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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2023-02-08 11:40:09

刘 华 许红霞 汪 明 黄愉婷 宋齐男

(1. 湖北省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武汉 430079;
2.武汉东湖学院 武汉 430079)

为了加快湖北省林木良种的繁育和推广,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保障种苗供应安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42号)[1]有关规定,原湖北省林业厅于2014年遴选了湖北省第一批27处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为湖北省国土绿化提供优质种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机构改革不断深化,现有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体制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为湖北林业重大工程提供种苗支撑的作用。必须重新谋篇布局湖北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高质量发展,在供给端通过优化发展布局、调整品种结构等措施加强保障性苗圃能力建设。本研究旨在对湖北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林木种苗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分析当前湖北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探寻引导湖北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高质量发展的实现途径,对充分发挥公益性苗圃保障作用,提高对林业重大工程种苗供给能力,推动湖北林业提质增效和科学绿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加强种业振兴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要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2]。”2021年7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又做出重要指示,并审定通过了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种源安全提到了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种业振兴的坚定决心。这为做好林草种苗工作、加强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1.2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产业兴旺”是重点和基础[3]。湖北是一个多山的省份,不发达的乡村主要分布在山区林区。实践证明,山区林区实现乡村产业振兴最有效的出路是依托山林资源发展,通过发展种植业、加工业,以及电商、乡村休闲旅游等形成乡村产业的完整链条。由此可见,山区林区的乡村实现产业振兴,山林资源是基础,名特优新林草种苗是关键。

1.3 适应国土绿化重心转移的必由之路

经过持续大规模绿化,湖北作为过去造林绿化主战场的造林空间已接近“天花板”,国土绿化重点转向了提质增效,传统造林树种品种的需求大幅减少,转而对乡土阔叶树种和名特优新品种的需求不断增加。面对这些变化,必须在树种的选择以及品种的选育和生产供应上下功夫,使种苗生产更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更加科学合理。

1.4 科学绿化对种苗生产的现实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4]明确提出,造林绿化要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因此,要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制定乡土树种草种名录,并积极采用乡土树种草种绿化,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因地制宜多造混交林少造纯林,加大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

2.1 湖北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发展现状

据调查,截至2022年6月,湖北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共27处,分布于13个市州。国有苗圃24处(其中林业系统苗圃22处、非林业系统苗圃2处);集体1处、个人苗圃2处。在土地权属方面,国有权属10处、租赁权属17处(其中3处已到期)。目前生产经营现状有三种类型:一是由县林业局扶持生产,为本县造林绿化定单育苗、定向销售;
二是由个人承包国有苗圃,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是处于停产和维持状态。目前,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中有19处整体经营状况良好,1处维持,7处停产。全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有各类温室大棚68 390个;
可育苗面积1 123.94 hm2,本年度实际育苗面积512.66 hm2,共培育各类苗木5 319.36万株。荆州市林业中心苗圃、湖北省林科院石首杨树研究所苗圃等18处苗圃应用了油茶芽苗砧嫁接、轻基质容器育苗、控根育苗等育苗新技术。

现有技术人员共计210人。其中荆门市十里牌林场苗圃、湖北省林木种苗场苗圃、湖北省太子山林管局苗圃等5处苗圃技术人员约占70%;
湖北省林木种苗场苗圃、湖北省太子山林管局苗圃等13处苗圃积极主动与北京林业大学等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密切联系,加强技术合作,其余14处苗圃均无科研合作单位。

2.2 目前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2.2.1 苗圃建设机制与保障性苗圃功能定位不相匹配

一是省级层面未出台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财政没有相关扶持政策,影响了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发展。二是种苗生产与林业重大工程衔接不够,给种苗的超前准备带来难度。三是机构改革后部分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划转给当地投资平台,脱离了林业部门管理,例如阳新县国营宝塔湖苗圃场等2处苗圃已转为非林业苗圃。四是公益一类性质的苗圃没有经营权,生产销售不能市场化运作。五是民营企业性质的苗圃以营利为目的,基本上没有承担保障性任务。

2.2.2 苗木品种结构与适地适品种的要求不相适应

通过实施绿满荆楚行动、精准灭荒、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等一批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湖北省造林空间已接近“天花板”,传统的造林树种品种的需求大幅减少,转而对乡土阔叶树种、珍贵树种、优质经济林品种需求不断增加。而目前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生产的树种主要是广玉兰、红叶石楠等绿化苗木以及松、杉等常规造林苗木,乡土阔叶树种、珍贵树种、优质经济林品种生产的数量较少,满足不了湖北省科学绿化和林业发展提质增效对种苗的需求。

