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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要素水上“大交管”框架下区域一体化监管研究

2023-02-03 17:05:09

马 龙,盛永信,李 晨(天津海事局,天津 300450)

(一)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建设要求实现区域一体化监管

2021年9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海事局)提出:研究跨直属海事局辖区的区域“大交管”布局方案,要求在上海、江苏海事局开展跨区域一体化水上交通监管试点;
在渤海湾水域试点开展区域交通一体化组织,实现交通资源共享共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为区域一体化监管提供了顶层设计,指明了建设方向,提出了相关要求。

(二)港口发展要求海事监管一体化

随着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各区域港口之间的联动频繁,对海事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之前各海事部门仅需要负责各自港区的海事业务,而构建“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需要打破固有辖区管理理念,要升级为跨港区、跨辖区甚至跨海区的协调联动新模式,由点及面重构海事管理和交通组织模式,推进区域一体化海事监管,提振港口运行效率,助力港口提质增效。

(三)航运效率要求数据信息一体化

海事部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能够全方位收集、分析、研判、应用港航相关数据。部海事局提出要建立层级明晰的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充分发挥海事部门在数据融合和深度挖掘方面的作用。海事部门应充分利用自身大数据优势,搭建区域航运业大数据平台,从根本上提升船舶及港口运营效率,提高区域航运市场综合竞争能力。

(四)危管防污要求感知手段一体化

随着航运市场的复苏,船舶艘次和码头数量逐年递增,船舶排放污染和危险品污染风险呈急剧增长趋势,以海事部门现有的感知能力和监管手段难以做到全面有效的监控覆盖,构建多维感知的全方位覆盖监管体系迫在眉睫。

鉴于上述原因,迫切需要构建区域“多维感知、全域抵达、高效协同、智能处置”的现代化、智能化水上交通动态管控新局面,提升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全面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措施。另外,通过建立区域一体化监管机制,能够实现区域船舶监管,实现海事监管和港口生产调度数据的深度融合,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提高港口通航效率,推动区域港口进入“船舶时刻表”(船舶时刻表:通过学习航空、铁路运管系统,根据船舶实际动态制定船舶时刻表,实现时刻表与船舶实际动态实时同步,时刻表与港口作业计划无缝衔接,时刻表通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智能分发至船舶,达到船舶进出港、装卸作业、航程推算、锚泊时长等船舶全周期时间精准预测和推送)时代。

目前,建立区域一体化管控机制亟需解决以下4个问题:

(一)港口与海事部门数据共享程度有限

目前,港口已与海关、边检等涉海部门在数据融合方面进行深度合作,但港口与海事部门之间在数据融合上仍有提升空间:一是进一步丰富数据共享清单,目前大部分港口与海事部门的数据对接仅限于商业性船舶动态计划,而港内作业船舶计划(供油、供水、施工、测绘、拖带等)、港口生产数据(船舶装卸、带缆作业等)、清关数据(海关、边检等)等数据相对较少,影响船舶通航效率和航道利用率;
二是统一数据共享路径和格式,区域内各港口与海事部门数据共享路径相对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数据共享格式和渠道,数据格式的不统一,给数据共享、抓取、清洗和使用带来一定困难;
三是深度开发共享数据,各港口与海事部门数据共享方式较为单一,缺少对数据的深度发掘、整理、分析和研判,导致港口生产作业计划与船舶实际动态无法完成实时关联使用,出现部分船舶计划编排不合理、计划周期较短、抵口信息不准确等情况,无法发挥数据的最大优势。

区域各海事部门信息数据没有完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存在数据格式标准不统一、数据质量不高、数据共享意愿不强、缺乏信息共享平台、存在网络安全隐患等问题。信息孤岛效应导致各部门在实施联合行动时无法形成有效合力,难以实现海事部门各项工作快速、高效处理。

(二)各海事部门尚未形成合力

区域各海事部门在对辖区船舶监管的过程中,所使用的监视操作系统各不相同,既有像“船商”“挪康”等国外公司产品,也有国内各开发商研发的国产操作系统。由于各系统之间无法做到数据互联互通,导致船舶监管的延展性和连续性缺失,不能有效支撑区域船舶联合监管;
各海事部门之间尚未建立风险联动管控机制,各自发布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用户指南等规定的要求均有差别,与周边海事部门的联动协同仍需进一步完善;
区域锚地存在“船多位少”“管理缺失”等现象,亟需开展锚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配置。

