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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审判方式改革的历史观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认识

2023-02-07 14:05:11

袁春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讲话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1〕习近平:《论坚持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5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历史经验。〔2〕王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载《求是》2021年第22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展民主政权建设中的探索。因此,从中国共产党历史发展的角度重新认识马锡五审判方式,更容易揭示马锡五审判方式红色司法基因的形成、内涵和传承,更容易揭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司法制度成功探索的经典范例。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历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至今还在司法理念、司法精神、司法制度、司法作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影响。

“在(马锡五审判方式)核心特点这个问题上,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之时就存在不同的看法,马锡五自己的论述前后也有变化。”〔3〕汪世荣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1949)》,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18页。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以来,其内涵和特点一直有着多重解读。本文认为,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认识既要从其产生的时代背景、经济社会环境阐释其产生的必然性,又要从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发展审视其历史价值;
既要全面系统梳理基本特点,又要揭示其精神实质;
既要注重继承和发扬其蕴含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又要以更高更开放的视野,发掘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尤其是司法制度体系的借鉴意义。

(一)官方与学者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认识

1944年3月3日的《解放日报》社论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受到各方欢迎的原因有三个方面:深入调查;
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为群众、又依靠群众;
诉讼手续简单轻便,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不敷衍,不拖延。〔4〕《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载《解放日报》1944年3月13日第1版。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了《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的社评,也作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概括。

1944年5月11日,谢觉哉在为陕甘宁边区政府草拟的一份司法指示信中提出,“审判与调解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他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审判,也是调解。这种方式的好处,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现了民主;
人民懂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论就会减少”。〔5〕《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94页。1944年6月,陕甘宁边区政府给中外记者一份介绍《陕甘宁边区建设简述》的材料,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介绍是“提倡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1945年1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工作》一文,将马锡五审判方式概括为:“(一)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
(二)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
(三)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
(四)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调解工作;
(五)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
(六)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
(七)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
(八)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审判。”〔6〕以现在司法话语分析,文中概括的(五)体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听取和吸收社情民意;
(六)体现了注重发扬民主;
(七)体现了注重审判的灵活性,便于群众诉讼;
(八)体现了强调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由此可见,这些仍然被现代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早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构成元素。

当时陕西米脂县司法处的同志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便于诉讼,节省办公经费;
当事人与司法人员都不感到拘束,便于沟通;
深入基层,便于了解案情,有利于案子最终解决的公正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怀安〔7〕王怀安,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事(审判员)、法庭代庭长,审理了大量民事案件。1946年被调东北工作,先后任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等职务。新中国成立后, 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员,同时还兼任司法部办公厅主任、部长助理、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1979年至1986年,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顾问。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
依靠群众,解决问题;
就地解决,不拘形式”。〔8〕孙琦:《王怀安先生访谈录》,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张希坡教授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为:“一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
二是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人民群众共同断案;
三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
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对下级干部进行言传身教;
四是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9〕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41-54页。西北政法大学杨永华教授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第一,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第二,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教育群众,依法合理处理案件。第三,方便群众诉讼,审判不拘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大法官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切为了人民,注重调查研究,就地化解纠纷,追求案结事了,倾听群众感受。〔10〕贺小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及其时代价值》,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

上述这些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特点的总结表述甚至结论是不一致的,但基本上包含注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就地化解纠纷、不拘泥形式等基本特点,此外,还有坚持原则和政策、注重判决与调解结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以及廉洁奉公、以身作则、教育群众、倾听群众感受等特点。可以说,这些特点仍然是当代人民司法积极倡导和追求的目标。

(二)马锡五本人的认识总结

马锡五对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审判方式总结至少有四次。

1946年陕甘宁边区司法考察中谈到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时,马锡五认为有三个方面,即尊重群众的意见、就地审理、定期巡回审判。1949年马锡五在延安大学的报告会上,提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就地审判,不拘形式;
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11〕《人民法院马锡五在延大关于司法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1949)。1959年5月20日,马锡五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书面讲话中指出: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第一,坚决服从党的领导;
第二,贯彻群众路线;
第三,司法干部同劳动人民建立深厚的感情;
第四,干部要深入实际,亲自办案,取得经验,做出榜样。〔12〕马锡五:《马锡五副院长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书面讲话》,载《人民司法》1959年第10期。马锡五作为先进司法工作者在讲话不可能使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来介绍自己的审判经验和体会,而是使用了“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的表达转换。此时,马锡五已经调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五年多了,这次讲话又不仅仅介绍个人的审判经验,而是将其赋予更高更宏观意义的介绍,从而使马锡五审判方式更具理论性和指导性。从内涵方面看,人民司法工作优良传统的精髓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是一一对应的,即人民司法坚持党的领导、走群众路线、亲民爱民、深入实际等。从此,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既有了抽象的概括,也有了具体的内涵;
另一方面也表明马锡五本人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增加了新的概括,那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走群众路线。

