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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研究

2023-02-26 12:15:10

王志伟

近年来,随着国家关于职业教育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高职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引入企业、行业、社会团体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培养,并通过摸索形成相应的混合所有办学模式,但是,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路径的探索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厘清。

国内学者对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研究已有很多,截止到2021年8月31日,在中国知网上以“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为主题词的文献可查到917条,其中期刊论文884条、学位论文30条、会议文献2条、报纸文献1条,大多数研究将“混合所有制办学”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分析概念内涵方面。本文认为,在关注高职教育办学的过程中厘清“混合所有”或“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内涵,是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应有之意,但如果深陷于对内涵的理解反而可能阻碍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实施。在探讨“混合所有制”的内涵时,必然会涉及财产或办学实体的产权问题。“产权”一词从严格意义上讲并非法律术语,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中并没有单独的“产权”一说。当然,“知识产权”是法律语境中对智力成果的一种称法,但对于资产或企业实体的所有问题,我国法律界并没有用“产权”来界定。“混合所有”“混合所有制”是典型的法律术语,前者指财产的所有形态,在法律上有两种混合所有形态,即按份共有(各方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在财产分割前,各方不分份额地共有财产,在分割时各方均分财产);
后者指在混合所有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制度或在混合所有基础上进一步形成的经济实体制度。因此,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用产权来分析财产归属或办学实体的性质等法律问题并不严谨。

此外,国家从职业教育的战略层面提出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其重点在于对“办学方式”“办学模式”“办学路径”等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混合所有”或“混合所有制”是实现这一方式、模式、路径的限定和前提,国家希望通过高职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混合所有或混合所有制合作中找到具备中国特色并能切实解决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短缺问题的办学方式。因此,高职院校在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探索时不必纠结于混合所有的形式、制度,而应重点关注混合所有职业人才培养的效率、质量与体系构建路径。另外,本文认为,高职院校利用企业、行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与院校共同合资形成的法人企业实体是推进混合所有办学的有效机构,但由此形成的实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并不是混合所有状态而是高职院校推进混合所有办学的阶段性结果。高职院校在与企业、行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中可以更灵活地选择混合所有的办学形式、路径和模式,不必拘泥于是否形成混合所有制办学实体。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类型

1.深度混合型。深度混合型具体可分为:(1)公办民助,又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办高职院校整体改制为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以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的改制进程为代表;
另一种是公办院校接管弱势民办高职院校,以厦门理工学院(公办)持有69%的股份入主厦门软件职业学院(民办)为代表。(2)民营公助,也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资本直接注资民办高职院校,以紫琅职业技术学院发展为南通理工学院为代表;
另一种是民办高职院校托管公办高职院校,以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民办)托管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公办)为代表。(3)混合新建,可细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地方政府、高职院校、行业、企业合作混合办学,以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教育局、苏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持股创办的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
第二种是地方本科、高职院校、行业、企业混合办学,目前还没有典型代表;
第三种是高职院校与境外教育机构混合办学,以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与浙江亚龙集团合作在泰国大城学院建立的“鲁班工坊”为代表。

2.部分混合型。部分混合型具体可分为:(1)二级单位混合,即高职院校的二级学院(系)与企业、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共建二级产业学院的方式展开混合办学,如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与达利集团合作共建的达利女装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引入社会资本6000多万元共建的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等。(2)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由国家资本与社会资本通力合作,在合理的契约关系与制度安排下共同提供职业教育这一公共服务产品。此形式包含委托管理形式的混合办学,如2017年伊川县人民政府将该县的职业教育中心以PPP概念下的TOT模式委托天坤国际教育集团全面管理运营。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办学公益目的与办学主体盈利需求之间难以平衡。“深度混合”中出现的混合所有性质的高职院校一般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性质,但此类形成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实体中,企业投资主体的营利性投资需求与实体高职院校的职业教育公益目的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如果企业投资主体追求的是获得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的人才利益,则单个企业工作岗位对职业人才的个性化需求与专业人才培养对行业岗位的普适性要求之间又会产生新的矛盾。因此,此类“深度混合”出现的具有混合所有制特点的法人办学实体并不是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办学,但其在办学过程中还是可以实现混合所有办学目标,关键在于治理模式能否在国有投资主体的公益目的和市场投资主体的盈利要求之间找到平衡,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公益目标。

