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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体到系统: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的分析脉络

2023-02-25 08:30:13

任恒

深圳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长期以来,西方学界深受传统集体行动理论的影响,普遍认为集体行动中的个体将难以摆脱公共治理的悲剧性结局,唯有借助政府集中管制,抑或彻底实行私有化改革,方能克服个体在集体行动中的机会主义倾向。鉴于以上两类解决方案存在的局限与不足,荣膺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针对各国公共事物的治理状况开展了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研究,并获得了令人瞩目的卓越成就。本文依据奥斯特罗姆逾五十载的学术生涯中有关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探索历程,对其关于人类社群能够借助自主组织进行自主治理的丰富思想予以细致研究,旨在完整地呈现奥氏学术思想的发展历程。

奥斯特罗姆研究发现,公共池塘资源场域中资源占用者个人选择的内部世界见图1,即存在四个内部变量影响个人的策略选择(1)个人的策略选择,是指理性人在意识到自身处于复杂而不确定情境中的相应决策和行动。:内部规范、贴现率、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继而共同对外部世界构成影响,并影响个体对行动收益与成本的未来预期。换言之,奥斯特罗姆是从个体对于未来的操作规则予以选择的角度出发,将解释的重点置于环境变量之中。一方面,内部规范的共享可用于降低监督和制裁活动的成本,从而有助于剖析公共池塘资源内部的社会资本情况。与此同时,由于个体的行为深受其所处特定情境中社群共有规范的影响,资源占用者将依据现实条件的变化而采取灵活的行动方案。另一方面,资源占用者对预期收益与成本的评价,直接影响到个人给予未来的贴现率水平,同时这一内部贴现率也受到外部复杂情境的影响。综上,社群中的个体是否遵守内部规范、给予未来贴现率的高低将影响个体对行动收益和成本的未来预期,上述四个内部变量将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理性资源占用者的决策和行动,而这一策略选择将在特定情形中产生某种结果,从而共同构成影响外部世界的变量,并又将反作用于个人的行为选择。

图1 个人选择的内部世界[1]62

与此同时,奥斯特罗姆在构建制度选择的分析框架之际,强调在集体行动中影响资源占用者个人策略选择的因素既包括内部变量,也涉及四个外部变量[1]286-304。具体而言,在个人内部变量中,决策中的个体需要考虑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差值,但这二者又受到内部规范和贴现率的影响。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影响个人策略选择的内部变量常常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准确估值,特别是上述内部变量仍受到特定环境中共有规范、社会资本等因素的影响,基于此,奥斯特罗姆将其研究视角转向关注外部环境变量,并着重探究最有可能影响人们策略选择的环境变量,最终将其概括为四大类(见图2)。其一,有关所提规则的收益的信息,具体是指对制度选择收益评价构成影响的环境变量,即公共池塘资源系统本身的自然属性,包括占用者人数、资源规模、资源单位的市场条件,及其在时空上的变动性、资源的现有条件、冲突的数量和类型等。其二,改革、监督和执行替代规则的成本的信息,具体是指对监督和实施成本评价构成影响的环境变量,包括公共池塘资源的规模与结构、排他技术、占用技术、市场安排、所提出的规则、所使用规则的合法性等。其三,用于改变规则的总规则,具体是指影响现行规则的转换成本评估的环境变量,包括决策者的人数、资源利益的异质性、为改变规则所使用的规则、领导者的技能、占用者以往的策略、改变规则的自主权等。其四,共有规范和其他机会的信息,是指影响内在规范和贴现率的环境变量,包括居住在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各种情形中的全部占用者和占用者获得有关其他机会信息的可能性等。

图2 影响制度选择的变量总览[1]288

综上可知,奥斯特罗姆关注的重点是,影响个体策略选择的环境变量之间的组合关系,以及影响上述环境变化的发生机制,即在制度供给过程中,其十分关注内生变量与外生变量的互动关系及其相互作用。与此同时,奥斯特罗姆认为个体并非是完全理性的,个体行为策略选择会受到内外部变量的综合影响,这最终构成人们在公共池塘资源治理过程中的行为策略。

