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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末军须钱的征收

2023-02-04 16:50:07

刘施伟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军须钱[1]1102,亦称军需钱,是金朝特有的杂税之一,始征于金世宗大定三年(1163年),一直沿用至金亡。关于金代军须钱问题,刘浦江较早地对其进行了论述,在《论金代的物力和物力钱》一文中,他认为军须钱是金代杂税中规模最大、税率最高的一项[2];
在《金代杂税论略》一文中,他简述了军须钱的发展概况及输纳期限的变化,并指出金朝后期征收军须钱是造成流民大增的一个重要原因[3]。此后,王曾瑜[4]165-167、孙乐[5]、吴树国[6]皆对金朝军须钱有不同程度的讨论,但这些文章均是在阐述军费或杂税问题时对军须钱有所涉及,并未对其做专门研究。笔者不揣浅陋,拟在学人研究的基础上,对金末军须钱的征收概况及其特点进行探讨,以期揭示其与政局演变的关系,请方家指正。

为报父祖血仇,掠夺中原财富,成吉思汗于卫绍王大安三年(1211年)挥兵南下,至宁元年(1213年)河北郡县纷纷被蒙古军队攻占,“唯中都、通、顺、真定、清、沃、大名、东平、德、邳、海州十一城不下”[7]17。同年,纥石烈执中弑卫绍王,迎完颜珣为帝,即金宣宗。为避蒙古军队锋芒,贞祐二年(1214年)宣宗决意迁都南京(今开封市),然喘息未定,金朝政府就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之中。

实际上,金朝财政积弊已久。章宗统治时期就因北边用兵,调度诸多,致使“财用阙乏”[1]1205。宣宗即位之初,国家粮储不足,更是“诏随朝官、承应人俸,计口给之,余依市直折之……(贞祐)二年八月,始给京府州县及转运司吏人月俸有差”[1]1442。宣宗南渡后,其财政窘困之状加剧,贞祐三年(1215年)监察御史田迥秀上奏道:“国家调度,行才数月,已后停滞,所患在支太多、收太少,若随时裁损所支,而增其收,庶可久也”[1]1442。面对财政收支失衡的困境,金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减少支出的措施,以期减轻财政压力。宣宗贞祐三年“诏致仕官俸给比南征时减其半”[1]337,其中需明确“致仕官”的范围以及“南征”具体所指,从颁布诏令的时间来看,这里的“南征”并非宣宗南伐。另据《金史·百官志》所载:金熙宗皇统元年(1141年)“诏诸官、职俱至三品而致仕者,俸禄、傔人,各给其半”[1]1429,从中可推断“南征”应为金熙宗伐宋,而“致仕官”的范围为三品及以上。金世宗大定十一年(1171年),又“诏职官年七十以上致仕者,不拘官品,并给俸禄之半”[1]164。此后,更是规定“六十以上及未六十而病致仕者,给其禄半。承应及军功初出职未历致仕,虽未六十者亦给半禄”[1]1437-1438。可见,“致仕官”的范围逐渐扩大。然而在财政困难的情势下,奉养致仕官员无疑是一项负担,所以宣宗将“致仕官”的俸禄降为原俸的四分之一。此外,金朝政府还“以调度不及,罢随朝六品以下官及承应人从己人力输佣钱。减修内司所役军夫之半。经兵处,州、府、司吏减半,司、县三分减一,其余除开封府、南京转运司外,例减三分之一”[1]1442-1443。金朝政府的财政已经窘迫到需要裁减地方官吏、降低官员待遇的地步,只是这些“节流”措施多属微末,无法从根本上扭转其财政窘乏之态。

金末国家财政窘迫的局面,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而其主要原因在于财政支出远超所入,那么巨额的支出都用在什么地方?问题的关键在于军费。

宣宗迁汴后,蒙古以此为借口再度挥兵南下,兵锋直指河南。战争期间,除军队的日常支出外,还有如军队犒赏、武器消耗、后勤补给等花销,这使得金朝政府面临着巨额的军费压力,正如《金史·食货志》所载,“南迁之后,国蹙民困,军旅不息,供亿无度”[1]1159。为弥补军费不足,金朝“降空名宣敕、紫衣师德号度牒,以补军储”[1]336,尔后更是规定“无问官民,有能劝率诸人纳物入官者,米百五十石迁官一阶,正班任使。七百石两阶,除诸司。千石三阶,除丞簿。过此数则请于朝廷议赏。推司县官有能劝二千石迁一阶,三千石两阶,以济军储”[1]1205。实施捐官以补军用,并将州县官员的升迁与军需紧密相连。此外,金朝为筹备秋防兵械,“括民间骡付诸军,与马参用”[1]336,并且“制品官纳弓箭之令,丁忧致仕者免”[1]336。其中三品以上的官员需纳弓箭三副,四品、五品两副,其余按照等级征纳。然而,此前金朝并无向官员征纳弓箭的先例,应实属无奈之举。然而这只是开端,宣宗南迁后的二十年间,金朝一直处于战时状态,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军费支出只会与日俱增。

