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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及其与诚信、信任的关系

2023-02-25 14:00:09

罗 云

(浙江树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310015)

信用与诚信、信任这三个概念关系密切,在日常生活中乃至相关的学术研究中,经常被人交互替换使用。它们看起来很相似,在内涵上也很相近,但它们毕竟不是同义词。甄别界定这三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的内涵,并对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探讨,将有助于相关研究的进一步开展。

信用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是一切人类合作的前提,是市场经济良序运行的基础,也是政府公信力的源泉。信用的本意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得到他人的信任,而这种信任反过来又构成了社会的信用环境。作为一种社会交往的行为规范,信用形成于人类社会的初期,在人类漫长的岁月里,简化复杂、遵守秩序、讲求信用成为人们长期社会生活实践后形成的共识,也是最优的选择。

从词源学意义上讲,西方“信用”(Credit)一词源自拉丁文“Credo”,原意为我相信(I believe)。而Credo又来源于Crad和Do,Crad的梵文解释为信任(Trust),而Do是拉丁语动词,意思是我给予(I place)。后来“Credo”演化为英文的“Credit”,因此,西方“信用”(Credit)的原意为:我给予信任(I place trust),进一步引申为相信、信任、信誉等。

在中国古代汉语里,“信”是一个伦理道德范畴。“信”的原意,是指祭祀时对上天和先祖所说的诚实无欺之语。后来,孔子、孟子等先哲,先后将“信”作为人最重要的道德品行,以及调节人伦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道德规范;
西汉大思想家董仲舒将“信”列为“五常”之一,使“信”成为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社会道德规范,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许慎《说文》称:“信,诚也,从人从言。”什么是信?信就是诚。可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信就是诚实守信,它是一个标准的道德概念。“信”与“用”二字较少合用,二字合用最早见于《左传·宣公十二年》中“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在这里,信用作为一个动词,表达信任使用的意思。

“信”与“用”连用,即为“信用”。信用既是一个伦理范畴,也是一个经济范畴。作为伦理道德范畴,信用体现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诚实守信是人类普遍认同的美德、是古今中外最重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之一,守信将得到社会的推崇和他人的信任,失信则将受到谴责和孤立;
作为经济范畴,信用是指一种借贷行为,经济上的借贷行为是经济学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经济学范畴中的信用,其基本特征是偿还和付息。

信用的内涵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信用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商品和货币的借贷以及赊销预付等行为,即经济学领域的信用活动。广义上的信用是主观上的诚实守信和客观上的偿付能力的统一,即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取信于人这些伦理精神在经济中的反映。[1]9广义上的信用包含狭义信用。

作为历史范畴的信用是伴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人们之间交换活动的频繁发生和不断深入,信用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多,从简单的个人信用发展到当今高级的现代金融信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信用的内涵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着,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与伦理学意义上的信用越来越相互交融,密不可分,就发展趋势而言,单独研究某一部分是远远不够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自然经济、计划经济被现代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社会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时期。亨廷顿说“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则滋生着动乱。”[2]9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有可能面对个人信息被贩卖和泄露,以及不胜其烦的推销电话和无孔不入又防不胜防的电信诈骗等各类诈骗手段。近期,央视政论专题片呈现了甘肃兰州特大“套路贷”案的始末,案件受害人达39万余人,89人因套路贷被催债自杀,让人触目惊心,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个人交往、经济往来、政府治理中信用缺失,则社会秩序的冲突将不可避免,甚至会导致更加深刻的社会危机。

传统社会,信用与诚信是同一个问题,主要体现为伦理道德问题;
而现代社会,信用和诚信超出了伦理学的范畴,广泛存在于个体人际交往、市场经济运行、政府公共管理、国际经济交往等方面。因此,在探讨信用问题时,不应局限于纯粹的经济层面或单纯的伦理道德角度,而是应该将二者结合起来,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从广义上来理解信任的内涵,从整体上深入认识和揭示社会主义信用的本质和规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信用体系。