根据既往的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的相关论述,避免理性个体过度使用资源或搭便车行为,主要是经由外部代理人加以解决的。但奥斯特罗姆发现国家理论-企业理论在解决公共资源的治理难题时,并不能经常发挥出人们所预想的作用。其后,她致力于研究“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1]51。对于一个自主治理的自组织而言,奥氏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大量现实案例的分析,并基于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视角,认为要想破解与超越公共资源的集体行动的困境,需要回应并克服以下三个难题:新制度供给难题、可信承诺难题和相互监督难题。其中,“新制度供给”与自组织的创建问题相关,“可信承诺”解决的是自组织运作中的动力与效率问题,而“相互监督”则是新制度长期持续的运行保障。具体概述如下。

其一,新制度供给难题聚焦于自组织中的个人如何具有足够动力,以构建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或者设计自主组织的治理制度。关于新制度的设计及其有效供给,奥斯特罗姆首先提出的问题是:制度供给如何成为可能?在思索上述问题时,她意识到即便所有的参与者均期待新制度的供给,但是一旦涉及具体选择何种制度时,参与者之间也很可能产生分歧,从而导致制度供给的失败。而且,由于在具体的情境中总是存在一部分人十分愿意供给制度而另一部分人缺乏制度供给的动力,那么此种情境中制度供给又如何成为现实?鉴于此,奥斯特罗姆引用了罗伯特·贝茨的研究成果,以对制度供给的难题予以细致思考。贝茨认为,(制度供给的过程)所提出的协调——或保证合作——博弈的结论本身也包含着一个集体困境[2]。与之相似,奥氏在研究中也发现新制度供给难题关键在于“由于新规则的供给等同于提供另一种公共物品,因此一组委托人所面临的问题是,获得这些新规则的过程中存在着二阶的集体困境”[1]70。换言之,理性经济人为了保证自己利益的稳定,同时由于制度供给本身又是一个集体物品,所以仍然会存有制度供给失败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一项新制度的供给本身同样亦是供给另外一种公共物品,那么在公共池塘资源治理过程中,面临规则制定任务的委托人往往面临着二阶的集体困境。其后当事人应处置的问题则是:若理性的资源占用者寻求的仅仅是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而新制度的引入将使得所有人的境况都随之改善,那么制度的供给者则将缺乏提供制度的动力,随之而来的可能是新制度供给的受挫直至失败。换言之,每个人在寻求搭便车机会的同时,也试图尽量杜绝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这也是传统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中把供给规则和制度的责任交予局外人来承担的缘故。通过实地研究,奥氏得出结论:一项制度的供给常常是渐进式的而非一蹴而就的,因为制度变迁本身就需要当事人投入巨大的变迁成本。此外,问题的难处还在于任意规则的变迁成本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对于这一难点,奥氏认为制度变迁本身并非在单一的步骤之中得以完成,而是由许多分步骤构成并且存在众多的变迁路径,其初始成本也并不高,现实中往往只需较低转换成本就能完成规则的变迁。上述情形使得制度变迁的参与者在面对成本较高的替代方案和更困难的变迁步骤之前,就得以从制度变迁的集体行动中受益,制度变迁的细微变化都将改变原初的激励结构,从而使参与者愿意为进一步的制度变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支付更高的成本,制度供给上的二阶困境得以破解。总之,对于新制度的供给而言,奥斯特罗姆认为由于受制于现实情况,研究者应该抛弃总和变量,而改用对总和变量构成影响的环境变量,以更好地评价一套制度的总成本和总收益。