1955年,马锡五在《政法研究》上发表文章,〔13〕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载《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系统介绍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建立与发展情况。从这篇文章可以看出,一是马锡五在文章中没有专门总结马锡五审判方式,但他在文章中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审判方式”包括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公审制、人民陪审制和调解。从前述各种总结看,这些审判方式也都是马锡五审理案件常运用的方式,尤其是马锡五本人明确表示其在陇东任专员兼分庭庭长时期常用巡回审判方式。马锡五1944年和1949年两次总结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仅仅提到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这说明马锡五自己的总结也不尽一致。二是这篇文章中总结的边区司法机关诉讼手续简便等审判程序的改革,建立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法和作风等,也都被认为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容,这是毫无疑问的,以前马锡五本人和其他人都作了这样的概括,但在这篇文章中马锡五又未将这些内容放在文章的“审判方式”部分,这表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上,既有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公审制等内容,〔14〕在马锡五的文章中,马锡五仅将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公审制、人民陪审、调解作为审判方式的内容,是马锡五本人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了最狭义的表述,不能仅以此文章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仅仅是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公审制、人民陪审、调解,要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作全面的、历史的考察分析。又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尊重群众意见、诉讼简便、不拘形式、审判与调解结合、坚持党的领导等,有丰富的内涵。

(三)对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不同认识的根源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能仅仅理解为马锡五一人采用的审判方式,而是以马锡五为代表的边区干部集体性、创造性地开展司法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活动的智慧成果。首先,能够体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案件,不仅是马锡五本人亲自办理的案件,还有马锡五与其他审判人员或者是受马锡五委派办理的案件。如马锡五与推事石静山在审理封某某与张某婚姻上诉案时,一起向当地乡干部和附近群众全面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愿和舆论倾向。在处理合水县王家庄王某1诉王某2土地纠纷案中,马锡五派石静山赴当地进行实地调查。石推事协同县、区、乡干部和证人以及年老乡邻,到现场当众展示原有买地契据,并对契据确定方位,进行实地丈量勘查。其次,边区还有其他众多审判人员也采取这种审判方式办理了大量的案件。例如,谢觉哉曾指出:“马锡五同志审的一件婚姻案,两样土地案(见3月13日《解放日报》);
奥海清同志审的土地案(见4月23日《解放日报》),绥德司法处调解两样争窑案(见5月8日《解放日报》),都是负审判责任的人亲到争讼地点,召集群众大家评理,定出双方都愿接受也不能不接受的法子。”〔15〕前引〔5〕,《谢觉哉文集》,第594页。1945年10月18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召开会议检查总结司法工作,林伯渠在会上也指出,志丹县的审判员奥清海,延安县的赵志清,也都是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办案的模范。从谢觉哉的指示信和林伯渠的讲话可以看出,当时陕甘宁边区的一些人都是采取马锡五审判方式办案的,但此时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不可完成定型化,也没有标准模式和程序,只具备“大样”,其他司法人员不是简单机械复制马锡五审判方式。因此,不同的审判人员,不同的案情,加上马锡五审判方式刚刚形成还没有成熟,还有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不同理解,这些都会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进一步创造,从而丰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和特点。张希坡教授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自革命根据地开创以来,司法战线上的革命先驱,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群体经验的积累”。〔16〕张希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1页。有学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是马锡五个人的发明,而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出来的较系统的民事诉讼模式或其雏形”。〔17〕范愉:《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一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及其历史命运》,载《清华法律评论》1999年第2辑。马锡五审判方式选树的典型不仅仅是马锡五本人这一个体,更本质意义上是让这个典型代表党领导下的政法战线上的人民法官职业群体。从人民司法的历史看,马锡五作为党的好干部和人民的好法官特质,为人民法院在不同历史时期选树的英模提供了原型模板,这使马锡五个人特质和独特人格魅力演变为群体化职业形象,逐渐形成了司法队伍建设标准,颇具中国特色,进而使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这些英模先进司法实践得以传承,同时,也有利于引导社会民众崇尚的“青天文化”向包含良法善治和职业精神的现代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的演进。因此,那种马锡五审判方式仅仅适合具有个人魅力和权威的“负责人”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18〕侯欣一:《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是对我们党有关英模典型选树文化的粗浅理解。

