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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交易试点政策的减排效应研究

2023-02-08 16:00:12

晋涵

(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早在2011 年,我国就开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与其他国家或组织实施碳交易市场的政策相比,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政策实施相对较晚。因此,有必要对2013 年以来的我国碳交易试点进行事后政策评估,以验证碳交易政策在我国的有效性,进而为我国推进国家碳交易提供政策指导和理论支持。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碳交易试点政策对碳排放的影响,使用双重差分法(DID)对碳交易系统的影响进行了估算,结合分解方法,使用PSM-DID 方法进行了稳健性测试。

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我国碳交易试点项目自实施以来就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碳试点减排的有效性一直是政府和学者关注的焦点。现有研究大多认同碳交易试点在减少碳排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具体减排效果存在差异。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权来源于排污权,Dales[1]最早将产权的概念引入环境规制治理污染的研究中,为排污贸易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Shindell 等[2]发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需要消除大多数与化石燃料相关的排放,从而能够产生短期的局部健康效益。刘传明等[3]采用合成控制法对碳交易试点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考察,发现政策的实施能够显著抑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但减排效果存在异质性。谢晓闻等[4]利用DAG 方法首次研究我国碳交易市场一体化程度问题,并探索出价格传导这一潜在路径。

碳排放权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制度安排。碳交易在我国经历了3 个重要阶段:第一阶段,碳交易试点的通知于2011 年发布,国家发改委确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 个省市为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碳交易试点正式启动,自2013 年6 月起,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等地陆续推出碳排放权交易平台;
第三阶段,全国碳交易体系于2017 年12 月19 日正式启动。根据《2013 年中国碳金融展望》,在第二个重要阶段,碳交易试点要求企业在实践意义上开展碳交易活动,这不仅对试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为建立其他试点提供了有意义的经验。

3.1 模型设计

双重差分模型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政策效果评价方法,可以量化特定政策对政策实施对象的影响。其核心思想是选择一个执行政策的实验组和一个不执行政策的对照组,然后将政策执行前后实验组某个具体指标的变化与对照组进行比较。实验组与对照组在政策实施前后指标变化方面的差异,被视为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考虑到政策出台后各个地区需要要一定的反应时间,因此本文将政策实施年份定位为2013 年,将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湖北、重庆作为处理组,其余省域(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地区)作为对照组,构建计量模型如下:

式中,Yit为被解释变量,包括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人均碳排放量3 个指标;
DIDit为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用来衡量碳交易试点政策;
系数α0表示常数项,系数α1表示碳交易试点政策对碳排放的作用大小及方向,系数α2表示碳交易试点政策对控制变量的作用大小及方向;
Controlit为所选择的其他控制变量;
μi为个体固定效应;
δt为时间固定效应;
εit为模型中的随机扰动项。

3.2 变量定义

参照相关研究文献,本文选择二氧化碳排放量(lnCO2)、二氧化碳排放强度(lnCI)以及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lnpCO2)作为被解释变量,为了保证数据更加平稳对其取对数表示。为了控制其他因素可能对政策效应产生的影响,选择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能源强度作为控制变量。经济发展水平用地区人均实际生产总值(GDP)来衡量,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理论,在长期考察下,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污染呈倒“N”型曲线[5],即开始显示了倒U 型,达到特定收入水平后,收入与污染间又呈现同向变动关系,因此将人均GDP 分解成三次方项作为控制变量,以此来验证EKC 假说;
技术水平选用各省域年末申请专利数取对数表示;
能源结构用各省域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来表示。

3.3 样本来源

本文选取我国部分省域2005—2018 年的面板数据作为样本,初始样本容量为420 个。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数据来源于中国碳核算数据库(CEADs),其余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以及国泰安数据库。

4.1 基准回归

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法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的减排效应进行评估。为了准确估计回归模型,先后估计了有和没有控制变量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此外,为了便于比较各个变量的系数大小,对非虚拟变量进行了记录,以便直观地分析各个变量对因变量的弹性。基准回归见表1。从表1 可以看出,不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核心解释变量的显著性和系数的符号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均显著为负,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我国碳交易试点政策能够有效降低试点地区的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以及人均碳排放量。

表1 基准回归

4.2 稳健性检验

由于碳交易试点政策的选择可能不是外生的,可能存在自我选择的问题。PSM-DID 方法可以通过在获得倾向值后创建一个新的样本来帮助缓解碳交易市场自我选择问题引起的偏差。本文使用最近邻匹配方法来构建不同的匹配样本,选择控制变量作为检验实验组和对照组是否具有同质性的协变量。PSM-DID 回归结果见表2。由表2 可知,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匹配后碳交易试点政策交互项系数仍旧为负值,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也就是说,将实验组与新的对照组做双重差分检验时,碳交易试点政策仍旧能降低试点地区的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人均碳排放量,通过稳健性检验。

表2 PSM-DID 回归结果

研究碳交易试点项目的减排效应,对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利用2005—2018 年我国部分省域的面板数据作为研究对象,选取试点项目作为外生冲击,运用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等方法实证分析碳交易试点政策实施以后对试点地区的减排效应。结果表明,我国碳交易试点政策的实施显著降低了试点省(区、市)的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人均碳排放量,且经过模型适用性检验,估计的结果具有稳健性。由此得出结论,碳市场有很大的潜力为我国经济脱碳作出贡献,并在促进绿色发展和协同减排方面带来额外的收益。鉴于我国的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最初只包括大约2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碳排放交易体系产生的减排收益可能不足以减少总体排放量,扩大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会部分缓解这一问题。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针对促进我国碳市场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可以通过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碳交易政策和推进全国碳市场来复制。一方面,碳交易政策的实施可以在减少碳排放、推动区域低碳转型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试点地区需要进一步探索低碳发展,创新重点技术和实施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例如绿色交通、绿色建筑和绿色消费。另一方面,试点地区的进一步发展将扩大市场交易的点和领域,运用市场化战略,推动行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促进我国整体绿色发展。

第二,应当继续努力增加技术研发投入的比例。具体而言,专利激励制度需要改进,应该为企业或以创新为重点的实体提供指导。此类指导应侧重于节能减排专利技术的发明和应用,降低企业投资新技术的成本,并为碳配额提供创新补贴,以促进绿色生产过程。

第三,碳交易试点政策应当由国家决定、地方实施,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引导的双重作用。在今后的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因地制宜,协调配合,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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