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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传承:中国共产党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演进逻辑

2023-02-07 14:45:12

康翠萍 王 之

(中南民族大学 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中国民族高等教育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事业和教育事业共同发展背景下,为实现“民族振兴”之目标和“改变中国”之任务而协调民族高等教育内外关系所做出的具有战略性、导向性、前瞻性的发展策略。纵观中国共产党史,以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为根本目标,如何协调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华民族一体与各民族多元之关系,一直是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聚焦主题。在党的历史进程中,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发展史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结果,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方法论统一、培元固本和守正创新的改革机制统一。从党领导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中,我们不仅能感悟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改变中国”实践中所展现的理性力量,更能深刻领略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从近代“中国之解放”到新时代“世界之中国”之价值演进逻辑,这对新时代民族教育改革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921-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运动是这一阶段的根本任务。这一阶段,因国内革命主要矛盾和工作重心的不断变化,民族教育政策尚不成熟,但在追求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过程中所产生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成果,逐步凝练成为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雏形,其主要表现为以“民族平等”为基础,以全国各民族人民解放为核心任务,以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为主要依托的民族教育政策方案。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民族的独立与解放就成为中国革命的首要目的,当时所经历的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以及解放战争时期,自然构成了当时我国民族教育发展的政策背景。比如,1922年起相继出台的“教育普及”“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以及“允许在一切政府的机关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政策等等,都是在上述革命运动与战争背景下提出来的。其中,我们不难发现,作为变革力量的政策决策主体,中国共产党初始阶段的政策形象是立于“中国之解放”目的而展现的。具体来说,一方面,“解放”是共产党先驱者们的一种共识,他们传播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而今日民族之问题,尤非苟活残存之问题,乃更生再造之问题也”[1]。而“再造”就是使“各弱小民族”得到根本的解放[2]。这种对政策背景的主动诠释,影响了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之取向,“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
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3]27-28。正是在此政治共识前提下,国共第一次合作才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就是一切被压迫民族获得解放的信号”[4]116。

中国共产党二大宣言将帝国主义和军阀割据视为战乱的根源,反帝反军阀求中国之独立解放就自然成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前提,也即是中国共产党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之前提。可以说,在当时若无视这一前提,而片面反对国内民族压迫必将滋生民族分裂主义,所以,代表政策形象的主体是包含了受压迫的各民族在内的“中国”,而并不是代表各族群集合的“民族”。

民族高等教育政策服务于“中国之解放”目的,针对少数民族而言,具有提高文化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和培育少数民族干部等三大主要功能和政策内容。但因民族独立任务紧迫、民族教育体系尚未完备,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决策与实施在客观上受到限制,为“中国之解放”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关注点相对集中于质量政策和体制政策,强调以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为主要依托,但政策内容仅散见于各类“决议”之中。

首先,从质量政策来看,民族高等教育质量政策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上,并且于大革命时期首次提出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各历史时期一贯坚持。幼年时期的共产党早就开始在民族学校中宣传马克思主义、发展党员,比如1924年在李大钊、赵世炎等党组织成员领导下,北京蒙藏学校不仅建立马克思主义学习小组,还接受乌兰夫、李裕智、孟纯等蒙古族进步青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第一个蒙古族党支部由此成立。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中国共产党又提出开办“苗瑶简易学校”培育少数民族青年。此外,党组织还选派优秀少数民族青年通过系统的学校教育成为革命干部,先后选派高博择布、朱吉赛、乌云珠等十多名蒙古青年赴黄埔军校,同时在广东广西开办农民运动讲习所,培养大批壮、侗、瑶、土家等民族干部。进入土地革命时期,中央选派各族青年500多人到苏联留学[5],提出要对少数民族积极分子进行干部培训。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中国国情为依据,以构筑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目标,制定了“实行民族主义,坚决反抗日本帝国主义,对外求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对内求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平等”[3]的民族政策,以此为指导思想,先后“选择适宜地方开办专门训练回、蒙青年的军事、政治学校,培养回、蒙军事政治的青年干部”[3]762。解放战争时期,在改造旧大学,建设新型专业性大学的过程中,不仅继续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还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以上政策举措为全国解放后迅速建立起中国民族高等教育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从体制政策来看,民族高等教育体制政策开启于土地革命时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历史阶段不断发展创新,逐渐建立起多规格多功能的民族高等教育体系。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规定要帮助少数民族通过“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3]166来实现解放,这从根本上否定了蒋介石视民族为“宗族”而采取的民族压迫与同化政策。同时还强调“必须为国内少数民族设立完全应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校、编辑馆与印刷局”[3]170。从此,师范学校、艺术学校、农业学校等专门学校与干部学校在苏区相继建立,多规格民族高等教育体系渐趋成熟。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批准将中央党校回族班、陕北公学民族部、西北工委民族问题研究室,及抗大、女大、马列学院的少数民族学员和干部集中起来,促成中国第一所民族干部教育机构----延安民族学院的诞生,其根本任务在于,通过创办民族学院以求在最短时期内系统强化青年军事政治素养,培养具有团结品质和统一战线格局的民族干部,为抗日救亡工作储备政治军事力量。