2.不完善的办学主导权与合作企业的短期性人才需求之间难以匹配。一方面,“部分混合”中二级学院与行业组织、企业合作展开的混合所有办学,由于其并不形成独立的法人办学实体,因此此类混合所有办学形成的办学主体以契约形式明确权利义务,确立联合办学合作机构。但是,由于国内高职院校二级学院大都只有有限授权,因此联合办学机构中二级学院的办学主导权是不完全、不完善的,部分办学事务推行困难。另一方面,联合办学机构中的企业参与合作的目的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他们希望短期内找到适用人才并向企业输出大批人力资源,而这与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实际上是矛盾的。此种模式仍然是典型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办学,但要实现合作各方所需,必须找到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在,以此契合点为基础构建合作框架,形成具有不同合作企业特点的专业人才合作培养方式,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满足企业对专业人才的特性需求。

3.混合所有办学形式偏好与实质要求有效治理之间存在矛盾。目前,国内各高职院校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往往过于注重混合所有办学的形式偏好,许多高职院校的二级学院与各类合作企业纷纷成立了相应的产业学院,各类合作企业也纷纷与二级学院的相应专业签订了人才培养战略合作协议,但有一些校企合作仅限于建立一定数量的校外实习基地或学生顶岗实习的场所,并没有混合所有应具备的“教室混合”“课程混合”“师资混合”“教材混合”“学习平台混合”,更没有利用混合所有实现校企技术技能融通、专业教学标准与市场职业人才需求融通、课程标准与职业岗位技能要求融通、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书与企业工种技术操作标准融通等融通要求。同时,要实现混合所有制办学培养的预期效果,没有强有力治理机构和有效的治理模式也难以实现,而目前高职院校中以契约方式确立下来的二级产业学院,在其构建的管理机构中组织结构较为松散,难以实现常态化开展管理工作,从而无法对混合所有办学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有效管理和及时解决。

(一)校企资源有效混合的路径

通过前文对混合所有制概念的再认识,本文认为,分析混合所有制办学应该从“校企资源混合”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办学目标实现问题,即资源不管归谁所有,都是为了通过资源混合实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满足企业人才需求的目标,实现有效的“校企资源混合”是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前提与基础。

1.从“学校与企业师资混合”“教室与车间混合”来实现校企技术技能融通、专业教学标准与市场职业人才需求融通,从而完成校企资源的有效混合。“学校与企业师资混合”“教学与车间混合”意味着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必须提供所拥有的企业导师和车间资源,同时,这些资源的应用应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就已经设计在内,企业导师需要在专业教学过程中承担起真实情境中的教学任务,车间等企业工作场所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使用也意味着在企业职业岗位运用的最新技术技能将会通过在企业工作场所开展的各类实习活动传授给学生。因此,企业这两类资源与学校资源的混合往往意味着其深入地参与了学校的专业建设互动、专业课程体系构建与重组、师资队伍的重构,也意味着校企之间必然存在较为深入的混合所有办学类型,采用了订单式人才培养或更深入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来有效混合校企所有的资源从而为专业教学服务。

2.从“校企课程混合”“教材与岗位活页式手册混合”“学习平台混合”来实现课程标准与岗位技能要求融通、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书与企业工种技术操作标准融通,从而完成校企资源的有效混合。目前国内的大型骨干企业往往建有自己的企业培训课程体系以及网络学习平台,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让这些学习资源能为专业人才培养提供养分。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的方式主要有:(1)直接将企业课程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企业植入课程,进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中。(2)引进体现企业工种技术操作标准的企业认证职业技能证书,作为专业人才毕业所需的可选职业技能证书之一,并将获取认证所需的课程直接引进培养方案。如果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校已开有相似课程,则可对此课程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
如果企业认证的职业技能证书已列入国家“1+X”专业技能证书考证序列,则更有利于学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全面引进考证课程。(3)将企业课程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现有课程中,重构现有课程的课程标准与课程内容,形成具有合作企业特色的新课程。(4)校企混合所有制办学相关协议应明确约定校企双方授权全面开放或部分开放各自课程学习平台的义务,进而促进校企学习平台的融合和共同开发事项。