马锡五审判方式代表着新型司法形态。1945年12月29日,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王子宜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我们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要学习他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这是一切司法人员都应该学习的,而不是要求机械地搬用他的就地审判的形式。”〔19〕王子宜:《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45年12月29日),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转引自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5页。贺小荣大法官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期间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整套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的创造性贡献,精神内核是“一刻也不离开群众”。〔20〕前引〔10〕,贺小荣文。审判方式是指因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21〕景汉朝、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可见“审判方式”包含审判程序、审判活动、当事人举证、庭审方式(纠问式还是抗辩式)、审判组织职责等多种因素。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本身包含丰富的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方面去观察马锡五审判方式,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一是从司法哲学角度看,马锡五审判方式代表着陕甘宁边区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的,服从服务于抗日民族解放斗争需要,走司法大众化路线的司法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民主法治潮流相融合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二是从司法理念看,人民民主的理论认为人民政权不再只是为了人民,而且要依靠人民,让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到司法工作中,就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就是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查清事实,听取群众意见,注重社情民意,实行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广场式审判”。例如,1949年,马锡五在延安大学作报告指出,司法要有群众观点,群众观点是阶级观点,就是用阶级观点来分析问题、处理问题,革命的司法者,如果不拿阶级观点来分析问题,必然会成为群众运动中的绊脚石或顺风草。三是从审判制度看,不收诉讼费用,不受时效、证据、一事不再理等原则限制,判决书通俗简明等,有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对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有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后的制度化和强化,对新中国的司法制度、诉讼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四是从审判方式看,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群众公审、人民陪审、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是与旧的坐堂问案最鲜明对比的审判方式,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标志,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最基本的特点,但绝不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全部。换言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和特点有各方都认同的最核心最本质的方面,也包括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内涵和特征,既有精神理念的内容,也有制度、程序和机制等方面的表现形式。五是从司法作风看,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深入基层和农村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摈弃主观主义作风,是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思想路线贯彻运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六是从司法原则看,马锡五审判方式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尊重边区实际。正如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的社论指出的:“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主要依靠初审,但现有初审的干部一般能力较弱,阅历较差,要克服这一缺点,就必须使司法干部多下乡锻炼,多联系群众。关起门来把玩旧型法律条文,是无补于事的。”七是从司法文化看,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化的标志性符号,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新民主主义革命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统一而形成的和谐司法文化,其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社会和谐;
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机制,而且具有宣传政府法律政策、教育群众的功能,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和手段。八是从司法效果看,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够“将群众的意见、党的政策和边区的法律巧妙地结合起来,从而得到各方面的满意和拥护”,〔22〕前引〔19〕,侯欣一书,第215页。能够将我国传统司法中的天理人情国法融合文化注入新的元素,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正如苏轼描写庐山的诗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价值体系、制度体系、文化体系,不能仅仅从单一或某几个方面的特性来概括和评价其整体的意义和价值。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不断丰富发展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虽然在革命根据地产生,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新时代,其都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象征,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场景下被提出,都会有不同侧重点被重新表述,造成表面上的不同认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是司法为民和人民司法,但其内涵是不断丰富、不断发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不同时期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传承中注入新的内涵,或者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某些方面强化,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精神、理念和原则体系,一直处于发展和丰富过程中,也必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司法产生深远影响。例如,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审判程序进行经验总结。马锡五在董必武的领导下,具体主持此事。〔23〕张慜:《司法为民的楷模——记马锡五和马锡五审判方式》,载《中国审判》2006年第8期。由于马锡五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创造者,经过此项工作,马锡五审判方式自然会融入新中国诉讼审判程序的建立,或者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审判程序也必然影响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造。也就是说,通过董必武、谢觉哉、马锡五、雷经天、李木庵等曾在革命根据地领导司法工作的领导人继续参与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这一过渡和传承,代表新民主主义人民司法创造成果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自然在新中国司法建设中得以传承,因此,一定意义上讲,新中国成立之后的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是升级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学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24〕前引〔17〕,范愉文。又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后来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着重调解和巡回审判的原则。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这些都标志着红色司法血脉的赓续。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活跃,随之而来的是经济纠纷增多,进而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解决这种案多人少的普遍性问题,一些中基层法院开始探索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动审判方式改革,目的是改革我国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浓厚的职权主义模式色彩。〔25〕即强调法院或者法官的职权作用,法院或者法官在诉讼程序的启动与进行、裁判对象的确定、证据资料的来源与核实等方面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甚至具有决定权,相反,当事人却处于被动地位。有学者将我国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路径概括为“将沿着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轨迹发展”。〔26〕前引〔21〕,景汉朝、卢子娟文。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把“讯问——调查——请示——开庭”的所谓“四部曲”改为“三强化”,即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公诉人(自诉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职责,〔27〕熊先觉:《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庭前只进行程序性审查,控、辩、审职责分明,法官处于主导地位等。改革民事、经济审判方式,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合议庭职责,倡导“一步到庭”和当庭宣判,确立以判决为主,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行政审判方式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等方面。这些审判方式改革主要是改进庭审方式、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等,学者称为诉讼模式的转型,即从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28〕陈光中等:《中国现代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329-342页。这一时期的审判方式改革强调以判决为主的“指挥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各地各级法院对调解的热情。例如,1989年全国法院民事案件结案2482764件,其中调解结案1770618件,占结案总数的71.32%。但是从1990年开始,民事调解结案占结案总数的比重逐年下降:1990年为65.71%,1995年为57.04%,2000年为37.72%,2005年为31.01%,占比最低的年份是2003年,为29.94%。〔29〕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走向多元化的法律实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5页。其数据来源:(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2)《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9年各卷;
(3)《中国法律年鉴》1987—2005年各卷。