其二,可信承诺难题。奥斯特罗姆通过对自组织的自主治理在初始阶段和成熟阶段两类状态中资源占用者的行为的考察,认为如何保证独立的个体为了各自利益的相同部分,遵守在一定的规则下展开共同行为的承诺,将成为继新制度供给难题之后的第二大难题。她认为,在初始阶段,资源占用者可能会为了与其他人和睦相处而统一遵守规则,但随着干扰因素的增多,存在通过改变个体面临的激励结构,从而影响其选择信任合作的可能性。进一步分析,若占用者计算出自身遵守规则的收益为Ct,违反规则的收益为Bt,而当个体违反规则被制裁所耗费的费用为S时,可信承诺问题的计算公式便是Ct>Bt+S。应该说,可信承诺难题对于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过程中的个人而言,实则是“如果你遵守承诺,我也遵守承诺”的问题,因为没有人愿意成为“受骗者”,所以一旦有人违背承诺,规则和制度便面临可信度低甚至破产的风险。引申而言,在缺乏合作和可信的相互承诺的条件下,如果每一个人都背叛对方,那就会打击彼此间的期望和信任,从而导致公共事物治理的失败。对此,奥斯特罗姆认为由于在不确定的和复杂的环境中,个体往往将根据现实情况采取权变行动,因而必须采取适当的监督与制裁措施,以保持自治组织成员对规则的遵守。

其三,相互监督难题。在对上述两大难题予以考察后,奥斯特罗姆继而探讨一组委托人如何才能对遵守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因为这里必须解决二阶的搭便车问题,即惩罚行为对惩罚者来说是一件成本较高的事情,但是惩罚带来的利益却为组织的全体成员所共享,因而相互监督问题便成为自组织治理过程中的又一难题。对此,奥斯特罗姆认为,自主设计的制度规则提升了组织成员进行相互监督的积极性,个体凭借自组织的网络体系增强了人们的治理能力,并依靠社群内部的社会资本实现低成本的合作效能。

需要指出的是,奥斯特罗姆认为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过程中的三大难题在逻辑上是一个逆向推理过程,即“没有监督,不可能有可信承诺;
没有可信承诺,就没有提出新规则的理由”[1]74。换言之,即在自主治理过程中个体一旦解决监督难题,也较易化解可信承诺的难题,并进而顺利克服新规则供给的难题,从而改变社群内部资源占用者面临的情境结构。可以说,自主治理的首要难题是自主治理的新制度供给难题,奥氏认为它是一个渐进、连续和不断变迁的过程,关键在于资源使用者之间社会资本的培育与积累。其后便是可信承诺难题,涉及如何促使个体规避各类机会主义诱惑,其关键在于激励社群内部的监督力量,以保证人们对规则的遵守。最后便是相互监督难题,其关键在于如何调动组织成员监督的积极性,以降低由第三方监督引发的成本与收益问题。而上述三个难题处于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动态循环之中,其中一个难题的破解有助于余下难题的解决,反之亦然。这三大难题共同构成奥氏所提出的第二代集体行动理论的基石,并对人类社会合作治理的情境做出了细致剖析。

在开启自主治理研究之始,奥斯特罗姆拟设计一套自主组织稳健运行的最优规则,不过在研究中她逐渐认识到这一尝试的难度,转而致力于考察自主组织长期存续的成功规则,并分析与总结其中的实践经验与运行机理,将其凝练为“设计原则”(2)设计原则指涉实质要素或关键条件,它们有助于阐释特定规则对于维持公共池塘资源的长期存续,以及治理绩效优良的内部成因。在使用该术语时,奥斯特罗姆意识到它可能给后续研究者带来的困惑,因而认为应使用“最佳实践”的术语,以描述稳健制度体系的规则与结构。。这一设计原则作为长期有效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制度的基本构件,试图解释为何在实践中一些社群借助自治组织对当地资源实现了可持续治理,而其他团体则陷入失败的境遇。换言之,奥斯特罗姆意识到自组织的自主治理并不总是发生,也并不必然获得成功。设计原则尽管不是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制度成功的必要条件,但其能够改变激励结构,促使制度得以维持,所以这些原则广泛地反映了成功的公共池塘资源体制安排的基本方面。之后,奥斯特罗姆通过对世界各地具体案例进行研究,发现各种公共池塘资源有效治理的场景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具体来看,通过将成功和失败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奥氏提出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成功制度设计的实质要素和必需条件:清晰界定边界、规则供给与当地条件一致、集体选择的制度安排、内部监督机制、渐进式制裁、冲突解决机制、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嵌套式企业。奥氏认为这些要素和条件为公共池塘资源及其相关制度的存续性提供了一种可信的解释,也为后来的资源占有者有效地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提供了重要启示和帮助。

