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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一体化研究

2023-02-03 17:20:07

姜宇(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近年来,我国人口迁徙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流动成为我国人口变动的主要因素。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流动人口为37582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为12484 万人。与2010 年相比,流动人口增长69.73%。[1]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社会容纳量为人员流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各地区的文化观念差距不断缩小,整个社会的动态发展呈现出一种与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的地区分级。例如,从沿海到内陆的差异多体现在建筑物、城市规模等因素,而不是生活方式,这种情况为外逃人员提供了生存基础。此外,一些犯罪分子还利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执法差异、司法协作紧密程度的差异,远逃国外,给追逃工作带来了挑战。追逃工作常态化促使我们从不同层面去理解、完善和细化追逃措施。

追逃中的“逃”可从两个角度进行理解。一方面,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已被司法部门控制的具体对象因非正常因素脱离管控,以履行侦查、逮捕等刑事司法权能为代表的公安机关对行使司法权的对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在案件办理以及监管中失去了控制。另一方面,“逃”是指代在某一案件中从未被侦查机关控制过的人,为满足诉讼程序的要求,集聚诉讼要件、恢复正常诉讼程序所指向法定状态所采取的措施。程序法对于“逃”有不同表述,如逃跑、脱逃、在逃、潜逃、逃匿。学术界未对追逃有统一定论,但对于“逃”的理解大致相似:有观点认为,“逃跑”侧重于犯罪事实发生后,未被施加任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为躲避刑事处罚而离开某地的行为;
“逃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隐匿或躲藏;
“脱逃” 是指行为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的行为,主要是指从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逃跑。[2]

把整个侦查工作放置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诉讼体系中进行结构性的探讨,侦查措施的实效性是侦查工作作为诉讼过程的重要源起,也是案件可以顺利侦破的有力遵循。单就从侦查工作的实效性和侦查工作所起到的主要作用对“公安追逃”进行理解。首先,“追逃”不等于通缉。通缉是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一项侦查措施,是实施逮捕的一种特殊形式,有专门的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追逃”是信息技术的整合和应用,旨在查获有证据证明应负刑事责任的嫌疑人员,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进行侦查工作的一项常态化措施。与通缉相比,“追逃”更具有技术性和实操性。其次,“追逃”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恢复不限于诉讼状态的法定状态,例如,先行的刑事拘留、对某些具有嫌疑特征的人员进行的识别比对或盘查扣留。因此,笔者对“公安追逃”的理解更倾向于把追逃工作的对象界定为存在犯罪事实,已被侦查机关锁定但未被侦查机关控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控制,确保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作为追逃工作的两个重要延伸,两者之间并非一体两面的关系,在内涵和工作体系方面存在差异。通过厘清两者之间的概念关系,丰富我们对侦查中追逃工作的认识,加强“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的逻辑论证和理论联系,从而对追逃的未来工作更具针对性和效用性,对适用不同法律规范和技术操作更能充分把握,进一步选择有益的追逃工作方式。

(一)“网上追逃”的内涵探析

“网上追逃”又被称作“网上通缉”“虚拟通缉”,是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范授权,依靠信息技术及数字认证履行职能职责的一种工作路径。“网上追逃”同信息泛化背景下网民出于各种动机从而对某个事件中具体对象进行人身的信息关联和舆论评价产生的网络通缉令不同,网络通缉令通常是指未经官方授权认证,网民群体出于某种道德动机,依靠信息检索和汇集的便利发起的人肉搜索等行为。事实上,这种行为已经僭越法律规范和道德伦理界限,网络虚拟行为存在的行为归因不足,进而离散了公民道德约束感和社会怜悯心,无需个人承担后果的乌合行为往往导致对公民私人权利的过度侵袭,从而酿成“刘学州”“上海女子被网暴致死”等悲剧事件。