(一)诚信的内涵

诚信(honesty and trust),即诚实、守信用。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为人处世的道德准则,作为一种美德,诚信一直被颂扬。历史上很早就有对诚信问题的学术研究,比如明朝学者乔应甲在1573年就编著了《诚信录》。中国学者对诚信问题的大量研究是从20世纪90年代逐渐出现,这跟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所引起的社会发展和变迁有关。但在历史上,在古典伦理中,诚与信合用比较少见,诚与信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德性。

作为儒家重要经典的《中庸》强调“诚”,认为“诚”是实现“中庸之道”的关键。诚不仅是人的一种笃厚信实的品格,而且也是天的一种品格。“诚者,天之道;
诚之者,人之道。”(《中庸》第二十章)也就是说,“诚”在天为天道,在人为人道。天地之“诚”与人之“诚”在本质上具有内在统一性,是天人合一的基础。但事实上人之“诚”只是对天地之“诚”的尊敬和效法,努力地学习、追求和达到“诚”,是做人应有的道理,“至诚”是人生的最高境界。作为道德规范的“诚”,是诚心、诚言、诚行的统一,实事求是,既不欺人、也不自欺。

如前所述,“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是个伦理学范畴,根据《辞海》的解释,信即“诚实”、“不欺”;
又指“信用”,即守信。古人对“信”的推崇遍及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体现在国政上,信行仁义,取信于民;
在科举上,以信取士,广揽人才;
在军事上,以信治军,鼓舞士气;
在外交上,信约结盟,友好睦邻,缔结和平。在商业上,诚信经营,童叟无欺。只要恪守信行,就能畅通四海,不管惊涛骇浪,依然心定神稳。在人与人的交往中诚实、守信,自然广结善缘,朋友遍天下。[3]前言

“诚”与“信”连成一个词,即“诚信”,诚信是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在伦理学语境中,诚信指一个人在心意、言语和行动上对自身、他人、社会诚实无欺、言行一致,现代人已经在这种语境中广泛使用“诚信”这一概念。

(二)诚信是信用实现的道德基础

信用与诚信紧密联系,广义的信用既包括经济领域的信用,也包括通常人们所说的道德领域的诚实守信。把诚信与信用对立起来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即认为信用没有道德底蕴。实际上,广义的信用包括诚信,诚信是信用实现的道德基础。

首先,从行为主体角度讲,信用实现的两个重要因素是行为人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其中,履约意愿要求行为主体主观自愿地履行契约,即主观上诚信。如果行为人主观诚信,信用就容易实现,否则信用就难以实现。

其次,从信用建立和维护的角度来看,信用的建立需要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而信用制度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在道德观念、法律思想等意识形态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因此,信用的建立需要诚信观念和诚信意识,诚信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德要求,是一切信用形式的共同思想基础。

最后,信用是诚信在契约经济方面的表现,是长时间积累的诚信度。因诚信而积累起来的良好口碑、较高诚信度,将会增进个体和群体的信用。

当前,“诚信”构成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信用文化。

(一)信任的内涵及维度

从词源学意义上讲,信任与信用关系密切。中西方“信用”从词源意义上来讲都具有“信任”的意思。在英文中,“trust”接近于中文的“信任”,表达对人或物的特性、能力、力量和真实性的确实信赖,或者是对人的信任。在汉语里,“信”常作单字用,本意是诚实、不欺和守信,“任”在汉语中的意思是“使用”或“任用”,因此,“信任”表示相信和托付的意思。

对未知的恐惧是人类的本性,也显然是获得信任的障碍。我们都倾向于相信熟悉的事物。在这个变化多端的年代,我们能抓住的并不多,如果我们不能理解某些事物,那就不能相信它们。一般说来,我们同其他人的联系越多,我们越信任他们,反过来也一样。

