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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融资市场看我国海洋金融发展的挑战

2023-02-08 11:45:08

李 锐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 102488)

海洋经济举足轻重且日益增长、潜力巨大,《2021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突破9万亿元,达90385亿元,占沿海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5.0%,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8.0%。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在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地位不可替代。海洋金融则是发展海洋经济和实现一国海洋战略的重要支撑。树立海洋思维,推动海洋经济健康发展,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需要分析海洋经济发展的融资市场需求,拓展海洋经济融资渠道。

1.1 融资需求规模大,周期长

海洋经济主要包括传统优势海洋产业(如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业、海洋渔业等)、新兴产业(如海工高端装备、海水综合利用、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可持续远洋渔业、海洋牧场等)和海洋服务业(如滨海旅游业、海洋金融业、海洋文化旅游业等)。长期以来,海洋产业金融支持的关键瓶颈是中长期资金供给不足。

1.2 海洋经济风险高,政策依赖性较强

与陆地产业相比,海洋经济所面对的自然条件更加恶劣,更易遭遇自然灾害,潜在收益的不确定性更强;
相应地,服务于海洋经济的金融行业也具有风险大、不确定性强的特点。海洋经济的发展对政策的依赖性强,在支持海洋经济方面需要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同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加力提效。

1.3 海洋经济专业性强,早期投入大

在海洋经济领域,相关产业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这些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一方面需要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又需要金融机构对本行业具有深入全面了解,以有效管理金融风险。海洋新兴产业需要配套的专业信息、技术、咨询、金融等服务。

2.1 海洋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效果有待观察

国际经验表明,各类海洋产业投资基金是支持海洋经济的重要力量,沿海的海洋经济强省近几年纷纷成立以政府主导为主的产业基金。山东青岛市于2018年12月成立了规模44.5亿元的海洋新旧动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海洋及相关产业为主要投资领域。

2.1.1 产业投资基金较多为政府主导

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各地政府支持海洋经济的“常规手段”,但基金设立与运行中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大部分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处于初创阶段,基金如何合规使用,基金使用效率如何提升,重点投资领域有哪些,投资效果如何评估等都有待观察;
二是由于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具有创业投资性质且投资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海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由地方政府部门或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发起组建,国有商业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跟进,吸引的社会资金还不多;
三是由于抗风险能力较弱,对投资盈利的关注度比较高,且退出渠道有限,民营资本、风险资本主导的基金数量和规模有限,实际投资规模不大。

2.1.2 投资领域主要是海洋传统行业

投资主体以国有投资运营企业、政府引导基金为主,投资领域主要是海洋装备制造、海洋交通运输、海洋油气业、海洋船舶业、海洋化工业等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于需要早期资本介入的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海洋生物制药、海洋高端装备、海洋新兴材料、海洋健康食品等高新行业的投入较少。

整体来看,我国各类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基金发起部门比较分散,基金运营透明度有待提高,尚未形成产业集群。海洋产业投资基金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发展,融资规模也远未满足涉海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基金规模和支持力度上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2.2 信贷融资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信贷融资是支持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201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指导意见》围绕银行业服务提出了设立特色专营机构、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等六点举措。当前海洋经济的内在特征与商业银行风险可控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准则相背离。当前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还面临不少难题亟待破解。

2.2.1 信贷监管等方面政策力度不够,银行执行缺乏权威性

在信贷政策方面,虽然提出“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但并未明确中央层面的具体支持额度,且未提及宏观审慎评估、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等工具的使用。在监管政策方面,侧重支持特色专营机构建设,并未对海洋经济比照小微、三农、民营企业设定涵盖信贷余额、信贷增速、不良容忍度和不良率等指标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框架。加之八部委《指导意见》并未确立政策评估和督促检查机制,总的来看,现阶段停留在“鼓励”层级而实际有效支持“严重不足”的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涉海信贷决策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

2.2.2 信贷抵押物认定不清,银行风险管理难度高

海洋产业周期长、风险大、收益不确定性高,风险类型包括难以预测的天气、水文等自然因素、国际贸易争端、国际汇率等市场因素以及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多重风险因素。

同时,海洋产业相关的抵押标的物价值认定难度高。信贷常规使用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但是海洋经济中不动产相对占比较低,企业的核心资产往往在抵押中认定不清,银行处置抵押物有困难,而涉海高新产业也面临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以及股权质押的问题。

涉海业态丰富,需要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支持,市场上有少量创新型产品,如中国银行创新“中银海权通宝”,通过海域使用权抵押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兴业银行创新“兴业海运通”,以资金流、业务流把控风险取代传统抵质押为主的授信模式,缓解了海洋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青岛银行推出“养殖宝”业务,帮助沿海地区的养殖户发展海产品养殖。然而这些产品供给不足,主要原因在于普遍面临有效抵押物不足的情况,使银行对海洋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控制依然较严,海洋资源与海洋金融尚难以实现良性互动。

2.2.3 差异化信贷政策制定难度大,信贷融资结构不合理

一是对海洋经济倾斜的金融资源更多集中在陆地上的产业;
二是信贷支持主要集中在港口、海洋运输等传统产业领域,集中在大中型企业,而海洋新兴产业如海洋生物医药、海洋高端装备业具有高增长型和潜力。以青岛为例,海洋交通运输、海洋设备制造业等主导产业占海洋经济比重约六成,相关产业信贷需求已趋于饱和,未来增长潜力不大。