此前,党中央建立中央党校民族班、西北工委建立少数民族问题研究室,这些都是将民族高等教育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有机结合的创举。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承担了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国家分裂、推翻民族压迫和实现民族解放等多重功能,这可谓是作为变革力量趋于阈值(拐点)的标志。1946年12月解放战争伊始,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战时教育方案》成为这一时期各地区因地制宜实施教育的指导性文件。随着全国解放局势逐渐明朗,培育新中国党的民族工作者被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在解放区实施制度化高等教育成为当务之急。其中,中共内蒙党委继内蒙军政干部学校和蒙古学院之后,又建立了内蒙党校,并在《关于开办党校的决定》中对党校教育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安排和学校组织体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东北军政大学、辽南建国学院、华北人民革命大学、西北军区人民军政大学、延边大学、兰州藏民学校、延吉民族学院、图们人民政治学校等一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的高等学校相继成立,从整体上有效推动了民族高等教育体制逐步走向成熟发展的轨道。

1949-1966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实现56个民族平等与团结阶段。中国革命胜利后,党的中心任务由“中国之解放”转变为“中国之建设”。首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三个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然后提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此时,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建设力量充实、公共舆论期待、支撑体系初建,“支持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前提得以凸显,形成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策性统一和阶段性均衡的格局。其主要表现为围绕各民族平等、团结与发展,实施了一系列补偿性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执政党身份的确立意味着中国共产党追求社会激进变革的历史时期已经结束,至此,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充分体现了为建立一个为“中国之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与共同繁荣的政策前景而服务的政治导向,各项政策改革内容相较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趋于平缓而相对稳定,但政策决策的补损增益作用逐渐凸显出来。

在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基本完成之后,民族地区稳步推进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人民政权稳固,政治形势与社会秩序安定。这一时期,不仅废除了民族压迫和歧视的制度,而且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开始建立。为培育中高级人才,推动民族地区发展和民族事业研究,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在党中央领导下政务院筹办了中央民族学院,此后又先后开办十余所民族学院,完善了社会主义民族高等教育体系。尽管因忽视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左”倾思潮,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后果,但根据中央制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及时进行整改,其中将办学资源相对集中、增加专业设置等措施使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得以恢复、修整和发展,在曲折起伏的道路上为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回顾这17年的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国共产党的“中国之民族”政策指向,尤其是在质量与体制上的政策改革,促进民族高校为民族地区社会建设服务奠定人才基础,取得了光辉成就。

一是民族高等教育质量政策,以“中国之民族”的发展为政策目标,为国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与实现共同纲领、民族政策的需要,重点从“入口”和“出口”两关上设计了民族高等教育人才的标准与前景。1950年底,政务院批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提出应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族干部,以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随着民族工作的开展,各民族地区迫切地需要干部,尤其是少数民族干部。1952年又出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提出今后除继续有计划地动员必要的一定数量的汉族干部和毕业生参与少数民族工作外,应注意对大学、专门学院、师范学校少数民族毕业生作合理的分配,同时,要求各地区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和民族事务机构,依据“学用一致”原则做好毕业生分配工作。

二是民族高等教育体制政策,包括民族学院的设立、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以及高校录取等方面,从“在哪读”到“谁来管”再到“如何读”,围绕“中国之民族”的平等发展初步构建起新中国民族高等教育管理体制。1950年底,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主要从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少数民族区域服务、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三个职能明确了中央民族学院的办学任务。1952年提出要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设中央民族学院分院,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调整少数民族的高等学校。同时,颁布《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与该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行政、经费、师资、学制、课程、教材等职责归属问题。当时,为解决少数民族学生“入口”问题,教育部分别于1956年7月和1962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通知关于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事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提出录取时要向少数民族学生特殊倾斜,给予较多的录取机会,从宽录取或优先录取。以此开始构建一个从中央到地方涉及各议定场合的新中国民族高等教育体系。