无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还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都在改革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控(诉)审不分、法院对诉讼“大包大揽”等弊端,应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存在过于强调裁判而轻视调解的倾向,甚至通过设置当庭裁判率等方式人为推行审判方式改革,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上诉率高、再审申请率高、改判发回重审率高等问题,不利于从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实现真正和谐稳定。进入21世纪以来,这种重判决轻调解的做法得到纠正。2006年10月6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国文化崇尚和解,倡导“和为贵”,调解制度在中国有深厚的伦理和文化基础,要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有机结合起来,继承和发扬深入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让群众参与司法的方式,发扬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2009年,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

从人民司法的大历史看,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审判方式改革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扬弃而不是完全的否定。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时代背景、经济社会条件虽然有很大的不同,但在以司法领域和部门为适应形势需要,积极探索自身改革和发展,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上是一致的,相同地,司法模式和审判方式的选择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做出积极贡献。既不能以改革开放背景下司法职业化规范化的时代先进性而否定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贡献,也不能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革命化大众化典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政治性人民性而否定审判方式改革的社会现实性。有学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边区新型司法制度的代名词,具有极强的标志性意义,因而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都一再强调必须坚持。但同时又指出,坚持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实就是坚持审判中的群众路线,而并非具体做法的照搬”。〔30〕前引〔19〕,侯欣一书,第432页。也就是说,即使是在抗日根据地的陕甘宁时期,边区司法倡导和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边区司法制度化规范化并不冲突。例如,有学者认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最早是由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王怀安倡导和推动的。〔31〕前引〔27〕,熊先觉书,第92页。王怀安是法律科班出身,在延安时期就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庭推事,从学者和陕西地方法院编辑的有关陕甘宁边区司法案例研究刊物资料看,王怀安审理了大量民事案件,并制作出许多堪称典范的判决书,如候张氏与候丁某离婚案等。〔32〕艾绍润编:《陕甘宁边区判例案例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8页。又如,从1944年开始,陕甘宁边区政府高度重视并推动审判案例编纂工作,“要求总结经验,收集研究判例,以指导边区的司法审判活动”。“应根据历年经验,将好的判例加以研究整理,发给各级司法机关参考。”〔33〕《林伯渠文集》(上册),华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同年2月18日边区政府发布《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司法工作的指示信》提出:“搜集审判经验。每个分庭,每个司法处,每个地方法院,均须将自己的审判经验用具体判例作为材料写出来,寄给高等法院。”〔34〕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171页。在时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李木庵主持下,边区高等法院成立了编纂小组,从1944年5月起,开始进行典型案例的编纂工作,形成《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判案实例括录》《边区高等法院1938年至1944年刑事案件判决书汇编之一》《边区高等法院1946年刑民案件判决书汇集》等案例成果。陕甘宁边区时期裁判文书样式、案例编纂工作等已具备相当高的水平。再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及其部分领导人也逐渐认识到“司法工作是一个专门性质的工作,也是一门专门知识”,〔35〕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45年12月30日),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5。转引自前引〔19〕,侯欣一书,第429页。应该具备一些必要的、专用的程序和形式,以彰显其不可替代的专门性。〔36〕前引〔19〕,侯欣一书,第429页。为此,边区高等法院陆续公布一些法规和文件,明确提出要健全司法机关,并对一些必要的程序作出规定。如1946年3月边区高等法院发布指示信,要求对诉状规格及其内容划一,并由高等法院统一制发等。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审判方式改革都是时代的产物,二者虽然存在表面上的争议和分歧(其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司法大众化民主化与专业化职业化的争论),但这恰恰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的历史主线。