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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母细胞冷冻的伦理治理*

2023-02-09 10:50:11

张博源 吴沛新

卵母细胞冻存(oocyte freezing)是一种将女性的卵母细胞提取、冻存和储存的过程,作为一种保存育龄女性生殖潜能的方法。1986 年,首例利用冻存卵母细胞成功生育的个案之后,该技术取得了巨大进展。2013 年,美国生殖医学会(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ASRM)指出:成熟卵母细胞冷冻不再局限在实验阶段,可广泛应用于临床[1]。国际生育学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ertility Societies, IFFS)在2019 年发布的报告认为,这一技术是“辅助生殖技术方面最重要的最新进展之一”。面对人类生育力的下降趋势,保存生育力成为生殖医学和生殖生物学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卵母细胞冻存是继精子冻存、胚胎冻存技术之后发展起来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起初,该技术主要是面向不孕症人群开放,帮助有医学指征的患者解决生育难题,随后适应证人群逐渐扩大到包括面临放疗和化疗的肿瘤患者、部分遗传性疾病的患者、伴侣于体外受精取卵日取精失败者、因各种原因不能选择冻存胚胎者。对于青春期女孩、无生育伴侣的女性,以及由于个人、宗教、道德伦理等因素不得不推迟生育年龄者,在无法选择体外受精—胚胎冻存方法保存生育力的情形下,卵母细胞冻存技术是保存生育力的唯一可行方法[2]。这将有助于女性规避随年龄增长而不断增加的不孕症的发病率、流产及染色体异常等健康风险。实践中,没有医学指征的健康女性基于事业发展、婚恋障碍等原因提出应用冻卵技术的诉求,即“社会原因卵母细胞冻存”(social oocyte cryopreservation or social egg freezing, SEF)。尽管冻卵技术被誉为自避孕药诞生以来最具潜力的改善家庭和职业的计划,但是,冻卵服务对象的外扩并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不仅涉及了健康资源的配置原则和方式,也涉及女性生育权、家庭利益、生育政策等因素之间的复杂纠葛。为了完善规范卵母细胞冻存的治理规范和治理体系,需要对卵母细胞冻存技术应用的制度环境、潜在风险和治理原则进行必要的理论探索。

2.1 风险测度的不确定性

尽管2013 年,美国医学会声称成熟卵母细胞冻存可以广泛应用于临床。然而,这并非意味着这项技术的“无害化”和“零风险”。卵母细胞冻存在保存女性生育力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也有着严格的技术流程和操控指南。

生育专家对卵巢储备进行评估,以估计卵巢刺激周期之前的潜在卵母细胞产量。评估包括验血和盆腔超声。这也有助于确定必要的药物剂量。卵巢刺激的实施方式与体外受精相同,使用可注射的激素药物。在刺激之后,卵母细胞和周围卵泡中的液体经阴道吸出。当妇女准备使用冻存的卵母细胞实现怀孕,这些冻存的卵母细胞被放置在温暖的溶液里。那些幸存下来的卵母细胞通过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受精,单个精子直接注射到卵母细胞形成受精卵,受精卵会生长在培养液里直到胚胎被转移到子宫发育成胎儿。但由于卵母细胞冻存技术应用的时间并不长,还需要更多的数据确定其成功率。一般来说,决定活产几率的两个最重要因素是妇女冻存卵母细胞时的年龄和可用卵母细胞的数量。39 岁以上女性的冻存成功率显著降低[3]。现有数据比较了通过使用冻存的卵母细胞和新鲜卵母细胞出生的孩子,并没有显示出先天异常的风险增加。诚然,这还需要更长时间和更多数据的循证研究。