考察上述奥氏总结的公共池塘资源有效自主治理制度的8项设计原则,本文认为第1项、第2项和第7项构成有效自主治理的前提条件,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构成有效自主治理的关键因素,第7项和第8项则构成自主治理的有益辅助。值得一提的是,第2项至第6项原则,指涉自主治理需要有适宜的制度规范,以处理资源分配、相互监督、冲突解决等重要事项,具体阐述如下。

1.清晰界定边界

这一原则亦可划分为用户边界和资源边界两个子原则。作为资源有效治理与自主治理制度设计的必要前提,该原则是指在社群组织借助自发秩序形成自主治理结构过程中,首先应清晰界定公共池塘资源的边界范围(包括范围大小、资源存量等),以及明确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资源的个人或家庭。换言之,在公共池塘资源治理过程中,应存在明确区分资源使用的合法用户与非法用户之间的清晰边界。资源边界的清晰界定原则,一方面能够提供占用者之间的合作动力,减少相应的外部性问题;
另一方面也可以排斥那些生活在社区之外的人对于公共池塘资源的非法提取。也就是说,资源边界清晰可辨、受益群体限定在某一范围,可以促使社区成员拥有明确的现实利益层面的动机参与自主治理。而且,奥斯特罗姆认为群体边界是由较为明确的标准予以界定的,如居住在某一特定社区或加入某一地方的合作社等。此外,她还认为,成员身份也可以借助象征性的边界予以确定,包括经由复杂的仪式、信念以强化个人有关他人是值得信任的观念[3]。可以说,这一原则在于提升公共池塘资源的排他性,进而将其视为俱乐部物品加以处置。不过应承认的是,实际生活中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过程,公共资源的边界并不容易准确界定,如开阔草原、远海渔场,可能由于缺乏天然标记而缺乏清晰的边界,而且划定资源占有者范围的过程也是极其困难的,其中涉及复杂的利益纠葛和公平问题,因而这一原则也成为资源治理的难点。在研究过程中,奥斯特罗姆也发现在土耳其勃德拉姆湾和伊兹米尔湾的案例中,当地渔民由于无法建立任何有效的规则防止外人进入或使用当地渔场,从而使得自主治理制度陷入脆弱的境地。

2.规则供给与当地条件一致

该原则亦可称为“规则本地化”,即制度所占用的地点、时间、技术和资源单位数量等占用规则,应与社群当地条件、所需劳动、物资和(或)资金的社会文化多样性保持一致,以此制定出较为适宜的规则,进而为促进公共池塘资源的有效治理奠定基础。实际上,奥斯特罗姆认为,应对当地条件予以细致考虑,并用地方正在运用的规则限制资源获取的数量、技术和时间安排。在一定意义上,由于规则体系的供给与特定的行动情境相关联,规则体系都应具有地方性特色,从而促使行动主体在制定规则时,认真对待地方性传统、风俗和经验,以及自然资源的分布、特性和使用技能。倘若规则安排与当地情境相违背,或者与社群成员的尊严、利益和兴趣相冲突,社群成员就会将它们转化成低效率的安排[4]。与此相反,与当地条件一致的规则,将为资源本身的可持续性使用提供助益,并影响占用者克服潜在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能力。