关于“网上追逃”的内涵探析,从学理层面进行考量,不同学者有不同理解,有学者倾向于把“网上追逃”认定为一项侦查活动,认为“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把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人员及同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碰撞对比的侦查活动。[3]有学者认为尽管2016 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了控制销赃、采集犯罪信息,查询、检索比对数据,网上追逃在内的措施,但未在刑事诉讼法上得到明确反映,因此把“网上追逃”规定为可援引侦查概括性条款为授权依据“非法定侦查措施”。[4]1999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文件对于“网上追逃”进行了初步界定,对上网对象的范围作了划分。2002 年公安部文件《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 年公安部文件《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网上追逃”的工作机制,使得“网上追逃”日益成为各警种、各部门的常态化工作。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理解即“网上追逃”是一种未被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依托于情报平台的构建、物联网硬件的完善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通过数据挖掘和信息整合得来的犯罪信息同“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及其他相关联的数据库进行检索、比对并做出比较的常规性、概括性授权的侦查措施。同时,在当前警务部门信息化建设不断取得新突破的背景下,各种计算机技术的应用逐渐精细化,这必然赋予“网上追逃”新的工作内涵,对创新网上追逃工作机制也必然具有重要意义。在对上网对象进行联动的过程中,可以结合侦查实践对上网对象进行分级,优化追逃目标,提升侦查效率。

(二)“专案追逃”的内涵探析

传统刑事案件的侦查模式一般是:立案(受案)——现场勘查调查——现场分析认识——确定犯罪嫌疑人——破案(结案)。[5]但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时代迁移,在“道魔相争”的侦查博弈中,刑事案件侦查博弈也呈现一些新的技术应用,譬如虚拟网络空间犯罪不断递增、非法线上平台大量使用、暗网及其他加密市场的开启,非接触式无具体现场的犯罪增多,对此类型案件的侦办模式可进一步简化为:立案(受案)——确定犯罪嫌疑人——破案(结案)。应对侦查博弈中新的困境和挑战,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重新思考追逃工作的内涵要义,多途径实现信息并联。通常来说,追逃工作一般是处于确定犯罪嫌疑人与案件侦破这两个重要环节之间。对于“专案追逃”的定义,应当将其嵌入专案侦查的一个环节进行理解,专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案情特别复杂、情节特别严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通过组织专案组,采取多种措施及时遏制并制止犯罪的专业侦查手段。“专案”顾名思义是指专门的案件、事项,有专门的文档资料和专门的人员组成。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精神,在破案统计、侦查部门破案考核、刑警中队等成绩评定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的破案标准;
同时还要落实“破案追逃责任制”,即侦查部门、侦查员对侦办的案件负责到底,缉拿该案的在逃人员。结合前文对于追逃的表述,可以从两个角度对“专案追逃”进行理解:一方面,“专案追逃”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选拔具有高超追逃技能的侦查人员和具有良好作业素质的抓捕能手组成专业的追逃部门,是专职在逃嫌疑人追逃工作的一种工作机制。另一方面,“专案追逃”指的是针对的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嫌疑人外逃,重特大刑事案件,专案组人员所进行的一项侦查措施。

“网上追逃”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碰撞比较,摘选出符合条件的嫌疑人,节约了侦查成本。将“网上追逃”的技术用于“专案追逃”中,有利于专案人员快速锁定目标,确定追逃方向。“专案追逃”在具体实施中能够不断给“网上追逃”反馈和修正信息,深挖其他犯罪的信息,加强“网上追逃”的联动效应。同时,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对人和物等社会基本要素流动的严密管控,不断深化信息接驳及应用,在完善追逃机制的过程中,整理和汇集“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的信息,提高工作效能。

(一)“网上追逃”的特点

首先,“网上追逃”具有技术性。“网上追逃”以一定的网络技术和信息系统作为媒介,需有专门技术人才操作或侦查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其次,“网上追逃”具有无差别性。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没有侦查经验,没有情感判断和逻辑推理功能,输入指令之后只能进行重复的数据检索、碰撞、比对、识别。再次,“网上追逃”具有关联性。“网上追逃”的工具特征突出,以实现数据和信息资源的比对作为手段,不受部门协作、人事变更的影响,联动性强。最后,“网上追逃”具有长效性。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已成为一项常态化的侦查措施,“网上追逃”机制的设立、相应的在逃人员数据库的搭建并非是为了服务某件专门的案件,只需要对数据库中的数据不断更新,“网上追逃”的研判工作就能得到开展。

