与,也唯有如此才能让政治精英在获取贿金以满足权力欲望的同时稳固执政根基以保证他们具有持续的政治权势。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启民主化进程后,韩国愈发重视民众、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在公共利益博弈中的主体地位与制衡作用,其有效做法包括:

第一,积极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大众传媒制作以反腐败为主题的节目进行反腐败宣传,同时在中小学课程中增设反腐内容。2001年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就委托全国道德教师会开发反腐教材。

第二,鼓励民间反腐组织对与民众生活紧密相关且易出问题的领域和便民项目进行监督,以防止项目授权过程中出现受贿寻租现象。例如,韩国首尔市设计了“廉洁合同系统”与“公众监查系统”,鼓励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对市政府的监督。韩国还制定了《透明社会实践市民参与宪章》,以鼓励国民参与反腐治理行动。

第三,拓宽个人及社会团体参与监督的途径,首尔市政府在1999年建立了OPEN在线民事审批程序,允许公民通过在线实时递交申请监督政府部门的评审和审批过程。同时,为了提高公民监督的便捷性与实时性,首尔市政府允许市民对酒吧和餐厅等公共场所进行监督。

第四,建立举报制度以奖励和保障公民的举报行为。韩国国家清廉委员会成立了反腐败举报和信息中心,对举报公职人员腐败而增加财政收入的公民予以奖励并给予彻底的安全保障。国民权益委员会明文规定举报人保护的三项内容,即就业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和人身安全保护。

(二)构建完善的制度规范,有力牵掣政商两大精英集团的博弈行为

要破解多元化利益主体博弈中的纳什均衡①态势,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建立约束利益主体博弈行为的制度规范。只有设计一种兼顾约束性与激励性的体制,才能在激发博弈双方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消弭均衡博弈可能带来的社会贫富差距、社会发展惰性、社会对立冲突等不良影响。“一个社会的成分越复杂,各种集团越是纵横交错,其共同体的形成与维持就越信赖于政治制度的功效。”[1]有介于此,韩国正通过构建完善的制度规范为两大精英集团之间博弈策略的选择提供基本的价值准则。借由这种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韩国政府在强化利益博弈价值取向的同时不断维持自己的政治信任。韩国规范两大精英集团博弈秩序的制度性举措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完善公务员制度以规范公务员行为。为建立一支遵纪守法的公务员队伍,韩国制定了完善的《公务员法》、金融实名制度以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通过建立公务员义务履行和权益保障制度来提升他们服务国民的责任感,以规范其在公共决策选择中的价值取向。

第二,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在金泳三之后的韩国历届政府都重视法治反腐,通过出台完备的反腐法规为不断深化的韩国制度反腐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腐败防止法》《公职腐败调查处罚法》《非法政治资金上缴国库特别法》《所得税法》《公职人员伦理法》《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等构成了韩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其中《腐败防止法》的宗旨就是“通过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确立廉洁的公职及社会风气”,它规定了政府机构、政党、私营企业、公民和公职官员等各方在预防腐败工作中的义务[2]。

第三,建立高效的反腐监管机构。韩国的民主政治体制特别是总统、国会、法院分权制衡模式为廉政建设创造了适宜的体制环境。当前韩国正在酝酿构建由国民权益委员会、监察院、检察机关、警察机关和国税厅共同参与的反腐败五大机关联席会议。除上述行政反腐部门外,韩国还设有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等中立组织以负责对权力机关内部的专项监督。

(三)重视人文氛围的营造,培育利益主体的正当博弈意识

在韩国民主化的道路上,政商两大精英集团之间相互勾结挟持的局面是一个潜随于政治体制与社会文化变迁的长期利益博弈过程。为向两大精英集团灌输正当博弈意识,韩国从营造清廉人文氛围入手,力图把清廉反腐文化塑造为全民认可接受的主流价值观念和伦理准则:

第一,重视对公职人员廉政文化意识的培养。韩国对公职人员的选拔任用、监督管理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其中诚实道德是公务员选拔的基本条件,公职人员入职时需要宣誓,入职后禁止从事营利性业务和兼职事务。韩国以制度化的方式要求政府官员做到财务与政务公开透明,以方便公众监督,同时着力提高公务员的待遇与社会地位,借此减少政府官员用公权力换取贿金的可能性。

第二,通过加强对公民的廉政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廉政意识。韩国利用传统文化与现代教育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社会开展廉政文化的宣传教育,他们把传统文化的精华与廉政文化建设融合起来,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廉政历史文化遗址景点和民俗博物馆,在各种层级的教育进程中(包括中小学、妇女学校、老年大学和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均设有廉政反腐内容,以全方位、通俗化的方式向公民普及廉政文化。鉴于“混合型社会文化”造就的不良社会风气对韩国政商勾结腐败局面的影响,韩国国家清廉委员会从2006年起就将“改善重视人情和关系的社会文化”作为其反腐策略的核心战略。

中国与韩国同属于东亚儒家文化圈,两国在历史渊源、人文思维等方面有着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两国的官制文化和人情社会传统对政商关系的形成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构建和谐健康的政商关系,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关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永远要做一个学习大国,不论发展到什么水平都虚心向世界人民学习”[3]。韩国政商格局的形成及治理举措,对当前我国构建“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角色转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政商关系表征的是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政府官员与以企业、企业家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是双方以满足对方需求为核心围绕资源配置而形成的特殊关系。因此,明辨政商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厘清政府与市场二者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定位。中韩两国的政商关系与“国家渗透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有莫大关联,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都曾把经济增长作为首要目标并对经济实行强有力的干预政策。然而,政府直接参与经济发展在带来速度与效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些公平问题,特别是鉴于政府对市场价格和竞争态势的绝对性控制和操纵,致使政府官员可以轻易地影响一个企业的生死。