(三)动态感知手段有限

区域现有水上交通动态感知手段主要是通过雷达和AIS实现,通信手段以甚高频(VHF)为主,卫星通信为辅。雷达信号和VHF在部分水域存在覆盖盲区,基于卫星遥感等技术的天基可视化感知手段目前明显不足,无法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上交通流监控预测、船岸信息交互等提供全面支撑保障。

(四)服务保障水平有待提升

区域内跨港口航行船舶向港口和海事部门申报航行、作业、引航等计划时,存在多次申报、内容重复等问题,各港口船舶作业区域仅适用于各自辖区水域,船舶代理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只能在本辖区开展相关业务,港口、海事部门服务范围仍旧以港口区域为主,尚未开展跨港区、跨辖区服务。

面对诸多问题,需要各海事部门以区域一体化管控为抓手,提高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水平和通航资源利用率为目标,着力解决共享协调机制不力、数据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风险管控力度不强、区域感知建设不足、业务协同能力不全、服务保障水平不优等问题,打造全区域统一、全流程管控、全感知覆盖、全数据共享的区域一体化管控新格局。

(一)建立区域水上交通管理协调中心

建立区域水上交通管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港航企业、船舶、货物、船员、通航环境等全要素水上动态的识别、监控,协调监控水域内跨辖区重大海事执法行动和交界水域交通管理工作,协调跨区域应急信息互通、应急资源共享、应急力量共用,协调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海上战略支点、战略通道、战略物资运输安全保障研究,协调直属局水上交通管理中心相关运行工作[1]。

中心的设立不改变区域内各直属海事局辖区和搜救责任区的划分,中心与区域海事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推送综合船舶监管信息;
中心与区域港口、港航企业等互联互通,推送实时水上交通和船舶信息;
中心为区域社会公众提供访问接口,在信息查询、信用建设、政策宣传、新闻发布等方面提供便利[2]。

(二)打造区域港口和海事数据信息中心

打造区域港口和海事数据信息中心,推进区域港口、海事、企业、船舶多方信息互联,实现区域内港航信息的全方位共享融合。

1. 实现区域各海事部门数据共享

共享区域各海事部门的水上安全、船舶交通、船员管理、海事监管、应急指挥、航海保障、态势感知等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和挖掘数据资源,对海上船舶态势、交通流等进行智能化分析,为预测辖区交通流趋势、掌握辖区船舶特点、掌控辖区风险状况、部署重点监控区域、开展巡航值守、实施航路规划等提供数据支持,为海上联合交通组织和海事执法提供重要支撑。

围绕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水上执法等职责,提升区域各海事部门对区域综合监控力度,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联动能力,实现区域监管数据共享、通航资源集中配置、整体监控监视,打破信息孤岛,构建区域互联、监管互动、资源互用、结果互认的海事一体化监管新业态。

2. 实现区域海事部门和港口之间数据共享

汇总并共享区域各海事部门和港口通航环境、水文气象、船舶交通流、预确报、报告制、航行计划、交通管制、航行通警告等业务动静态信息,深度推进区域海事部门和港口数据资源整合,加强数据治理与开发利用,推进海事业务数字化转型,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海事部门与港口业务数据共享模式,制订海事和港口之间数据交换和共享标准;
推送港航数据分析预测情况,对区域各海事部门和港口提供数据支持,提升海事部门和港口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和工作运行效率[3]。

(三)构建区域全方位多维感知体系

1. 整合动态感知资源

为提升区域全方位动态感知能力,应着力整合各海事部门的雷达、VHF、视频监控系统(CCTV)、气象监测监控等水上交通态势感知和通信资源,实现感知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有效平衡海事监管资源在港口或辖区内外不一致的现象,减少监管盲区,弥补监管漏洞。

2. 拓展动态感知范围

有序实施雷达、VHF、CCTV等感知设备的升级改造,实现VTS国产化,达到自主可控和数据融合的目的。依托海巡船艇、港口拖轮等建设机动感知单元,拓宽动态感知覆盖范围,提升船舶监管、服务和应急保障能力。