卵母细胞冷冻主要适应人群包括需要进行有损卵巢功能的放疗和化疗或行卵巢切除术的癌症患者。MII 期成熟卵母细胞冻(存)的必经技术路径是对卵巢进行促排卵刺激,这有可能延长患者治疗时间,并使得乳腺癌等激素敏感者存在更多风险[4]。另外,成熟卵母细胞纺锤体在冷冻过程中容易受损,染色体畸变概率增加[5]。无需卵巢刺激的未成熟卵母细胞冻存以及卵母细胞体外成熟培养技术,虽然可以作为一种替代,但是,前者主要用于青春期前的肿瘤患者或者马上进行治疗的患者,成功分娩案例又过于少见。

2.2 非医学原因冻卵对女性权益的消极影响

生育力保存的诉求虽然体现着女性对于维系其自身生育能力的积极追求,然而,女性群体内部的不同“亚群”之间对于生育力保存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却千差万别。当前,我国医学冻卵主要满足癌症患者,以及取卵日丈夫取精失败的情形,带有明显的为患者当下的生育需求“赋能”的色彩。一方面,直接赋予生育能力欠缺的女性以生育的希望;
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冻卵,间接地解决丈夫生育缺陷的家庭的不育问题,是为“雪中送炭”,其解决的是生育困难女性或者家庭与生育直接相关的基本健康需求问题。

与此相反,社会性冻卵的“解禁”并不是单一、客观的健康需求满足问题。女性基于职业发展、婚恋焦虑等因素提出其冻卵的诉求,既缺乏现实性,又难以客观化。个性化的职业发展和婚恋问题,既带有个人偏好的因素又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环境相互关联,医疗技术很难分析其“社会病理”,更不能草率地提供服务。实质上,这些女性是在某种程度上将其自身的生育机能、生育机会与其职业愿景和择偶期待进行了“交换”。以个性化的标准、愿望驱动的行为,带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具有很多不合理的成分。冻卵技术一旦介入这一行为过程,也仅仅是为延迟生育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医学的身份或可能从人类健康的“帮助者”异化为为了实现自我而铤而走险的利益交换的“劝诱者”。一旦女性走向“双输”的结局,医学自然难辞其咎。在客观上,社会性冻卵存在着“放任”甚至“纵容”冻卵者追求“完美女性”“完美人生”的效应。在美国这样的生育自由化国家,2014 年,脸书和苹果公司将为员工及其配偶或伴侣提供2 万美元,用于支付冷冻卵子服务的费用。在媒体一片称道之中,批评者认为这种措施非但不会缓解,反而会加剧固有的“理想职工”与“理想母亲”的紧张关系,抨击这是一种“愤世嫉俗”的人力资源政策[6]。由此观之,鼓励女性为了争取实现事业、择偶的“双丰收”,让渡其宝贵的生育机会的做法,很难符合伦理学上“善”的标准,难以在总体上增进女性群体的福祉,甚至会加剧对女性的“职场盘剥”。

2.3 冻卵后期处置的不确定性

目前,卵母细胞冻存是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的医疗服务。医学目的冻卵有着非常明确的目的指向。相比之下,非医学冻卵的卵母细胞流向却有着多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冻卵者实施人工辅助生殖;
第二种是冻卵者放弃实施人工辅助生殖而将其捐出;
第三种则可能是在冻卵者同意的前提下直接销毁。在第一种情形下,女性与其配偶必定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因此也直接改变了传统受孕和生产方式。在其他情形下,则卵母细胞捐出或销毁的可能性比较大。在全面放开冻卵服务的情形下,医疗机构还需要承接大量非医疗目的的服务。一旦冷冻期限届满,需要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与医务人员协商确定卵母细胞的处置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卵子库的基本规范,卵母细胞解冻之后的处置规则和程序始终不够明朗,实践中难免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2.4 冻卵的经济负担问题