3.集体选择的制度安排

该原则指的是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能够获得参与执行和修改集体行动规则的相应权利,要尽可能地让受资源体系影响的大部分个体,都能参与规则的制定与修改。应该说,对有关制度安排如何影响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绩效予以考察,可以发现世界各地有关公共池塘资源的制度安排经过长期演化发展形成的各类制度安排,实质上是对当地条件的适应性选择,这也解释了为何外来权威设计并强制推行的制度往往无法发挥其预计效果的原因。与此同时,奥氏也十分重视地方公共精英的角色,以发挥精英的智力优势。

4.内部监督机制

该原则是指自主治理过程中存在认真检查公共池塘资源使用状况及其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其中的监督主体包括对资源占用者和公共池塘资源负有责任的个人、团体或是资源占用者本人。具体来看,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内部存在着积极且有效的监督,这里主要涉及对公共池塘资源利用状况与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而上述监督者对占用者负责,或者他们自身便是占用者,因而他们不仅监测资源情况,还监督其他占用者的行为。这一原则认为,尽管存在便于排除的边界对于限制社区以外的占用者使用资源十分重要,但同样关键的是如何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确定资源的使用时间与方式以防止社群部分成员获得过多资源。不过,上述监督并非指外部公共部门(政府)的监督,而是资源占用者内部基于一定规则自发形成的监督。当个体在一个容纳监督和运行机制的社区中,即使执行规则将使他们付出一定成本,他们也会倾向于执行规则。

5.渐进式制裁

该原则指的是对违反制度规则行为的惩罚应该是累进式的,亦即允许出现一些误解、错误和例外情况等导致破坏规则的情况发生,不过个人的违规行为仍然会被其他资源占用者注意到,并呈现累进式的惩罚力度。渐进式制裁原则实际是为了鼓励打破规则的人重新遵守规则,从而重新获得他人的持续信任和认可。换言之,对违背规则的惩罚将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及其发生时的具体情境,如原谅偶尔的过失或疏忽,将使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得以避免在不确定和变化的环境中僵硬地执行固定规则所可能导致的较高成本。值得提及的是,上述原则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的主张相似,后者认为对少数恶劣行径的制裁即是对善良者的保护,并强调这样的自我控制的策略必须是可激怒的,但是反应不能是太激烈的一面导致一个无止境的背叛振荡……有限的可激怒性是一个用来达到稳定合作的策略的有效的特性[5]。由此看来,阿克塞尔罗德认为有限的制裁将成为稳定合作的必要手段。

6.冲突解决机制

该原则是指自组织内部存在解决冲突的诉讼机制,涉及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并设计出成本低、效率高的纠纷解决机制。如若无法使用一套内部冲突解决机制,公共资源系统内和跨公共资源系统的冲突就可能升级并引发暴力冲突,而如果能够让全体资源占用者及时、快速地解决利益纠纷,那么则可以降低冲突数量并使不同的利益诉求得到调和。该原则强调地方需要有低成本、快捷的化解占用者之间以及占用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冲突的活动平台。

7.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

外部公共部门对社群内部自主治理的规则和改变规则的认可程度,将直接影响自主治理实践的成功与否。在现实生活中,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部门对社会生活的干涉日益加重,如果在自主治理的制度设计时,外界公共权力部门并没有承认该项制度,一旦外部权力机构威胁到该项制度时,自主治理的制度就将难以持续下去。所以说,国家或地方政府是否允许当地占用者拥有部分组织权利,即拥有足够的建立、监督和执行规则的决策自治权,将会影响当地占用者能否构建有效的治理体系。此外,奥斯特罗姆在探讨政府机构主动依靠社群自主治理的方式解决集体行动的协作问题时,认为当必要的政府行为领域之外的相当自组织空间被授权时,它们就会促进社会资本的形成[6]。如若外部政府官员认为,他们才有权力制定规则,那么当地占用者构建的自治体系便难以维持。与此同时,该原则也是对地方性规范在较高层次的治理模式中的角色作用予以承认。