进入新时代,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和矛盾的凸显期,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失位引发的公平问题,必然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给出新的解答。2013年1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存在市场秩序不规范、生产要素发展滞后、市场规则不统一、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他强调:“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作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定位。”[4]如何处理“有效的市场”与“有为的政府”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道世界性的经济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基础性”提升为“决定性”,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和新突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核心,就在于减少政府对市场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以克服资源过于集中的弊端,这一目标的达成主要通过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环涉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改革的合力推进。需要明确的是,减少政府干预并不是放任市场自由发展,宏观经济良性增长、市场秩序长期稳定始终离不开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以及对市场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以实现市场主体利益与公共性利益的有机统一。

(二)权力规范:构筑法治化的政商关系准则

现实中,政商关系异化突出地表现为以租金换贿金的“权”“利”合谋行为,其问题的症结在于法律制度的缺位。长久以来,中韩两国受传统儒家思想熏陶,社会交际中人情、亲情和裙带之风盛行,“家天下”和“官本位”观念浓厚,致使两国在政商关系的处理上时常出现人情逾越公正、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韩国前总统卢武铉就曾痛斥韩国的这一状况,“在韩国确实存在以权力和人为中心,而不是用制度来处理事务的习惯和文化”[5],包括司法警察监察部门在内的整个韩国政府部门都存在人治代替法治而引发的贪腐现象。在我国,政商之间同样存在着“亲而不清”的现象,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统计,自2012年至2016年落马的182位省部级官员中,绝大多数都与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相关,其中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政府工程承揽、项目审批、政府优惠政策的获取等是案件的高发领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法治视角而言,当前我国政商之间“亲而不清”关系的根源就在于法治环境和监督体系尚不健全。为此,借鉴韩国在改进政商关系立法规范和组织实施的有益经验,构筑中国式的政商关系法治准则应着重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完善规范公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探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反腐败法》等,明确政府在市场调控中的职责权限,防止因程序违法、越权干政等行为带来的损害政府、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二,完善保护私营企业利益的法律制度,适时制定《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保护法》《民间投资法》《市场机会均等法》等,保证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均等的权利和机会,避免由政商关系中的人情优势而带来的不正当竞争关系。第三,健全企业评信制度,尽快出台《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把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开放包括政府、企业、社会在内的多元化评价渠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以提高企业失信的成本。第四,建立政商关系监督体系,综合运用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等的力量,既要加大对政府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用权的监督,同时也要提高对企业和企业家尊法守法、依法经营的监督。

(三)人文涵养:营造“既亲又清”的文化生态

文化价值观是对一定时期社会现实的反映,社会文化氛围与价值理念对个体和组织行为具有直接的导向作用,就此意义而言,政商文化在政商关系的塑形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中韩两国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由于体制规则尚不完善,市场经济潜在的消极因子融合传统的人情文化与权贵思想逐步浸染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致使不健康的政商文化滋生蔓延,并由此产生了诸多政商文化中的潜规则。

提倡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注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行为规范,这是我国治国理政的一大特色。在新时代营造“亲”“清”的政商文化生态,就是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着力培育克己奉公、服务于民的公仆精神,诚实守法、创新敬业的企业家精神以及学廉思廉、崇廉尚廉的社会风尚。第一,培育克己奉公、服务于民的公仆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政商“亲清关系”时强调,政府官员既要真诚坦荡地服务民营企业,同时又要把握红线、底线不能以权谋私。“亲而有度,清而有为”这是当前公仆精神的内在意蕴。为此,要为政府官员构筑严格的纪律“红线”,不断强化政府官员同企业家往来时的纪律意识,严惩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行为,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搭建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容错机制,鼓励干部大胆探索改革、干事创业,打消干部“不敢亲”“不敢为”的顾虑,提高政府官员的工作效能和服务意识。第二,培育诚实守法、创新敬业的企业家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企业家要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为此,要摒弃传统的人情社会对企业文化的影响,提倡企业家“洁身自好、走正道”,重视企业家人文精神的培育。要依法保护私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利和企业知识产权,积极营造激发企业家精神的法治环境,为企业家守法创业提供“护身符”。第三,打造学廉思廉、崇廉尚廉的社会风尚。这是构筑“亲”“清”政商关系所遵循的主流道德观念和伦理准则。政商关系不止受政府官员与企业家两者思想理念与行为方式的影响,而且清廉的社会风尚对健康政商关系的形成同样有着引导和规范作用,其中具备清廉意识的公民是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监督者。营造清廉勤政的社会风尚,需要把廉政思想教育融入到不同阶段、不同形式的教育过程中。要引导公民弘扬廉荣贪耻的道德风尚,将培育公民的文化自信与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鼓励公民参与协商和监督活动,以完善的制度、高效的程序保证公民对腐败案件举报和处罚的实效性。

注 释:

①纳什均衡:又称非合作博弈均衡,是指博弈中这样的局面,对于每个参与者来说,只要其他人不改变策略,他就无法改善自己的状况。纳什证明了在每个参与者都只有有限种策略选择并允许混合策略的前提下,纳什均衡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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