3.从“数据混合”“智能技术混合”来实现管理与教学新技术应用融通、人工智能技术与应用校企同步发展,从而完成校企资源的有效混合。大数据时代,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大数据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有学者认为,当今世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生产要素有七项(土地、资金、劳动力、知识、技术、管理、大数据),其中,企业的大数据是最有潜力和价值的要素之一。因此,企业经脱敏后的数据能进入高职院校课堂,将会大大提高相关专业课程质量。同时,职业院校师生将数据分析所得结果反馈给企业,也将大大提高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效率和精准性。此外,企业基于市场需求变化而演化产生的最新数据处理技术,或者高职院校根据国内外最新数据处理软件所开发的针对性某一领域(或某一细分行业)的数据处理技术,都是校企双方需通过混合所有制办学共享的资源,因此,校企数据资源与数据处理技术的融通应是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想达到的目的之一。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在工商业领域和职业教育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将同时对企业与高职院校提出相应的挑战,因此,如何利用虚拟数字人、AR和VR等技术,将工商业场景、教学场景再现于“元宇宙”,使这些场景能成为企业员工培训、院校课堂教学的新场域,甚至成为专业学生(或企业员工)远程实习(工作)操控机器或机器人的新介质,这些也需要校企双方展开更广泛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此种情况下的混合所有办学模式,可以是企业帮助职业院校学习和掌握智能技术及其应用,也可以是职业院校提高企业的智能技术水平或帮助其应用智能技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实现路径

1.校企以混合所有方式共建共享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基地、员工培养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构。此种混合所有制办学方式一共包含了四种具体形式(混合所有的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基地、员工培养培训中心、研发机构),这四类机构既可以建在高职院校内,也可以建在合作企业内。四类机构建设完成后的房产、基础设施及其他设施设备按项目合作协议仍由原资产所有人所有,从而在此类机构上形成校企双方真正意义上的混合所有。校企共建这四类混合所有的机构,必须以具体的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第一类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将有助于实现“学校与企业师资混合”“教室与车间混合”。无论其建于何处,专业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相应产出所带来的收益,在支付了学生的实习实训津贴后的剩余部分则可以用于支付学校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的报酬,剩余的应按协议约定向校企双方进行分配,校方所得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于第二类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基地,校企双方在专业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责任与所应提供的服务、指导与帮助则由具体的项目协议约定,学生创新创业成果由学生团队入驻基地时所签订的入驻协议来规范。对于第三类员工培养培训中心,应由校企双方合作开发培训课程,共建共享各自学习平台的线上培训课程资源,这些成果应由项目合作协议或通过事后协商来确定所有权归属。对于第四类研发机构,校企双方可以在具体的项目合作协议中明确校方或企方委托另一方开发、双方共同开发、未明确开发形式等情形下所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并可明确研发成果的转化要求以及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企业获取转化成果的优先权,同时,高职院校应对代表校方参与研发的学生团队的作用和贡献进行评估,计学分后进入学分银行,并可替代相应学分。高职院校对于参与研发的教师的贡献进行评估后也应给予奖励。以上四类机构由校企双方实现混合所有,并通过结合订单式或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融入专业人才教学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课程体系,将能实现混合所有制办学之“资源混合”的真正效用,也在一定意义上从微观层面破解了高职教育的公益性目的与合作企业的盈利要求之间的矛盾。