2.3 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够完善,直接融资较少

第一,涉海企业早期资本尚未形成规模。风险资本融资所包括的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等适合处于行业早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然而由于海洋科技的复杂性,以及涉海投资一般周期特别长,再加之海洋产品民用市场应用的不可预期性,同时存在退出渠道有限的问题,相关市场主体的海洋新兴产业研究力量不足,不具备主动挖掘海洋产业信息的能力,难以解决行业和企业数据欠缺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民间资本进入这个领域的吸引力不强,在上海与深圳的调研中所遇到的高新技术企业均遇到了早期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况。

第二,针对海洋经济特点的直接融资市场不健全。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的企业数量还较少,通过上市融资的成熟涉海企业相对较少。截至2019年,主板上市公司的海洋渔业、海洋生物等纯海洋类企业近20家,海洋港口等涉海企业120余家;
在深交所上市的涉海企业共54家。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的海洋类企业也不活跃。

第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对中小涉海企业的培育和金融服务功能也很有限。整体来说,资本市场支持海洋经济十分有限,无论是从规模,还是从资本市场主体的参与深度来看,仍处于初级阶段。

2.4 融资租赁所面临的政策环境不利于参与国际竞争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中长期的融资方式,对于支持海洋渔业、船舶租赁以及海洋化工设备租赁等海洋经济发展有独特优势。金融机构和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型船舶企业依法依规按程序发起设立租赁公司,有力地支持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十三五”期间,涉海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较快。就区域而言,东疆保税区是我国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东疆船舶租赁业务在全国占比达80%,2021年,东疆完成107艘国际航行船舶、23座海工钻井平台的租赁业务。2019年5月,国海海工投资有限公司落户东疆,公司定位为全国央企千亿海工装备综合处置的业务平台,对于盘活央企资金有重要意义。就企业而言,工银租赁、招银金融租赁等企业在资产规模、创新能力和市场领导力方面在全球范围都处于领先地位。

2.4.1 税收条件不利于租赁公司开展国际竞争

在欧洲银行信贷紧缩的背景下,中国租赁公司近几年已经成为重要的海运融资渠道,预估租赁占到全球航运融资的6%。然而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租赁行业直接参与全球竞争,普遍面临着国际竞争压力过大,国内监管与税收环境不利于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情况。境内船只注册地大都在中国香港特区、中国内蒙古自治区、新加坡、巴拿马等地,因为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大、税收优势明显。

首先,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不能抵扣或抵扣不完全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租赁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加了,增加的实际税负在租赁人和承租人的成本负担中均有体现。其次,租赁所得税税率偏高,与中国香港特区和新加坡等地相比没有优势。如中国香港特区企业税种设置简单且采用“属地”原则,仅有所得税(利得税,16.5%),个人所得税率最高为15%,股息和投资收益免税,中国香港特区正在研究对航运租赁企业的所得税减免;
新加坡企业税种包括商品及服务税(GST,7%),所得税(利得税,17%),资本利得(股息/股权处置等)不缴税,个人所得税最高为22%,从2006年开始,新加坡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航运企业和船舶租赁企业,可以申请免除五年所得税;
天津自贸区尽管有较大程度的地税返还,但整体税负较高。这些外部环境的不利条件制约本土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

2.4.2 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缺失导致租赁资产交易机制匮乏

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的缺失是国内租赁资产交易机制匮乏的主要原因,建立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处置平台,一方面为国内大量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和交易流转的场所,增强租赁资产流动性;
另一方面为国内外资本提供规模化的优质投资渠道。此外,为今后跨境租赁资产的全球化流转创造条件。

重点加大对新兴海洋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一是政府主导统一海洋产业分类及其数据标准,建立新兴海洋产业数据库和数据共享平台,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研究分析的数据基础;
二是投资银行在短期内无法脱离传统海洋产业、无法将研究力量和金融资源主要投入新兴海洋产业的情况下,需要充分认识新兴海洋产业的发展规律;
三是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打造海洋产业基金生态圈。当前我国海洋产业基金基本上还是以政府投资基金为主,未来应加强顶层设计层面的海洋产业基金规划,统筹各地产业基金运用,进一步发挥民营资本的力量,形成合力,打造海洋产业基金的生态圈。全过程、全产业链定向支持海洋产业研发期、种子期创新性项目,促进海洋研发成果向应用转化,切实提高我国海洋产业科技水平。

参照对小微企业的政策细化升级金融监管政策。一是在机构准入方面继续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金融服务事业部或专属分支机构,在业务审批权限、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是在沿海地区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中将金融服务海洋经济情况作为加分因素予以考虑;
三是在沿海地区对政策鼓励支持的“深蓝”海洋产业贷款(例如海洋生物制药、海洋高新技术、可持续远洋渔业等),对比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设置专属的差异化监管考核政策,涵盖信贷余额、信贷增速、不良容忍度和不良率等指标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框架,如允许高于海洋特色金融机构平均不良率2~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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