三是民族高等教育教师政策。因民族教育的工作重心在于服务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因此,当时暂无独立成文的民族高等教育教师政策,相关教师政策仅见于质量、体制和财政政策条款中。比如“各少数民族学校应聘设适当的翻译人员帮助教学”[7],还比如“教师待遇的补助,如根据需要为了鼓励教师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在原工资外另加的津贴或超过一般待遇标准的超过部分等”[8]134等,逐步形成了推进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教师政策要素。

四是民族高等教育经费政策,从不同侧面满足了民族地区高等教育体系建设、民族文化传承等多重任务需要。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经费问题的指示》《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学院经费划分和预算管理的几点规定》等文件,基本上涵盖了有关民族高等教育经费政策的全部内容,如对少数民族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公费待遇、民族学院经费划分和预算管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使用范围等都有明确规定。虽然这一时期也出现了一些诸如积压、浪费、挪用、占用民族高等教育经费等现象,但出于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各所在区域政府基本上能依照政策,在充分关注民族特点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地予以合理安排。

1966-1988年,时间跨越了我国社会变革的两大重要时期,即“文化大革命”和改革开放初期,但在党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发展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迭代”阶段。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也使“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向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4]128,一个更强调“多民族一体的中国”在政策中凸显出来。此阶段,中国民族高等教育政策改革虽然多阻而曲折,既显现出为“中国之民族”的特征,又出现了“民族之中国”新特征的迭代,初步实现了从单纯的“补偿性”政策向“补偿性”“特殊性”“发展性”兼顾的政策转变。但不可否认,这两个时期因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理路和执行的不同,造成了政策结果的巨大差异。比如,1966-1976年中国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受到严重阻碍,政策前景被修订为“民族大融合”和“全面专政”,政治运动波及所造成的政策议定场合分散不定,民族高等教育被认为“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民族教育工作呈现出无视“阶段均衡”要求而提前进入“政策统一”的局面。由此,政策行为背离了“渐进主义”轨道,而出现了一系列以追求“剧烈变革”为目的、措施激进的高等教育政策,如取消扶植少数民族学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少数民族学生学费减免、民族语文教育等,不少民族院校相继被合并、撤销,乃至停办达10年之久[9]。

当然,我们既需要总结因过分强调“民族之中国”的同一性,而无视“中国之民族”的特殊性所带来的深刻教训,还应该充分肯定在国事艰难之时,部分民族高等教育政策方面的有益探索。一是从蒙语课程的恢复到编辑、翻译、师资和科技人员的培养逐步铺开;
二是逐步恢复并细化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补偿性”政策,具有代表性的是1978年实行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可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
三是教师政策的恢复,比如1974年《关于内地支援西藏大、专、中师资问题意见的报告》和1978年《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援藏教师选调、轮换工作的通知》,“师资援藏”对口支援工作机制的创新与规模逐渐扩大。

1979-1988年间,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全面恢复,并以实现“民族之中国”的“四个现代化”为中心任务。1979年底,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这一阶段两个时期的分水岭。因为《报告》对新中国成立后17年的民族高等教育工作给予高度肯定,也反思了“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后果,澄清了思想混乱。《报告》总结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充分照顾民族特点的工作经验,并进一步明确以民族学院为主要依托的民族高等教育的办学方针和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中国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民族高等教育的政策前景在于坚决执行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任务,大力培养四个现代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10]。这一方针成为当时民族高等教育各类政策的基准。《报告》所部署的“一切把教学作为学校经常的中心工作”即赋予于“为国”“为民”的双目标,也是一种工作方针和战略上的拨乱反正。尤其是在“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要求中,不仅认识到民族高等教育对象的特殊性,更是将“民族的”上升为“国家的”,可以说是对从“中国之民族”转为“民族之中国”的生动注解。