金宣宗为维护统治,“尽起诸路军户南来,共图保守”[1]1128,如贞祐三年(1215年)九月“辛未,置河北东路行总管府于原武、阳武、封丘、陈留、延津、通许、杞诸县,以治所徙军户”[1]339,“乙酉,置大名府行总管府于柘城县,以治所徙军户”[1]340。关于迁入河南地区的军户数量,《金史·食货志》中有两则不同的记载:一是贞祐三年十月参知政事高汝砺言“河北军户徙居河南者几百万口”[1]1129,二是贞祐四年(1216年)宰臣言“今军户当给粮者四十四万八千余口”[1]1129-1130。究其缘由,可从《金史·陈规传》中窥知,贞祐四年陈规上书言:“比者徙河北军户百万余口于河南,虽革去冗滥而所存犹四十二万有奇”[1]2544。可见,在南迁队伍中存在大量不逞之徒假冒军户,所以贞祐四年的军户数量应是政府裁汰“冗滥”后的结果。如此规模的军户蜂拥至河南,其供养就成为金朝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朝中亦曾多次讨论括田事宜,并实施屯田以安置南迁的军户。不过从现存文献来看,军户多不善于农耕,甚至完全不从事农耕,时人对军户的评价更为尖锐,即“惟有张口待哺而已”[8]432,所以只能依靠政府财政供养。四十二万多的军户“岁支粟三百八十余万斛,致竭一路终岁之敛,不能赡此不耕不战之人。”[1]2544之后仍有军户不断向南迁徙,如兴定四年(1220年)“山东东路军户徙许州”[1]385。可想而知,军户的供养已然成为困扰财政的一大难题。

综上所述,金末蒙古军队南下,战号吹响,巨额的军费支出已然使金朝财政捉襟见肘。宣宗南渡后为图共保,又将大量军户迁至河南,赡军所需亦是无尽,可谓是屋漏偏逢连夜雨。金已无力在原有的财政模式下调节财政收入和支出,政府只能通过增加税收榨取民脂民膏,以保军用。

金末战事频发,军费支出骤增,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金朝政府只能增加赋税以弥补财政收入。在此形势下,军须钱亦呈现出一定的独特性,其表现有三:一是征收区域的缩小;
二是征收频率增高;
三是宣宗、哀宗两朝主动减免军须钱。

(一)征收区域

自金世宗大定三年(1163年)始征军须钱,其征收区域为金全境。章宗统治时期,北部边境屡遭蒙古军队侵扰,故无法在交战之地征收军须钱。金末蒙古军队来侵,所到之处,财富皆被劫掠一空。曾经“人稠地窄,寸土悉垦”[9]149的河北,被时人视为“天下富强处”[8]402的山东,社会经济皆受到严重的破坏,山东还有如火如荼的红袄军起义。陕西地区困于西夏扰边,“贞佑之初,小有侵掠,以至构难十年不解,一胜一负精锐皆尽,而两国俱弊”[1]3034。东北地区亦因“宣宗迁汴,辽东道路不通”[1]3047,而与金朝廷割断联系。在此内外交困、腹背受敌的情势下,金朝军须钱的征收区域亦在日益缩小。

金宣宗贞祐年间,河南地区未被战火波及,宣宗南渡更是将政治中心迁移至南京,使河南处于金朝政府的直接控制下。据《金史·食货志》载:“宣宗立而南迁……军费日急,赋敛繁重,皆仰给于河南。”[1]1110-1111时人田逈秀也在奏章中指出:“方今军国所需,一切责之河南。”[1]1137可见,金末军须钱的主要征收区域为河南。不过,此时国家财政窘乏至极,统治阶级不会错过任何增加财政收入的机会,如贞祐三年(1215年)河北郡县多已沦陷,宣宗却“诏河北郡县军须并减河南之半”[1]336。其中有两个问题应该加以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说明为何在河北征收军须钱。第一,受战争影响,军费支出不断增加,金朝财政困难。在此入不敷出的紧迫关头,金朝统治者为弥补财计,只能重赋厚敛,通过征收军须钱在河北敛财;
第二,贞祐年间,蒙古军队尚处于掠夺人口和财产的阶段,未对其占领区进行长期的经营。金蒙双方在河东、河北地区展开拉锯式争夺,“两河各府、州,多次易手。各重镇皆多次受围攻,多次陷落,然又多次为金所收复”[10]467。这就为金朝在河北征收军须钱提供了可能性。第三,贞祐四年(1216年)“上以河北州府官钱散失,多在民间,命尚书省经画之”[1]1162。金朝政府想要将散失于民间的铜钱收入京师,除榷酤和盐税外,征收货币税军须钱亦是不错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兴定以后蒙古转变对金政策,任命木华黎经略中原,“建行省于云、燕,以图中原”[11]4。金朝政府无力收复两河地区,因此金朝在河北地区征收军须钱的时间应较为短暂。