从人民司法发展史看,党领导下的司法大众化民主化与司法专业化职业化的碰撞与交融才塑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和优越性,只不过一段时期一方面被强化而另一方面有所弱化,另一段时期两方面平分秋色,不分伯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37〕习近平:《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努力创造无愧于历史和人民的新业绩》,载《求是》2021年第19期。红色血脉是中国共产党政治本色的集中体现,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力量源泉。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们党领导法治建设过程中取得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新时代人民司法的精神力量源泉,同时,也是我国司法的重要本土资源,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刻的基础是人民,明确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等,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的继承和发扬提供了思想基础。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有了更高的期盼,对美好生活有了更多向往,这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的继承和发扬提供了实践基础。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动人民法院实施案件繁简分流等诉讼程序和诉讼服务改革,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这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司法追求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提供了社会心理基础。

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深处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给司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人民司法与时俱进,创造出新的司法形式和手段,智能辅助立案、移动审判、网络远程虚拟办案等降低了诉讼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了便利,实现了司法为民新形态,马锡五审判方式显示出时代的局限性。“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确实便捷群众,提高治理效能,但防止一些地方由此衍生脱离群众的新苗头。〔38〕张玉胜:《谨防“不见面治理”成脱离群众的借口》,载《半月谈》2022年3月14日。“远程审判难以细致入微地观察到当事人的各种情感、情绪、心理,司法人员难以与在场的各方法定结构性力量进行互动。”〔39〕董青梅:《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数字时代司法的价值》,载《行政与法》2017年第6期。大数据信息技术“只是一种形式,司法工作者的个人魅力、品质、工作艺术才是司法工作的灵魂”。〔40〕前引〔39〕,董青梅文。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群众,不仅是为了查明案情办好案件,更是体察社情民意,感受群众冷暖,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融入群众,植根群众,从人民群众中获得司法自信、公信力和权威。“要避免信息时代的法官成为屏幕背后的‘影像’法官,因屏幕隔离而造成新的脱离群众。”〔41〕前引〔39〕,董青梅文。

我们今天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能只是简单地模仿某些具体做法,而是要学习其所体现的基本精神,然后结合今天审判实践中的新形势新问题,创造出新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方法。〔42〕前引〔16〕,张希坡书,第1页。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的传承和发扬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源头活水和宝贵财富,是人民司法红色基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不管时代怎么发展、环境怎么改变,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初心不能变,司法为民的宗旨不能变,群众立场、群众路线、群众感情不能变,要深刻把握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新时代人民司法实践。〔43〕周强:《不断丰富和发展新时代人民司法实践》,载《法制日报》2019年12月18日第1版。贺小荣大法官指出的,在新时代背景下,应处理好若干关系,不断丰富和完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弘扬和拓展其时代价值。〔44〕前引〔10〕,贺小荣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如第六巡回法庭探索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西北巡回区〔45〕即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五省区。开展巡回审判,主要做法是抓准案件特点,深入案件发生地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律政策宣传;
探索民主对话诉讼新机制,最大限度聚焦争点,缩小分歧,求得共识,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借助地方政治经济和社情民意等地方知识资源,提升解纷能级;
创新“调判结合程序一体化”工作法,通过争点整理,“当事人讲事、律师讲理、法官讲法”,诉辩双方各自进行裁判结果、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评估等,充分发挥法律人专业智慧和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庭审质效,变诉辩双方的对抗关系为共同追求解决问题的合作关系等。2022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组织全国法院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旨在通过创建示范活动,激励引导全国法院树牢司法为民理念,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提升司法为民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被称为展现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窗口”工程。