2.高职院校可以在合作企业建立分校区(产业学院),根据学生专业培养目标,与企业联合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据《202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截至2021年8月,我国1486所高职院校的归口管理机构是地方省(或直辖市)教育厅(教育局),且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大都对公办高职院校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有严格的规定,如《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55条规定“原则上,省属不再新办企业”,即江苏省公办高职院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兴办企业性质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实体,原则上是不被许可的,但其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兴办分校区,却是认可的。此种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可以与高职院校以二级学院为主体的产业学院建设相结合,但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企业的选择要慎重。所选择的企业必须是行业大型、骨干、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否则分校区的建设效益不高,也不具有行业及职业岗位的代表性。二是混合资产要确权。校企合作的项目协议要具体、完善、清晰。分校区各类资产要明确归属、使用方式、账务处理、因之所生纠纷的解决方式,要明确如何建立校企双方共同参与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以及管理模式。三是专业选择要精准。校企双方应对在分校区设置的专业协商一致,并明确后续专业调整与更换机制,明确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由校企双方共同确定,优先采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可以灵活设置专业学制的学区分布,灵活设置教学时间分配。四是学生来源要多元。除了通过普通高考和中职高考入学的高中生和中职生外,高职院校应考虑通过成人教育学院来吸纳企业在职员工参与分校区相关专业的学习。五是组织管理应兼具高职教育与产业特点。分校区应按资产混合程度由校企双方共同组建的管理团队(其组织人员既可以高职院校为主,也可以企业为主)开展教学与生产经营管理,在保证高职教育专业理论教学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专业实践教学能力与水平,达到既提高学生专业技术技能、接受企业文化及大国工匠精神熏陶又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人力资源的目标。在企业所在地建设和运营高职院校分校区(产业学院)的方式,一方面通过项目协议确权和学生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能有效解决分校区(产业学院)办学主导权不明确以及企业对人力资源短期需求难以有效满足的难题;
另一方面,混合资产所有主体共同出人组建的分校区(产业学院)组织管理机构,在分校区(产业学院)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明确规范下,管理权限、范围、职责以及重大事项决策上报流程等问题将迎刃而解,从而解决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3.高职院校可以与企业、行业组织依法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来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对于建设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不同名称的产教联合体,目前国内职业教育界比较成熟的方法是高职院校、企业、行业组织等以战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方合作办学的联合。此类集团(或联盟、联合体)设有相应的理事会、秘书处和秘书长、办事机构,有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条件、合作办学的职责以及权利与义务等),每年会有固定活动,按章程吸纳新成员,但并不开展具体业务,也没有独立对外的实体组织;
有具体合作项目则可由集团协调企业与学校签订具体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协议,具体项目可见上文中提到的具体混合所有办学路径。此类混合所有办学,在开展具体的混合所有办学项目时也较易促进校企之间形成“数据混合”“智能技术混合”来实现管理与教学新技术应用融通、人工智能技术与应用校企同步发展,从而完成校企资源的有效混合。

此外,高职院校还可以与企业合作依法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二级学院(系部)来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关于高职院校与企业依法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的问题,对于非公办院校来说,与行业组织、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合作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性质的高职院校没有法律限制,但对于公办院校,虽然国内法律并未禁止此类合作,但因其涉及国有资产投资、事业单位性质变更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问题,因而想以此种方式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高职院校困难重重。无论是公办还是非公办的高职院校,即使其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但由此形成的法人实体对资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投资者只享有投资人的权限(类似于股权)。此种方式并不能很好实现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目标,还需要后续进一步利用具体校企合作项目来实现混合所有办学。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实践探索必须从强调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资源各自所有的角度转换到校企资源如何有效混合利用的角度上来,通过“教室(车间、店堂)混合”“课程混合”“师资混合”“教材(活页式手册)混合”“学习平台混合”等资源的混合,实现校企技术技能融通、专业教学标准与市场职业人才需求融通、课程标准与职业岗位技能要求融通、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书与企业工种技术操作标准融通等融通要求,从而真正实现通过校企资源混合所有开展职业人才培养的办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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