基于夏皮罗(Shapiro,etal.,1992)等学者的早期研究,莱维茨基和邦克(Lewicki & Bunker,1996)提出了信任的三种维度(如图1-1所示):计算型信任(Calculus-Based Trust),来自于对可能的利益和损失理性的计算平衡;
了解型信任(Knowledge-Based Trust),来自于对对方某些信息的了解和掌握;
认同型信任(Identification-Based Trust),来自于对对方的认同和认可。

图1-1 信任的三种维度

一般来说,信任是由计算型信任开始,经过了解型信任,最终到达成熟阶段而发展为认同型信任,但并非所有的信任都能够发展到认同型信任。双方关系中多数是计算型信任,某些关系是了解型信任,少数关系是认同型信任。

信任是一切人类合作的前提,也是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工合作机制的构建,而分工合作的前提,是合作者之间起码的信任。21世纪的今天,随着交通的便捷、通讯的发达,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互动愈发频繁,世界变得越来越“平”,但人们却不知道如何获得对方的信任,信任成为了世界上最重要的资源。

(二)信任是信用实现的心理前提

信用与信任直接联系、互为表里。“信用是名词,表达静态的属性,即可信任的;
信任多为动词,出发点是主体,即判断对方有信用与否。”[4]9具体来讲,二者的关系体现为:

首先,信任是信用实现的心理前提。

信任是信用最基本的内涵,是信用实现的心理前提。没有信任,信用无法自行。对受信人的信任实际上是授信人对信用关系所具有的安全感,如果交往主体之间缺乏起码的信任,那么一般很难发生彼此之间的交往关系,也就无信用行为可言。反过来,对一个人寄予信任时通常蕴含着信用,对方知道这种信用并引出相应的义务。作为信任的对立面,“不信任”又是如何产生的呢?那是因为,现代社会传统道德作用流失,主体自我意识膨胀、财富欲望爆发、生活追求出现偏颇,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最终导致了社会信用的严重缺失。阿兰·佩雷菲特指出,“由于互不信任,人人慎之又慎。这使参加信贷谈判的人,像大多数热那亚商人一样,谈不出什么结果来。”(法国驻热那亚领事馆快件,1713)[5]这种不信任最终将导致信用的严重缺失、增加交易成本。

总之,信用的发生离不开人类信任心理意识的产生,信任是信用的基础和心理前提。信任是信用文化建设的起点,信用缺少问题的破解,离不开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这一心理前提。

其次,信用将进一步增进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

人们的信任水平不仅与社会道德水准紧密相关,也在某种程度上同社会信用水平的高低紧密相关。信用不断催生和强化着信任,一个恪守信用的人,一旦他的守信行为为人们所知,总是能够赢得人们的广泛信任。如果交往主体之间以诚相待,互守信用,那么信任就会出现于这三种关系中。在一个充满信任的社会中生活压力要小得多。通常情况下,一旦相信人们是公正、善良、利他、协作以及值得信赖的,就可以停止思考安全问题。之后,即使被很偶尔的例外伤害过,如果继续信任、进行信用活动,生活仍然会舒服、方便很多。因此,信任也意味着宽容。宽容、信任、信用的生活状态,是人精神层面的追求,是人们超越危机得到的幸福,最终指向人类美好的社会生活理想。

现代社会,诚信难能可贵,信任弥足珍贵,信用必不可少。信用、诚信、信任三者之间虽有各自具体的意义,但总的来说,三者之间关系密切,是不可分割的三个概念。其中,信用对信任、诚信来说,具有更为普遍的意义。

信任、诚信是因,是基础、是前提,是信用的精神和制度的保障。在信用活动中,有诚信、获得了他人的信任,才会有信用。没有诚信和信任,信用就不能成形。一个人希望与他人交往,无论在哪个领域交往,必须自己要守诚信,在此基础上取得他人的信任。由此,这个人才能获得信用。

信用是果,是精神和制度的落脚点。信用是他人给予一个人的评价,信用是全社会对一个人的认可。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诚实守信,珍惜别人给予的每一次信任,保护好自己的信用。

进入21世纪以来,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信用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现代信用体系的建设彰显着诚信社会建设的新高度,也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彼此之间的信任度提升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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