3. 加强新技术、新手段的开发和应用

加强卫星遥感、5G通信、高精度时空海事服务系统关键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提升可视化广域感知和区域水上大宽带、高通量数据传输保障能力,对区域核心港口间航行船舶开展全维度、全流程监控。

(四)实现区域“船舶时刻表”

“船舶时刻表”以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准时到达指南》为指导,聚集区域交通组织、港口生产、引航安排及拖轮作业四位一体综合服务。通过共享关键数据信息、编排远期航行计划、实时调整船舶动态、联动业务流程、航行信息定点推送等方式,重构VTS管理理念,将传统的辖区管理转变为区域一体化管理,将单一的船舶进出港监管变为区域全航次监管。

通过对海事部门和港口数据、业务的系统融合,实现港口生产与海事监管信息化协同,提高水域通航效率、提升船舶进出港的兑现率和准点率、增加船舶“直进直靠”比例、减少航行船舶待泊时间,使船舶实际动态与船舶预期时间达到同步,最终实现区域船舶动态实时更新,进入“船舶时刻表”时代。

(五)建立全要素水上风险管控体系

以部海事局发布的E航海框架统一数据标准,以船舶、船员、货物、通航环境、港航企业等涉海业务数据为样本,构建全要素数据库。以风险分类分级的理念,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区域进行全要素动态管控,实现区域海事联合监管。

1. 建立区域风险联合管控机制

实现区域风险管控安全、高效、科学、规范化运行,应结合实际,强化海事部门间的深度合作,建立区域风险联合管控机制,制定统一的风险监管标准,统筹应急力量资源配置,在气象信息、交通组织、突发事件、危化运输、水上交通不安全行为处置等方面打造一体化联防联控新模式,全面增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与风险预防预控能力。

2. 智能分析数据,实现科学决策

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整合挖掘数据资源,对海上船舶态势、交通流等进行智能化分析,为预测辖区交通流趋势、掌握辖区船舶特点、掌控辖区风险状况、部署重点监控区域、开展巡航值守、实施航路规划等提供重要数据支撑,使传统安全管理模式向预先辨识系统危险性的事前控制模式转变[4]。

(六)加强区域业务协同能力

1. 加强跨区域海事执法协同

加强区域各海事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完善重要战略通道海上执法联动机制,建立跨区域海事执法活动协调机制,协调现场执法、应急处置等跨辖区重大海事执法行动,协调相关直属海事局交界水域、通航密集水域等重点水域的水上交通管理和衔接工作。

2. 加强锚地监管协同

在当前区域锚地资源条件下,着力推动锚地优化布局、集约高效发展。打破原有的地域限制壁垒,建立锚地一体化协同管理机制,明确锚地调度主管部门,对锚地资源进行智能化、一体化监管,有效解决各辖区内锚地资源长期不足、辖区外抛锚船舶无人管理等问题,提升锚地使用效率;
加快锚地规划落地,促进港外锚地使用,解决港口港内锚地长期拥堵现象。

(七)提升全行业服务保障水平

1. 建立区域航运指数

选取区域水上交通典型要素,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区域航运安全指数,全面反映区域水上交通本质安全水平和海事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为海事管理优化升级提供参考。

在全面掌握航运数据的基础上,协助第三方建立覆盖集装箱、散货、液化天然气(LNG)、船舶能耗、船舶租赁等类别的区域航运经济指数,力争全面客观反映区域经济活跃度和国际贸易关联性,为国家战略实施、地方产业布局和企业运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实施一次报告模式

针对船舶频繁进出区域各海事监管辖区,船舶报告内容多且重复的问题,建立统一的船舶报告模式,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一程式进出港,对区域内重点保障船舶进行全过程交通监控、全区域交通组织的连续跟踪服务,实现船舶动态、水上交通状况、锚地使用等信息共享。

3. 探索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为加强各口岸单位信息共享,精准发现航运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科学研判航运发展形势,做到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共同推动区域港口经济发展,海事部门、各港航单位和企业应以服务港航经济发展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为出发点,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理念,探索建立定期会商机制[5]。

通过建设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区域一体化监管机制,畅通数据共享渠道,消除信息孤岛,全面提升区域海事水上交通动态管控能力和动态感知能力,逐步形成覆盖区域的“陆海空天”一体化感知体系,从而有效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提高船舶及港口运行效率,保护区域海洋生态环境,为海洋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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