8.嵌套式企业

该原则又称为分权制企业,是指对于规模更大的资源系统或者本地公共池塘资源与更大的社会生态系统密切关联时,需要对不同层面且相互嵌套的组织进行治理,以此构成一个嵌套的网络结构。当公共池塘资源是一个更大系统的一部分时,需要以嵌套式的自组织来分别管理不同层级的资源系统,并由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参与者生产公益物品或者服务,其有效运行则取决于不同主题的充分竞争、协作生产和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

综上所述,解决集体行动问题,要由资源占用者自身制定规则(原则3),规定谁有权利进入或退出资源(原则1),并由当地占用者或者对他们负责的人来执行规则(原则4),采用渐进惩罚机制(原则5),将最终受益按比例分配给成本风险承担者(原则2)。奥斯特罗姆总结的设计原则驳斥了政治经济学中倾向于提出简单政治解决或组织革新蓝图的方法,后者往往忽视组织自身形式将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进的现实。可以说,奥氏对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设计原则的考察,有助于建立与维持地方自治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条件。需要说明的是,奥斯特罗姆并不认为那些已经成功创建出长期存续的制度安排的资源占用者(包括灌溉者、渔民和森林居住者)的脑海中明确存在上述“设计原则”的概念,这些制度规则是隐藏的设计原理,并能通过对那些长期存续的资源案例的分析获得[7]。此后,奥斯特罗姆从世界各地公共池塘资源的失败制度中,如斯里兰卡的科林迪奥亚灌溉系统、加利福尼亚莫哈韦地区的案例,发现它们均未能符合其总结的3条以上的设计原则。与此同时,她认为地方社群成功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设计原则,同样适用于全球环境变迁的治理问题[8]。

不仅如此,奥氏在之后的研究中开始将注意力转移至论证上述设计原则对资源占用的激励与影响程度,从而使得公共资源的占用者能够自觉遵守制度设计的操作规则,并监督各自对规则的遵守情况。例如,在研究中她对上述原则予以实证分析,通过对具有强有力的、失败的和脆弱的制度安排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凡是公共池塘资源制度“强有力”的案例,都基本符合上述9项原则中的其中几项,对于制度失败的案例,几乎不可能涵盖超过以上8项原则中的任意3项;
而对脆弱的制度设计,它则拥有上述8项原则的4条以上,但由于存在一些制度设计不能较好地适应环境,所以也就变得难以维持。总之,针对上述有关群体效能的核心设计原则,进一步的研究可以被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展示它们如何遵循基本的进化原则;
其二,展示它们如何应用于更广泛的群体[9]。

通过对影响自主治理制度设计的因素分析,奥斯特罗姆批评传统集体行动问题的分析假设,后者往往认为所有问题均能用囚徒困境博弈加以表示、单一层次的分析即可解决问题和交易成本是可以被忽略的。为冲破传统集体行动理论的窠臼,奥氏结合现实情境中自组织的治理过程,认为至少应该建立一个囊括从宪政选择规则、集体选择规则、操作选择规则3个等级的制度分析理论,以对影响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个体行为和结果的规则进行系统分析。具体而言,奥斯特罗姆将多层次分析引至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规则之中,并认为围绕这一资源使用的各种行为分别在不同层次发生,而不同层次之间的规则亦具有“嵌套性”,即某一层次行为规则的改变,乃是受制于更高层次的运行规则,所有层次共同构成“嵌套性制度系统”。她认为,上述区分考虑到影响集体行动制度的诸多因素并不是在同一维度上,“在较大政治系统中的自主治理理论来解释个人行为及其结果时,(我们)必须明确地将周围政治系统的活动考虑进来”[1]284。由此,奥氏把提供具体规则、占用资源、监督制度的实施等过程划归操作层次,把宏观外部政策的制定、评判自主治理制度合法性的决定权划归集体选择层次,把更高层次的决策规划、治理行为划归宪法层次。她认为在各个层次上都存在至少一个论坛,各个层次的决策将可能在不同层次的论坛中产生议题,并且影响到具体决策的内容。不仅如此,奥氏还提出了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集体选择论坛与由此导致的操作规则之间的关系,并认为类似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宪法选择与集体选择过程也可能发生于地方的、区域的和国家的论坛。