2.2.3 苗圃用地性质与“非粮非农化”政策不相符合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5]明确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根据“非粮化”“非农化”政策精神,利用GIS对全部保障性苗圃用地范围进行确认的结果与三调地类图斑对比,全省现有保障性苗圃336.1 hm2面积属耕地,需要退出保障性苗圃育苗面积,占比23.02%,导致可育苗面积减少。

2.2.4 乡土树种繁育与良种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生产的苗木主要以园林绿化苗木以及松、杉等常规工程造林树种居多,而目前重大工程造林急需的优质乡土树种不仅繁育的数量少,且缺乏良种支撑,其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忽视了对乡土树种的选育和推广,既影响了苗圃生产的积极性,又造成工程造林乡土树种良种短缺。

3.1 加强规划引领

一是建立国有单位主导的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体系。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设置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林场、林科所、林木种苗站、林业科技推广中心等国有单位,充分发挥国有单位在土地稳定性、技术专业性、职能公益性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动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与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油茶定点苗圃(采穗圃)融合发展。二是健全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网络体系。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形成覆盖全省的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湖北省林业局直属的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设置在市州的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调剂作用;
充分发挥县(市、区)的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基础保障作用。三是进一步优化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发展布局。根据《湖北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6],“十四五”时期,湖北省将按照“四屏一系统”优化林业发展格局,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要按照五大林业发展格局落子布局,提高对湖北省国土绿化示范工程、“双重”工程、油茶产业扩面提质增效行动等林业重大工程的种苗保障能力。

3.2 加强科技支撑

一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不同区域的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合理配备林业专业技术人才。湖北省林业局直属和市(州)林业部门(单位)建设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挂帅,并合理配备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
县(市、区)林业部门(单位)建设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有林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对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能力提升培训,通过网络教学和现场教学进行,对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二是加强林木良种繁育。“十四五”末,湖北林木良种使用率应达到76%,为此,繁育苗木品种是否对路、数量是否充足、品质是否优良,直接关系到这一目标任务是否能够完成。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要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按照适地适品种要求,大力调整苗木品种结构,努力提高林业造林种苗的科技含量,大力推广容器育苗、嫁接育苗等现代育苗技术,大力推广林木良种,加快繁育乡土阔叶树种、珍稀树种和优质经济林品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对当前造林急需的乡土阔叶树种、珍贵树种、优质经济林树种的选育力度,尽快推出一批良种供保障性苗圃选择繁育。三是开展科技项目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林业技术推广单位加强与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合作,联合开展对珍稀、濒危、特有等繁殖困难树种的快速繁殖技术攻关、良种苗木繁育科技示范,进一步提升保障性苗圃的建设水平和苗木的科技含量。

3.3 加大资金投入

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对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的投入,支持苗圃道路、排灌设施、温室大棚、喷滴灌等现代化育苗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实施良种繁育补贴。利用现有的中央财政良种繁育补贴资金支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林木良种繁育,重点支持繁育乡土阔叶树种。

3.4 加强机制建设

一是实行动态管理。制订《湖北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动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障性苗圃的功能定位、建设要求、资金支持和考核标准,建立增补和退出机制。对经营良好,并有意愿加入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体系的其他苗圃,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增补;
对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不了保障性苗圃作用的予以淘汰出局,确保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运行有效。二是落实“定产、订单”要求。林业保障性苗圃的主要任务是生产林业重点工程苗木、生态造林苗木和珍稀树种苗木,确保林业工程造林用苗数量和质量。各地要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林业工程造林任务,认真研究、超前准备,科学制定好分年度林业造林种苗生产任务,将林业工程用苗与保障性苗圃育苗通道打通,以项目资金形式给保障性苗圃下达育苗任务,实行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

3.5 加强市场监管

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按照《种子法》[7]、《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9]、《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10]等有关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和标签制度,规范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对其生产的林木种苗进行检查。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对生产不合格林木种苗的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取消该单位作为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生产经营单位资格。

种苗是造林绿化的基础,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是创新林业造林种苗供应机制、调剂苗木市场、提高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质量的重要举措。湖北省已将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纳入了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新时期林业种苗工作的特点,充分认识林业保障性苗圃在林业提质增效中的重要作用,把加快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作为推动科学绿化的基础工程、保障工程来抓,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并主动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好订单育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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