其次,为什么要减半征收?贞祐四年(1216年),高汝砺反对“岁阅民田征租”[1]2494时指出“河南、河北事体不同,河北累经劫掠,户口亡匿,田畴荒废,差调难依元额……河南自车驾巡幸以来,百姓凑集,凡有闲田及逃户所弃,耕垦殆遍,各承元户输租,其所征敛皆准通推之额”[1]2494,说明河北地区屡遭蒙古军队劫掠,百姓流亡,土地荒芜,已经无法依照原额征收赋税。而军须钱在河北减半征收,应亦与此原因有关。至于实际的征收额,是否真如金朝政府所预计的减河南之半,则另当别论。

(二)征收频率

军须钱征收之初,为临时性加派,其目的在于弥补世宗时期南征军费之不足。战争结束后军须钱未被取消,而是成为地方每年征收的课税。章宗时期北边动乱,军费骤增,承安三年(1198年)规定“以军须所费甚大,乞验天下物力均征。拟依黄河夫钱例,征军须钱……周年三限送纳。恐期远,遂定制作半年三限输纳”[1]1076。军须钱的征收频率为一年三次输纳,后因军情紧急改为半年三次输纳。根据宣宗兴定三年(1219年)“免单丁民户月输军需钱”[1]370的记载,可以知晓,早在兴定三年以前,军须钱就已经成为按月输纳。

金末军须钱的征收频率增高,其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关键在于战争。此时,金朝外有蒙古、西夏、南宋多线作战,内有农民起义,其战争规模和军费支出都远胜于前期。为支撑苟延残喘的政权,弥补军费之不足,只能增加赋税征收。而军须钱作为当时名义最为正当的赋税,自然在增税之列。第二,地方财政困难亦是重要因素。金末疆土日蹙,百姓流离失所,财源困乏。金朝政府常借军须钱之名,行敛财之举,以维持地方财用。贞祐四年,“今鼎既以本路用度繁殷,欲征军须钱,宜从所请”[1]1161,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三)军须钱的减免

金末处于内忧外患之时,宣宗、哀宗两朝均采取多种措施以减免百姓的赋税负担,缓解内部阶级矛盾,军须钱就在其减免之列。其中金朝政府对军须钱的减免措施,大致可以分为战争减免、赦宥减免、灾害减免三种类型。

第一,战争减免。宣宗兴定三年(1219年)对宋用兵,因边境为两国交战之地,故“敕和市边城军需,无至配民”[1]370。后金欲与宋讲和,然遭到拒绝,因战争没有结束,金朝又“免单丁民户月输军需钱”[1]370。哀宗正大四年(1227年)“朝廷得清水之报,令有司罢防城及修城丁壮,凡军需租调不急者权停”[1]2588。可见,由于金末战事不断,征敛无度,统治者恐失民心,所以相应地减免了部分军须钱。

第二,赦宥减免。哀宗正大八年(1231年)“夏四月丁巳朔,赦。全免京西路军需钱一年”[1]415。天兴二年(1233年),“自来拖欠官房、地基、军须等钱,俱免追征。”[12]526减免蔡州地区拖欠未交的军须钱。

第三,灾害减免。据载,兴定四年(1220年),河南发生水灾,“其被灾州县,已除其租。余顺成之方,止责正供,和籴、杂征并免”[1]384。而军须钱恰是金朝杂税中的一项,故河南未受灾地区可能对其免征。

从减免军须钱的相关记载来看,金末的减免措施与此前相比,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有一,皆存在战争减免。章宗承安三年(1198年)规定“拟依黄河夫钱例,征军须钱……临潢、全州则免征”[1]1076,鉴于蒙古扰边,临潢、全州地区正值战乱,无法推排物力,故免征军须钱。不同之处有二:首先,金末减免军须钱的类型丰富,既有战争减免,又有赦宥减免和灾害减免,比较而言,金末统治者的态度更为主动;
其次,战争减免的范围不同,章宗时期仅限于战乱区,而金末扩至单丁民户及“租税不急者”。