应该说,“民族之中国”这一新的阶段性特征生发于“中国之民族”,作为一个渐进过程的政策定位,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关质量方面的政策,《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的通知》《关于中央、西北、西南民族学院1980年预科招生计划的通知》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出台,使“少数民族班”和“预科班”在政策设计上开始趋于制度化和规范化,为“中国之民族”的实践探索提供了便利的途径与平台。此外,这一时期政策显现出的另一特点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逐渐凸显。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有关政策就规定,要求新疆高等学校结合地区实际,开创性地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及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工作。80年代后期《国家教委关于在各级学校注意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的相关条款要求,在各类学校中对学生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增强民族团结教育。可以说,这既是基于为“民族之中国”的政策发展共识,又是依据“中国之民族”的客观情况和地方实际而落实实施,对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在体制政策上最为集中的特点表现为,坚持对口支援与重点支援相结合,有力推进通过“民族之中国”解决“中国之民族”的发展问题。首先是构建起民族教育对口支援体系,重点强调支援西藏地区和藏族教育发展,民族学院干训工作的新发展等一系列体制政策,比如“发展少数民族的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保证自治地方在教育事业上的自主权”“恢复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等恢复、发展民族教育结构布局,即在“民族之中国”的大格局下,推进“中国之民族”的教育发展,既凸显了这一时期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特征,同时也厘清了教育与行政之关系。三是在师资政策上要求教师要以为“中国之民族”服务为起点,逐渐实现向为“民族之中国”服务的转变。比如,以《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为指导,要求各自治区和各少数民族较多的省域,建立并办好一批民族师范院校,重点提升教师待遇,稳定少数民族班师资队伍。其中还特别提出,民族医学和民族艺术师资队伍要肩负双重任务,既要担负教学任务为“民族之中国”育才,又要基于“中国之民族”的发展进行民族优质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和编写,从而实现民族高等教育师资发展“双效”功能。四是民族高等教育经费政策方面,在充分明确保障性经费政策定位基础上,要求在财政拨款上切实落实四个点:(1)解决民族高等教育在办学过程中所必须的必要性经费;
(2)积极扶持、重点关注医学教育工作;
(3)在民族艺术教育经费拨款上保持适当比例;
(4)积极开展内地与边远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校际支援协作,多渠道开辟经费政策路径。

1988-2002年间,中国进入深化体制改革阶段,改革开放开启了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新阶段。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加之费孝通先生“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的问世,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也掀起了高潮。这一时期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主要围绕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展开,“中华之中国”建设的价值开始彰显。

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我们党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改革开放后,东部地区迅速发展起来,中部地区也有较大发展。相比起来,西部特别是民族地区与东、中部的差距越来越大。可以说,如何尽快缩小东西部差距,真正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这一时期党和国家最为关注的工作之一,最终促成了《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年)的出台。从“民族之中国”到“中华之中国”的演进,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88年,在香港中文大学的一场学术报告中,费孝通提出“中华民族”特指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十一亿人民,并从理论上系统论证了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从自在的民族实体向意识自觉的民族实体转变的过程。这一理论的提出为中国民族高等教育政策清晰地框定了施策主体,进一步塑造了以构筑“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阶段性政策形象,更有利于国家稳定的阶段均衡,实现民族团结的国家政策统一。事实上,这一理论的提出并非空中楼阁,在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层面已有充分酝酿。比如,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中南民族学院办高山族班,对台湾籍高山族青年进行轮训,毕业考试合格者授予大专毕业文凭。这一政策的出台,虽然是出于“对台工作的长远战略问题来考虑,采取特殊政策进行培养”[8]231,但随着对台工作的深入发展,党中央又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为适应祖国统一大业的战略需要,不断扩大高山族班的办学力度。这实质上是站在为“中华之中国”发展的高度上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政策背景和政策前提。

在此阶段的历史轨迹上,不难发现,中国民族教育的中心任务是服务于国家层面的深化改革、全面发展大局。比如,通过进一步完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政策,加强和扩大民族班、专业结构调整,加强教师队伍稳定建设等措施,扩大了民族高等教育办学规模,增加了民族高等教育学科门类。由此,民族学院办学条件持续改善,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办学的优势得到发挥,民族高等教育发展进入了快车道。在继续遵循“为中国之民族”和“为民族之中国”的基础上,实现了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自在状态向着“中华民族认同”的自觉状态的转变,诞生了一系列推动“中华之中国”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

一是立足中华民族的新定位实施人才培养。比如1992年底从“中华之中国”站位提出民族教育目标,“为继续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1]。这从战略意义上直观归纳和体现了“中国之民族”--“民族之中国”--“中华之中国”的价值逻辑。次年,《国家民委关于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出台,为民族学院人才培养改革明确了方向与要求,如强调为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建立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办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等,使学生有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与此同时,委属民族院校依据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民族地区产业结构特点,通过预测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不断进行结构调整,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是扩大重点辐射民族群体使“中华民族”之力量持续加强。一方面,继续贯彻实施智力支援西藏工作,内地与新疆高等教育的支援协作战略全面启动,从新疆少数民族生源扩招、在内地高校举办民族预科(班)、本专科民族班等多方面落实责任,立足于“中国之民族”促进边疆教育事业的发展,立足于适应改革开放和开发大西北的“民族之中国”战略需要,更是立足于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中华之中国”的战略需要。另一方面,民族院校发展在进一步理顺国家民委、学校和地方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努力探索以国家民委为主、与学校所在省(区)市政府双重领导、共同建设的管理体制。同时,在办学体制上,打破“条块分割”和封闭的办学格局,进一步推进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促进委属民族院校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是教师政策涉及层次多、覆盖面广、改善力度大。比如,通过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解决职业技术教育的师资匮乏、以经费投入倾斜对口支援协作、服务地定向招生等政策措施,持续改革民族师范教育;
以提高教师待遇加强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培养,逐步增加应用性学科教师的比重,提高教师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逐步解决师资水平普遍较低这一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是经费政策的突出特点是以“中华之中国”发展为目标,从中华民族发展的大格局着眼,在投入、分配、使用等方面形成定制,包括明确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经费投入原则,经费分配比例逐渐明晰,资助对象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比如,1989年国家财政增列一笔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从当年起每年50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逐年上增10%,单列民族教育补助专款;
以增设“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切实保证补助经费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捐资助学;
等等。又如,逐步改革民族院校投资体制和管理办法,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解决民族院校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学生的生活困难问题。