1.操作选择规则

该规则是直接涉及资源单位如何使用的规则,决定由谁来监督社群内部成员的行动,以及相应的个体行为应获得何种奖励或受到何种制裁。换言之,这一规则直接影响行动场景中的参与者做出日常决策,其行动场景可以应用于市场、教堂、家庭、法院、社区等情境,而资源占用、提供、监督和强制实施的过程发生于操作层次,因而也包括占用、提供、监督和强制实施的过程。

2.集体选择规则

在集体选择层次确立的是界定与制约上述操作层面公民个体和相关官员如何行动的规则。这一层级的规则间接影响操作规则,通常由外部当局及其公务人员就如何管理公共池塘资源制定相应政策。它是通过决定谁将拥有权利拥有公共资源从而限定进入公共资源的人数与决定对具体操作规则的设置、修改和通过的规则,即对最低层次上的操作规则拥有认可与否权力的规则,主要包括政策决策的制定、管理和评判的过程,其行动场景可能发生于议会、立法委员会、社团的理事会等地方。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公共选择学派的学者将政治舞台类比为市场,但在集体选择规则和宪政选择规则层面,往往将市场这一因素排除在外。

3.宪政选择规则

在立宪分析层次确立的是修改资源使用总体规则的规则。这一层级的规则主要指通过确定集体选择活动参与者的资格与设计集体选择规则所使用的总体规则来影响集体选择规则,并进而影响操作活动与结果的层级,其主要体现在宏观层面上对集体选择规则的确认或否定。宪法决策的规划设计、治理、评判和修改发生于宪法层次,其行动场景可能发生于议会、联邦或州立法机构、市政厅、修订法律章程的各种会议等,并通过影响确定谁为合适人选和确定集体决策规则制定中的特殊法规。

综上所述,对于操作规则而言,集体选择和宪政选择是更高层次的制度,其中更高层级的制度将影响与制约下一级制度,它们之间是相互嵌套的关系。从操作选择规则一直延伸至宪政选择规则,其中较高层面的规则,将对较低层面的规则构成一定影响,因而在分析中占据更为关键的地位。由此,奥斯特罗姆构建出制度分析的多层级嵌套性分析框架(见图3),这一框架既表明较低层次的行动者决策过程中受到更高层次的行动规则影响,与此同时,较低层次的行动者(如在操作选择层次的个体)在具体行动情境下的决策结果也将作用于更高层次的情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更高层次的行动规则。由此,可以看出,奥斯特罗姆将个体之间的操作性决策置于更为广泛的制度背景,将地方研究置于更为广阔的立宪秩序之中,并认为使外部权威和政府能够认可自主治理的组织和基本规则十分必要。奥斯特罗姆尽管倾向于寻找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条道路,但并未完全否定作为外部权威的政府。在任一层次的行动场景中,参与者均受到其他诸多变量的影响,如资源的物理特征、社群属性、其他参与者的立场等,而参与者对结果的预期以及社会互动的效度,都会反馈到影响最终决策的各种变量之中。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奥斯特罗姆《公共资源的未来》的合著者,弗兰德·塔尔科在上述三个层次的基础上,将“元宪法层面”纳入嵌套的行为舞台之中予以考虑,它是指由道德直觉、社会规范和在较低的水平上确定什么种类的规则是“合法”的传统构成[10]。

图3 自主治理的多层次嵌套性分析框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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