1990 年代,美国卵母细胞的冻存费用为每年300 美元左右[7]。美国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有49%的女性在进行卵母细胞冷冻保存后感到后悔,有16%的女性感到中度到重度的遗憾[8]。英国一项调查显示,对于那些冻卵后感到遗憾的人来说,与非医学原因冻卵相关的财务费用似乎是最有力的原因,这促使人们需要在未来考虑成本效益[9]。鉴于社会性冻卵的非医学性质,我国难以将其纳入医保。这既是一个影响个人决策的重要因素,又将是导致不同收入女性的待遇差别的重要诱因。在医学原因冻卵者、非医学原因冻卵者之间,以及同为非医学原因冻卵者的已婚健康女性和未婚健康女性之间,是否执行相同的价格标准?如果不能科学测算和确定收费标准,不合理收费又将引发不同女性群体之间的“差别待遇”,享受冻卵服务将成为经济优越者的“奢侈品”。

非医学原因的社会性冻卵面临较大的争议,既存在扩大冻卵范围的合理性,又存在着法治环境、实施条件的不成熟和不可控性。故此,应当采取“渐进放开”策略。我国目前禁止卵母细胞冻存技术适用于非医疗目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只是规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场所、目的和若干禁止行为。表面看来,修改立法是为未来纳入社会性冻卵的最直接方式,但是未免操之过急。因为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论证必须以道德共识为前提[10]。充分和全面的伦理论证可以提供有关修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

3.1 将“生育权保障”作为底线伦理

生育权的规范内容,为生育伦理的阐释提供了合理的边界。本文认为,缺乏对生育权的清晰认识,就难以解读支持健康女性冻卵诉求的合理性,更难以理解“有限放开”女性冻卵的合理性。生育权保障是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服务的一个价值主轴。生育权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1994 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给出了生育权的经典定义,即承认所有夫妇和个人均享有自由、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次数、生育间隔和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基本权利,以及实现性和生殖健康方面最高标准的权利[11]。目前,数十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生育权的专门条款。自主权、生殖健康权和福利权构成了生育权的主要内容框架[12]。2016 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 号一般性意见,明确指出生殖健康权是健康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生育自主权属于生育权内容体系中的消极权利,即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生育自治和生育自决具有不予侵害的义务。最为核心的就是决定生育胎数、间隔和时间的权利。消极权利具有立即实现的内在属性。社会性冻卵反映的是女性群体对生育方式的选择权,不属于各国一致保护的生育自主权的一部分。故此,健康女性在得不到医疗机构提供的冻卵服务时,甚至不能主张侵犯其生育权,进而要求国家立即实现之。相反,医学冻卵者的权利基础是生殖健康权,具有积极权利的特点,只有国家通过医疗机构,依法提供此类医疗服务才能够实现。冻卵技术服务的出现就是积极回应女性生殖健康问题的典型例证。它体现着国家对于生育权主体的给付义务,国家积极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目的也正在于此。尽管如此,女性群体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享有这项服务,则取决于经济、文化、种族和社会等因素[13]。目前,68 个国家允许通过卵母细胞冻存保存女性生育能力。56 个国家允许健康女性基于非医学原因采用此项技术[14]。但是,将生育权载入宪法的国家,都没有赋予公民选择生育方式的自主权。此外,溯源生育权的原始定义可见,虽然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有其法理依据,但是也没有得到国家立法的支持,目前只有吉林省地方性法规做出过具体的规定,因此,很难使得这种可以获得伦理变化的权利“实体化”。意即单身健康女性的冻卵问题,至少面临着单身女性生育权、生育方式选择权两方面的法律障碍。