(二)“专案追逃”的特点

“专案追逃”和“网上追逃”并非对立关系,“专案追逃”是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进行的追逃工作。首先,“专案追逃”具有针对性。“专案追逃”的工作中心往往聚焦在一个点上,为了获得明确的目标进行有意识地筛查,具有针对性。其次,“专案追逃”中技术手段和传统侦查手段多有结合。“专案追逃”是嵌入到整个案件侦破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实施过程往往还伴随着其他侦查手段的应用。“专案追逃”聚焦于确定的人或事物,把追逃机制作为一种辅助技能,多和传统的侦查手段相结合。最后,“专案追逃”联动性较弱。“专案追逃”的工作模式呈线性,尽管不排除一些采取并案侦查的措施,但是在进行“专案追逃”时侦查人员往往不会关注性质差异较大的案件,故联动性较弱。

(三)“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的关系

“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是基于不同的技术条件、办案模式、时空环境下对追逃工作的不同理解,两者之间并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不是彼此独立的关系,而是互有关联的工作模式,见图1。

图1 “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的关系

1.“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的联系

“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均要进行样本和数据库之间的碰撞比对,“专案追逃”会不断挖掘出有价值的犯罪信息,进一步反馈给“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 “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等相关的数据库,而相应的数据库在专案组侦查人员从事侦查追逃工作时提供许多快捷便利的条件。

2.“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之间的区别

“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不能囊括公安机关追逃工作的全部,“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的区别更多体现为“发散性工作模式”和“线性工作模式”的差异。“网上追逃”是以某一类群体为对象进行的工作集结,通过整体性的构思得出的研判更具有代表性,能在侦查工作的部署中发挥实用价值。如通过对整体追逃系统的工作成效进行抽象概括可以得出“在逃人员”逃遁的主要规律,从而针对此寻求有力的侦查措施。“专案追逃”更关注个案特性,有更明确的对象和目标,开展工作的手段更丰富。

追逃工作是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追逃工作执行得当,能够有效降低执法成本。[6]追逃工作逐渐成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猎狐行动”和“天网工程”等各项追逃工作的大力开展,追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追逃工作日益常态化。重新思考追逃工作中不同模式的运行机制,创新整个追逃工作的工作体系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能力、增强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构建高效的网上追逃联动平台

不同层级的信息共享和区域之间的资源调配是追逃实务工作中所面临的难题,追逃工作往往是一个跨地域性的侦查工作,“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均对追逃工作中各警种、各部门的协作能力有很高的要求。随着“全国公安一盘棋” “全国刑警是一家”等理念在警队和警营文化中不断根深蒂固,各部门、各警种之间对完善追逃工作机制、实现协同作战已经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传统的网上追逃包括网上查询、光盘比对和自动比对三种方式,光盘比对是网上追逃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素,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7]

《2019 百度两会指数报告》显示,2019年资讯指数热点话题TOP10 中位列第一的是“5G”,资讯指数达4269 万。[8]可以预见,“5G 时代”将会成为未来一个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生活热点,新事物的产生到成熟必然有一个规训的过程,站在公安执法的立场考量,在实现对新事物的规训、制定应用规则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积极参与,取得相应话语权以便在未来的警务工作中抢得先机。纵观信息化警务手段、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过程,科技革命动摇了传统的认知观念,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数字身份”识别技术也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影响。在创新和完善追逃机制的过程中,要突破层级壁垒和区域限制,充分利用新兴网络技术;
充分利用通信技术和数据处理手段创新和完善追逃平台,加强信息工作的研判,实现不同追逃模式之间的联动机制。以省部级公安机关为核心,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为支撑点和着力点,并联入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加强警民合作,利用“云计算技术”将几大通讯公司和网络巨头的信息资源纳入研判平台,逐渐下发权限,构建网状追逃系统,实现资讯快速传递,在严格保守侦查秘密的条件下实现上下级之间信息的反馈交流以及同级之间信息的共享。