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一方面,中国国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中国走向世界、参与世界规则制定并成为世界之中国的呼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到了历史上最接近的时期,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必须高度统一起来,勠力同心共同奋斗,“中华之中国”的价值愈加彰显。由此,“中华之中国”“世界之中国”交织共存,成为这一时期的一个主要特征。同时,由于国际政治局势发生重大变化,世界风云变幻不定,民族分裂现象频频出现,对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渗透与干扰持续存在。但构筑中国特色民族高等教育的时代任务,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的政策前景却越来越明晰。尤其是“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12]的理念进入公众舆论和国家议定场域的趋势越来越凸显,国民情绪的高涨以及国家政策的转变与强化,促使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凝聚强大力量,围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展现中国态度、中国责任和中国特色,构筑现代民族高等教育体系。

2002年《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出台,作为民族高等教育在“新时期”渐进式阶段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不仅描述了党的民族教育的指导思想、面临的新挑战、新的政策形象,也体现出党的民族高等教育对于建设“中华之中国”和“世界之中国”的推动作用。新时期,“中华之中国”与“世界之中国”的交织是个大格局,“中华之中国”呈现的是新时代党的政策形象的内向表征,“世界之中国”则是新时代党的政策形象的外向表征。

应该说,自建党以来,中国民族高等教育在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引领下取得了功能性的巨大成就,实现了“中国之解放”,促进了“中国之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加强了“民族之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更是为“中华之中国”的民族团结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历史、社会以及自然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原因,我国民族高等教育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问题,比如教育观念相对滞后、少数民族学生入学和就业困难、民族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程缓慢、民族地区师资队伍结构性紧缺、民族教育经费投入和办学条件有限等,表明“中华之中国”的建设还任重而道远,这些构成了民族高等教育通往“世界之中国”的内在性缺陷。此外,近年来国际局势风云变幻,我国民族高等教育领域面临更多外在性影响,为维护和平稳定服务、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为展示和留下客观真实的历史叙事服务,中国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政策前景,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展现出“中华之中国”与“世界之中国”内外一体之大格局、大决策,体现了中国责任、中国态度、中国特色。

具体来说,这一时期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呈现如下几个方面特征:一是民族教育质量政策的整体要求是构建中国特色民族教育体系。正如2002年《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所提出的,新时代民族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适应21世纪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充满生机活力、较为完善的民族教育体系”。

之后,《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出台,开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继续以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为导向,以少数民族班的建设为载体,以进一步办好民族院校为保障,以加强民族院校“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科研与教学为补充,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民族高等教育质量政策。二是民族高等教育体制政策要以突出并增强教育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学生招生、管理工作精细化,最终以维护“中国之民族”发展;
以高水平大学、地方政府支持民族院校发展和优化民族高等教育布局和结构实现“民族之中国”发展;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和通过援藏、援疆工作培养高层次人才体现“中华之中国”发展。进入新时代,最重要的是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助力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将民族高等教育事业提升到“世界之中国”的战略定位上。三是民族高等教育教师政策以“世界之中国”定位,要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最重要的战略资源的观念,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入手,带动教师队伍的整体建设,加快造就一支多民族、高质量、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尤其是努力造就一支掌握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具有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高水平思政教师队伍。四是民族高等教育经费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从宏观层次上以加大对各类人才培养支持力度为总体要求;
从中观层次上以保障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多经济手段扶持民族院校发展、加大科研工作经费投入为具体路径;
从微观层次上通过积极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切实有效落实民族高等教育经费政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以“中华之中国”建设助力“世界之中国”,使民族高等教育政策更加彰显中国责任、中国态度、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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