健康女性并未存在生育障碍,其要求冻卵的动机是为了规避自身在未来丧失生育能力而实施的预先规避措施。保存生育能力,既是为了解决当下择偶的困境,又是为其未来生育进行主动的生育“储能”。这种自利行为具有明显的合理成分。在医疗技术落后的时代,这还只是一种奢望。而在医疗条件足以实现的当下,打开社会性“冻卵”的路径,将会惠及那些具有真实的生育意愿的女性。本文反对以“立即实现”的方式解决健康女性的冻卵需求。如前所述,生育健康权的保障程度,不能脱离一国特定的生育政策和文化环境等国情因素。慎重提供社会性冻卵,也体现着国家对公民生育权的审慎和尊重。冻卵主要涉及公民生育健康权,作为一项“逐步实现”的基本权利,其实现的合法性基础需要依赖各国法制的具体规范。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之间很难相互借鉴。健康女性选择人工辅助生育方式,是对我国生育方式的重大改变,在生育方式选择权尚未法定化之前,这种做法就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在缺乏必要的研判之下,盲目赋予公民自主选择生育方式,将会产生辅助生殖领域的社会失序,也会对公序良俗产生消极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治理的秩序化诉求,构成了限制冻卵的“泛化”利用的基本理由。

3.2 科学评估冻卵技术适用人群外扩的风险

安全性是社会性“冻卵”解禁的另一个考量维度。2022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提出合理控制风险的科技伦理原则。要求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力求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人类辅助生殖属于高风险、高敏感的技术应用领域,应当充分预见、研判和预防技术的滥用。我们需要兼顾继续“封禁”和“解禁”两个方面的风险。

在现有医疗资源难以满足非医学原因冻卵需求的情形下,既然无法通过公立医院获得冻卵服务,女性有可能转投商业机构寻求冻存技术服务。鉴于地下卵子冷冻和捐献“市场”的存在,加之医师群体执业活动的流动性增加,在公立医疗机构之外实施冻卵服务的可能性将会大为增加,冻存技术应用的“体外循环”无疑加大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风险外溢”的可能性,助长商业化代孕产业链的非法冻卵、捐卵行为。在国内商业机构在冻卵、捐卵程序上缺乏法律规制的情形下[15],非法社会性冻卵会沦为代孕产业的上游供卵方。

另一方面,还需要充分研究“解禁”社会性冻卵对生育政策效果的影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生育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生育需求,对于预测未来人口出生率和人口结构具有重要意义。研究表明,我国实际生育水平低于意愿生育水平。总体生育意愿已经转向少生,生育水平缺乏实际反弹的基础[16]。以2013 年和2016年“单独”二孩、全面二孩生育政策为转折点,人口控制政策开始由严格向适度宽松转型。然而,我国2016 年总和生育率仍只为1.624,低于国际普遍认为有利于国家人口长远发展的生育率水平[17]。

社会性冻卵究竟促进生育还是抑制生育,是一个尚不确定且亟待求证的问题。健康女性的冻卵是一种抑制当下生育意愿、暂时推迟生育的“自我管理”行为。当冻卵成为一种女性选择的生育管理行为,将可能出现比较明显的生育延迟。ASRM 的观点是,为推迟生育“冻卵”可能会给妇女错误的希望,并鼓励妇女推迟生育[1]。我国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生育政策也已经出现“优化生育”的积极转向,提出“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18]。其政策主旨仍然是排除各种束缚公民生育的障碍,适度刺激人口与生育。从这个意义上看,唯有促进生育的人类辅助生殖才可能得到政策的支持和保障。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做出科学的测算,有效预测和研判社会性冻卵的政策效果。

3.3 以医疗卫生机构为核心,完善人类辅助生殖的伦理治理

社会性冻卵在惠及健康女性生育的合理性方面,还不能构成全面放开冻卵服务的充分理由。实践中,可以采取渐进性策略,使得稀缺的医学资源优先服务于有真实生育意愿的女性群体,才能不偏离生育激励政策的轨道。应当发挥伦理治理的优势,建立适合“渐进性”放开社会性冻卵的医疗服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是伦理治理的责任主体[19]。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中国妇幼健康事业发展报告(2019)》中显示:截至2018 年底,中国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达497 家,覆盖31 个行政区[20]。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给婚内群体的卵母细胞冻存技术,有着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标准。应当围绕医疗机构的价值定位、基本制度和伦理规范等层面,逐步完善辅助生殖服务的制度环境。