(二)实现上网对象的多维关联

“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是根据追逃对象某些比较明确或容易识别的特征,通过数据串并、比对进一步获得较为完整的犯罪信息、锁定犯罪嫌疑人,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在逃犯罪分子恢复法定状态的一项常规侦查措施。

在实现“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将信息设备的数据储存能力和数据研判能力结合起来,实现上网对象的多维关联。一方面是将车站、码头、港口等社会公众平台的信息资源单向并联到追逃系统,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和数据分析、检测技术对可疑人员、物资及车辆进行快速筛查比对并进行标记,还原在逃人员的脱逃轨迹。另一方面要关注与在逃人员密切相关的“人、财、物”事项,“人”包含了在逃人员本身的面部特征、身体形态等生物学特征以及与在逃人员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网络,如对在逃人员的社会关系人进行话单分析和进行社交通讯APP 的检测;
“财”包含了在逃人员为实施逃匿行为所进行的资金转移情况,为解决外逃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所进行的日常支付活动,例如,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的支付情况;
“物”包含了对在逃人员车辆信息和旧货市场相关信息的把控,见图2。

图2 追逃研判平台上网对象多维联动示意图

(三)规范追逃机制,形成追逃合力

尽管侦查工作中既有合作博弈也有对抗博弈,但对抗博弈是侦查工作中的主流博弈。[9]侦查中的对抗博弈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对抗,因此把“网上追逃”和“专案追逃”放到对人的理解上来,加强人员管理,对重点区域和容易成为在逃人员藏身的行业要加强管控。

第一,以大区域作为视角,关注区域的犯罪形势和犯罪规律,结合不同地区的犯罪形势,从人出发,组建具有专门的涉毒犯罪、涉枪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犯罪特点的追逃队伍。第二,机制创新是公安工作不断前行的内在动力,近年来,围绕打击违法犯罪和社会管理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公安机关以机制创新为突破口,锐意进取,引释公安工作迸发出更大效能。[10]努力推进各地区警察部门、警察部门不同警种之间的合作,给犯罪人员外逃设置生存障碍。第三,坚持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在逃人员本身具有作为人的社会属性,在日常工作中离不开衣食住行,会不断同形形色色的人员发生交集,侦查部门可以从此出发找到追逃的突破口。第四,完善奖惩机制。一方面,地方公安机关要根据单位的经济情况和案犯罪行的严重情况实行奖励制度,对工作能力突出的侦查人员给予表彰,计入考核;
[6]另一方面,对于提供相应线索的社会人员,在予以物质奖励的同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群体的动态掌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逃的直接目的在于规避当地执法部门的打击,因此对在逃人员角色定位的把握上,在逃人员的身份往往不会类似于“旅客”身份类短时间内的空间位移者。在逃人员的行为轨迹往往体现为“迁徙——潜伏——迁徙”的行为模式,以重庆市1998 年“8·26”专案罗某等人在KTV 持刀致人死亡案为例,罗某外逃后的潜伏期相应为2 个月——2 年——4年——8 年。①该观点是笔者通过阅读文献中的案例素材提炼总结得来。参见于王龙喜《论追逃机制一体化的建设——以一个逃犯十年潜逃轨迹为引子》,刊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 年第2 期。对在逃人员身份属性的判断,就其迁徙和生存状态,更倾向于将之视为流动人口。在对流动人口的管控中应不断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完善管理网络;
整合社会资源,依靠不同行业的力量,积极推进治安管理承包责任制;
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健全登记发证制度。[11]同时,还要加强对重点社区、重点人员的管理,提高社区警务工作人员的识别能力,对可疑人员及时进行比对,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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