综上所述,金末军须钱的征收概况与其政局演变密切相关,呈现一定的特殊性。受战争影响,军须钱的征收区域日益缩小,使金朝财源困乏,不得不增赋加税。而军须钱征收频率增高,正是金朝政府增加赋税的结果,并且突出地反映出其在金末财政结构中的重要地位。此外,金末统治者减免军须钱,一定程度上虽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然实质上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以维护其专制统治。

军须钱自创设以来,就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金朝政权压榨和鱼肉百姓的手段。军须钱的征收虽给金朝政府带来了一笔可观的财政收入,却给百姓增加了沉重的负担,尤其是金末其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根据史料记载,可以将金末军须钱的弊端归纳为三点。

第一,征收趋于混乱,吏治腐败更为严重。宣宗兴定三年(1219年)“置京东、京西、京南三路行三司,掌劝农催租、军须科差及盐铁酒榷等事,户部侍郎张师鲁摄东路,治归德,户部侍郎完颜麻斤出摄南路,治许州,(李)复亨摄西路,治中京实河南府,三司使侯挚总之”[1]2352。此时金朝政府为筹措军费,以户部侍郎分理各路财政,掌管军须钱的征收事宜。然而哀宗天兴元年(1232年),金朝政府竟“以榜召民卖放下年军需钱”[1]427,公然出售征收军须钱的权力,这必然造成其征收混乱。唯利是图的地方豪强争相购买,金朝政府选择数额最高者予以承办,在此过程中州县官吏往往与豪强相互勾结,谋取私利,无疑加重了金末的政治腐败。

第二,加重了百姓的负担。金末特殊的财政境况致使各阶级赋税不均现象突出,而百姓是最大的受害者。随宣宗南渡而来的宗室贵族、女真军户皆仰赖国家供养,无需缴纳军须钱,故只能取之于民。不过,为摆脱财政困难,金朝统治者多次卖官鬻爵、下放度牒,如哀宗天兴元年(1232年)“卖官,及许买进士第”[1]421。这使得入粟补官者日益增多,并造成官僚队伍的庞杂及赋税承担者的减少。为了保证财政收入不受影响,只能将原额赋税转嫁给普通百姓,致使百姓负担日重。此外,金哀宗时期扑买军须钱,取得征税权的豪强,在满足向政府缴纳定额军须钱的前提下,为保证自身能够牟取暴利,必定加倍征收。这就使广大百姓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导致金朝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进一步激化。

第三,恶化了金末的流民问题。金末战事频繁,“人争南渡而厄于河,河阳三城至于淮泗,上下千余里,积流民数百万”[13]417,两河、山东等地的百姓,为躲避战火,纷纷迁移至河南。然而在军费支出无尽、财政窘困的困境下,南渡百姓没能实现安居的美好心愿,而是落入金政权重税的虎口之中。兴定四年(1220年),宣宗有言:“闻百姓多逃,而逋赋皆抑配见户,人何以堪。军储既足,宜悉除免。今又添军须钱太多,亡者讵肯复业乎”[1]1138。宣宗对增收军须钱的反应,无疑是道破了流民现象之严重、军须钱危害之大,表明当时百姓苦于军须钱已久。在金朝政府的极端掠夺下,河南百姓纷纷逃亡,如“亳州户旧六万,自南迁以来不胜调发,相继逃去,所存者曾无十一,砀山、下邑,野无居民矣”[1]1111。

综上所述,从章宗时期,金朝财政就已显露弊病,此后日益严重,至宣宗迁都南京,国家财政又陷入危机之中。这一危机的出现,主要原因在于金末战事不息,南迁军户又急需供养,故而金朝政府虽减少了部分财政支出,却依旧是杯水车薪,只能寄希望于重赋厚敛,而军须钱就是统治者搜刮民财的手段。纵观金末军须钱的征收概况,主要有三点特征:一是受战争影响,金朝控制线南移,军须钱的征收区域日益缩小;
二是金末财政艰难,在重赋厚敛下军须钱的征收频率逐渐增高;
三是统治者对于征收军须钱的危害有清晰的认知,故对军须钱进行了相应的减免。简而言之,金末百姓深受军须钱之害,哀宗时期的扑买政策更致使其征收混乱,百姓负担日益加深。在重税之下,无以为生的百姓只能选择流亡,这就致使金末的流民问题更加严重,导致军队丧失战斗力,加速了金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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