(二)新时代法官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

近些年来,全国法院涌现了一些可歌可泣的先进人物,其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的共同特点是对党司法事业的忠诚,对人民群众深厚的人文情怀,对审判工作精研实干,创造了颇具特色的工作法,这些都闪耀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光辉,是新时代人民司法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展。例一,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总结形成了“准确把握公正尺度,引导当事人用信任的方式解决纠纷,鼓励和促进交易,确保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办案思路。“辨法析理,胜负皆服”是她的追求,也是社会对她的高度评价。她虽然办理的大都是知识产权、商事类案件,而且案件量大,但深入调查研究,坚持调判结合,实现案结事了是她的主要特色。那种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只能适用于落后地区、是很少案件使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她愿意耐心倾听一个没有道理的当事人的倾诉,这样的纾解心结工作法让全国模范法官邹碧华等产生共鸣。例二,全国模范法官邹碧华爱找上访群众聊天,为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他组织总结《群众工作接待规范——场景设计65例》等。他总结审判经验,形成案件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庭上的心理学》等,注重在审判中尊重人格和感情,充分感受人民群众想法,开展类型化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展现司法的亲和力和温暖。江必新大法官认为邹碧华事迹充分展现了核心价值的凝聚力、传统美德的吸引力、高尚人格的感染力和广大法院干警的创造力,体现了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体现了领导干部核心素养,体现了人民法官的职业情怀。〔46〕《邹碧华精神研讨会在上海举行》,载《中国审判》2015年第15期。例三,全国模范法官陈燕萍工作法——“调查走访,情法兼容,调判结合,人文关怀”。〔47〕公丕祥:《陈燕萍工作法是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载《法制日报》2010年2月24日第3版。例四,全国模范法官黄志丽工作法是,调查研究贯穿始终,亲和调解贯彻始终,辨法析理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黄志丽法官沉醉于裁判艺术本身,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饱含对事实认定的缜密逻辑、对喜怒哀乐的及时回应,在审判事业中寻找价值衡量的美妙、利益博弈的精巧,依靠智慧和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例五,全国模范法官周春梅工作法则是“32字诀”:“信守程序、明辨是非;
善用法理、温情司法;
准确衡平、中立公正;
疏导调解、案结事了。”例六,全国模范法官郭兴利针对农村山区百姓特点,经过不断探索、用心琢磨,总结出一套“四心、三把握、两书、一联动”工作法。“四心”:耐心、细心、热心、公心;
“三把握”:把握好调解的前提,把握好个案的特点,把握好调解时机;
“两书”:《调解预约书》和《执行告知书》;
“一联动”:与村社干部等人民调解员一起调解案件等。从这些当代模范法官的职业品格和工作方法上,都能够看到马锡五司法为民情怀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为民元素。

(三)地方法院继承和创新马锡五审判方式

例如,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采用“群众说理、法官说法”等方式,将群众路线、群众工作方法与司法专业化相结合。河南、安徽等地法院实施“一村一法官”制度,为辖区内各村指派一名法官,公开法官联系方式,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山东临淄法院开展“新时代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建设”,探索提出“‘三型’党建统领、‘四优’诉讼服务、‘四联’诉源治理、‘四强’基层保障”新时代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建设思路,主动融入党委政府领导下诉源治理格局,注重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强化基层诉源治理,促进纠纷诉前化解。北京、广东、浙江等法院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审判辅助系统、网上直播系统等科技手段赋予审判工作“手续简单、不拘形式、方便人民”的新内涵,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等。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时代的产物,也从未被时代抛弃,相反,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原因就在于它是我们党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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