3.3.1 价值定位的调整

在我国积极优化调整生育政策的背景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服务本身就带有医疗和健康促进的双重属性。认为医疗机构的职责是解除患者繁衍后代的医学障碍,不能为健康女性提供辅助生殖服务的观点,折射出“以疾病为中心”而不是“以健康为中心”的思维惯性。按照这种思路,我们就很难解释医院开展预防保健服务的合法性,更无法为医疗美容服务做辩护。早在1982 年,我国《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医院是治病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单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不同功能。提出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而非只能从事疾病诊疗。“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当代医疗观,要求我们以发展的心态,理解人工辅助生殖等概念,切忌做“画地为牢”式的刻板解读。决策部门应当为医疗机构建立起包容性制度框架,将社会性冻卵服务纳入传统医疗服务之中。

3.3.2 应用范围的确定

卵母细胞冻存技术诞生之初,旨在解决不孕不育和特殊疾病患者的生育难题。社会性冻卵则旨在获得未来的生育机会。在我国当下的社会公序良俗理念之下,如果将这类技术推而广之,服务对象“外扩”宜采取渐进策略。本文建议,除了常规的医学原因冻卵服务之外,优先对已婚夫妇提供冻卵服务,这样可以建立社会性冻卵服务与辅助生殖两者的关系,避免冻卵服务沦为与人类生育行为毫无关涉的“商业化”服务。不支持女性在单身状态下借助精子库生育子女的生育方式。藉此避免“单身母亲”增多的现象。

3.3.3 合理评估生育风险,做好充分的告知

卵母细胞冷冻服务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实施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在科学评估健康女性的生育风险基础上,严格遵守知情同意制度。向冻卵服务的申请者充分说明该项技术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超促排卵导致的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以及取卵采集程序相关的出血的风险[21]。医务人员也需要与申请者做好充分的沟通和说明,依法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文书。充分做好风险告知,还有使得服务对象充分获知冻卵技术知识和预期后果。医疗机构不宜夸大冻卵服务的优越性,刻意回避其给女性心态的负面影响。鉴于冻卵服务时间周期长,需要持续的经济投入,费用问题是必须进行重点告知的内容之一。医务人员应当帮助其降低过高的心理预期,协助其做出理性决策,避免日后发生医疗纠纷。

3.3.4 明确冻卵期届满后的卵母细胞处置规则

在实施冻卵之前由医疗机构与冻卵服务申请者详细约定解冻后卵母细胞处置方式。鼓励冻卵者将卵母细胞捐献给不孕不育女性,并给予捐献者合理的经济补偿。禁止同一女性在同一地区的多次供卵[22],具体数量限制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制定技术规范予以界定。众所周知,由于两性生理特征的差异,精子捐献和卵子捐献的难度不能相提并论。精子库与卵子库的建设有着各自不同的科学规律和制度规范。在某种程度上,片面“对标”精子库,甚至认为卵子库的建立是精子库建设的必然结果,实属对两性平等观的曲解和误读。针对我国一些地区卵子库建设出现“无卵可用”“非意愿供卵”等问题,需要重新审视卵子库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限于篇幅将另做讨论。可以肯定的是,卵母细胞处置规则的设计和运行,将可以为我国卵子库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积累和制度积淀。

卵母细胞冻存技术是否应当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平等地向所有女性提供,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技术和政策多学科的复杂问题。在技术层面,卵母细胞冻存技术对于患者和健康女性的风险程度是不同的,不宜一概而论。扩大技术的适用范围,需要从多方面充分论证其对生殖医疗服务范围的变更、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和服务标准的制定等问题,特别是对未来人口与生育政策产生的影响。在此情形下,断言“封禁”或“解禁”都是缺乏充分的根据。在政策层面,凡此种种都需要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以审慎的精神、科学的态度做出积极应对,其底线就是不侵害最基本的生命伦理和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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